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安全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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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01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安全监理
分类号: U491
页数: 2
摘要: 自民国23年(1934)通车以来,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由省公路局在赣县设立直属管理机构。民国30年1月省公路处在赣县设立交通管理站,设有公路警士,执行检查、登记过往车辆,禁止私带旅客等违章驾驶,征收养路费、渡河费等。民国36年改设汽车监察组,取缔无照运输、稽查违章行驶的汽车,维护行车纪律及安全。
关键词: 交通管理 交通安全管理

内容

自民国23年(1934)通车以来,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由省公路局在赣县设立直属管理机构。民国30年1月省公路处在赣县设立交通管理站,设有公路警士,执行检查、登记过往车辆,禁止私带旅客等违章驾驶,征收养路费、渡河费等。民国36年改设汽车监察组,取缔无照运输、稽查违章行驶的汽车,维护行车纪律及安全。
  建国后,全省对原各交通管理站进行整顿。1951年县设有赣县、江口两交通监理站,县内车辆监理业务直属赣州地区车监部门。1971年2月在梅林镇成立赣县交通监理站,负责县内公路交通安全管理。
  赣县车辆监理站负责办理发机动车驾驶牌照;汽车、大中型拖拉机驾驶员驾驶执照的初验;小四轮、手扶拖拉机驾驶员的技术考核。为了保证行车安全,每年对所有机动车辆和驾驶员进行一次年审。1985年,全县验审合格的机动车有803辆。其中各种汽车408辆,中型拖拉机165辆,手扶拖拉机185辆、摩托车30辆,简易机动车15辆。合格机动车驾驶员1079名,其中汽车驾驶员526人(其中女7人),中型轮拖驾驶员304人(其中女4人)。
  县监理站同时负责查处行驶在县境内公路上所有机动车辆的交通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1971—1985年,在赣县境内发生公路交通事故341起,死亡119人、伤271人,直接经济损失12.4855万元。
  养路费征收初称互相税、通行费,民国29年改名养路费。建国后按照“统收、统支、统管”和“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县监理站承担养路费征收工作。1961年3月江西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家交通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暂行规定”,制定“江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规定各级专业交通运输部门的缴费车辆,按其实际行驶车吨公里分别以客、货运价8%的费率计征,各企事业单位的缴费车辆,按每月每吨客车90元、货车95元、挂车45元的费额计征。1985年10月开始执行新的汽车养路费计征标准:专业交通运输单位的车辆按营运收入的15%计征,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车辆均按核定吨位计征,每月每吨105元,汽车拖带的挂车减半,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核定吨位计征,拖拉机则按主车20匹马力折合一吨位,按每月每吨105元折半计征,个体、联户的拖拉机每月每吨按105元的40%计征,手拖每月每吨按105元的四分之一计征。
  从1978年1月起,拖拉机养路费归县交通局征收。1985年10月起,丰收一27型拖拉机每月每台计征71元(个体,联户57元),手扶拖拉机每月每台计征16元。
  船舶监理清末民初,赣县未设水上航行安全监理机构。翻船死人事故时有发生。除特大交通事故,一般政府无人问津。民国34年10月25日始设立江西省水警总队第九分队,并在储潭、欧潭、茅店三处设哨,节制来往船只,仅办理船舶登记、军运、征雇和抽收管理费。
  建国后,船舶的吨位核定、审验、航行执照、驾驶员、轮机员技术考核及核发执照和航行安全监督、海损事故处理等均由赣州地区船舶监理所办理,赣县航运站也兼理水上安全工作。民间渡运安全由县交通局管理,每年要会同公安、航运和渡口所在乡村对渡口设施、渡船安全进行一至二次大检查。县人民政府从1950年开始对渡口实行统一管理,按照民办公助的原则,从县桥梁义渡经费中拨出专款用于新造渡船、维修和补贴船工工资,以保障正常安全渡运。
