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山林纠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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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296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山林纠纷调解
分类号: DF463
页数: 1
摘要: 山林纠纷时有发生,建国后,各级政府对山林纠纷都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1963年林权落实时,县组织60余名干部深入林区、协助当地社队调解和处理了一批县与县、队与队之间的山林纠纷。1965年6月,荫掌山森林派出所调处了林场与胜利大队的山林纠纷。1975年,赣县、兴国两县公安、法院调处了兴国县龙口公社樟下大队与赣县田村公社坪坑大队,南塘公社枫树大队之间的山林纠纷。
关键词: 森林法 林业管理

内容

山林纠纷时有发生,建国后,各级政府对山林纠纷都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1963年林权落实时,县组织60余名干部深入林区、协助当地社队调解和处理了一批县与县、队与队之间的山林纠纷。1965年6月,荫掌山森林派出所调处了林场与胜利大队的山林纠纷。1975年,赣县、兴国两县公安、法院调处了兴国县龙口公社樟下大队与赣县田村公社坪坑大队,南塘公社枫树大队之间的山林纠纷。1981年林业“三定”时,县社两级共调处山林纠纷751起,涉及山林面积达36100亩,其中包括调处赣县与信丰、南康等县多处的山林纠纷。
  县政法部门还及时查处了严重破坏森林的犯罪案件。1954年和1955年,司法机关处理森林案件26起,判刑的13人。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森林法》颁发后,1983年全县依法处理森林案件341起,判处有期徒刑4人,拘留31人,没收木材27立方米、毛竹274根,罚没款16.6万元。1984年7月,县成立“打击水域盗窃、哄抢、偷运犯罪活动指挥所”,收缴木材17个立方米,罚款和没收款603元。治安拘留1人、警告8人。

知识出处

赣縣志

《赣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赣县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着重记述近代、现代的历史和现状,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采用篇、章、节的结构形式,共设33篇、141章、452节。篇首设概述、大事记,篇后设附录。概述总摄全书,叙议结合。大事记采用编年体与记事本末体相结合进行记述。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横排门类,竖写史实。文体采用现代语体文,据事记述,不加议论,寓褒贬于事实记述之中。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散记于有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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