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篇 物价工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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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068
颗粒名称: 第十三篇 物价工商管理
分类号: DF414
页数: 10
摘要: 建国前,赣县市场物资交易,长期实行自由价格,随行就市。商人囤积、操纵、哄抬、抢购,均为造成物价不稳定因素。清宣统元年(1909)赣县商会成立后,始有同行议价,商会监督执行。但较大商户操纵市场,仍自由议价,同行议价也就名存实亡。苏区时期,工农民主政府组织物资流通,市场物价保持相对稳定。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曾对粮食、食盐等实行限价公卖政策,平抑物价,调剂供应。但因无法保证物资供应而流于形式。
关键词: 工商行政管理 商业经济管理

内容

建国前,赣县市场物资交易,长期实行自由价格,随行就市。商人囤积、操纵、哄抬、抢购,均为造成物价不稳定因素。清宣统元年(1909)赣县商会成立后,始有同行议价,商会监督执行。但较大商户操纵市场,仍自由议价,同行议价也就名存实亡。苏区时期,工农民主政府组织物资流通,市场物价保持相对稳定。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曾对粮食、食盐等实行限价公卖政策,平抑物价,调剂供应。但因无法保证物资供应而流于形式。抗日胜利后,国民党政府滥发纸币,造成恶性通货膨胀和物价猛涨。民国36年比民国35年上涨15.5倍。大米指数民国34年为123.7,民国36年为2329.7,民国37年为18524.6;茶油指数民国35年为114.6,民国36年为2523.6,民国37年为148477.8。物价一日数涨,货币贬值,早上能买一包香烟,晚上买不到一盒火柴。法币(金元券)形同废纸。
  建国后,首先是稳定物价,实行全国统一财政收支管理,统一物资调度,统一现金管理。到1952年底,物价基本稳定。县内市场零售物价指数,以1950年为100,1951年为97.76,1952年为100.06。
  1953——1957年,国家开始第一个五年计划,在价格政策上,适当紧缩地区差价,扩大批零差价,先后对粮、棉、生猪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在有计划地提高一部份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同时,保持工业品销价格的基本稳定。这一时期,赣县市场零售物价指数以1952年为100,1953年为104.34;1954年为103.10;1955年为104.51;1956年为106.73;1957年为108.89。
  1959—1961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市场物资匮乏,1959年起集市贸易价格高于计划价格3——5倍。针对这种情况,在物价管理上,以计划价格为主,允许一定范围内自由价格。1960年11月,调高了花生、大豆、芝麻、油菜籽、茶油、桐油等6种油脂油料的收购价格。1961年,先后调高了粮食生猪和一些主要副食品的收购价格。其中粮食提高34.43%,生猪提高35.26%。1963年,提高了棉花等一些未调整的农副产品价格。1961年8月,国家决定稳住18类生活必需品的价格,扩大凭票和定量供应商品范围,保持了生活用品价格的稳定。并先后对自行车、高级餐席等实行了高价,适当扩大了议价范围。这一时期,县市场零售物价指数以1957年为100,其环比指数:1958年为100;1959年为103.43;1960年为100.19;961年为109.27;1962年为105.77。
  1963年,经济形势好转,商品上市量日益增加,价格下降。据江口集市27种产品价格的调查,1963年12月与1月比较,平均下降55.2%;其中大米下降55.26%,猪肉下降56.27%%,鸡蛋下降63.64%。1964年,江口集市28种商品价格,年底较上年同期平均下降18.19%;其中稻谷下降31.04%,猪肉下降28.58%,鸡蛋下降16.67%。1965年,江口21种商品集市价格又比上年平均下降7.61%,其中稻谷下降20%,猪肉下降20%,菜油下降41.3%,鸡蛋下降30%。集市价格回落,绝大部分商品先后恢复了平价供应。
  “文化大革命”开始,实行物价冻结,到1971年解冻,才对某些不合理的价格进行调整。