  1959年县人委作出了《关于加强渡口船、运输船和副业船安全管理的规定》,对渡口加强组织领导,评定渡船载重量以及对渡工进行技术训练和考核,以建立良好渡运秩序。1961年3月28日国务院《渡口守则》颁发后,县境各渡口建立了《渡口守则》牌,实行县、社、队三级管理。“文革”期间,渡运秩序混乱。1975年5月至6月间湖江、吉埠两地连续发生3起重大渡运恶性事故:5月3日,湖江牛岭村船工邱礼仕载村民23人横渡赣江,遇风暴失控翻船,溺死6人(全部女性);5月11日,吉埠渡口船工王立晓、王英伯载村民29人渡河,航行失控沉没溺死4人(男3人、女1人);6月2日,湖江野坑渡口村民郭光明私人载渡村民37人横渡赣江,超员失控,船至江中心沉没溺死16人(男6人、女10人)。县交通运输管理站自1977年9月20日建站以来,具体分管渡口管理,未发生渡运重大安全事故。
  第三节路政管理建国后,公路路政管理负责对公路、公路用地、路树、公路附属构造物(桥涵、里程碑、标号志等)实行监护,对公路上有碍行车安全的堆积物及公路两侧违章建筑进行清除。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以公路部门为主,并由县公安、交通、工商、林业、车监部门协同进行监督执行。196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路养护和管理的指示》中提出加强路政管理,列入养护公路主要职责。1979年,县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的通知》,并规定,干线公路以公路中心为起点,两侧各15米,县乡公路以两侧边沟外3米为公路用地。1984年6月赣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的规定精神,颁发了《关于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的通告》。实行县、乡、村三级管理。1985年县交通局设有交通安全股,县公路段设有路政股,编制各3人。
  第四节运输管理陆运管理民国37年(1948)县民间陆运有挑挽业、人力车业、黄包车夫、竹木肩运业等工会组织。这些组织由把头主持,工人需向把头、包头缴交会费、画到钱、份子钱等费。搬运市场由把头各据一方,管理混乱,常因帮派之间、姓氏之间、区域之间的工人争抢搬运发生斗殴残杀事件。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整顿了运输市场,逐步把搬运工人组织起来,走集体化道路。1962年全县社办企业搬运职工513人。
  1965年县人委制定《赣县搬运、装卸运价(力资)标准试行规定》,统一了运价,起到了稳定市场的作用。同年10月,交通部规定水陆民间运输管理费按营运收入2—3%提取。1973年省规定水陆民间运输管理费费率按营运总收入3%提取,自1975年1月1日起,统一由各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提取。
  1977年9月县规定:凡是在本县范围内从事水、陆民间运输的车辆(包括各社、队企事业单位的各种机动车、大小板车、手推车、畜力车等),竹木排筏及肩运、装卸等,均由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实行“三统一”。即统一计划,统一运价,统一票证。从事运输的各种车辆需向县交通运输管理站办理运输许可证,所有专业、副业装卸、搬运、竹木排筏运输,必须按国家规定每月向县交通运输管理站缴交通管理费。嗣后,除小坪公社外,其它公社都成立了运输管理分站和搬运队。1981年县物资局、交通局转发《江西搬运装卸运价(力资)标准试行规则》和颁发《赣县农村搬运装卸运价(力资)标准试行规则》(下称规则)。从6月1日起县城和梅林镇执行省定标准,县境农村各地执行县定标准。《规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按不同交通条件、货源、物资运输难易、工效高低(货分一、二、三级)、普通笨重物和笨重机器设备不等,分别制定基本运价(力资)标准。1982年6月交通部规定。将公路运输划分为

知识出处

赣縣志

《赣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赣县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着重记述近代、现代的历史和现状,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采用篇、章、节的结构形式,共设33篇、141章、452节。篇首设概述、大事记,篇后设附录。概述总摄全书,叙议结合。大事记采用编年体与记事本末体相结合进行记述。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横排门类,竖写史实。文体采用现代语体文,据事记述,不加议论,寓褒贬于事实记述之中。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散记于有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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