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木竹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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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295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木竹管理
分类号: S7
页数: 2
摘要: 木竹检查 1966年5月,县在江口、沙石、沙地设立3个木竹柴炭管理站,管理木竹自由市场。1969年县在王母渡渡口设立“赣县木竹柴炭检查站”,后移至枫树,龙下(今属赣州市)两地,并在横溪、大田、石铺(今属赣州市)增设检查站。此间,有部分山区社队还各自设立了一批临时检查关卡。1981年,县对木竹检查站全面进行整顿,撤消了社队临时检查关卡、核发人员检查证。
关键词: 林业经营 森林管理

内容

木竹检查 1966年5月,县在江口、沙石、沙地设立3个木竹柴炭管理站,管理木竹自由市场。1969年县在王母渡渡口设立“赣县木竹柴炭检查站”,后移至枫树,龙下(今属赣州市)两地,并在横溪、大田、石铺(今属赣州市)增设检查站。此间,有部分山区社队还各自设立了一批临时检查关卡。1981年,县对木竹检查站全面进行整顿,撤消了社队临时检查关卡、核发人员检查证。1985年底只在主要林区的交通隘口新兴、沙地、大田等地设立县级检查站和荫掌山、下山寮、留田3个林场检查站,以防止违章偷运木竹。
  征收育林基金建国后,除木竹税外开征育林基金,1951年开征木竹销售征收育林费。杉木每两码(龙泉码)3.5元,毛竹每百根2元计征。1954年后,育林基金按省统一规定执行,木材按每立方米5元,毛竹每百根5元计征。1964年起,征收范围及标准按中央统一规定执行。国有林按木材每立方米、毛竹每百根、篙竹每三百根各10元的标准计征;集体林育林基金分甲、乙两种,即木材每立方米、毛竹每百根、篙竹每三百根各征收甲种育林基金5元、乙种育林基金2元。1983年1月育林基金征收标准提高,国有林增至15元,集体林的甲种育林基金增至8元、乙种育林基金增至4元。1985年起,育林基金按国有林每立方木材收缴育林基金15元、集体林8元,另加收林区建设费10元,护林费4元。
  育林基金主要用于造林、迹地更新、幼林抚育和发展其它营林事业。育林基金的分配办法是:1964—1983年间,国有林和甲种育林基金全部缴省林垦厅,乙种育林基金全留县使用;1984年起,国有林80%返回林场,20%上缴县林业主管部门使用;集体甲种育林基金70%留县,30%上缴省林业部门,乙种育林基金仍留县使用。据1963—1985年统计,全县累计征收育林基金367.26万元,年均19.97万元,其中国有林征收220.80万元,集体征收146.46万元。内分甲种102.62万元,乙种43.84万元。
  县民俗称“山价”,即在采伐或收购木竹时,付给木竹所有者一部分森林资金。1964年—1981年杉木林价是每立方米为17元,松木每立方米11元,一类杂木每立方米24元,二类杂木每立方米15元,三类杂木每立方米11元,四类杂木每立方米8元,五类杂木每立方米7元。1981—1985年,杉木每立方米39元,松木23元,一、二、三、四、五类杂木每立方米分别为41元、28元、21元、15元、13元。

知识出处

赣縣志

《赣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赣县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着重记述近代、现代的历史和现状,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采用篇、章、节的结构形式,共设33篇、141章、452节。篇首设概述、大事记,篇后设附录。概述总摄全书,叙议结合。大事记采用编年体与记事本末体相结合进行记述。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横排门类,竖写史实。文体采用现代语体文,据事记述,不加议论,寓褒贬于事实记述之中。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散记于有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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