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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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081
颗粒名称: 第一章 购销
分类号: F307.11
页数: 5
摘要: 清末民初,田赋折银交纳。民国29年(1940),江西省实行征购余粮,每亩收购稻谷30市斤,每石12元付给现金,当年全县征购稻谷141080石。民国30年田赋改征实物,叫“征实”。并随赋带购余粮叫“征购”。在征实征购之外,带征省县级公粮。是年征购稻谷114030石。省政府规定,购粮按当年征购价格付70%的价款,30%发粮库券。库券从第二年起分5年抵缴田赋。
关键词: 粮食购销 粮食市场

内容

清末民初,田赋折银交纳。民国29年(1940),江西省实行征购余粮,每亩收购稻谷30市斤,每石12元付给现金,当年全县征购稻谷141080石。民国30年田赋改征实物,叫“征实”。并随赋带购余粮叫“征购”。在征实征购之外,带征省县级公粮。是年征购稻谷114030石。省政府规定,购粮按当年征购价格付70%的价款,30%发粮库券。库券从第二年起分5年抵缴田赋。民国32年全年派征谷额18.2万石,其中征实5.6万石,征借8.4万石,带征省县公粮4.2万石。因当年财政困难,改征购为征借,规定不付价款,不发库券,不计利息,自第二年起分5年均摊抵交田赋。民国33年省根据赣县田赋税额折算征实、征购、带征3项合计,派征稻谷228825.67石,比上年多派42365.67石。另外,还加派募积谷16563.38石。派购余粮11330石。民国34年抗战胜利后,全年征实征借全部豁免,省另分配采购军粮任务53400石,实购37380石。民国35年,实行新田赋额,省派征稻谷100634石,实征114942石,超征谷14308石。此征收办法相沿至1949年解放前夕。
  1949年8月,县境解放,为了保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下部队的粮草和驻地军政人员的粮食,军政部门向人民群众预借公粮,粮多者多借,粮少者少借,无粮不借。借粮额一般是地主占40——50%,富农占25——35%,佃富占20%,中农占15%,当年共征收稻谷19644200斤,柴草也随赋带征,按每亩征米一斤半计算,征集柴草任务折米1085077.94斤,所借之粮,抵交当年公粮任务。
  建国后,实行“核定产量,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征收农业税,并以粮代税。1952年实征公粮25032600斤,占常年产量15%。1953年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农业税在统购计划内征收(详见本志《财政·农业税》)。
  市场收购建国前,粮油自由买卖,县城和较大圩场均有粮、油行,除坐商买卖外,还有长途贩运。新谷登场压价收购,青黄不接时抬价抛售。建国初,国家参与市场购销,实行吞吐调节。1951年受赣州粮食分公司的委托,全县11个供销社在30个圩场大量收购粮油。在青黄不接时,按原收购价加5%的幅度销售。1952年,全县共购稻谷562万斤,当年市场供求平衡、粮价稳定。1953年冬,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禁止任何私人经营粮油,关闭了私人粮店。粮油市场只是在国家指导下,允许少量的余缺调剂。1985年,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恢复粮油市场,农民在完成定购后的粮食,允许上市自由买卖。
  统购 1953年14月,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命令,全县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以户为单位,除“三留粮”(口粮、种子、饲料)外,按农户人均留口粮480斤为起征点。人均余粮16斤以上的,分等级按余粮的65—88%进行统购。全年征购稻谷7148万斤,占全年总产量的33.12%,除去公粮,完成统购4253万斤。
  1954年,开始实行农村油脂统购统销政策,先留后购。花生、茶油产区每人留油5斤,菜油产区每人留油3斤,不足3斤补足3斤,不种油菜的农户不予供应。余油国家统购80—90%。
  1955年8月,对粮食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定产、定购一定3年不变,定销一年一评。当年全县定产23003万斤,比1954年增长7.4%,定购3313万斤,定征公粮2979万斤,定销1273万斤。全县余粮户51855户,占总户数的69.8%。当年征购入库7097万斤,比定购数超805万斤,比1954年减购733万斤。农村油脂通过产留计算,依率计购,共统购食油192万斤。