  1978年,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充分发挥价格的经济杠杆作用。有计划地进行一系列物价调整。下半年开始提高农副土特产品的收购价格。1979年上半年大幅度提高了粮、棉、油、猪、蛋、蔬菜、水产品等18种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同时提高了煤炭的出厂价格。1979年11月,提高了猪肉、牛肉、禽蛋、蔬菜、水产品、牛奶等8种主要副食品的销价。随之,饮食业和食品工业有关产品的销价和修理服务行业的收费标准从严控制,作了调整。1977年、1978年和1979年的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水平,分别比上年上升0.1%,2.7%和17.1%。
  1980年1月,县对内销售板鸭的厂销价格、黄鱼、带鱼的销售价格,生产、营业、生活用水价格,黄麻的收购价格,县产原煤的出厂价格等,先后作了相应的调整。
  1981——1983年,先后降低了化纤织品、国产机械手表、半导体收音机、闹钟、布胶鞋、照相胶卷、电风扇等的销售价格,提高了烟、酒和棉布的销价。
  1984年,对全县各级招待所住宿和会议室的收费标准、全县学杂费收费标准、理发收费标准以及铁、木、泥、篾、缝纫手工业收费标准等,进行全面的清理和整顿。
  1985年3月,调整了公路汽车运价。同年4月,取消了生猪派购,放开猪价,同时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调整农村粮油销价,改变了购销价格倒挂的不合理状况,但对定量供应的粮食统销价格不作调整。1985年放开猪价后,对城镇吃商品粮居民给予每人每月肉价补贴1.20元。
  第二节物价管理建国初期,县人民政府工商科设立兼职物价管理员,管理物价和交流物价信息。
  1950年县商业部门积极组织货源,适时抛售物资,组织货币回笼。同时兼顾生产、运销、消费三者利益,规定了地区差价,批零差价,打击了投机倒把分子,缓和了物价上涨速度。
  1953年,基层供销社设立兼职物价管理员,管理农村集市物价。
  1955年先后在蟠龙、桃江、沙石、吉埠、江口等乡选点进行农业生产成本调查,为制定和调整各种农产品价格提供了依据。
  1958年“大跃进”以后,全面开展了审价工作。1959年8月,成立县审价领导小组,重点审查了地方工业、手工业的出厂价格和农副产品、加工副食品、饮食服务、短途运价等1681个品种价格。通过审价,降低了1308个品种价格,恢复到1958年8月份以前的水平。1960年2月,对中药材的零售价格进行审查。审查了622个品种,调整了192种的销价。其中调高的28种,调高幅度2%——5%;调低的164种,调低幅度4%——20%;未变动的430种。
  1964年9月,对县内企业、部门开展审价,共审核149991个商品,纠正错价27221个,错进金额22.42万元,错出金额5.85万元。同时,对贪污、盗窃、违法乱纪、平进高出、压级压价、提级提价、盲目订价等错误行为,给予了有力打击和处理。为巩固成果,1965年对全县853个单位的审价工作进行了验收。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管理流于形式。1977年先后开展了大检查、大审价、大整顿,严肃了物价纪律。
  1978年以后,随着企业自主权的扩大,物价管理实行商品分类分级管理,着重加强物价监督检查。
  1979年11月至1980年5月,全县开展两次大规模的物价检查。检查84个单位,4935种商品,发现错价的有74个,错收金额2.17万元;错价率1.5%。1981年,对涤棉布、烟酒调价的执行情况等进行了一次突击检查。1982年全县物价大检查,共检查72个单位和门市部,28600多个商品,清缴多收款4992.27元,罚款200元,检查个体商户320多户。对违价罚款107户,金额170.32元。
  1983年实行明码标价,对市场同货不同价的现象进行了检查处理。县成立整顿市场物价领导小组。检查了30多个单位,查处违价案9起,违价金额10664.55元,没收非法收入9950元。
  1982年放开6大类计177种小商品,1983年放开8大类计350种小商品的价格之后,1984年又作出了关于物价松绑放权的10条具体规定。同年7月,成立赣县物价检查所。全县进行了12次物价检查。共检查74个单位,35168个商品,没收非法收入1217.44元,查出违纪案件4起。
  1985年,成立县、乡物价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了物价计量信得过企业竞赛活动。在税收、财务大检查中,同时开展物价检查。全年检查183个单位,查出违纪非法收入12.47万元。罚款上缴财政3.6万元。
