第二章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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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111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税务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10
摘要: 明正德元年(1506),始设关场于涌金门外龟角尾,后迁县城之东西两桥,并议抽盐之法。十二年盐税归赣府佐贰管理。嘉靖十五年(1536),赣县税征机构设课钞局,下设黄金、大湖、社富分支代办局及河泊所渔课。万历十年(1582),改通判专司。二十七年设税监,四十二年撤税监仍归府卒管理。
关键词: 税收政策 税收制度

内容

明正德元年(1506),始设关场于涌金门外龟角尾,后迁县城之东西两桥,并议抽盐之法。十二年盐税归赣府佐贰管理。嘉靖十五年(1536),赣县税征机构设课钞局,下设黄金、大湖、社富分支代办局及河泊所渔课。万历十年(1582),改通判专司。二十七年设税监,四十二年撤税监仍归府卒管理。
  清代沿用明制。县设户房,后改钱粮房,主收正赋,督征杂税。清咸丰三年(1853)县城分设东、西关税卡。
  民国初年,田赋税征机构沿用清制,县知事公署设钱粮房、帐房,后改为征收局。民国3年(1914)设立赣县粮柜。
  民国16年将县粮柜改为经征局。民国25年改为经征处,县长兼经征处长,处内分两组。第一组专司田赋,第二组专司捐税。
  民国19年(1930)5月,县苏维埃政府成立,财政部内设税务科。1931年2月设良口乡税处。1932年秋设茅店关税处负责苏区进出口税收。
  民国30年9月田赋改征实物,设立县粮食管理委员会,统管田赋征实,下设11个验征所。民国31年1月裁撤县粮食管理委员会,县政府内设粮政科,同年3月成立县田赋管理处,下设的验征所改设13个征收分处。
  民国32年,将省赣仓库田赋管理处与县政府粮政科合并,设立赣县田赋粮食管理处,使田赋、粮政、仓储成为三体合一制度。县下设9个田粮办事处。
  民国35年以前工商各税机构中,国税机构有时按税种设立,有时跨地区设置,变动频繁,多次兴废改组。
  民国35年2月,财政部江西区货物税局设赣县分局及财政部江西区直接税局设赣县分局,两个分局均管辖16个县。
  民国37年8月,直、货两税局机构合并。设立赣县国税稽征局,并分片设稽征所,重点税源厂矿派有驻厂员。
  民国37年3月,将县经征处更名为税捐稽征处,下设龙口、江口、王母渡、大兴稽征分处。
  建国后农业税统由县财政局(科)直接管理,每年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分配任务,区、乡(公社)政府组织征收,实物交粮食部门。
  工商税的征收机构,从1949年8月至1985年,除“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期间税务、财政、银行曾两度合署办公外,其余时间均独立设置县税务局,隶属于县人民政府,业务上受上级税务部门垂直领导。县以下设税务所。
  第二节农业税明代田赋,夏征税银,秋征粮米。洪武二十四年(1361)全县田地山塘共计三千八百三十三顷四亩九分,征银七百锭四贯八百二十一文,米二万九千二百九十八石一斗六升。嘉靖年间进行了清丈田亩,全县田地山塘为六千一百六十三顷三十九亩,夏税银六百二十三锭一贯七百文,秋征粮米一万八千三百四十五石七斗。
  清代田赋沿袭明制。康熙年间实行丁粮制,康熙二十二年(1683)每丁征银一钱七分九厘五毫七丝五忽五微,后因人民抗赋躲税者众。康熙五十年,以当年人口数定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乾隆间,丁粮银始全部拨入地亩屯粮完纳,称为摊丁入亩。乾隆四十七年(1782),全县官民田地山塘六千一百六十三顷三十二亩。田赋征银二万四千九百三十一两。同治十一年(1872)。田赋征银二万六千八百二十四两,年征米九千三百零五石。
  民国初,田赋沿袭清制,以地丁、米折为主。原征额为地丁银四万一千九百零九两二钱,米折七千零三十七石八斗六升。民国元年(1912)地丁银每两征钱2700文,米折每石征钱3600文。民国3年改征银元。地丁银每两征银元二元二角。另征经征费七分;米折每石征银元二元九角,另征经征费六分。同时,每两地丁银征收附加银一角四分。米折每石征收附加银二角二分。民国4年每两地丁银增加附加银三角,米折每石增加附加银五角。
  民国16年,省附加归并正税,地丁银每两征收银元三元,米折每石征银元四元,县附加控制在70%以内。