  1957年,粮食由三定到户改为以农业社为核算单位,进行余缺调剂平衡。农村油脂只购不销,当年收购油脂279万斤。
  1958年,刮起了“高产量”、“高征购”的“浮夸风”。当年征购入库7121万斤,占粮食总产的30.48%,统购油脂521万斤。1959年,粮食产量下降,而粮食征购入库则达10606万斤,占粮食总产的58.81%。至1960年,农村粮食吃紧,许多农民揭不开锅代以瓜菜、糠饼,因营养不良出现了浮肿,妇女闭经和子宫下垂等疾病,时称“三病”。因此,国家对农村进行了返销。
  1962年,开始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继续坚持粮食“三定”,丰歉调整,合理征购。当年征购入库5896万斤,占总产量的34.16%。
  1965年,为稳定负担,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三年。当年征购入库6277万斤,占总产量的26.13%。农村吃粮趋缓。许多队有余粮。
  1969年,号召群众卖“忠”字粮,超征购任务500多万斤,农村用粮又一度吃紧。
  1971年,粮食统购实行一定5年的政策,征购基数为6490万斤,外加超购510万斤,把起购点定在人均350斤口粮线上。
  1979年,调减粮食征购,稳定农民负担,以人均口粮400斤为起购点,征购基数为4500万斤,统购粮价从每百斤稻谷9.50元调高到11.55元。缺粮队按人均口粮380斤核定返销。全年实际征购入库4539万斤,油脂统购基数58.43万斤,全县产油430万斤,统购76万斤。
  1980年,省人民政府对老苏区进行了粮食征购基数调减,全县由4500万斤调减为2689万斤,并以此为一定5年的基数任务,占总产量的13%左右。1980—1982年共入库11445万斤,年平均完成3815万斤。同时,对油茶产区实行油粮挂钩,以定销口粮420—480斤为基础,依据完成油脂定购任务的比例,对定销粮食进行增减。
  1983年,全县粮食总产达28421万斤,比1982年增产1415万斤,征购入库6500万斤,其中交售粮食超万斤的有8户,交售粮食超5000斤的有63户,粮食部门对他们分别奖售了自行车、手表和缝纫机。油脂收购实行“倒四六”比例价,即四成按统购价,六成按超购价。每百斤茶油为153.40元,比统购价增加35.40元。
  1984年4月起,对不是大宗产量的小米、高粱、荞麦、大小麦、蚕豌豆、小红豆和其他杂粮,退出统购统销,改为议购议销。
  1985年,中央决定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
  超购国家对超购部分,给予加价奖励或工业品奖售。1956年,对粮食丰收的社队,在完成征购任务后,增购增产部分的40%,并相沿执行。1960年对超购的粮食比统购粮加价10%以资奖励。1961年,超购粮除加价10%之外,还与统购粮一样奖售棉布、针织品、胶鞋、糖、煤油等工业品。1963年,取消工业品奖售,超购粮加价幅度从10%提高到30%。1964—1978年共收超购粮食1068万斤。1979年,按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调整和改进粮食政策的精神,超购粮的加价从30%提高到50%。1979—1984年共收超购粮食13465万斤。1965年油脂统购,实行一定4年不变,对超产部分按统购价加价20%给予奖励。1974年对超购油脂在加价30%之外,每斤油脂给予奖售大米1斤。
  零星收购机关、学校、科研等单位生产的粮食按统购价卖给国家,由粮食部门进行收购。
  换购 1964年起,在完成征购任务后,实行以粮换肥。1981年,按每百斤稻谷兑换标准氮肥140斤,粮和肥都按平价计算,1981—1983年连续3年共换进稻谷270万斤。此外,还有油换稻谷和稻谷换面粉、面条以及以豆换大米等形式。
  议购 1963年11月,成立县粮油合作货栈,由县粮食局的基层粮管所、站代办经营,价格随行就市,接受基层供销社、合作商店所购存的粮食,并对已完成统购任务的生产队,开展余粮品种的议价收购和换购工作。1963年共收购各种品种折合贸易粮98.6万斤,换购小麦20万斤。1964—1966年共收购贸易粮408万斤。1967年,撤销县粮油合作货栈,全县停止议价粮油购销业务。
  1978年,县粮食局恢复粮油议价购销业务。1979年,成立县粮油货栈,并在各圩镇设立粮油交易所。1981年,县粮油货栈改称县粮油议购议销公司,实行挂牌公价,定点收购,调剂品种,开展换购。先后与12个省的36个粮油企业和厂场建立了横向联系,引进了本地短缺的食油、花生、大豆、葵花籽、薯粉、玉米、小麦等10多个品种,充实了市场供应。1983年,粮食丰收,一度出现卖粮难的情况,经及时采取租借民房,增设收购点,随到随收等便民措施,很快改变这一状况。
  合同定购 1985年,根据国务院《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的规定,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县各基层粮管所、站与农民分户签定“定数量、定质量、定品种、定交售时间、定交售地点”的粮食定购合同,双方签名盖章,并请乡人民政府监证。此后,共同守信,保证合同兑现,全年共定购粮食6000万斤,实际入库6214万斤。