  [=此处为表格(民国时期10种工农业品几个年份销售价格表表13—1)=] [=此处为表格(1930—1985年中几个年份工农产品交换数量比较表表13—2)=]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苏区时期几种零售物价变化情况表表13—3)=] 价格单位:元 [=此处为表格(1945—1949年市场物价情况表(单品种环比指数) 表13—4)=] [=此处为表格(建国后主要农副产品几个年份收购价格表表13—5)=] 金额单位:元 [=此处为表格(建国后几个主要商品历年销售价格表表13—6)=] [=此处为表格=] 第二章工商管理第一节市场管理建国前,县无工商行政机构。工商业户开、歇、转业只须向商会申报,并参加行业公会,定期参与同行议价,政府不予置问。
  建国初,县成立工商科。1951年成立赣县市场管理委员会,后改名“市场指导委员会”。1954年,各区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所。1964年,成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商业局合署办公。“文化大革命”期间调整改组。1972年,恢复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辖韩坊、大埠、桃江、长洛、沙石、蟠龙、五云、沙地、湖江、田村、南塘、江口、茅店等13个工商行政管理所。1973年,在全县25个公社(镇)范围内建立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市场管理网。到1985年,全县按乡(镇)设所,共有21个工商行政管理所。
  建国后的市场管理,主要是集市贸易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活动。
  在主要商品管理方面,除国家历来禁止买卖的金银、票证、珠宝、文物和解放后统购统销的牛皮、铜板外、主要抓粮油、竹木和农副产品的管理。
  粮油管理 1953年10月,县人民政府制定《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场收购或销售粮食(包括稻谷、大米、豆类),应先造计划,工商科批准,同时必须遵照国家牌价。在交易所内交易。严格取缔场外交易。同年11月17日,颁发《食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贸易公司,合作社为国家收购机构,其他单位未经工商部门的许可不得在市场收购食油,国家对粮、油统购统销后,全县动员所有粮油商停业或转业,取缔粮油自由市场,严禁私商小贩经营粮油。农民在完成征购粮任务后,多余部份允许按国家牌价进行少量互通有无。
  1961年,市场一度出现粮油黑市交易。县人委及时发文,取缔黑市交易。并规定一切生产单位(包括公社、大队、生产队、农场、养猪场)均不得从事粮食副食品或熟食品的加工经营。农民自留地生产的粮食自用有余的,一律卖给国家,不得进入自由市场。
  1968年,县革命委员会发文规定:凡粮、棉、油、土纱、土布等物资坚决管死,不准私人上市成交。农村人民公社、队办的面坊、糖坊、油榨坊、豆腐坊(包括做腐竹),只能从事国家委托加工和社员来料加工,不准自购原料,自销成品。
  1973年3月,县革委对粮油集市贸易开放问题作出规定:上市出售的粮食品只限于社员群众自食有余的少量粮食,持生产队证明到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不准长途运销。集体生产的粮食有余部分应继续卖给国家,一律不得进入集市贸易。集市贸易的粮油,不准转手贩卖,不准任何单位进入集市贸易购销粮食。并规定在夏粮入库时,一律关闭粮油集市贸易。形成全县统一的“春开、夏关”的粮油市场管理方法,一直延续到1981年。
  1981年,县人民政府对粮油市场问题重新规定:采取以队(组)为单位,完成了征购任务的,凭结算单允许上市销售。未完成的不许上市。
  1985年4月以后,国家取消粮油统购。从此,粮油市场管理工作主要是在未完成定购粮油入库之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插手经营粮油;完成入库后,采取凭放行证办法经营粮油,但控制在本地区内调剂,禁止外流。
  竹木管理建国后,竹、木材一直列入国家计划,统筹安排。1951年11月组成“梅林竹木交易所”,对竹木的经营颁发临时木材放运证。
