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康县人民政府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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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康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2814
颗粒名称: 南康县人民政府文告
分类号: D035
页数: 13
摘要: 南康县人民政府布告查聚众赌博乃国民党反动统治的腐化风气,既浪费时日,又耗废(费)金钱。我人民政府坚决禁止。最近据报各乡村街市仍有少数不肖之徒,不明人民政府政策,摆设赌场,骗取他人财富,此种情况,不仅妨碍生产,而且扰乱治安。本府为保护人民利益起见,自应布告严厉禁止,如敢违犯,一经查出,定予严惩不贷。
关键词: 行政管理 公共管理

内容

南康县人民政府布告查聚众赌博乃国民党反动统治的腐化风气,既浪费时日,又耗废(费)金钱。我人民政府坚决禁止。最近据报各乡村街市仍有少数不肖之徒,不明人民政府政策,摆设赌场,骗取他人财富,此种情况,不仅妨碍生产,而且扰乱治安。本府为保护人民利益起见,自应布告严厉禁止,如敢违犯,一经查出,定予严惩不贷。
  切切此布县长刘铁英 1949年9月南康县人民政府布告我人民政府为了恢复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必须稳定金融,统一币制。中国人民银行所发行的钞票,就是全国解放区唯一流通之法定本位货币。今后一切公私会计、交易、计价、纳税、汇兑、债务往来等,都要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对于黄金、银元、铜元,均不得计价流通,或私相买卖,只许人民保存,或到人民银行兑换人民币,兑价由银行确定公布。自布告之日起,如有拒用人民币或任意抬高物价扰乱金融者,决定严予惩办,希我军民共同遵照实行! 此布县长刘铁英 1949年9月南康县城防司令部布告城字第1号一、本司令部为确保人民安全,防范特务匪徒乘机破坏和捣乱,特规定自布告之日起,实行戒严。
  二、戒严时间为每日下午十时起,至次晨五时止(拉警笛为号)。
  三、在戒严时间内,任何人一律不得任意通行。
  四、军政机关人员如因公必须在夜间行动者,必须回答口令,佩带特别通行证,并须行走街路中间,接受岗哨之盘查(通行证由本司令部统发)。
  五、人民如有特殊事故,须在夜间外出者,必经本司令部批准发给外出临时许可证,否则一律禁止。
  六、在戒严时间,禁止鸣锣敲鼓、燃放火爆,并停止一切公私集会。
  七、戒严期限,由本司令部视实际情形伸缩之。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并呈报上级备查。
  此布司令员刘铁英政治委员杨焕章副司令员何佩张永禄政治主任王福忠参谋长李树芝公元一九四九年十月南康县人民委员会关于国家机关干部参加体力劳动的几项暂行规定本会各工作部门: 自中共中央、省委和中共南康县委关于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参加体力劳动的指示下达后,我县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对于参加体力劳动都已引起重视和正确的认识,并积极行动起来了,收到了一定的效果,获得了广大群众的好评。但从参加体力劳动的活动中看出,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在参加劳动的过程中缺乏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和盲目集中在一个农业社,使群众接应不下,以致造成人浮于事,浪费人力,物力等现象。
  为了进一步的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的指示,使我县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参加体力劳动,成为一种制度固定下来,特作如下规定: 一、全体国家干部参加体力劳动的对象是到农业社、商店、工厂等,去参加农业生产帮助群众工作;搞好机关及环境卫生;开展养猪、种菜及饲料、家禽之类的机关生产,以及其他机关劳动。
  二、全体国家干部,凡有劳动能力的,按照本机关本人的具体条件,积极地与一定生产单位建立经常联系制度,定期深入实地参加体力劳动,体验生活。如拔草、锄地、收割、播种、挑土、挑水等等,并注意劳动质量。各业务机关(包括企业在内)的负责人员可以参加本行业基层单位的劳动。在参加这些劳动的时候,应该遵守各生产单位的劳动纪律,不要妨碍劳动者的劳动,以免影响生产秩序和质量。
  三、除体弱和孕妇外,凡能参加体力劳动的干部,每年要有30——40天的时间参加体力劳动(注意适当照顾妇女干部)。时间大体安排在每周的星期六(整天),除雨天雪天外,应当经常进行,并作为一种制度坚持下去。下乡、厂的干部也应主动参加体力劳动,帮助农业社、厂等生产单位工作。在参加劳动时,应充分发挥与劳动人民同甘共苦的优良作风,树立劳动观念,以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以上各项,望切实执行,并随时注意总结经验,使之日臻完善。
  一九五七年八月廿六日南康县人民委员会关于建立麻风村的决议麻风是一种慢性传染病,对人民健康威胁很大,根据今年五月的全面普查的结果,我县有713名麻风病人,加强对麻风病的防治不仅是全县人民的迫切要求,也是麻风病人的殷切期望。根据全国农业发展纲要提出的“积极防治麻风”的决定和中央卫生部颁布的“全国麻风防治规划”的精神,以及贯彻“积极防治、控制传染”的方针。因此,我县对麻风病的防治应在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积极进行。
