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赣縣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3106 |
颗粒名称: | 第十六篇 财政 |
分类号: | F81 |
页数: | 21 |
摘要: | 民国元年至22年,县财政实行统收统支,尽收尽解,收支山省核定,收入不敷支出,由县自增税捐解决。民国23年后,实行征收、保管发放、预算决算、监督审核、四权分立体制。民国30年6月,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确定,将全国财政分为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两系统,省财政并入国家财政系统,县为自治财政系统,各项经费自筹自给。民国35年,恢复省级地方财政,实行中央、省(市)、县(市)三级财政体制,县财政收支仍由省核定,不足部分自增捐派。实行“统收统支实报实销”的财政管理体制,县财政各项收入全部解省,各项支出由省统一核拨,年终结余也全部缴省。195%4年除公债收入全部上缴外,其余不变。年均收入1144.55万元。 |
关键词: | 财政 国家财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