  1954年7月,对竹木经营进一步明确规定:凡木材,不分材、树品种,不分成材或半成材,均属国家管理范围;森林工业部门及所属木材公司为国家经营机构,未设国营机构地区,合作社办理代购代销业务;经登记许可的木商只可在国营机构周围作短距离运销;其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经营木材买卖业务;外地木商应通过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同意,取得合法手续,方可到产地收购。
  1962年,农村进入市场的木材,由供销社收购和供应,不准黑市交易。1963年,各墟镇建立由供销社领导的竹木交易市场,通过与产区签订购销合同和就市议价收购的方法,保证农村的中小农具修造和牛、猪栏,厕所用材的实际需要,不准二贩子插手。
  “文化大革命”期间,竹木市场管理混乱,乱砍乱伐严重,竹木自由买卖盛行。
  1981年6月,省规定木材为一类农副产品管理范围,竹木不准上市。1983年,根据上级规定,实行长期关闭竹木市场,取缔竹木的黑市交易。
  1985年开放竹木市场,林场及农民凭证采伐,产销直接见面。
  农副产品管理1954年以后,对农副产品采取一类物资管严,二类物资管紧、三类物资管活的政策。
  1954年3月,县人民政府规定:食糖和原料糖一律由国营商业收购或委托供销合作社代购,私商不得收购。
  1954年底,开始对毛猪和猪肉市场加强管理,由供销社收购毛猪,限制私商经营毛猪。
  1955年,对非定养定购的生猪,准许农民依照牌价和市场管理自由出售和宰杀。
  1957年,县人委发出通告,凡属国营商业和供销社统一收购的物资,包括生猪等36种品种,按国营、供销合作社经营分工的规定统一收购平衡分配,不得在市场自由采购。公私合营店、合作商店、小商小贩只替国家代购代销。禽、鱼、蛋、仔猪、蔬菜、水果等零星农副产品,农民可以在就近农贸市场出售。
  1961年,县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活跃农村集市贸易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第一类物资(粮、棉、油)由国家统购统销,不准在市场出售;第二类物资(麻、烟叶、生猪、茶叶等)必须保证国家规定的交售任务后,其剩余部分可由国家收购部门发给证明,方可在农村集市上进行交易;第三类物资,凡是国家规定有交售任务或同国家签订合同的,在完成规定交售任务后,所剩余部分,可到集市进行交易。
  1968年,县革委会文件规定:凡粮、棉、油、土纱、土布、黄麻、烤烟、茅竹、化肥等物资均由国家购销,不准私人在市场上成交,严禁私商倒卖。对第三类农副产品,必须按规定的集市场所交易,只许互通有无,不准倒卖贩运。
  1981年以后,对农副产品的管理,逐步放松。对三类农副产品和完成任务后的一、二类农副产品,都允许上市和运销。
  1985年2月以后,各类农副产品取消统购派购,市场管理工作主要是疏导服务,促进商品生产发展。
  在集市贸易管理方面,本着“便利群众,有利生产”的原则。管理与服务相结合。1956年,在江口、王母渡、南塘等较大集镇设立“农民服务部”和“交易站”。在商品交换中,所设的兽医人员和社会公证人员,为群众过秤、计价、量尺、检验种苗等工作。
  1961年,将原有集市贸易服务部加以扩大,配备了3至5人办理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以及函购函销业务,组织产销见面。
  从1972年以来,全县先后从收取的规费中拨款29。23万元,修缮和扩建25个集市贸易圩场。到1985年底,全县集市贸易圩场总面积为60778平方米,其中顶棚面积10367平方米。水泥街道面积21985平方米。同时,为群众提供屠案板551块,公平秤14把,摊位板26块,长短板凳68张,服务宣传栏44块。
  第二节工商登记工商登记,自古有之。汉称“市籍”,唐、宋设行会,明、清实行“编审”制度。民国时期,政府颁布有《商业注册暂行规则》、《工厂登记规则》等法规。
  1932年,苏区政府发布了《商人条例》、《关于工商业投资暂行条例》、《工商业登记细则》、《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等管理法规。
  建国后,工商企业管理经历了6次全面的登记发证工作。
  第一次在建国初期,为了加强对工商企业的领导,掌握工商企业的基本情况,1951年1月,县人民政府发布《为发给营业执照进行工商业登记的布告》,1952年6月成立“赣县行商登记委员会”,先后对住商、行商进行了登记发证。
  第二次在1953——1957年。为进行对私改造,对商业、工业、手工业、服务业、饮食业、摊贩等,全面重新登记发证,共有私营工商业2733户,其中住商1414户,摊贩1189户,行商130户。