  民国21年起,将地丁、米折改为征收田赋和农田地价税。田赋每亩征银元二角八分,农田地价税按评定的地价额以千分之十税率计征。民国24年全县派征田赋为新赋数46956元,(旧赋数55869元)。民国30年,田赋和农田地价税收归中央,改征稻谷,称为“征实”。余粮收购改为随赋带征,称为“征购”。同时带征省、县公粮,按省核定赣县的农田地价税额117660.53元,以每元税额征实二市斗。每亩征购稻谷30斤,每元税额带征省、县公粮一市斗。民国31年。按“征四购六带征一”比例计征。即每元税额折合稻谷一石一斗计征。民国32年至33年赣县农田地价税调整为140400元。按“征四购六带征三”比例计征,即每元税额折合稻谷一石三斗计征,时因财政困难,改征购为征借,不付利息,随赋一票征收,从第二年起分五年抵交田赋。民国34年起改为从第五年起分五年抵交田赋,同时,全县重新测量土地。评审地价,全县农田面积由510286亩调整为901107.45亩。农田地价税额由140400元调整为240000元。民国35年起,实行新的农田地价税额的比例实行征实、征购和带征省、县公粮,直至赣县解放。
  [=此处为表格(民国32年度田赋征购征实表表16—7)=] 单位:谷石 1930—1934年全县16个区苏维埃和121个乡苏维埃政府。按照农民分田数量分等征收,每人分田收谷五担以下的免征土地税,每人分田收谷六担起征。收税1%,每人分田收谷七担收税1.5%;以后每增收一担加收1.5%。土地税的收入,以50%归乡,20%归区,20%归县,10%归省苏维埃政府。
  建国后,田赋称农业税,又叫公粮。1949—1951年,农业税采取按农业人口平均农业收入累进计征。人均收入稻谷150斤以上者起征,以下免征。农业收入的计算按收入性质不同规定,自耕地和雇工经营的土地收入每百斤作100斤计;出租地的纯收入每百斤作120斤计征,佃耕地的收入即交租后的收入,每百斤作80斤计征。规定对地主的税率30—50%,个别大地主税率可达80%,富农25%左右,中农13%左右,贫农8%左右。
  1952年以后累进税率,税额占收入的比例大体是:贫农12%左右,中农15%左右,富农25—30%。同年,全县进行了查田定产工作,经查定,全县计税耕地为627061亩,常年产量为稻谷2216259担,平均税率为15.76%,依率计征税额为349282担。
  [=此处为表格(民国33年度田赋正附税及征借公粮稻谷统计表表16—8)=]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1952年查田定产情况表表16—9)=] [=此处为表格=] 1953—1957年期间,国家把农业税征收总额稳定在1952年水平上,实行“以户为单位,种多少地,应产多少粮,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在此五年中,共征收农业正税1584520担稻谷,平均每年316905担,比1952年的336806担下降6%。
  从1958年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执行,实行统一的比例税率,以生产队为单位征收。1952—1985年,亩田实际产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1985年农业税率仍按1952年常年定产计征。1958年全县平均税率为15.56%。1959—1985年28年中平均税率为11.62%。1958年人均负担112斤稻谷。1959年人均负担106斤。1960年人均负担103斤。以后各年都在60斤以下。1979年实行以人均口粮400市斤为起征点,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均口粮400市斤和人均收入40元以下的生产队免税。1980年人均负担公粮23斤为最低年份。
  1985年取消粮食统购统销改为合同订购,农业税改为折征代金,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综合为每百市斤稻谷为15.59元的价格计征。
  此外,为适应地方公共事业的需要,从1953年起,按农业税的正税征收一定比例的地方附加。其中县、乡附加从1953—1985年共征稻谷483363担。占正税的7.37%;省附加共征稻谷128957担,占正税的4.25%。
  农业税减免民国34年(1945)抗日战争胜利,全县的田赋免征一年。
  建国后,起征点以下的减免,特殊困难的户减免,对遭受灾害的按其歉收程度进行减免。1952—1985年共减免农业税计稻谷885564担,年平均减免稻谷26046担。1979年是减免农业税最多的年份,减免稻谷69890担。1985年,经省政府批准小坪、大埠、石芫、南塘、田村、白鹭、白石等7个革命老根据地特困乡,减征1985年农业税70%,共减免稻谷31098担,折人民币484817元,同时对五保户,无劳力特困户和重灾户全免农业税。
  [=此处为表格(1949—1985年农业税征收情况表表16—10)=] [=此处为表格=] 第三节工商税工商税收货物税明清时,对过往货物进行征税。主要是在水上设关卡,征收商民水上往返货物过卡税。
  水上货税率又有上水下水之分。上水货:以湖丝、缎绢、纱罗、丝线、人参、马尾、麝香为上,征税最重,皮竭、竭〓之属次之,朱砂、水银、白蜡、卤砂之类又次之,其余货物各有定则。下水货:以犀角、阿魏、黑角为上,沉香、燕窝、牛黄次之,翠毛、象牙、玳瑁之类又次之。其余自药料、铅、锡而降。明嘉靖元年(1522)征收税额银三千一百零五锭七万八千八百九十贯三百一十文。万历二十七年(1599)征银四万五千两。清康熙二十五年(1686),实征银四万一千一百二十四两五钱三分。同治十一年(1872)征银四万六千四百七十一两五分零。
