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林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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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2957
颗粒名称: 第六章 林政管理
分类号: X3
页数: 3
摘要: 木竹检查 1966年5月,县在江口、沙石、沙地设立3个木竹柴炭管理站,管理木竹自由市场。1969年县在王母渡渡口设立“赣县木竹柴炭检查站”,后移至枫树,龙下(今属赣州市)两地,并在横溪、大田、石铺(今属赣州市)增设检查站。此间,有部分山区社队还各自设立了一批临时检查关卡。1981年,县对木竹检查站全面进行整顿,撤消了社队临时检查关卡、核发人员检查证。
关键词: 自然保护区 管理

内容

木竹检查 1966年5月,县在江口、沙石、沙地设立3个木竹柴炭管理站,管理木竹自由市场。1969年县在王母渡渡口设立“赣县木竹柴炭检查站”,后移至枫树,龙下(今属赣州市)两地,并在横溪、大田、石铺(今属赣州市)增设检查站。此间,有部分山区社队还各自设立了一批临时检查关卡。1981年,县对木竹检查站全面进行整顿,撤消了社队临时检查关卡、核发人员检查证。1985年底只在主要林区的交通隘口新兴、沙地、大田等地设立县级检查站和荫掌山、下山寮、留田3个林场检查站,以防止违章偷运木竹。
  征收育林基金建国后,除木竹税外开征育林基金,1951年开征木竹销售征收育林费。杉木每两码(龙泉码)3.5元,毛竹每百根2元计征。1954年后,育林基金按省统一规定执行,木材按每立方米5元,毛竹每百根5元计征。1964年起,征收范围及标准按中央统一规定执行。国有林按木材每立方米、毛竹每百根、篙竹每三百根各10元的标准计征;集体林育林基金分甲、乙两种,即木材每立方米、毛竹每百根、篙竹每三百根各征收甲种育林基金5元、乙种育林基金2元。1983年1月育林基金征收标准提高,国有林增至15元,集体林的甲种育林基金增至8元、乙种育林基金增至4元。1985年起,育林基金按国有林每立方木材收缴育林基金15元、集体林8元,另加收林区建设费10元,护林费4元。
  育林基金主要用于造林、迹地更新、幼林抚育和发展其它营林事业。育林基金的分配办法是:1964—1983年间,国有林和甲种育林基金全部缴省林垦厅,乙种育林基金全留县使用;1984年起,国有林80%返回林场,20%上缴县林业主管部门使用;集体甲种育林基金70%留县,30%上缴省林业部门,乙种育林基金仍留县使用。据1963—1985年统计,全县累计征收育林基金367.26万元,年均19.97万元,其中国有林征收220.80万元,集体征收146.46万元。内分甲种102.62万元,乙种43.84万元。
  县民俗称“山价”,即在采伐或收购木竹时,付给木竹所有者一部分森林资金。1964年—1981年杉木林价是每立方米为17元,松木每立方米11元,一类杂木每立方米24元,二类杂木每立方米15元,三类杂木每立方米11元,四类杂木每立方米8元,五类杂木每立方米7元。1981—1985年,杉木每立方米39元,松木23元,一、二、三、四、五类杂木每立方米分别为41元、28元、21元、15元、13元。
  [=此处为表格(1963—1985年赣县征收育林基金表表6—11)=] 单位:万元 [=此处为表格=] 第二节山林权属建国前,山地和林木为私有财产,可以自由买卖。买卖双方契约经政府验证后,受国家法律保护。
  建国后,在土地改革中,把没收地主的山林分配给农民,县人民政府给农民颁发了山地、房屋所有证。1953年后,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农民将山林随耕地入社,变私有为集体所有,此时,由于国家兴办国营林场需要,从中征收或征用了部分为国有山林或国社山林。1963年,县人民委员会成立“林权处理办公室”,落实山林权,分别颁发了国有、集体和自留山的林权执照。“文化大革命”中,社员自留山当作“资本主义尾巴”被割掉,全部归社队集体经营。
  稳定山林权 1981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责任制”的政策,全面开展了林业“三定”工作。1983年又进行了山林权“三定”的补课工作,11月重新颁发山林权执照11746张。全县稳定山林权面积3606594亩,占山林总面积99.67%,其中:国有山林面积337944亩,乡村集体林场面积40232亩,乡级管理面积16453亩,村级管理面积66715亩,村民小组管理面积3148267亩。
  划定自留山集体所有归农民自主经营的自留山面积1823015亩,占全县山林总面积50.35%。有自留山的农户59724户,占总农户82.39%,人口336892人,占总人口的83.59%。户均自留山30.5亩,人均5.41亩。
  确定林业责任制全县建立起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村民小组2431个,占村民小组总数78.24%。确定用材林责任山面积共计635716亩,经济林责任山面积459991亩,宜林荒山和残次林责任山面积246639亩。
  第三节山林纠纷调解山林纠纷时有发生,建国后,各级政府对山林纠纷都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1963年林权落实时,县组织60余名干部深入林区、协助当地社队调解和处理了一批县与县、队与队之间的山林纠纷。1965年6月,荫掌山森林派出所调处了林场与胜利大队的山林纠纷。1975年,赣县、兴国两县公安、法院调处了兴国县龙口公社樟下大队与赣县田村公社坪坑大队,南塘公社枫树大队之间的山林纠纷。1981年林业“三定”时,县社两级共调处山林纠纷751起,涉及山林面积达36100亩,其中包括调处赣县与信丰、南康等县多处的山林纠纷。
  县政法部门还及时查处了严重破坏森林的犯罪案件。1954年和1955年,司法机关处理森林案件26起,判刑的13人。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森林法》颁发后,1983年全县依法处理森林案件341起,判处有期徒刑4人,拘留31人,没收木材27立方米、毛竹274根,罚没款16.6万元。1984年7月,县成立“打击水域盗窃、哄抢、偷运犯罪活动指挥所”,收缴木材17个立方米,罚款和没收款603元。治安拘留1人、警告8人。

知识出处

赣縣志

《赣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赣县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着重记述近代、现代的历史和现状,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采用篇、章、节的结构形式,共设33篇、141章、452节。篇首设概述、大事记,篇后设附录。概述总摄全书,叙议结合。大事记采用编年体与记事本末体相结合进行记述。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横排门类,竖写史实。文体采用现代语体文,据事记述,不加议论,寓褒贬于事实记述之中。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散记于有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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