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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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2903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土地制度
分类号: F301.1
页数: 5
摘要: 私有制封建土地所有制土地占有几千年来,封建地主阶级不择手段地占有大量土地,成为他们残酷剥削农民的主要手段。据全县土地改革统计资料,占总户数0.08%的地主、富农、高利贷者和官吏等,却拥有总耕地面积的44.87%;而占总户数99.92%的自耕农、佃农和其他劳动者,只拥有总耕地面积的55.13%。
关键词: 土地所有制 土地制度

内容

私有制封建土地所有制土地占有几千年来,封建地主阶级不择手段地占有大量土地,成为他们残酷剥削农民的主要手段。据全县土地改革统计资料,占总户数0.08%的地主、富农、高利贷者和官吏等,却拥有总耕地面积的44.87%;而占总户数99.92%的自耕农、佃农和其他劳动者,只拥有总耕地面积的55.13%。
  [=此处为表格(土地改革前耕地权属情况表表4—1)=] 单位:亩土地买卖出卖土地者大多数是为生计所迫的农民,买者多为地主、富农或商人。民国时期玉鹭乡首富刘裔濂,买进良田500多亩。土地买卖手续大致是:卖者写立卖契,载明土地坐落地名四至、而积及土地价格,在场人同时签名画押,交买主收存,然后买者到县署登记验契,作为管业依据。土地价格视土质、水利条件以及当时物价情况,由买卖双方面定。
  [=此处为表格(民国30—34年部分乡地价表表4—2)=] 地价单位:法币元/市亩土地典当一些自耕农或半佃农迫于生计,为了保留土地所有权,低于卖价典当给承当人,届期可按原价赎回,若典当人无力赎回,需延期,则由承典人继续使用,若死当,则转当为卖,所有权则移交承典人。
  土地租赁其形式主要有永佃、定期佃、不定期佃三种。租种土地的农民必须向地主交纳地租。佃租有钱、谷两种:钱租在民国中期是上等田每亩交银元4元、中等3元、下等2元,民国后期因货币贬值,多将钱租改为谷租;谷租为上等田每亩3市担(也有高达4市担的)、中等田2.5市担、下等田2市担(也有对半租或四六、三七分成的,即地主得五、四、三成,佃户得五、六、七成)。多属“铁板租”不论丰歉,租谷不能少。
  农民土地所有制打土豪分田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县境东北和南部部分地区成立了苏维埃政权。1926年起开展了“二五”减租斗争,实行减租减息。1930—1932年间,县境苏区开展了打土豪、分田地运动,将没收地主、富农的田地,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以原耕为基础,采取抽多补少的方法,按人平均分田,土地归农民所有。
  1934年中央红军北上长征,地主还乡团向农民进行反攻倒算,又夺去了农民所分得的田地,使农民仍陷于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剥削中。
  [=此处为表格(苏区部分乡分田情况表表4—3)=] 扶植自耕农民国30年(1941)蒋经国将扶植自耕农,实行耕者有其田列为建设新赣南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赣县斜下塅(今赣州市沙石吉埠村)创办示范区,经过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定、土地征收、土地放领等步骤,扶植自耕农。即强迫地主放弃土地,由农民银行贷放扶植自耕农款补偿,实行农地购赎的办法,使绝大多数自耕农由土地使用者转变为土地所有者。
  土地改革建国后,1950年开始土地改革运动。同年12月1日成立赣县土地改革委员会,随即在江口、南塘、龙口、茅店和水西区进行第一期土地改革。1951年12月,在其余各区进行第二期土地改革。1952年,先后两批在全县进行了土地改革复查工作。整个土地改革运动历时两年多,于1953年3月全部结束。在土地改革中,全县共没收地主的土地和征收富农出租的土地以及祠堂、寺庙、教堂、学校等在农村的土地计349384亩,占全县总耕地面积的45.02%,共分配给50700户无地或少地农民,还将没收的耕牛23319头、房屋24066间、农具40477件、稻谷及衣服等分配给农民。从而,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
  农业互助组土地改革后,广大农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先后组织季节性互助组和常年性互助组。1951年3月,江口区江口村办起了全县第一个季节性的李通丰互助组。继之,有沙石区吉埠村的王诗椿,水西区的曾桂英、王万湘、温秀英等常年性互助组。1951年底全县以农业劳动模范为核心,共建立农业互助组1142个,参加农户8423户,占农户的12.54%。至1954年6月,已有常年性互助组1228个,参加农户7831户,季节性互相组4368个,农户25000户,占总农户的42%。农业互助组一般是山七八户或十几户组成,采用劳动互助的形式,即主要农活共同劳动,耕牛劳力出工多少,统一计工,年终结算,按工补差,以平衡组员换工互助所产生的差异,生产资料仍然归组员私有。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3年2月,沙石区吉埠乡王诗椿、曾照煜两个常年性互助组合并建立赣南第一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同年底全县共建立起3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4年发展到139个,入社农户达3074户,占总农户的4.2%。1955年底,共建社1885个,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80.4%,基本实现农业初级合作化。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规模,一般十几户至二三十户,设社务委员会,下分作业组,实现民主管理。土地、耕牛、大中型农具折价作股入社分红,农家肥料随时折价投入,年终兑现。社员集体劳动,评工记分,年终分配,在总收入中除去生产费、管理费、国家税收和集体积累后,其纯收入按劳力和土地六四或七三比例分配到户。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建立,依靠集体的力量战胜自然灾害,促进了生产发展。1953年,吉埠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战胜4次水灾和1次旱灾,稻谷收获量仍比1952年互助组增产14.7%,并且创造了亩产815.9斤的高产记录。1954年湖边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粮食产量比互助组增产27%。
