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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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08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销售
分类号: F713.3
页数: 3
摘要: 粮食销售,历代都是随行就市,自由买卖。粮价随年岁丰歉和需求缓急而时涨时跌。明清时有“丰则籴,歉则粜”常平仓制度,稳定粮价。民国18年(1925)农村有粮油市场87处。县城有粮油面粉店铺172家。民国19年县苏区组织粮食合作社调剂苏区农民用粮。在粮食收获期,按比市场较高的价格把农民的粮食以代储的方式买进,到春荒时,可比市场较低的价格卖出。
关键词: 销售 产品销售

内容

粮食销售,历代都是随行就市,自由买卖。粮价随年岁丰歉和需求缓急而时涨时跌。明清时有“丰则籴,歉则粜”常平仓制度,稳定粮价。民国18年(1925)农村有粮油市场87处。县城有粮油面粉店铺172家。民国19年县苏区组织粮食合作社调剂苏区农民用粮。在粮食收获期,按比市场较高的价格把农民的粮食以代储的方式买进,到春荒时,可比市场较低的价格卖出。民国22年春,赣城大闹粮荒,奸商趁机哄抬粮价,并向苏区抢购粮食。8月,县苏维埃政府在江口设立粮食调剂分局。用农业税和发行公债突击收购粮食,并没收地主和反革命的粮食,还动员人民群众每人节约米3升捐助红军和政府,发给借粮票证,以此调剂了苏区的粮食余缺,保证了军政的给养。民国29年县城粮食紧张,物价飞涨,机关、团体、学校公务人员叫苦不迭。翌年7月,县府颁行非常时期改善公务员生活办法,实行廉价配售粮食,规定每人购平价米2斗。民国33年起,县府采取了员工食米配售办法,但有时仓库无粮,只好让公务员直接与欠粮佃户挂钩。对市民购粮,曾组织粮食平粜委员会,而平粜之粮,除师范学校学生限量供应外,平民百姓受限量供应者寥寥无几。
  建国初,粮食仍属自由买卖,除私人经营外,国家也参与市场购销,实行吞吐调节。1951年全县11个供销社在30个圩场收购粮食,青黄不接时,按原收购价加5%的幅度销售。1952年共销售稻谷552万斤,当年市场供求平稳,粮价稳定。
  1953年11月,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取缔粮食自由市场,销售由国家掌握,实行计划供应。
  定量供应1953年11月,对城镇非农业人口的用粮,按照一人一份粮食的供应原则,全县定量人口16858人,计划供应量每月约7万斤大米,城镇饮食行业用粮按市场需要,实行按计划控制供应。从1954年1月起,实行凭证、定量、定点按月供应粮油,分别指定在36个粮油供应站购买粮油,还先后实行粮票、支拨证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等办法,以方便人员流动的粮油供应。1955年8月,按人定量分为9个等级:即特重体力劳动者平均每人每月供大米47.4斤,重体力劳动者人月均39.5斤、轻体力劳动者人月均32.5斤、职员及脑力劳动者人月均28.8斤、大中学生人月均32.3斤、一般居民及10周岁以上儿童人月均26.2斤、6—10周岁儿童人月均22.2斤、3—6周岁儿童人月均17斤、3周岁以下儿童人月均9.6斤。油脂定量,城镇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10两(16两为1市斤)。1964年起圩镇居民每人每月供油3两,县城居民每人每月5两。1974年起,按职工工种定量,基本口粮30斤,工种补差以实际工种和出勤日发给。1980年,改单证登记供应粮油的办法为用一证(供应证)二券(大米券、油券)供售粮油。1985年取消粮食统购后,对城镇非农业人口的粮油供应和工种粮食定量不变。
  定销主要是对经济作物(包括甘蔗、瓜子、烟、麻)和油菜集中产区,本着口粮不低于邻近产粮区的标准,国家按定销价供应定销粮。1955年全县农村定销计划1273万斤。1964年对甘蔗地产区的粮食定销采取“三定一奖赔”办法(即定甘蔗产量、粮食产量、口粮指标、超交奖、欠交赔)。每超产甘蔗10斤奖售粮食1斤,减产甘蔗10斤,减少定销粮1斤。任意改变粮蔗面积,增产粮食要增购,减产粮食不减销。1974年,对甘蔗产区,实行“四定”,即定甘蔗面积和粮、蔗产量及甘蔗交售任务。按照口粮480—520斤的标准采取春定秋调的办法,控制粮食供应,全年甘蔗定销粮400万斤左右。1978年,实行“四定一奖”、“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每超交1吨工业蔗奖售大米100斤。1980年,交售任务内工业蔗,每吨按现行价格补贴5%;超交工业蔗,每吨再加价30%,奖售大米100斤。1982年,改以蔗换粮,每交1吨工业蔗换稻谷320斤。对渔业船队人员和农林部门的部分职工,由国家粮食部门以定销粮按人定量供应。贸易粮每年约2万斤。
