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物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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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069
颗粒名称: 第一章 物价管理
分类号: F726.2
页数: 6
摘要: 建国前,赣县市场物资交易,长期实行自由价格,随行就市。商人囤积、操纵、哄抬、抢购,均为造成物价不稳定因素。清宣统元年(1909)赣县商会成立后,始有同行议价,商会监督执行。但较大商户操纵市场,仍自由议价,同行议价也就名存实亡。苏区时期,工农民主政府组织物资流通,市场物价保持相对稳定。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曾对粮食、食盐等实行限价公卖政策,平抑物价,调剂供应。但因无法保证物资供应而流于形式。
关键词: 物价管理 物价监督

内容

建国前,赣县市场物资交易,长期实行自由价格,随行就市。商人囤积、操纵、哄抬、抢购,均为造成物价不稳定因素。清宣统元年(1909)赣县商会成立后,始有同行议价,商会监督执行。但较大商户操纵市场,仍自由议价,同行议价也就名存实亡。苏区时期,工农民主政府组织物资流通,市场物价保持相对稳定。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曾对粮食、食盐等实行限价公卖政策,平抑物价,调剂供应。但因无法保证物资供应而流于形式。抗日胜利后,国民党政府滥发纸币,造成恶性通货膨胀和物价猛涨。民国36年比民国35年上涨15.5倍。大米指数民国34年为123.7,民国36年为2329.7,民国37年为18524.6;茶油指数民国35年为114.6,民国36年为2523.6,民国37年为148477.8。物价一日数涨,货币贬值,早上能买一包香烟,晚上买不到一盒火柴。法币(金元券)形同废纸。
  建国后,首先是稳定物价,实行全国统一财政收支管理,统一物资调度,统一现金管理。到1952年底,物价基本稳定。县内市场零售物价指数,以1950年为100,1951年为97.76,1952年为100.06。
  1953——1957年,国家开始第一个五年计划,在价格政策上,适当紧缩地区差价,扩大批零差价,先后对粮、棉、生猪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在有计划地提高一部份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同时,保持工业品销价格的基本稳定。这一时期,赣县市场零售物价指数以1952年为100,1953年为104.34;1954年为103.10;1955年为104.51;1956年为106.73;1957年为108.89。
  1959—1961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市场物资匮乏,1959年起集市贸易价格高于计划价格3——5倍。针对这种情况,在物价管理上,以计划价格为主,允许一定范围内自由价格。1960年11月,调高了花生、大豆、芝麻、油菜籽、茶油、桐油等6种油脂油料的收购价格。1961年,先后调高了粮食生猪和一些主要副食品的收购价格。其中粮食提高34.43%,生猪提高35.26%。1963年,提高了棉花等一些未调整的农副产品价格。1961年8月,国家决定稳住18类生活必需品的价格,扩大凭票和定量供应商品范围,保持了生活用品价格的稳定。并先后对自行车、高级餐席等实行了高价,适当扩大了议价范围。这一时期,县市场零售物价指数以1957年为100,其环比指数:1958年为100;1959年为103.43;1960年为100.19;961年为109.27;1962年为105.77。
  1963年,经济形势好转,商品上市量日益增加,价格下降。据江口集市27种产品价格的调查,1963年12月与1月比较,平均下降55.2%;其中大米下降55.26%,猪肉下降56.27%%,鸡蛋下降63.64%。1964年,江口集市28种商品价格,年底较上年同期平均下降18.19%;其中稻谷下降31.04%,猪肉下降28.58%,鸡蛋下降16.67%。1965年,江口21种商品集市价格又比上年平均下降7.61%,其中稻谷下降20%,猪肉下降20%,菜油下降41.3%,鸡蛋下降30%。集市价格回落,绝大部分商品先后恢复了平价供应。
  “文化大革命”开始,实行物价冻结,到1971年解冻,才对某些不合理的价格进行调整。