  建立麻风村,把麻风病人集中隔离治疗,一边生产一边治疗,这是防治麻风病的有效手段。因此,必需责成民政、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抽调力量,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遵照总路线的精神,在九月底以前把全县所有流型麻风病人收容入村。
  应当指出,建立麻风村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因此,必须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向群众和病人开展大力的宣传,特别是对麻风病人及其家属必须作细致的思想发动工作,坚持说服教育,不能强迫命令,防止任何意外事故的发生。
  麻风村的建立是我县人民的又一大喜事,它可宣告结束我县几千年来麻风病流行的历史,万分痛苦的麻风患者群众能得到系统治疗和逐步恢复健康,摆脱疾苦。因此,必须积极行动起来,为从速建立麻风村而努力。
  1958年8月28日南康县人民委员会关于严格纠正无偿占用土地的通知 (59)会综字第15号各乡(镇)人委、直属厂矿: 自1958年国务院公布修正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后,各地都作了认真贯彻执行。凡建设所需土地,一般都遵照规定办理征用手续和给予土地补偿,并节约用地,但公社化后,有的单位片面认为土地是集体所有了,公社范围大,土地多,就征用部份土地对公社生产影响不大,而不遵照征用土地办法办理手续,随意占用土地,也不给分文补偿。这与等价交换精神是不相容的,为此,根据整顿建设人民公社方针精神,对今后建设用地,特作如下规定: 一、不论机关、部队、人民团体、厂矿、企业、事业等单位,今后建设需占用地,必须严格遵照国务院一九五八年一月六日公布修正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的规定,事先办理批准征用手续,并就被征用土地(除国有、公有土地)给予一切土地补偿费。如地上有青苗、林木、房屋等,必须按物作价,由占用土地单位予以补偿,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者,一律不得动工兴建,至于公社建设用地补偿问题,可自行研究解决。
  二、从1958年公社化后,凡未经办理征用手续而已占用的土地,用地单位必须立即按照规定,补办征用手续和土地补偿费。基建工程已经下马的,还有多余的土地应速交回原生产队或基建单位自己种植,不得荒芜。
  三、征用土地(包括公社基建用)必须贯彻节约的原则,做到精打细算,以免浪费土地。并尽可能不征用或少征用良田,不拆或少拆房屋。
  四、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等单位,今后占用公社的土地(如种菜等)必须按照等价交换精神处理,给予合理补偿费,其公粮任务(指占用土地部分)由占用土地单位负担(一般采取折金的办法)。
  以上各点,希认真贯彻执行。
  1959年5月5日南康县人民政府布告关于坚决制止侵占耕地建房的布告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社员纷纷建造新房,这是可喜的兴旺景象。但是,不少地方对建房缺乏全面规划和严格管理,侵占耕地建房的现象相当严重。制止乱占滥用耕地是保护人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子孙后代的祸福。关系到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为此,根据国务院和省、地有关文件精神,特布告如下: 一、我县耕地严重不足,随着人口的自然增长,人多田少的矛盾将越来越尖锐。如果我们在用地上失去控制,将直接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和社员生活的改善,造成难于弥补的灾难性后果,贻害于子孙后代。因此,广大干部、社员要识大体、顾大局,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充分认识节约用地的战略意义,自觉珍惜每一寸土地。
  二、建房一定要坚持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充分利用山坡、荒地和老屋基地,不得随意占用耕地。凡社员不占耕地建房的,必须在生产队规化区指定地点,由个人提出申请,经生产队、大队、公社(镇)三级批准方可动工。因自然条件限制,确需占用少量耕地建房的,必须经生产队、大队、公社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要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一般每户应掌握在一百至一百五十平方米以内,人多地少的地方应就低不就高。凡是不符合审批要求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乱用。
  三、重申农村社队的土地都归集体所有,包产(包干)到组、到户的耕地以及分配给社员的自留地、饲料地,社员只有耕种权,没有所有权,不准在这些土地上擅自建房,葬坟、开矿或烧砖瓦,也不准出租、买卖和转让。
  四、对过去已经侵占耕地建房的,要进行全面清理。凡一九七七年至一九八一年四月底未经公社(镇)以上政府批准,以及一九八一年五月一日以来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侵占耕地(包括承包地、自留地、饲料地)建房的,要按有关政策规定严肃处理;目前正在兴建的,要立即停止,拆除建筑物,限期恢复农田。拒不执行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经济或法律制裁。今后如有违者,从重处罚。
  五、各级政府要把制止侵占耕地建房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广大干部和群众要遵纪守法,严禁徇私情,搞特权,并且和乱占滥用耕地的行为作斗争。