  第三次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62年统计,当时全县有无证经营户1340户,其中从事投机倒把的有107户。为此,县人民政府于1963年1月发布《换发1963年度营业证和无证工商业户临时许可证的通知》。经过深入清理、审查,对符合上级规定的工商业户,计863户给予办理登记,发给“营业许可证”;对不符合上级规定的工商业户,动员其回乡从事农业生产,从而整顿了市场秩序。
  第四次在1978年。登记范围除国防工业,国营交通运输业和公用事业外,包括所有国营、地方国营、集体、个体工商业和外县驻赣县的供销机构及副业人员。重点放在集体企业和农村社队,城镇街道办企业。经过先归口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领导小组审核,分别给予开业、歇业、转业、取缔的处理。全县登记发证的厂矿企业52个,商业企业95个,县属集体工商业26户,社队集体企业1306户,街道办服务业10户。
  第五次在1981年。对全县所有商业企业、书店、文物、字画、工艺美术、广告服务业、各级运输业等,进行调查摸底,根据发展优势,保护竞争,促进联合,搞活经济,坚持从市场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出发的原则,分别审查,整顿、给予登记和处理。全县登记的国营和集体商业746个,个体商户489户;国营和集体饮食业70户,服务业17户;国营和集体交通运输业24户。
  第六次是在放宽对企业的各种限制,工商企业大发展的基础上,于1985年6月,开展了全面的登记换证。全县共换发全国统一《营业执照》420户,分支机构813个,从业人员15071人,固定资产9537万元,流动资金6787万元。下半年,对全县93个“公司”和7个“中心”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保留51个;更名26个;撤消7个;合并1个;允许自动歇业的15个。
  第三节经济合同 1953年,县成立“物资交流合同执行检查委员会”。1956—1980年,农工商之间的合同,均由合同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签证。1981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设有一名专职人员管理经济合同。1982年,经县批准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经济合同管理股”。是年,全县推行“三级合同”,即生产队与专业户签订承包合同,基层商业单位与生产队签订产销合同,县业务公司与基层单位签订购销合同。至1985年底,全县共签订各类合同20816份,金额2358万元。
  1985年5月,推行凭“法人授权委托书”签订经济合同制度,经过考核,发放《法人授权委托书》382份。建立经济合同网络人员136人,备案登记台帐50户,合同执行分析制度65户。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84年,到1985年底,共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18起,金额70.5万元;其中调解达成协议的13起,金额44.42万元;裁决的1起,金额2万元;撤诉的1起,金额0.16万元。
  第四节商标广告商标清末和民国,商标“自愿注册”。建国初,沿用“自愿注册”,即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连同商标图案及注册费,直接报中央私营企业局,核准后,发给注册证,注册商标送县工商科备查,1952年改自愿注册为强行注册。凡未经呈报核准注册的商标,责令其停止使用。1957年6月,实行商标全面注册,未经注册的,一律禁止在市场上使用。1982年恢复商标自愿注册,至1985年底,全县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有:梅林牌汽水、梅林牌酒、赣酒、梨花牌白砂糖、华岭牌酒、三梅牌蜜饯等6种。
  为维护商标专用权,1979年10月,对全县原有的商标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审查申报了江西第三糖厂“梨花”牌白砂糖商标注册,驳回该厂“蜜蜂”牌话梅奶糖商标;清理了赣县服装厂的“海鸥”牌服装商标和赣县副食品公司加工厂“甲”、“乙”酱油商标;并对赣县畜牧良种场生产的“华岭”牌酒,责令其补办注册手续。1983年6月,县副食品公司因侵犯“章贡”酒商标,没收其经营利润2879.95元,并罚款200元。1985年,查出商标违法案件4起,分别给予处置。
