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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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07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市场管理
分类号: D912.294
页数: 3
摘要: 建国前,县无工商行政机构。工商业户开、歇、转业只须向商会申报,并参加行业公会,定期参与同行议价,政府不予置问。
关键词: 工商行政管理 市场管理

内容

建国前,县无工商行政机构。工商业户开、歇、转业只须向商会申报,并参加行业公会,定期参与同行议价,政府不予置问。
  建国初,县成立工商科。1951年成立赣县市场管理委员会,后改名“市场指导委员会”。1954年,各区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所。1964年,成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商业局合署办公。“文化大革命”期间调整改组。1972年,恢复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辖韩坊、大埠、桃江、长洛、沙石、蟠龙、五云、沙地、湖江、田村、南塘、江口、茅店等13个工商行政管理所。1973年,在全县25个公社(镇)范围内建立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市场管理网。到1985年,全县按乡(镇)设所,共有21个工商行政管理所。
  建国后的市场管理,主要是集市贸易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活动。
  在主要商品管理方面,除国家历来禁止买卖的金银、票证、珠宝、文物和解放后统购统销的牛皮、铜板外、主要抓粮油、竹木和农副产品的管理。
  粮油管理 1953年10月,县人民政府制定《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场收购或销售粮食(包括稻谷、大米、豆类),应先造计划,工商科批准,同时必须遵照国家牌价。在交易所内交易。严格取缔场外交易。同年11月17日,颁发《食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贸易公司,合作社为国家收购机构,其他单位未经工商部门的许可不得在市场收购食油,国家对粮、油统购统销后,全县动员所有粮油商停业或转业,取缔粮油自由市场,严禁私商小贩经营粮油。农民在完成征购粮任务后,多余部份允许按国家牌价进行少量互通有无。
  1961年,市场一度出现粮油黑市交易。县人委及时发文,取缔黑市交易。并规定一切生产单位(包括公社、大队、生产队、农场、养猪场)均不得从事粮食副食品或熟食品的加工经营。农民自留地生产的粮食自用有余的,一律卖给国家,不得进入自由市场。
  1968年,县革命委员会发文规定:凡粮、棉、油、土纱、土布等物资坚决管死,不准私人上市成交。农村人民公社、队办的面坊、糖坊、油榨坊、豆腐坊(包括做腐竹),只能从事国家委托加工和社员来料加工,不准自购原料,自销成品。
  1973年3月,县革委对粮油集市贸易开放问题作出规定:上市出售的粮食品只限于社员群众自食有余的少量粮食,持生产队证明到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不准长途运销。集体生产的粮食有余部分应继续卖给国家,一律不得进入集市贸易。集市贸易的粮油,不准转手贩卖,不准任何单位进入集市贸易购销粮食。并规定在夏粮入库时,一律关闭粮油集市贸易。形成全县统一的“春开、夏关”的粮油市场管理方法,一直延续到1981年。
  1981年,县人民政府对粮油市场问题重新规定:采取以队(组)为单位,完成了征购任务的,凭结算单允许上市销售。未完成的不许上市。
  1985年4月以后,国家取消粮油统购。从此,粮油市场管理工作主要是在未完成定购粮油入库之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插手经营粮油;完成入库后,采取凭放行证办法经营粮油,但控制在本地区内调剂,禁止外流。
  竹木管理建国后,竹、木材一直列入国家计划,统筹安排。1951年11月组成“梅林竹木交易所”,对竹木的经营颁发临时木材放运证。
  1954年7月,对竹木经营进一步明确规定:凡木材,不分材、树品种,不分成材或半成材,均属国家管理范围;森林工业部门及所属木材公司为国家经营机构,未设国营机构地区,合作社办理代购代销业务;经登记许可的木商只可在国营机构周围作短距离运销;其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经营木材买卖业务;外地木商应通过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同意,取得合法手续,方可到产地收购。
  1962年,农村进入市场的木材,由供销社收购和供应,不准黑市交易。1963年,各墟镇建立由供销社领导的竹木交易市场,通过与产区签订购销合同和就市议价收购的方法,保证农村的中小农具修造和牛、猪栏,厕所用材的实际需要,不准二贩子插手。
  “文化大革命”期间,竹木市场管理混乱,乱砍乱伐严重,竹木自由买卖盛行。
  1981年6月,省规定木材为一类农副产品管理范围,竹木不准上市。1983年,根据上级规定,实行长期关闭竹木市场,取缔竹木的黑市交易。
  1985年开放竹木市场,林场及农民凭证采伐,产销直接见面。
  农副产品管理1954年以后,对农副产品采取一类物资管严,二类物资管紧、三类物资管活的政策。
  1954年3月,县人民政府规定:食糖和原料糖一律由国营商业收购或委托供销合作社代购,私商不得收购。
  1954年底,开始对毛猪和猪肉市场加强管理,由供销社收购毛猪,限制私商经营毛猪。
  1955年,对非定养定购的生猪,准许农民依照牌价和市场管理自由出售和宰杀。
  1957年,县人委发出通告,凡属国营商业和供销社统一收购的物资,包括生猪等36种品种,按国营、供销合作社经营分工的规定统一收购平衡分配,不得在市场自由采购。公私合营店、合作商店、小商小贩只替国家代购代销。禽、鱼、蛋、仔猪、蔬菜、水果等零星农副产品,农民可以在就近农贸市场出售。
  1961年,县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活跃农村集市贸易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第一类物资(粮、棉、油)由国家统购统销,不准在市场出售;第二类物资(麻、烟叶、生猪、茶叶等)必须保证国家规定的交售任务后,其剩余部分可由国家收购部门发给证明,方可在农村集市上进行交易;第三类物资,凡是国家规定有交售任务或同国家签订合同的,在完成规定交售任务后,所剩余部分,可到集市进行交易。
  1968年,县革委会文件规定:凡粮、棉、油、土纱、土布、黄麻、烤烟、茅竹、化肥等物资均由国家购销,不准私人在市场上成交,严禁私商倒卖。对第三类农副产品,必须按规定的集市场所交易,只许互通有无,不准倒卖贩运。
  1981年以后,对农副产品的管理,逐步放松。对三类农副产品和完成任务后的一、二类农副产品,都允许上市和运销。
  1985年2月以后,各类农副产品取消统购派购,市场管理工作主要是疏导服务,促进商品生产发展。
  在集市贸易管理方面,本着“便利群众,有利生产”的原则。管理与服务相结合。1956年,在江口、王母渡、南塘等较大集镇设立“农民服务部”和“交易站”。在商品交换中,所设的兽医人员和社会公证人员,为群众过秤、计价、量尺、检验种苗等工作。
  1961年,将原有集市贸易服务部加以扩大,配备了3至5人办理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以及函购函销业务,组织产销见面。
  从1972年以来,全县先后从收取的规费中拨款29。23万元,修缮和扩建25个集市贸易圩场。到1985年底,全县集市贸易圩场总面积为60778平方米,其中顶棚面积10367平方米。水泥街道面积21985平方米。同时,为群众提供屠案板551块,公平秤14把,摊位板26块,长短板凳68张,服务宣传栏44块。

知识出处

赣縣志

《赣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赣县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着重记述近代、现代的历史和现状,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采用篇、章、节的结构形式,共设33篇、141章、452节。篇首设概述、大事记,篇后设附录。概述总摄全书,叙议结合。大事记采用编年体与记事本末体相结合进行记述。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横排门类,竖写史实。文体采用现代语体文,据事记述,不加议论,寓褒贬于事实记述之中。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散记于有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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