  以上布告,望全县人民遵照执行。
  一九八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南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通告为了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让文物更好地为我国科学研究和“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文物保护的历次指示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保护文物,人人有责。各公社(镇)、厂矿、学校、机关单位等,都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大力宣传党和政府保护文物的政策、法令,做好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各地现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窑址、古墓葬、古建筑(包括古楼亭、古桥梁、古寺庙、古塔、牌坊等)、石刻、碑碣、壁画、雕塑以及古诗画等,都应当加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用和破坏。
  三、凡属重点保护的革命旧址,遗址和革命纪念建筑所在地区、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都要妥善保护,认真管理、严禁拆除和毁坏。
  四、各地在进行基本建设中,发现的革命文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生物化石及反映地质水文、地下水脉、河道变迁,地貌变化、天文气象等情况的历史文物,要派专人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县文化馆(文物陈列室),以便及时处理。
  五、地下埋藏的一切文物统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挖掘。出土文物应一律送交县文化馆(文物陈列室)保管,其他单位如有出土文物,也应移交给县文化馆(文物陈列室)。流散在社会上的文物,统由县文化馆(文物陈列室)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参与文化商业的购销活动,违者必究。
  六、对保护文物有功和捐献重要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扬和奖励;对破坏、盗窃和贩卖文物、进行文物走私、投机倒把活动者,要依法惩处;对利用文物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者,要严肃处理。
  以上通告,希遵照执行。
  一九八二年八月三十日南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牛管理的通告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发展耕牛,适应农业生产的需要。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关于加强耕牛管理,通告如下: 一、全面开展耕牛登记,建立耕牛户口。从通告之日起到今年十一月底止,凡国营、集体和个人饲养的耕牛(包括奶牛、菜牛),都要到当地畜牧兽医站进行登记,编号、发证,建立耕牛户口。实行一牛一户,有牛有证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耕牛户口后,买卖耕牛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耕牛交易市场,经工商行政部门指定的交易人员办理手续,方可成交。由大队发给《卖牛证》,方可进入市场。出售后,持成交发票回大队注销《耕牛登记卡》底册。买方应有大队的买牛证明,成交后,持该牛的《耕牛登记证》和成交发票到所在公社(镇)畜牧兽医站办理耕牛过户手续。卖牛证,则由交易员交工商行政部门保存,以备查考。耕牛购进后,必须饲养六个月以上,方可进入市场交易,如因特殊情况,须获得公社证明,违者,一律以倒卖论处。
  三、因失去耕作能力予以宰杀的耕牛,应持《耕牛登记证》向本公社(镇)畜牧兽医部门申请,经检验符合宰杀条件的,取得《耕牛宰杀证》,并到原耕牛登记部门注销耕牛户口后,方可宰杀,出售牛肉时,应备有《耕牛宰杀证》,检验证明及牛角、牛皮,以便市管人员和公安部门检查。
  四、外省、外县来购买耕牛,须持县和县以上主管单位介绍信,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后,到指定的市场购买。买卖耕牛,一律凭《耕牛登记证》和工商行政部门的放行证通行,否则,予以扣留查处。
  五、严厉打击贩运、倒卖耕牛,以及盗窃耕牛的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惩处。
  以上通告,望切实遵照执行。
  一九八二年九月一日南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封山育林的布告康政发(1984)28号森林是国计民生的重要财富。我县林业基础薄弱,烧柴用材紧缺。为实现“五年解决烧柴,十年绿化南康”的宏伟目标,加强封山育林,特布告如下:一、稳定山林权属。凡是已经按政策落实的山权、林权、并由县政府发给了证书的,都受到国家法律保护,长期稳定,至少五十年不变,允许继承,永续利用。山林归谁经营,其产品就由谁支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严格封山育林。各地必须因地制宜,分别采取全封、半封和轮封措施,搞好封山育林。封山育林区要求界址分明,措施得力。人工幼林、飞播幼林、天然更新幼林和水土流失山地,必须全封五年以上,严禁砍柴割草或放牧遭(糟)踏幼林;残次林和成林地,实行半封,只准割草,不准砍树、挖蔸,不准打树枝;实行轮封的山林,要做到封而不死,开而不乱,有计划地安排砍伐。