  广告清末和民国,县境内和药行、商行、厂矿、学校均在赣州镇内发行的报刊上登广告。广告价目:长行以百字起码,多一字以十字递加,四号字每字毫洋四厘,二号字照四号字加倍,登一月每字二厘,长期面议,刊资先付。经济广告:十字高,六行阔为一方,每方一千元。可随意张贴粉刷。民国35年(1946)广告管理曾一度混乱,赣县“亚洲大药房”在城乡内外粉刷药品广告,甚至在公告栏内粉刷广告。
  建国后,广告管理工作没有明确规定哪个部门负责,致使长期陷入混乱。1981年国务院规定广告管理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1982年县工商局设企业登记管理股,同时对基层工商所配备广告管理人员计21人。全县各圩镇设置了广告栏44块,计154平方米。不允许随意张贴。从此,广告管理进入正轨。
  第三章计量管理第一节制度清末民初,度量衡器不一。度器有营造尺(鲁班尺)合公制0.35米,量地尺合公制0.3435米,缝衣尺合公制0.3555米。量器有槽斗合公制9.59升,分斗合公制7.99升。衡器有钱秤,每斤合0.61公斤,库秤,每斤合0.597公斤,药秤,每斤合0.45公斤。还有1斤为14两、16两、18两、24两、32两等秤。民国17年(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标准制(公制)和市用制(16两为1斤),县内计量制度略趋统一。但旧尺、旧斗、旧秤仍在市场使用,直至建国初。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先后在供销社、集体单位进行计量制度改革,停用旧秤、旧尺、旧斗,统一以公制为基础的市制。1959年始,实行10两制为1市斤,废除16两制秤。1975年始,药秤由两、钱、分改为公制克、毫克。1983年,废除非定量砣秤。改为统一公制定砣秤。此后,台秤、案秤、地中衡逐年增多。工业、医药用压力表、大小天平、血压计和工矿用的百分表、千分表、千分尺、游标卡尺也逐年增多。
  第二节管理民国24年(1935)设立省度量衡器检定所赣县服务站,人员3人。后由县府建设科管理度量衡器。县城有衡器修造店。
  建国初,赣县计量管理由专署度量衡器检定站统管。1959年7月,成立县度量衡器改制推行工作组,隶属县商业局。1960年设立衡器修造部。1972年设立县计量管理所,有干部4人,工人4人。全县有湖江、茅店两乡设有衡器组,7户衡器产销个体户。
  民间秤工管理对个体秤工重在技术考核。考核合格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证经营,并定期抽检计量器具。
  计量器具经销管理县计量管理所对商业部门经销的计量器具执行检定,凡不合格者,一律封存、修复,再经检定合格后,方准销售。
  市场计量器具管理贸易集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公平秤,国营商业和供销社的商店则自行设置公平秤、公平尺,供顾客随时复核监督。计量所定期检定各单位使用的计量器具,市管所不定期在市场测检使用的各种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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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縣志

《赣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赣县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着重记述近代、现代的历史和现状,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采用篇、章、节的结构形式,共设33篇、141章、452节。篇首设概述、大事记,篇后设附录。概述总摄全书,叙议结合。大事记采用编年体与记事本末体相结合进行记述。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横排门类,竖写史实。文体采用现代语体文,据事记述,不加议论,寓褒贬于事实记述之中。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散记于有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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