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山林权属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赣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295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山林权属
分类号: F307.2
页数: 2
摘要: 建国前,山地和林木为私有财产,可以自由买卖。买卖双方契约经政府验证后,受国家法律保护。
关键词: 国有林 集体林

内容

建国前,山地和林木为私有财产,可以自由买卖。买卖双方契约经政府验证后,受国家法律保护。
  建国后,在土地改革中,把没收地主的山林分配给农民,县人民政府给农民颁发了山地、房屋所有证。1953年后,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农民将山林随耕地入社,变私有为集体所有,此时,由于国家兴办国营林场需要,从中征收或征用了部分为国有山林或国社山林。1963年,县人民委员会成立“林权处理办公室”,落实山林权,分别颁发了国有、集体和自留山的林权执照。“文化大革命”中,社员自留山当作“资本主义尾巴”被割掉,全部归社队集体经营。
  稳定山林权 1981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责任制”的政策,全面开展了林业“三定”工作。1983年又进行了山林权“三定”的补课工作,11月重新颁发山林权执照11746张。全县稳定山林权面积3606594亩,占山林总面积99.67%,其中:国有山林面积337944亩,乡村集体林场面积40232亩,乡级管理面积16453亩,村级管理面积66715亩,村民小组管理面积3148267亩。
  划定自留山集体所有归农民自主经营的自留山面积1823015亩,占全县山林总面积50.35%。有自留山的农户59724户,占总农户82.39%,人口336892人,占总人口的83.59%。户均自留山30.5亩,人均5.41亩。
  确定林业责任制全县建立起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村民小组2431个,占村民小组总数78.24%。确定用材林责任山面积共计635716亩,经济林责任山面积459991亩,宜林荒山和残次林责任山面积246639亩。

知识出处

赣縣志

《赣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赣县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着重记述近代、现代的历史和现状,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采用篇、章、节的结构形式,共设33篇、141章、452节。篇首设概述、大事记,篇后设附录。概述总摄全书,叙议结合。大事记采用编年体与记事本末体相结合进行记述。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横排门类,竖写史实。文体采用现代语体文,据事记述,不加议论,寓褒贬于事实记述之中。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散记于有关章节。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