  三、限期绿化荒山荒地。国营和集体的荒山要在五年内绿化;自留山、责任山人平三亩以下的,要在两年内绿化,三亩以上的最迟在五年内绿化。河旁、渠旁、路旁、宅旁空地,实行跟田跟山跟房走,谁造、谁管、谁受益,并限期三年内绿化。到期没有绿化的,每人每年征收土地荒芜费3—5元。
  四、严格执行砍伐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树木都必须经过批准,年伐量在五立方米以下的,需经乡人民政府批准,超过五立方米的,报县林业行政部门批准,凭证砍伐。否则,按乱砍滥伐论处。
  五、加强木材,柴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擅自进入林区收购木材、柴炭。运输木材、柴炭必须持有林业行政部门的放行证。要坚决关闭木材自由市场,自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起,凡木材、松杂片柴都不得进入市场自由交易。
  六、节约烧柴。要限期推广省柴灶,限期关闭柴窑,推行以煤代柴,节约烧柴。自一九八一年六月一日起,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行各业和城镇居民,凡是继续烧柴的,每人每月增收育林费壹元;砖瓦窑全面实行用煤烧窑,逾期不改的,分别加以罚款,没收烧柴和产品,并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七、执行奖罚制度。封山育林工作要严格实行责任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破坏森林树木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乱砍滥伐一株树罚款5——20元,损坏幼树一株罚款1——5元(小孩损坏家长负责),砍树枝一株罚款0.3——0.5元。破坏公路树木者,加倍罚款。擅自进入林区收购木材、烧炭的,给予没收。无放行证运输木材、柴炭的,除没收产品外,对承运司机罚款三十元以上。凡是上市交易木材、松杂片柴的,一律没收,并征收育林费3——5元。对侵占林权、抡砍滥伐林木、殴打护林人员,以及纵火烧山者,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严惩。对工作失职的领导或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八、加强封山育林的领导。封山育林是有益于当代,造福于子孙后代的一件大好事。各级都要积极行动,大胆领导。县成立“能源委员会”,乡政府设立“能源管理办公室”,自然村选派“护林员”,组织护林队伍,实行强有力的三级管理体系,积极、稳妥、坚决、有力地把封山育林工作搞好。
  以上规定希各知照此布一九八四年五月十日南康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土地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康政发(1984)3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单位: 珍惜和节约每寸土地是我国的国策,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大事。我县人多地少,做好土地利用管理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县人民的重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经济合理利用土地,制止城乡侵占耕地建房,保障农业生产的发展和适应城乡建设,提高人民的居住水平,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城镇和国家农、林、牧、渔场及工矿区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村(居)民对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鱼塘,只有按照规定用途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得擅自在自留山、自留地、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上建房、开矿和毁田打坯、烧砖瓦,并不得在承包地、自留地、饲养地葬坟。
  严禁卖买、出租和违法转让建房用地。
  第二条:严格个人建房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制度。城乡建房用地,以乡、镇规划和用地标准为基本依据。
  1.村民建房需要宅基地的,由村民个人向村民小组申请,经村民小组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和乡人民政府严格审核签署意见,送县土地管理办公室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批准机关发给宅基地使用证明,方可施工。
  2.由于卖买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参加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村(居)民迁居并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小组(居民委员会)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3.乡(镇)企事业单位申请建设用地,必须送交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和建设项目占地平面图,占用集体土地的,须送交双方签订的土地补偿协议书,有污染的建设项目,需经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并送交治理方案。