  民国时期由统税、消费特别税演变而成。民国35年,又概括烟酒、矿产两税,而改称为货物税。民国31年征解税款为566万元(含赣南12个县,苏区时期设关税,分进、出口关税两种。1932年秋开征。苏区急需的盐、煤油、西药、棉布、米谷、石灰、生铁、油墨、蜡纸等进口货物实行免征,洋参、香菇、纸、木、竹、迷信品等进口货物税率100%。出口货物中的煤、粮食税率50%,黄烟税率2%,纸、木、竹、香菇、茶叶、花生、黄豆、樟油等税率3—5%,家禽,生猪税率5%。
  建国后,初称产品税,由1950年分别征收的货物税、棉纱统销税和棉布、土布、粮食交易税演变而成。1953年改称货物税、商品流通税。1958年改为工商统一税。1973年又改为工商税。1984年成为独立税种叫产品税。产品税按产品销售收入计征。赣县征收产品税的主要产品及税率是:机制蔗糖22%,橡胶制品20%,松香10%,钨砂3%,稀土3%、日用陶瓷器5%,粮制白酒50%,复制酒30%,木材10%,煤3%,其他工业品5%,生猪3%。1985年全县征收产品税额469.15万元,其中机制蔗糖294.39万元,占62.75%。
  盐课,也称国课。明天顺间,对广盐商每引(折合50斤)纳米二斗,折银二钱。成化间每年征银四十两。嘉靖五年(1526),广盐商经南雄太平桥已税者十引抽一引半,未税者十引抽二引或折银八钱。清康熙四十八年(1709),全县受引一万零一百二十道,合旧额引共一万三千道。乾隆二十三年(1758),改引二千五百一十七道,应引盐三百九十万七千六百斤,共额征饷税余费银三千六百六十八两一钱五分。
  直接税包括所得税、过分利得税、遗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赣县于民国25年10月开征所得税。民国28年开征过分利得税。民国29年7月开征遗产税。民国29年6月和31年1月,由直接税机构兼办和接管印花税、营业税。上述五个税种由直接税局征收,税款汇解中央。民国26年征解税款4.1万元,27年为4.49万元,28年为14.87万元,29年为144.75万元,30年为242.60万元,31年为1038.65万元(含赣南12个县)。
  契税清末的税率卖契9%,典契6%。民国3年改为“卖四典二”,民国6年又改为“卖八典四”,民国26年为“卖六典三”。民国32年提高税率增加契类,税率为:卖契15%,典契10%,交换契6%,赠与契15%,分割契6%,占有契15%。民国35年6月修正税率为:卖契6%,典契4%,交换契2%,赠与契和分割契2%,占有契6%。民国22年赣县征获契税额0.58万元(银元)。32年159万元(法币,下同)。33年110.80万元。34年39万元。35年59.13万元。
  屠宰税始于民国4年开征,以猪、牛、羊三种牲畜为征税对象。税则为:猪每头3角(银元,下同)、牛每头1元、羊每头2角。民国6年牛免税,猪每头4角。民国21年每宰猪一头税4角,经征费2分,带征农村合作附捐8分,共征5角。民国24年起,猪每头征7角。民国31年屠宰税划为县财政收入,改按标准重量,以价计征,税率为4—6%,全县按5%税率征直至解放。民国26年省派额1.88万元,征解数为1.79万元。民国27年省派额1.04万元,征解数为0.55万元。民国32年征获税额582.14万元(法币,下同)。民国33年为1979.44万元。民国34年为3676.26万元。民国35年25248.40万元。民国37年为12.96万元(金圆券)。
  苏区,1932年开征。1933年3月以后,屠宰税收改为按每头定额征收0.5元。
  解放后,1949年9月开征。1950年起对屠宰猪、牛、羊三种牲畜按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0%。对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免税,1953年税率调整为13%。1956年起将“三自”免税改为“三自”年节定额免税。1957年起按8%税率计征。1965年调整税率为4%。1967年起将屠宰税改为定额征收。即猪、牛每头税额3元,羊每头税额0.3元。残牛凭大队(村)证明不纳税。1985年度征收税额12.09万元。
  营业税民国20年举办。民国23年本县捐税凡性质与营业税相似的牙税、当税等,一律改称营业税。民国25年营业税收归省办,委托地方代征。民国26年省派额4.13万元(法币,下同),代征解缴税额为3.59万元。民国27年省派额2万元,代征解缴税额为2.75万元。民国31年由直接税局接管。
  苏区,按1932年7月13日修正的《暂行税则》以资本101元为起征点,税率分14等,资本101元至200元者,税率为6%,资本额高至10—50万元者税率25%。
  建国后,营业税征税范围包括商业零售、商业批发、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出版业、公用事业、娱乐业、服务业和临时经营等11个税目。营业税按营业额或进销差价额计征,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10%。1985年全县征收税额242.21万元。
