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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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07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工商登记
分类号: D912.294
页数: 1
摘要: 工商登记,自古有之。汉称“市籍”,唐、宋设行会,明、清实行“编审”制度。民国时期,政府颁布有《商业注册暂行规则》、《工厂登记规则》等法规。
关键词: 工商行政管理 市场管理

内容

工商登记,自古有之。汉称“市籍”,唐、宋设行会,明、清实行“编审”制度。民国时期,政府颁布有《商业注册暂行规则》、《工厂登记规则》等法规。
  1932年,苏区政府发布了《商人条例》、《关于工商业投资暂行条例》、《工商业登记细则》、《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等管理法规。
  建国后,工商企业管理经历了6次全面的登记发证工作。
  第一次在建国初期,为了加强对工商企业的领导,掌握工商企业的基本情况,1951年1月,县人民政府发布《为发给营业执照进行工商业登记的布告》,1952年6月成立“赣县行商登记委员会”,先后对住商、行商进行了登记发证。
  第二次在1953——1957年。为进行对私改造,对商业、工业、手工业、服务业、饮食业、摊贩等,全面重新登记发证,共有私营工商业2733户,其中住商1414户,摊贩1189户,行商130户。
  第三次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62年统计,当时全县有无证经营户1340户,其中从事投机倒把的有107户。为此,县人民政府于1963年1月发布《换发1963年度营业证和无证工商业户临时许可证的通知》。经过深入清理、审查,对符合上级规定的工商业户,计863户给予办理登记,发给“营业许可证”;对不符合上级规定的工商业户,动员其回乡从事农业生产,从而整顿了市场秩序。
  第四次在1978年。登记范围除国防工业,国营交通运输业和公用事业外,包括所有国营、地方国营、集体、个体工商业和外县驻赣县的供销机构及副业人员。重点放在集体企业和农村社队,城镇街道办企业。经过先归口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领导小组审核,分别给予开业、歇业、转业、取缔的处理。全县登记发证的厂矿企业52个,商业企业95个,县属集体工商业26户,社队集体企业1306户,街道办服务业10户。
  第五次在1981年。对全县所有商业企业、书店、文物、字画、工艺美术、广告服务业、各级运输业等,进行调查摸底,根据发展优势,保护竞争,促进联合,搞活经济,坚持从市场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出发的原则,分别审查,整顿、给予登记和处理。全县登记的国营和集体商业746个,个体商户489户;国营和集体饮食业70户,服务业17户;国营和集体交通运输业24户。
  第六次是在放宽对企业的各种限制,工商企业大发展的基础上,于1985年6月,开展了全面的登记换证。全县共换发全国统一《营业执照》420户,分支机构813个,从业人员15071人,固定资产9537万元,流动资金6787万元。下半年,对全县93个“公司”和7个“中心”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保留51个;更名26个;撤消7个;合并1个;允许自动歇业的15个。

知识出处

赣縣志

《赣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赣县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着重记述近代、现代的历史和现状,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采用篇、章、节的结构形式,共设33篇、141章、452节。篇首设概述、大事记,篇后设附录。概述总摄全书,叙议结合。大事记采用编年体与记事本末体相结合进行记述。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横排门类,竖写史实。文体采用现代语体文,据事记述,不加议论,寓褒贬于事实记述之中。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散记于有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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