  返销每年春夏之时,国家对灾区和缺粮的农户,从统购粮中拿出一部分粮食进行返销,逐队逐户安排落实。1955—1964年,年平均返销稻谷1859万斤;1965—1970年,年平均返销稻谷2587万斤;1971—1980年,年平均返销稻谷2430万斤。
  借销在春耕季节,对用粮无计划造成缺粮的队或户,从统销指标中划出一部分粮食,以统购价作借销安排,夏收后,借粮队或户交还粮食,由粮食部门付给价款。从1961年起,每年要借销粮食200万斤左右。
  补销即对粮油定量的补充供应。每年国庆、春节,非农业人口每人各补助食油2两;干部下乡到农民家用膳,按每餐用粮4两大米补助其差额;经县以上批准召开的大型会议,在会议期间每人每天补助大米2两、食油2钱;经县以上批准召开的体育运动会,中学生运动员按每人每天1.5斤大米补助其差额。小学生运动员按每人每天1.2斤大米补助其差额。此外,对高级干部、老红军、高级知识分子和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作业等特殊工种以及病人,给予特殊供应。
  从1958年起,对农村兴修大型水利、公路等建设,来自农村的民工,除按留粮标准带足本人的定量外,在施工期间,每人每天按1.2斤至1.5斤的标准,补足其差额部分。
  1958—1985年,共付出民工补助粮1070万斤。从1955年起,对农村社队垦复油茶山实行粮食补助的办法,每垦复油茶山1亩,补助大米1斤。1980年改为按实际茶油产量每斤补助大米0.5斤和每收1斤茶油补供大米2市斤。1985年,对油茶重点专业户,每垦复1亩,补助大米3—4斤,其他户垦复1亩补大米2—3斤,均按国家统购价格销售。
  奖售1961年开始执行对收购生猪、油脂、竹、木、中药材等实行奖售粮食。交售生猪按毛重1斤奖售稻谷0.5斤,板鸭每只奖售稻谷8—12斤,松脂每吨奖售大米50斤,木材每立方米奖售大米15斤,土纸每担奖售大米12斤,红瓜子每担奖售大米30斤。中药材中的黄连每担奖售大米250斤,金银花每担奖售大米30斤,杜仲每担奖售大米10斤,奖售范围多至156种农副土特产品,至1985年共付出奖售粮6977万斤。
  议销1963年11月,成立县粮油货栈,下设12个粮油交易所,实行议价销售,主要是供应饮食行业用粮,价格介于统购价和市场价之间。议销价格坚持高购高销,低购低销,略有微利的原则,参与市场吞吐调节。1964年议价销售大米255万斤,油脂14.2万斤。1965年议价销售大米299万斤,油脂4.2万斤。1966年9月,停止议价销售。此后,饮食行业的粮制品凭粮票供应,农民赴圩进城需自带大米换熟食。
  1979年,恢复议价购销,县城设粮油货栈。1980年改称县粮油议购议销公司。各基层粮管所、站设议价粮油门市部。1984年10月,在赣州市中山路设立赣兴粮行,曾与6省28个粮油企业建立了购销关系。1985年,县粮油贸易公司在赣州市濂溪路设立经销批发站兼议价粮油零售门市部,经营额达830万元,营业收入367万元,利润14.93万元。

知识出处

赣縣志

《赣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赣县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着重记述近代、现代的历史和现状,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采用篇、章、节的结构形式,共设33篇、141章、452节。篇首设概述、大事记,篇后设附录。概述总摄全书,叙议结合。大事记采用编年体与记事本末体相结合进行记述。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横排门类,竖写史实。文体采用现代语体文,据事记述,不加议论,寓褒贬于事实记述之中。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散记于有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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