  第二节销售粮食销售,历代都是随行就市,自由买卖。粮价随年岁丰歉和需求缓急而时涨时跌。明清时有“丰则籴,歉则粜”常平仓制度,稳定粮价。民国18年(1925)农村有粮油市场87处。县城有粮油面粉店铺172家。民国19年县苏区组织粮食合作社调剂苏区农民用粮。在粮食收获期,按比市场较高的价格把农民的粮食以代储的方式买进,到春荒时,可比市场较低的价格卖出。民国22年春,赣城大闹粮荒,奸商趁机哄抬粮价,并向苏区抢购粮食。8月,县苏维埃政府在江口设立粮食调剂分局。用农业税和发行公债突击收购粮食,并没收地主和反革命的粮食,还动员人民群众每人节约米3升捐助红军和政府,发给借粮票证,以此调剂了苏区的粮食余缺,保证了军政的给养。民国29年县城粮食紧张,物价飞涨,机关、团体、学校公务人员叫苦不迭。翌年7月,县府颁行非常时期改善公务员生活办法,实行廉价配售粮食,规定每人购平价米2斗。民国33年起,县府采取了员工食米配售办法,但有时仓库无粮,只好让公务员直接与欠粮佃户挂钩。对市民购粮,曾组织粮食平粜委员会,而平粜之粮,除师范学校学生限量供应外,平民百姓受限量供应者寥寥无几。
  建国初,粮食仍属自由买卖,除私人经营外,国家也参与市场购销,实行吞吐调节。1951年全县11个供销社在30个圩场收购粮食,青黄不接时,按原收购价加5%的幅度销售。1952年共销售稻谷552万斤,当年市场供求平稳,粮价稳定。
  1953年11月,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取缔粮食自由市场,销售由国家掌握,实行计划供应。
  定量供应1953年11月,对城镇非农业人口的用粮,按照一人一份粮食的供应原则,全县定量人口16858人,计划供应量每月约7万斤大米,城镇饮食行业用粮按市场需要,实行按计划控制供应。从1954年1月起,实行凭证、定量、定点按月供应粮油,分别指定在36个粮油供应站购买粮油,还先后实行粮票、支拨证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等办法,以方便人员流动的粮油供应。1955年8月,按人定量分为9个等级:即特重体力劳动者平均每人每月供大米47.4斤,重体力劳动者人月均39.5斤、轻体力劳动者人月均32.5斤、职员及脑力劳动者人月均28.8斤、大中学生人月均32.3斤、一般居民及10周岁以上儿童人月均26.2斤、6—10周岁儿童人月均22.2斤、3—6周岁儿童人月均17斤、3周岁以下儿童人月均9.6斤。油脂定量,城镇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10两(16两为1市斤)。1964年起圩镇居民每人每月供油3两,县城居民每人每月5两。1974年起,按职工工种定量,基本口粮30斤,工种补差以实际工种和出勤日发给。1980年,改单证登记供应粮油的办法为用一证(供应证)二券(大米券、油券)供售粮油。1985年取消粮食统购后,对城镇非农业人口的粮油供应和工种粮食定量不变。
  定销主要是对经济作物(包括甘蔗、瓜子、烟、麻)和油菜集中产区,本着口粮不低于邻近产粮区的标准,国家按定销价供应定销粮。1955年全县农村定销计划1273万斤。1964年对甘蔗地产区的粮食定销采取“三定一奖赔”办法(即定甘蔗产量、粮食产量、口粮指标、超交奖、欠交赔)。每超产甘蔗10斤奖售粮食1斤,减产甘蔗10斤,减少定销粮1斤。任意改变粮蔗面积,增产粮食要增购,减产粮食不减销。1974年,对甘蔗产区,实行“四定”,即定甘蔗面积和粮、蔗产量及甘蔗交售任务。按照口粮480—520斤的标准采取春定秋调的办法,控制粮食供应,全年甘蔗定销粮400万斤左右。1978年,实行“四定一奖”、“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每超交1吨工业蔗奖售大米100斤。1980年,交售任务内工业蔗,每吨按现行价格补贴5%;超交工业蔗,每吨再加价30%,奖售大米100斤。1982年,改以蔗换粮,每交1吨工业蔗换稻谷320斤。对渔业船队人员和农林部门的部分职工,由国家粮食部门以定销粮按人定量供应。贸易粮每年约2万斤。
  返销每年春夏之时,国家对灾区和缺粮的农户,从统购粮中拿出一部分粮食进行返销,逐队逐户安排落实。1955—1964年,年平均返销稻谷1859万斤;1965—1970年,年平均返销稻谷2587万斤;1971—1980年,年平均返销稻谷2430万斤。
  借销在春耕季节,对用粮无计划造成缺粮的队或户,从统销指标中划出一部分粮食,以统购价作借销安排,夏收后,借粮队或户交还粮食,由粮食部门付给价款。从1961年起,每年要借销粮食200万斤左右。
  补销即对粮油定量的补充供应。每年国庆、春节,非农业人口每人各补助食油2两;干部下乡到农民家用膳,按每餐用粮4两大米补助其差额;经县以上批准召开的大型会议,在会议期间每人每天补助大米2两、食油2钱;经县以上批准召开的体育运动会,中学生运动员按每人每天1.5斤大米补助其差额。小学生运动员按每人每天1.2斤大米补助其差额。此外,对高级干部、老红军、高级知识分子和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作业等特殊工种以及病人,给予特殊供应。