  1978年,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充分发挥价格的经济杠杆作用。有计划地进行一系列物价调整。下半年开始提高农副土特产品的收购价格。1979年上半年大幅度提高了粮、棉、油、猪、蛋、蔬菜、水产品等18种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同时提高了煤炭的出厂价格。1979年11月,提高了猪肉、牛肉、禽蛋、蔬菜、水产品、牛奶等8种主要副食品的销价。随之,饮食业和食品工业有关产品的销价和修理服务行业的收费标准从严控制,作了调整。1977年、1978年和1979年的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水平,分别比上年上升0.1%,2.7%和17.1%。
  1980年1月,县对内销售板鸭的厂销价格、黄鱼、带鱼的销售价格,生产、营业、生活用水价格,黄麻的收购价格,县产原煤的出厂价格等,先后作了相应的调整。
  1981——1983年,先后降低了化纤织品、国产机械手表、半导体收音机、闹钟、布胶鞋、照相胶卷、电风扇等的销售价格,提高了烟、酒和棉布的销价。
  1984年,对全县各级招待所住宿和会议室的收费标准、全县学杂费收费标准、理发收费标准以及铁、木、泥、篾、缝纫手工业收费标准等,进行全面的清理和整顿。
  1985年3月,调整了公路汽车运价。同年4月,取消了生猪派购,放开猪价,同时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调整农村粮油销价,改变了购销价格倒挂的不合理状况,但对定量供应的粮食统销价格不作调整。1985年放开猪价后,对城镇吃商品粮居民给予每人每月肉价补贴1.20元。
  第二节物价管理建国初期,县人民政府工商科设立兼职物价管理员,管理物价和交流物价信息。
  1950年县商业部门积极组织货源,适时抛售物资,组织货币回笼。同时兼顾生产、运销、消费三者利益,规定了地区差价,批零差价,打击了投机倒把分子,缓和了物价上涨速度。
  1953年,基层供销社设立兼职物价管理员,管理农村集市物价。
  1955年先后在蟠龙、桃江、沙石、吉埠、江口等乡选点进行农业生产成本调查,为制定和调整各种农产品价格提供了依据。
  1958年“大跃进”以后,全面开展了审价工作。1959年8月,成立县审价领导小组,重点审查了地方工业、手工业的出厂价格和农副产品、加工副食品、饮食服务、短途运价等1681个品种价格。通过审价,降低了1308个品种价格,恢复到1958年8月份以前的水平。1960年2月,对中药材的零售价格进行审查。审查了622个品种,调整了192种的销价。其中调高的28种,调高幅度2%——5%;调低的164种,调低幅度4%——20%;未变动的430种。
  1964年9月,对县内企业、部门开展审价,共审核149991个商品,纠正错价27221个,错进金额22.42万元,错出金额5.85万元。同时,对贪污、盗窃、违法乱纪、平进高出、压级压价、提级提价、盲目订价等错误行为,给予了有力打击和处理。为巩固成果,1965年对全县853个单位的审价工作进行了验收。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管理流于形式。1977年先后开展了大检查、大审价、大整顿,严肃了物价纪律。
  1978年以后,随着企业自主权的扩大,物价管理实行商品分类分级管理,着重加强物价监督检查。
  1979年11月至1980年5月,全县开展两次大规模的物价检查。检查84个单位,4935种商品,发现错价的有74个,错收金额2.17万元;错价率1.5%。1981年,对涤棉布、烟酒调价的执行情况等进行了一次突击检查。1982年全县物价大检查,共检查72个单位和门市部,28600多个商品,清缴多收款4992.27元,罚款200元,检查个体商户320多户。对违价罚款107户,金额170.32元。
  1983年实行明码标价,对市场同货不同价的现象进行了检查处理。县成立整顿市场物价领导小组。检查了30多个单位,查处违价案9起,违价金额10664.55元,没收非法收入9950元。
  1982年放开6大类计177种小商品,1983年放开8大类计350种小商品的价格之后,1984年又作出了关于物价松绑放权的10条具体规定。同年7月,成立赣县物价检查所。全县进行了12次物价检查。共检查74个单位,35168个商品,没收非法收入1217.44元,查出违纪案件4起。
  1985年,成立县、乡物价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了物价计量信得过企业竞赛活动。在税收、财务大检查中,同时开展物价检查。全年检查183个单位,查出违纪非法收入12.47万元。罚款上缴财政3.6万元。
  [=此处为表格(民国时期10种工农业品几个年份销售价格表表13—1)=] [=此处为表格(1930—1985年中几个年份工农产品交换数量比较表表13—2)=]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苏区时期几种零售物价变化情况表表13—3)=] 价格单位:元 [=此处为表格(1945—1949年市场物价情况表(单品种环比指数) 表13—4)=] [=此处为表格(建国后主要农副产品几个年份收购价格表表13—5)=] 金额单位:元 [=此处为表格(建国后几个主要商品历年销售价格表表13—6)=] [=此处为表格=] 第二章工商管理第一节市场管理建国前,县无工商行政机构。工商业户开、歇、转业只须向商会申报,并参加行业公会,定期参与同行议价,政府不予置问。
