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商标广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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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076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商标广告
分类号: F760.5
页数: 1
摘要: 清末和民国,商标“自愿注册”。建国初,沿用“自愿注册”,即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连同商标图案及注册费,直接报中央私营企业局,核准后,发给注册证,注册商标送县工商科备查,1952年改自愿注册为强行注册。凡未经呈报核准注册的商标,责令其停止使用。1957年6月,实行商标全面注册,未经注册的,一律禁止在市场上使用。1982年恢复商标自愿注册,至1985年底,全县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有:梅林牌汽水、梅林牌酒、赣酒、梨花牌白砂糖、华岭牌酒、三梅牌蜜饯等6种。1985年,查出商标违法案件4起,分别给予处置。建国后,广告管理工作没有明确规定哪个部门负责,致使长期陷入混乱。
关键词: 商标管理 商标设计

内容

清末和民国,商标“自愿注册”。建国初,沿用“自愿注册”,即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连同商标图案及注册费,直接报中央私营企业局,核准后,发给注册证,注册商标送县工商科备查,1952年改自愿注册为强行注册。凡未经呈报核准注册的商标,责令其停止使用。1957年6月,实行商标全面注册,未经注册的,一律禁止在市场上使用。1982年恢复商标自愿注册,至1985年底,全县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有:梅林牌汽水、梅林牌酒、赣酒、梨花牌白砂糖、华岭牌酒、三梅牌蜜饯等6种。
  为维护商标专用权,1979年10月,对全县原有的商标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审查申报了江西第三糖厂“梨花”牌白砂糖商标注册,驳回该厂“蜜蜂”牌话梅奶糖商标;清理了赣县服装厂的“海鸥”牌服装商标和赣县副食品公司加工厂“甲”、“乙”酱油商标;并对赣县畜牧良种场生产的“华岭”牌酒,责令其补办注册手续。1983年6月,县副食品公司因侵犯“章贡”酒商标,没收其经营利润2879.95元,并罚款200元。1985年,查出商标违法案件4起,分别给予处置。
  广告清末和民国,县境内和药行、商行、厂矿、学校均在赣州镇内发行的报刊上登广告。广告价目:长行以百字起码,多一字以十字递加,四号字每字毫洋四厘,二号字照四号字加倍,登一月每字二厘,长期面议,刊资先付。经济广告:十字高,六行阔为一方,每方一千元。可随意张贴粉刷。民国35年(1946)广告管理曾一度混乱,赣县“亚洲大药房”在城乡内外粉刷药品广告,甚至在公告栏内粉刷广告。
  建国后,广告管理工作没有明确规定哪个部门负责,致使长期陷入混乱。1981年国务院规定广告管理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1982年县工商局设企业登记管理股,同时对基层工商所配备广告管理人员计21人。全县各圩镇设置了广告栏44块,计154平方米。不允许随意张贴。从此,广告管理进入正轨。

知识出处

赣縣志

《赣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赣县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着重记述近代、现代的历史和现状,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采用篇、章、节的结构形式,共设33篇、141章、452节。篇首设概述、大事记,篇后设附录。概述总摄全书,叙议结合。大事记采用编年体与记事本末体相结合进行记述。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横排门类,竖写史实。文体采用现代语体文,据事记述,不加议论,寓褒贬于事实记述之中。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散记于有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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