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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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290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公有制
分类号: F3
页数: 2
摘要: 土地集体所有制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5年12月,沙石区吉埠乡王诗椿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吸收社外农户100户,试办赣南第一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称“高级社”,下同)时称“吉埠集体农庄”。接着在湖边区蟠龙乡、茅店区田心乡相继办起了高级社。1956年上半年,全县共建社428个,入社农户占97%。至1957年11月,入社农户上升到75378户,占总农户的99.6%。全县仅有315户“单干户”尚未入社。
关键词: 国有土地 土地国有制

内容

土地集体所有制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5年12月,沙石区吉埠乡王诗椿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吸收社外农户100户,试办赣南第一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称“高级社”,下同)时称“吉埠集体农庄”。接着在湖边区蟠龙乡、茅店区田心乡相继办起了高级社。1956年上半年,全县共建社428个,入社农户占97%。至1957年11月,入社农户上升到75378户,占总农户的99.6%。全县仅有315户“单干户”尚未入社。高级社取消土地分红,土地、耕牛和大、中型农具为集体所有,实行评工记分,按劳分配的制度。高级社设社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配有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及会计、保管、出纳等不脱产管理人员。
  高级社的建立,完成了对个体农业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经过土地改革和互助合作,两度改变生产关系,加速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产值由1949年的2611万元,增加到1957年的3076万元,比1949年增长17.81%。
  人民公社 1958年8月22日,全县把428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为18个人民公社。人民公社为政社合一组织,人民公社初期以社为核算单位,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办法,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人民公社普遍办有公共食堂,田间生产和农田水利建设搞“大兵团作战”,各地出现“高指标”、“高产量”、“高征购”的浮夸风。1958年12月,由以公社为核算单位改为以管理区(后改称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1961年对社队规模作了调整,对“大跃进”产生的“共产风”进行了全面清理和组织退赔。1962年4月,全县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将以大队为核算单位改为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经济体制,全面解散公共食堂,加强与改善经营管理。同时,分给社员少量的自留地和饲料地,对偏僻山区的闲散地和荒地还实行了包产到户。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农村开展“农业学大寨运动”,批判“三自一包”、“工分挂帅”,把家庭副业和自留地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掉,推行“大寨政治评分”,压抑了农民积极性,阻碍了生产的发展。人民公社期间,虽在农田基本建设、农业技术推广、公路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长期实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严重挫伤了农民积极性,致使农业生产发展缓慢,1958—1968年农业总产值徘徊在2422万元—3743万元之间。1968年后生产虽有回升,但增长速度仍不够大,至1978年农业产值仅增至5394万元。
  农业生产责任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农村逐步推行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1979年许多生产队分成若干作业组,实行临时分段包工。到年底则发展为常年包工包产,这种联产承包责任制占全县生产队数的61%。1981年取消生产队的核算单位,将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直接承包到户,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仍为集体所有制,归农民使用。由于经营管理权下放到户,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民生产自主,产品大幅度增长,口粮普遍解决,实际收入不断增加,1984年全县农业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各种形式的专业承包户大量涌现。年底有粮食、甘蔗、烤烟、蔬菜、养殖、采矿、加工修理、建筑、运输、商业、医务等各类专业户、重点户9329户,各种经济联合体249个。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分配形式为:除完成国家分配的征购粮任务和上缴集体提留(包括公益、公积金和管理费)外,所余粮食和现金全部归承包户所有,农民开始富裕起来了。1985年农业总产值达到11039万元,比1978年增长48.09%,比1949年增长1.51倍;粮食总产量达27887万斤,比1978年增长15.3%,比1949年增长86.26%;粮食单产达931斤,比1978年增长24.4%,比1949年提高1.26倍;人均纯收入达276元,比1978年提高80.49%。
  土地全民所有制民国时期,县境内有公办江西稻作试验场和江西第二区农场。
  建国后,于1951年3月在水西区善边村建立县国营农场,耕地面积10亩。1952年县农场迁沙石区吉埠村,耕地面积165亩。1953年归地区农科所。
  1959年在沙石公社新路大队建立县农科所。1961年6月,县农科所迁江口公社山田与县试验农场合并,耕地400余亩。1963年县试验农场改为县蚕桑场,县农科所迁五云公社五云大队与县良种繁殖场合併。1972年撤消县良种繁殖场,保留县农科所至今。
  1984年,全县国营场、圃、所共有6个,即县畜牧良种场(1970年建在县城北郊,初为县第一养猪场,1975年改名)、县种牛场(1970年建在大埠乡杨雅村,初为县第二养猪场,1976年改今名,1984年并入县畜牧良种场)、县鱼种场(1957年建在沙石吉埠村)、县果树苗圃(1980年由县蚕桑场、焦林分场改称)、县农科所(在五云)县种蜂场(1980年建在县城)。

知识出处

赣縣志

《赣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赣县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着重记述近代、现代的历史和现状,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采用篇、章、节的结构形式,共设33篇、141章、452节。篇首设概述、大事记,篇后设附录。概述总摄全书,叙议结合。大事记采用编年体与记事本末体相结合进行记述。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横排门类,竖写史实。文体采用现代语体文,据事记述,不加议论,寓褒贬于事实记述之中。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散记于有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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