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物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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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07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物价管理
分类号: F726.2
页数: 5
摘要: 建国初期,县人民政府工商科设立兼职物价管理员,管理物价和交流物价信息。
关键词: 物价管理 物价监督

内容

建国初期,县人民政府工商科设立兼职物价管理员,管理物价和交流物价信息。
  1950年县商业部门积极组织货源,适时抛售物资,组织货币回笼。同时兼顾生产、运销、消费三者利益,规定了地区差价,批零差价,打击了投机倒把分子,缓和了物价上涨速度。
  1953年,基层供销社设立兼职物价管理员,管理农村集市物价。
  1955年先后在蟠龙、桃江、沙石、吉埠、江口等乡选点进行农业生产成本调查,为制定和调整各种农产品价格提供了依据。
  1958年“大跃进”以后,全面开展了审价工作。1959年8月,成立县审价领导小组,重点审查了地方工业、手工业的出厂价格和农副产品、加工副食品、饮食服务、短途运价等1681个品种价格。通过审价,降低了1308个品种价格,恢复到1958年8月份以前的水平。1960年2月,对中药材的零售价格进行审查。审查了622个品种,调整了192种的销价。其中调高的28种,调高幅度2%——5%;调低的164种,调低幅度4%——20%;未变动的430种。
  1964年9月,对县内企业、部门开展审价,共审核149991个商品,纠正错价27221个,错进金额22.42万元,错出金额5.85万元。同时,对贪污、盗窃、违法乱纪、平进高出、压级压价、提级提价、盲目订价等错误行为,给予了有力打击和处理。为巩固成果,1965年对全县853个单位的审价工作进行了验收。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管理流于形式。1977年先后开展了大检查、大审价、大整顿,严肃了物价纪律。
  1978年以后,随着企业自主权的扩大,物价管理实行商品分类分级管理,着重加强物价监督检查。
  1979年11月至1980年5月,全县开展两次大规模的物价检查。检查84个单位,4935种商品,发现错价的有74个,错收金额2.17万元;错价率1.5%。1981年,对涤棉布、烟酒调价的执行情况等进行了一次突击检查。1982年全县物价大检查,共检查72个单位和门市部,28600多个商品,清缴多收款4992.27元,罚款200元,检查个体商户320多户。对违价罚款107户,金额170.32元。
  1983年实行明码标价,对市场同货不同价的现象进行了检查处理。县成立整顿市场物价领导小组。检查了30多个单位,查处违价案9起,违价金额10664.55元,没收非法收入9950元。
  1982年放开6大类计177种小商品,1983年放开8大类计350种小商品的价格之后,1984年又作出了关于物价松绑放权的10条具体规定。同年7月,成立赣县物价检查所。全县进行了12次物价检查。共检查74个单位,35168个商品,没收非法收入1217.44元,查出违纪案件4起。
  1985年,成立县、乡物价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了物价计量信得过企业竞赛活动。在税收、财务大检查中,同时开展物价检查。全年检查183个单位,查出违纪非法收入12.47万元。罚款上缴财政3.6万元。
  [=此处为表格(民国时期10种工农业品几个年份销售价格表表13—1)=] [=此处为表格(1930—1985年中几个年份工农产品交换数量比较表表13—2)=]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苏区时期几种零售物价变化情况表表13—3)=] 价格单位:元 [=此处为表格(1945—1949年市场物价情况表(单品种环比指数) 表13—4)=] [=此处为表格(建国后主要农副产品几个年份收购价格表表13—5)=] 金额单位:元 [=此处为表格(建国后几个主要商品历年销售价格表表13—6)=] [=此处为表格=] 第二章工商管理第一节市场管理建国前,县无工商行政机构。工商业户开、歇、转业只须向商会申报,并参加行业公会,定期参与同行议价,政府不予置问。
  建国初,县成立工商科。1951年成立赣县市场管理委员会,后改名“市场指导委员会”。1954年,各区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所。1964年,成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商业局合署办公。“文化大革命”期间调整改组。1972年,恢复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辖韩坊、大埠、桃江、长洛、沙石、蟠龙、五云、沙地、湖江、田村、南塘、江口、茅店等13个工商行政管理所。1973年,在全县25个公社(镇)范围内建立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市场管理网。到1985年,全县按乡(镇)设所,共有21个工商行政管理所。
  建国后的市场管理,主要是集市贸易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活动。
  在主要商品管理方面,除国家历来禁止买卖的金银、票证、珠宝、文物和解放后统购统销的牛皮、铜板外、主要抓粮油、竹木和农副产品的管理。
  粮油管理 1953年10月,县人民政府制定《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场收购或销售粮食(包括稻谷、大米、豆类),应先造计划,工商科批准,同时必须遵照国家牌价。在交易所内交易。严格取缔场外交易。同年11月17日,颁发《食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贸易公司,合作社为国家收购机构,其他单位未经工商部门的许可不得在市场收购食油,国家对粮、油统购统销后,全县动员所有粮油商停业或转业,取缔粮油自由市场,严禁私商小贩经营粮油。农民在完成征购粮任务后,多余部份允许按国家牌价进行少量互通有无。
  1961年,市场一度出现粮油黑市交易。县人委及时发文,取缔黑市交易。并规定一切生产单位(包括公社、大队、生产队、农场、养猪场)均不得从事粮食副食品或熟食品的加工经营。农民自留地生产的粮食自用有余的,一律卖给国家,不得进入自由市场。
  1968年,县革命委员会发文规定:凡粮、棉、油、土纱、土布等物资坚决管死,不准私人上市成交。农村人民公社、队办的面坊、糖坊、油榨坊、豆腐坊(包括做腐竹),只能从事国家委托加工和社员来料加工,不准自购原料,自销成品。
  1973年3月,县革委对粮油集市贸易开放问题作出规定:上市出售的粮食品只限于社员群众自食有余的少量粮食,持生产队证明到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不准长途运销。集体生产的粮食有余部分应继续卖给国家,一律不得进入集市贸易。集市贸易的粮油,不准转手贩卖,不准任何单位进入集市贸易购销粮食。并规定在夏粮入库时,一律关闭粮油集市贸易。形成全县统一的“春开、夏关”的粮油

知识出处

赣縣志

《赣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赣县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着重记述近代、现代的历史和现状,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采用篇、章、节的结构形式,共设33篇、141章、452节。篇首设概述、大事记,篇后设附录。概述总摄全书,叙议结合。大事记采用编年体与记事本末体相结合进行记述。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横排门类,竖写史实。文体采用现代语体文,据事记述,不加议论,寓褒贬于事实记述之中。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散记于有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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