  营业牌照税民国3年7月开征烟酒牌照税。民国30年举办开征营业牌照税,将烟酒牌照税引入营业牌照税征收范围,民国33年按资本大小分等定额,全年一次征收,征收税额:民国32年30.3万元,民国33年66.6万元,民国34年33.2万元,民国35年1958万元,民国37年0.0414万元(金圆券)。
  使用牌照税民国4年开办船捐。民国30年船捐和使用牌照税性质相似之统捐,一律改为使用牌照税。征税对象凡使用国家公路、河道的车辆、船只、肩舆等,按固定税额,每年一次纳税领照。民国32年所征使用牌照税额2万元(法币,下同),33年为1万元,34年为0.4万元,35年为37.5万元。
  筵席及娱乐税民国31年开征。其税率:筵席税10%;娱乐捐按门票收入30%征收。征收税额:民国32年170万元(法币,下同),33年769万元,34年516万元,35年5179万元,37年1.18万元(金圆券)。
  增值税建国后于1983年试征。征收的产品及税率是:工业用机器及其配件14%,农业用机器及其配件6%%。1985年全县征收税额4.67万元。
  企业所得税分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所得税两种: 国营企业所得税建国后,1983年开征。1984年第二步利改后,税率调整为:大中型企业55%,小型企业按1984年制定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10%,最高一级55%)征收,以财务隶属关系解缴。1983年全县征收税额114.07万元,1981年为171.23万元,1985年为163.92万元;集体企业所得税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1985年征收税额10.89万元。
  国营企业调节税建国后1983年开征。税额采取一户一率,一定七年不变。以1983年利润为基础,当年利润的增长部分减征70%。全县征收调节税的企业有:五金交电、百货、副食、烟草、石油等商业公司及江西第三糖厂。1985年征收税额28.75万元。
  国营企业奖金税建国后1985年开征。全年所发奖金总额不超过标准工资四个月的免税,超过这一规定,在四个月至五个月的税率30%。5个月至6个月的税率100%。6个月以上的税率300%。1985年征收税额12.49万元。
  建筑税建国后,1985年开征,以自筹基本建设的全部投资额,更新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为征税依据,按10%税率计征。1985年征税额16.71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建国后,1985年开征,以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征税依据。赣县征税标准是:凡纳税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在县城的税率为5%;不在县城镇的税率为1%。1985年征收税额11.43万元。
  牲畜交易税 1951年开征。征税范围为猪、牛两种牲畜,按成交金额以5%税率,向买方征收。1954年停征猪的牲畜交易税。1978年1月起牲畜交易税停征,只保留税种。1983年1月恢复征收牛的牲畜交易税。1985年征收税额0.02万元。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金,建国后,1983年1月开征。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种预算外资金,以及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有规定不征集基金的项目和单位外,均按规定的征集率15%征收。1983年征集基金25.99万元。1984年为42.32万元。1985年为45.67万元。全部解缴财政部。
  工商税减免建国后在支援农业生产、支援老区建设、扶持工业等三个方面实行对工商税减免。
  支援农业生产 1956年起对贩买仔猪者,免征临时商业税。1957年起对购买种畜免征牲畜交易税。1973年起基层供销社销售的柴油、机油、润滑油、农药、肥料、半机械农具、农牧业用盐、农用薄膜、种子、种苗等10种支农商品免征商业零售工商税。1978年起农村社队企业生产的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产品免征工商税。社队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凡供本核算单位公用、分配给职工自用或售给社员用的,除白酒、烟丝、鞭炮应征产品工商税外,其余均免征或限量免征工商税。对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加工、修理、拖拉机运输收入也免征工商税。