  4.对兴办砖瓦厂的用地申请,应严格审批。砖瓦厂应充分利用不宜种植的土丘、山坡等地取土,不得占用耕地,确需占用少量耕地取土的,必须有恢复种植或用于其他生产的切实措施。
  5.城镇和圩镇内非农业户建房需用耕地的,应提出申请,由管理城镇和圩镇的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牵涉集体土地的,应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协商好再报县审批。蓉江、唐江、潭口(包括西华、东山、平田、潭口乡镇边界的土地)的个人建房和国家、集体建设征用土地,必须在城建规划范围内选址,其用地位置需经城建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复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6.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程序: (1)申请选址。用地单位持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向拟征地所在的县土地管理机关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进行选址。在城镇规划范围内选址,还应当取得城镇规划管理部门同意。
  (2)协商征地数量和补偿、安置方案。
  建设地址选定后,由城镇管理部门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商定予计征用的土地面积和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初步协议。
  (3)核定用地面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经批准后,用地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和总平面布置图或建设用地图,向县城镇管理部门、县土地管理机关正式申报建设用地面积,按审批权限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核定后,在城镇管理部门和县土地管理机关主持下,由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协议。
  (4)划拨土地。征地申请经批准后,由县土地管理机关根据计划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土地,并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时移交土地。
  7.个人建房宅基地,从批准日起,一年内有效;国家征用土地,从批准日起,两年内有效。
  建房或建设用地超出批准数量的,批准后(超期的)占而不用的限期将土地退回集体或国家所有,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8.为了严格审批制度,便于存档、统计《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国家征用土地申请书》一律由县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刷、编号,各地自行设计、印刷的《申请表》、《申请书》即行作废。
  第三条: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农村(包括城镇郊区)建房不准占用耕地,并不得占用菜地、园地、精养鱼塘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建房,只在现有的宅基地空地内调剂解决,或利用荒山、荒坡建房。如因受到自然条件限制,必须占用耕地建房的,应严格办理审批手续。村(居)民建房和乡镇企业等用地的审批权限;占用耕地一亩以下(不含一亩),林地、荒地、荒坡三亩以下,其他土地五亩以下,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园地二至三亩,鱼塘、藕塘,林地五至七亩,其他土地十至十五亩,报地区行政公署批准,超过上述规定的,必须经省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国营农场、垦殖场、林场、牧场、渔场进行基本建设,需要用本场耕地、园地的,要经主管部门审核,按审批权限,分别报省、地、县人民政府批准。
  村(居)民宅基地的限额指标,仍按县人民政府现行规定每户严格控制在一百至一百五十平方米之间,人多地少的地方,应就低不就高,在荒山、荒坡建房的,宅基地可适当放宽,每户最多不超过二百平方米。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这个限额指标,结合当地人均占用耕地,每户实际人数、计划生育等实际情况安排个人建房占用宅基地面积。
