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赣縣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3078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制度 |
分类号: | TB91 |
页数: | 1 |
摘要: | 清末民初,度量衡器不一。度器有营造尺(鲁班尺)合公制0.35米,量地尺合公制0.3435米,缝衣尺合公制0.3555米。量器有槽斗合公制9.59升,分斗合公制7.99升。衡器有钱秤,每斤合0.61公斤,库秤,每斤合0.597公斤,药秤,每斤合0.45公斤。还有1斤为14两、16两、18两、24两、32两等秤。民国17年国民政府颁布标准制(公制)和市用制,县内计量制度略趋统一。但旧尺、旧斗、旧秤仍在市场使用,直至建国初。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先后在供销社、集体单位进行计量制度改革,停用旧秤、旧尺、旧斗,统一以公制为基础的市制。1959年始,实行10两制为1市斤,废除16两制秤。此后,台秤、案秤、地中衡逐年增多。 |
关键词: | 单位制 计量单位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