  建国初,县成立工商科。1951年成立赣县市场管理委员会,后改名“市场指导委员会”。1954年,各区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所。1964年,成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商业局合署办公。“文化大革命”期间调整改组。1972年,恢复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辖韩坊、大埠、桃江、长洛、沙石、蟠龙、五云、沙地、湖江、田村、南塘、江口、茅店等13个工商行政管理所。1973年,在全县25个公社(镇)范围内建立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市场管理网。到1985年,全县按乡(镇)设所,共有21个工商行政管理所。
  建国后的市场管理,主要是集市贸易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活动。
  在主要商品管理方面,除国家历来禁止买卖的金银、票证、珠宝、文物和解放后统购统销的牛皮、铜板外、主要抓粮油、竹木和农副产品的管理。
  粮油管理 1953年10月,县人民政府制定《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场收购或销售粮食(包括稻谷、大米、豆类),应先造计划,工商科批准,同时必须遵照国家牌价。在交易所内交易。严格取缔场外交易。同年11月17日,颁发《食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贸易公司,合作社为国家收购机构,其他单位未经工商部门的许可不得在市场收购食油,国家对粮、油统购统销后,全县动员所有粮油商停业或转业,取缔粮油自由市场,严禁私商小贩经营粮油。农民在完成征购粮任务后,多余部份允许按国家牌价进行少量互通有无。
  1961年,市场一度出现粮油黑市交易。县人委及时发文,取缔黑市交易。并规定一切生产单位(包括公社、大队、生产队、农场、养猪场)均不得从事粮食副食品或熟食品的加工经营。农民自留地生产的粮食自用有余的,一律卖给国家,不得进入自由市场。
  1968年,县革命委员会发文规定:凡粮、棉、油、土纱、土布等物资坚决管死,不准私人上市成交。农村人民公社、队办的面坊、糖坊、油榨坊、豆腐坊(包括做腐竹),只能从事国家委托加工和社员来料加工,不准自购原料,自销成品。
  1973年3月,县革委对粮油集市贸易开放问题作出规定:上市出售的粮食品只限于社员群众自食有余的少量粮食,持生产队证明到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不准长途运销。集体生产的粮食有余部分应继续卖给国家,一律不得进入集市贸易。集市贸易的粮油,不准转手贩卖,不准任何单位进入集市贸易购销粮食。并规定在夏粮入库时,一律关闭粮油集市贸易。形成全县统一的“春开、夏关”的粮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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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縣志

《赣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赣县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着重记述近代、现代的历史和现状,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采用篇、章、节的结构形式,共设33篇、141章、452节。篇首设概述、大事记,篇后设附录。概述总摄全书,叙议结合。大事记采用编年体与记事本末体相结合进行记述。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横排门类,竖写史实。文体采用现代语体文,据事记述,不加议论,寓褒贬于事实记述之中。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散记于有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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