  第二节公有制土地集体所有制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5年12月,沙石区吉埠乡王诗椿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吸收社外农户100户,试办赣南第一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称“高级社”,下同)时称“吉埠集体农庄”。接着在湖边区蟠龙乡、茅店区田心乡相继办起了高级社。1956年上半年,全县共建社428个,入社农户占97%。至1957年11月,入社农户上升到75378户,占总农户的99.6%。全县仅有315户“单干户”尚未入社。高级社取消土地分红,土地、耕牛和大、中型农具为集体所有,实行评工记分,按劳分配的制度。高级社设社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配有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及会计、保管、出纳等不脱产管理人员。
  高级社的建立,完成了对个体农业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经过土地改革和互助合作,两度改变生产关系,加速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产值由1949年的2611万元,增加到1957年的3076万元,比1949年增长17.81%。
  人民公社 1958年8月22日,全县把428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为18个人民公社。人民公社为政社合一组织,人民公社初期以社为核算单位,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办法,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人民公社普遍办有公共食堂,田间生产和农田水利建设搞“大兵团作战”,各地出现“高指标”、“高产量”、“高征购”的浮夸风。1958年12月,由以公社为核算单位改为以管理区(后改称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1961年对社队规模作了调整,对“大跃进”产生的“共产风”进行了全面清理和组织退赔。1962年4月,全县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将以大队为核算单位改为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经济体制,全面解散公共食堂,加强与改善经营管理。同时,分给社员少量的自留地和饲料地,对偏僻山区的闲散地和荒地还实行了包产到户。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农村开展“农业学大寨运动”,批判“三自一包”、“工分挂帅”,把家庭副业和自留地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掉,推行“大寨政治评分”,压抑了农民积极性,阻碍了生产的发展。人民公社期间,虽在农田基本建设、农业技术推广、公路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长期实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严重挫伤了农民积极性,致使农业生产发展缓慢,1958—1968年农业总产值徘徊在2422万元—3743万元之间。1968年后生产虽有回升,但增长速度仍不够大,至1978年农业产值仅增至5394万元。
  农业生产责任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农村逐步推行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1979年许多生产队分成若干作业组,实行临时分段包工。到年底则发展为常年包工包产,这种联产承包责任制占全县生产队数的61%。1981年取消生产队的核算单位,将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直接承包到户,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仍为集体所有制,归农民使用。由于经营管理权下放到户,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民生产自主,产品大幅度增长,口粮普遍解决,实际收入不断增加,1984年全县农业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各种形式的专业承包户大量涌现。年底有粮食、甘蔗、烤烟、蔬菜、养殖、采矿、加工修理、建筑、运输、商业、医务等各类专业户、重点户9329户,各种经济联合体249个。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分配形式为:除完成国家分配的征购粮任务和上缴集体提留(包括公益、公积金和管理费)外,所余粮食和现金全部归承包户所有,农民开始富裕起来了。1985年农业总产值达到11039万元,比1978年增长48.09%,比1949年增长1.51倍;粮食总产量达27887万斤,比1978年增长15.3%,比1949年增长86.26%;粮食单产达931斤,比1978年增长24.4%,比1949年提高1.26倍;人均纯收入达276元,比1978年提高80.49%。
  土地全民所有制民国时期,县境内有公办江西稻作试验场和江西第二区农场。
  建国后,于1951年3月在水西区善边村建立县国营农场,耕地面积10亩。1952年县农场迁沙石区吉埠村,耕地面积165亩。1953年归地区农科所。
  1959年在沙石公社新路大队建立县农科所。1961年6月,县农科所迁江口公社山田与县试验农场合并,耕地400余亩。1963年县试验农场改为县蚕桑场,县农科所迁五云公社五云大队与县良种繁殖场合併。1972年撤消县良种繁殖场,保留县农科所至今。
  1984年,全县国营场、圃、所共有6个,即县畜牧良种场(1970年建在县城北郊,初为县第一养猪场,1975年改名)、县种牛场(1970年建在大埠乡杨雅村,初为县第二养猪场,1976年改今名,1984年并入县畜牧良种场)、县鱼种场(1957年建在沙石吉埠村)、县果树苗圃(1980年由县蚕桑场、焦林分场改称)、县农科所(在五云)县种蜂场(1980年建在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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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縣志

《赣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赣县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着重记述近代、现代的历史和现状,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采用篇、章、节的结构形式,共设33篇、141章、452节。篇首设概述、大事记,篇后设附录。概述总摄全书,叙议结合。大事记采用编年体与记事本末体相结合进行记述。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横排门类,竖写史实。文体采用现代语体文,据事记述,不加议论,寓褒贬于事实记述之中。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散记于有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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