  支援老区建设全县13个公社215个大队经上级批准定为革命老根据地社队(简称“老区”),自1970年起免征工商所得税五年。13个公社中的73个大队为老区经济特困大队,自1980年7月起免征工商税三年半,共免征税额9.7万元。1985年经省批准的田村等7个乡为特困乡,在1989年前,对生产的砖瓦产品税和生猪屠宰税实行减半征收,生产的其它工业产品和经营业务收入,除另有规定不能减免的税收外,经批准可减免税一年,新创办的乡办企业免征所得税五年,农民购买耕牛自用,免征牲畜交易税。
  扶持工业生产因一些企业需归还专项生产贷款,从1980年起而对其税收实行减免。1980—1985年对江西第三糖厂减免工商税、产品税221.80万元用于归还贷款。对县工艺制品厂、县帆布厂减免工商税2万元,用于归还贷款。1985年起新办的乡镇企业(包括乡办、村办、户办、联办)除另有规定的高税率产品照章征税外,分别不同情况减免产品税一年、三年、五年,新所得税经批准免税一至三年。
  第四节其他税民国时期,全县苛捐杂税名目繁多,且捐税不分、捐派不分。大致有附加税、苛杂捐、摊派款三大类。
  田赋附加税有自治附加、公益附加、教育附加、义民教育附加、建设附加、亩捐、警队善后捐、团队给养捐、临时“剿匪”捐、兵费、卫生附加、种痘附加、保甲附加等13项。民国21年,仅教育附加,自治附加及临时“剿匪”捐就征7.39万元(银元,下同)。23年征收亩捐6.40万元,善后捐0.103万元。
  契税附加以正税一半征收。民国32—33年征收32.94万元(法币)。37年为206.67万元。
  营业税附加仅民国37年3—12月征收118.686万元。
  屠宰税附加民国37年在屠宰税内附加“勘乱”经费12.94万元(金圆券)。
  苛杂捐有自卫捐、冬防捐、建设捐、修路捐、飞机捐、烟捐、赌捐、花捐、招待捐、房捐、慰劳捐等11项。民国32—33年仅建设捐一项计征671.02万元(法币),32—35年的房捐试征1845.44万元(法币),37年为0.449万元(金圆券)。
  摊派款有保丁谷、义仓谷、壮丁谷、机枪谷、造产谷、修建谷、警察食米、市政费、战时不敷经费、各种捐献等。民国33—34年摊派战时不敷经费计1162.43万元(法币,下同)。民国35年地方捐献款计1409.57万元。
  建国以后,废除一切苛捐杂税。
  [=此处为表格(建国后各个时期工商税收收入统计表表16—11)=] 说明:1.1978年1月1日起湖边、蟠龙、沙石、沙河等四个公社和驻蟠龙的江西第二糖厂,驻湖边的赣州冶金化工厂划入赣州市征管。
  2.国营企业所得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收入,未包括上述表内。
  单位:万元第三章审计第一节机构宣统元年(1909)始有县度支部、资政院,均类属财政审核机构。民国元年(1912)10月,设审计处。民国34—38年县设财务委员会掌理财务核审事宜。
  建国后,于1952年11月,县人民政府财政科设临察员进行财政监察工作。1981年,全县21个公社(镇)聘请财政监察通讯员21人,以加强财政监察工作。1984年元月正式成立县审计局,对县属各企事业、行政机关单位的财政收支进行事前和事后的审查监督,执行财经法纪。
  1985年底,县经委、县供销社、林业局、粮食局、商业局等单位设立审计科(股),水电局,乡镇企业局等单位配备审计员,以开展内审工作。
  第二节审计监督县财政监督,在未建立审计机关以前,由县财政局专职监察员结合财政业务部门进行。在基层(社、乡)由财政监察通讯员掌理,并向领导单位及财政部门汇报本单位执行财经纪律事宜。
  1953年6月起至1985年止进行以行政事业费为主的财务大检查共16次,揭案类分贪污、挪用公款21件28人,浪费行为六件,违犯财经纪律四件。处理案件,其中撤职查办三件,通报五件,长洛乡小教员钟××贪污和短少基金谷20000余斤,给以撤职送法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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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赣县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着重记述近代、现代的历史和现状,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采用篇、章、节的结构形式,共设33篇、141章、452节。篇首设概述、大事记,篇后设附录。概述总摄全书,叙议结合。大事记采用编年体与记事本末体相结合进行记述。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横排门类,竖写史实。文体采用现代语体文,据事记述,不加议论,寓褒贬于事实记述之中。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散记于有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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