  从1958年起,对农村兴修大型水利、公路等建设,来自农村的民工,除按留粮标准带足本人的定量外,在施工期间,每人每天按1.2斤至1.5斤的标准,补足其差额部分。
  1958—1985年,共付出民工补助粮1070万斤。从1955年起,对农村社队垦复油茶山实行粮食补助的办法,每垦复油茶山1亩,补助大米1斤。1980年改为按实际茶油产量每斤补助大米0.5斤和每收1斤茶油补供大米2市斤。1985年,对油茶重点专业户,每垦复1亩,补助大米3—4斤,其他户垦复1亩补大米2—3斤,均按国家统购价格销售。
  奖售1961年开始执行对收购生猪、油脂、竹、木、中药材等实行奖售粮食。交售生猪按毛重1斤奖售稻谷0.5斤,板鸭每只奖售稻谷8—12斤,松脂每吨奖售大米50斤,木材每立方米奖售大米15斤,土纸每担奖售大米12斤,红瓜子每担奖售大米30斤。中药材中的黄连每担奖售大米250斤,金银花每担奖售大米30斤,杜仲每担奖售大米10斤,奖售范围多至156种农副土特产品,至1985年共付出奖售粮6977万斤。
  议销1963年11月,成立县粮油货栈,下设12个粮油交易所,实行议价销售,主要是供应饮食行业用粮,价格介于统购价和市场价之间。议销价格坚持高购高销,低购低销,略有微利的原则,参与市场吞吐调节。1964年议价销售大米255万斤,油脂14.2万斤。1965年议价销售大米299万斤,油脂4.2万斤。1966年9月,停止议价销售。此后,饮食行业的粮制品凭粮票供应,农民赴圩进城需自带大米换熟食。
  1979年,恢复议价购销,县城设粮油货栈。1980年改称县粮油议购议销公司。各基层粮管所、站设议价粮油门市部。1984年10月,在赣州市中山路设立赣兴粮行,曾与6省28个粮油企业建立了购销关系。1985年,县粮油贸易公司在赣州市濂溪路设立经销批发站兼议价粮油零售门市部,经营额达830万元,营业收入367万元,利润14.93万元。
  第二章储运第一节储存仓储储粮备荒,历代视为要政。不仅官署建仓储粮,亦藏粮于民,历有常平仓和义仓、社仓之设。清末民初,田赋折银解交,国家无粮仓设置,仅民间有义仓40座,容量67700担。其中宫保府义仓77廒,容量5万担。民国30年(1941)田赋改征稻谷,设有县仓和乡镇仓。县仓设在道署前(今赣州市新赣南路),14廒,容量3万担,并在沙石、王母渡、茅店、南塘、大湖江等地设立分仓。镇仓7座设在城东、城南、城西、城北、东郊、南外、西外等地,乡仓共有38座。仓库建筑,除少数为砖木结构外,多为土木结构,霉变损失事故时有发生。民国36年县粮食平粜委员会拍卖处理霉烂积谷760担。
  建国后,为方便群众送交公粮,在水东设立县直属仓库,在韩坊的大镇岗、桃江的下邦、沙地的攸镇、江口的优良岗、南塘的柴岗等地设立中心粮库;在大埠、湖江、龙口等地设立三个区分库,总容量1260万斤。1953年,粮食统购统销后,粮油管理所、站先后建有各式仓库和油池油罐。至1985年,全县共有粮仓116座,容量9345万斤,面积33628平方米;油脂仓库26座,容量25.2万斤。
  质检建国前,原粮入库时,均以眼观手摸嘴测等感官检验。建国后,1954年始用插样器、杂质检验器、检验选筛、快速水份测定仪等物理机械。1970年增设电烘箱、天平仪以及化验油脂的化学药剂与仪器,部分粮管所设有化验室。1983年建立符合质量检验、卫生检验、营养分析等要求的中心化验室,县粮食局设置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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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縣志

《赣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赣县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着重记述近代、现代的历史和现状,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采用篇、章、节的结构形式,共设33篇、141章、452节。篇首设概述、大事记,篇后设附录。概述总摄全书,叙议结合。大事记采用编年体与记事本末体相结合进行记述。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横排门类,竖写史实。文体采用现代语体文,据事记述,不加议论,寓褒贬于事实记述之中。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散记于有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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