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赣縣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3076 |
颗粒名称: | 第四节 商标广告 |
分类号: | F760.5 |
页数: | 1 |
摘要: | 清末和民国,商标“自愿注册”。建国初,沿用“自愿注册”,即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连同商标图案及注册费,直接报中央私营企业局,核准后,发给注册证,注册商标送县工商科备查,1952年改自愿注册为强行注册。凡未经呈报核准注册的商标,责令其停止使用。1957年6月,实行商标全面注册,未经注册的,一律禁止在市场上使用。1982年恢复商标自愿注册,至1985年底,全县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有:梅林牌汽水、梅林牌酒、赣酒、梨花牌白砂糖、华岭牌酒、三梅牌蜜饯等6种。1985年,查出商标违法案件4起,分别给予处置。建国后,广告管理工作没有明确规定哪个部门负责,致使长期陷入混乱。 |
关键词: | 商标管理 商标设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