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合作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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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05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合作商业
分类号: F717
页数: 2
摘要: 合作商店(组) 1955年,以合作商店或合作小组的形式对全县私营商业进行安排。全县组织起来的私商1161户。占98.8%;从业人员1379人,占99.14%。1968年,合用商店改为国营公司或供销社门市部,其从业人员全部下放农村。至1973年,全县合作商店共有17个独立核算单位,开设百货、杂货门市部29个,饮食门市部28个,有职工210人。这些就业人员不算国家编制的职工,称大集体职工。大集体商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大集体商业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所有权,其人员工资,一般属固定加奖励,福利与国营职工大体相同。1985年,全县大集体商业有73户,从业人员695人,营业额已由1980年的46万元上升到600万元,增长12倍多。在市场的经营比重已由1980年的1.22%上升为9.3%。
关键词: 合作商业 合作社商业

内容

合作商店(组) 1955年,以合作商店或合作小组的形式对全县私营商业进行安排。全县组织起来的私商1161户。占98.8%;从业人员1379人,占99.14%。其中:组织为合作商店的有642户,占56.24%;从业人员703人,占51.2%。这种商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有三种:一是对资金较多,规模较大的小商贩组成资金入股统一经营独立核算,共负盈亏的合作商店;二是将同一圩场经营饮食业的座商,固定摊贩或流动摊贩组织起来,集中经营饮食、住宿,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核算、统一计算盈亏的合作饭店;三是远离同业的独营户和流动摊贩(包括夫妻店),在国营公司或供销社领导下分散经营,各负盈亏的合作小组,包括有理发、洗染、修理、缝纫等服务行业。
  1968年,合用商店改为国营公司或供销社门市部,其从业人员全部下放农村。
  1972年春,开始收回下放人员,合作商店逐步恢复,但不独立核算,仍为国营公司或供销社门市部。至1973年,全县合作商店共有17个独立核算单位,开设百货、杂货门市部29个,饮食门市部28个,有职工210人。
  1979年,全县合作商店有21个独立核算单位。销售总额为120万元,比1973年增长28.2%;公积金为72.46万元,比1973年增长近1倍;固定资产总值为3.48万元,比1973年增加2.4倍。1983年以后,因个体户增加,市场竞争激烈,合作商店从业人员有的退出自行开业,合作商店营业额逐渐下降。
  [=此处为表格(1976—1985年合作商店情况表表12—1)=] 合作商店的货源由县专业公司及其基层供销社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盈利分配在缴纳国家税收和扣除股息后,公积金提取60%,用于扩大再生产,公益金提取25%,用于本店人员的医疗福利事业。提取15%为奖金,成员股金以计息或分红的办法处理。“文化大革命”后,多数改为工资制形式。比照供销社职工级别按劳分配,但仍采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实行职工退休制度。
  大集体商业 1973年5月,由县商业局兴办第一家“大集体”商店——赣县理发店。1976年,由供销(公司、厂)部门出钱,出设备、场地,招收留城待业青年办起一批集体商店。这些就业人员不算国家编制的职工,称大集体职工。大集体商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于国营企业提供的资金、厂房、设备等生产资料,采取作价与分期归还的办法。大集体商业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所有权,其人员工资,一般属固定加奖励,福利与国营职工大体相同。
  1979年以后,大集体商业迅速发展。县属粮食局、二轻局、水利局、印刷厂、各乡镇粮管所、各基层供销社等单位,都先后办起了劳动服务公司或大集体商店。
  1985年,全县大集体商业有73户,从业人员695人,营业额已由1980年的46万元上升到600万元,增长12倍多。在市场的经营比重已由1980年的1.22%上升为9.3%。

知识出处

赣縣志

《赣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赣县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着重记述近代、现代的历史和现状,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采用篇、章、节的结构形式,共设33篇、141章、452节。篇首设概述、大事记,篇后设附录。概述总摄全书,叙议结合。大事记采用编年体与记事本末体相结合进行记述。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横排门类,竖写史实。文体采用现代语体文,据事记述,不加议论,寓褒贬于事实记述之中。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散记于有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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