  为了鼓励建房少占或不占耕地,今后凡在建设新村和改造旧村中腾出耕地的,其用于农业生产的新增面积,可免征五年至十年的农业税。对模范遵守国家法令,保护耕地作出贡献的,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条:国家(包括集体单位)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被征地单位和群众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征地单位必须按规定付给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1.土地补偿费的支付标准: (1)征用耕地、菜地、园地,支付年产值的四至五倍,年产值按被征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 (2)征用鱼塘、林地、牧场,支付其收益的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 (3)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青苗、房屋、水井、林木、水工建筑、管道、电缆等生产、生活设施,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协商给予合理补偿或另行修建。征用无收益的土地和无青苗的土地不予补偿。在协商征用土地方案时抡种的作物、林木、抡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4)征用老菜地(指在城镇郊区连续种植三年以上的商品性菜地)、精养鱼塘(指经过投资改造、有石块水泥护岸、有排灌设施、有商品任务、亩产在五百斤以上的鱼塘)每亩应向国家缴纳开发建设基金一万二千元。
  2.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标准: (1)征用耕地,要以被征地前农业人口与耕地面积(包括自留地)的比例计算,人均二亩以上(含二亩),每亩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二至三倍;人均一亩以上(含一亩)为年产值的三至四倍;人均一亩以下,五分以上为年产值的五至六倍;人均五分以下为年产值的七至八倍。
  (2)征用园地、鱼塘、林地、牧场等土地,每亩安置补助费为其有收益的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
  (3)征用宅基地,无收益的土地不给安置补助费。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个人所有的青苗、房屋、树木等补偿费付给个人外,其余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置多余劳动力的投资,不得分给个人,也不得挪作他用。挪用或占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责令退赔;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4.开发建设资金由县土地管理机关掌握,用于新菜地和精养鱼塘的建设,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
  第五条:征收土地管理费 1.征收土地管理费的范围: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下列用地,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土地管理机关缴纳土地管理费。
  (1)国家基本建设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征用、拨用的土地。
  (2)农村乡镇企业单位基本建设用地。
  (3)农村村民、城镇居民、职工需用耕地,园地、林地、鱼塘、荒山、荒坡建房用地。
  (4)商品性砂、石、土场用地。
  2.征收土地管理费标准: (1)国家基本建设、城镇企、事业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乡镇企事业基本建设用地)按批准的土地补偿费百分之三一次性征收。
  (2)村(居)民和职工建房,经批准的宅基地、无论是占用何种土地,住房和厨房每间(不超过八厘)征收土地管理费伍元;牛猪栏、厕所每间征收土地管理费二元;改造利用废弃地或旧村改造的免征土地管理费。
  (3)商品性砂、石、土场地,按开发面积,每年每亩征收土地管理费五十元,开采后平整土地,恢复利用面积从恢复之年免征土地管理费。
  土地管理费,由乡(镇)土地管理员代收,宅基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土地管理员将款如数上交县土地管理办公室。按批准的土地补偿费百分之三一次性征收的管理费,由征用单位直接缴纳县土地管理办公室。土地管理费应用于土地管理性开支,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做好乡(镇)建房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原国家建委、国家农委制订的《村镇规划原则》确定乡(镇)建设用地范围,订出乡(镇)建房用地规划,要逐乡逐镇规定出每年建房用地的总控制指标。今后乡(镇)建房,一律纳入计划安排,分批进行,要以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位,经过自报公议,反覆讨论,作出分期分批建房规划。按缺房情况安排建房顺序。凡未列入建房规划,又无特殊原因的,一律不得建房。要积极计划少占土地,布局合理的住宅方案,多盖楼房。
  对农村专业户,集镇非农业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用地和商业性建设用地等,要切实加强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人管理,严格把关。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滥占耕地建房的情况,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一九八一年五月一日以后,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而侵占耕地(包括承包地、自留地、饲料地)建房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未经批准非法侵占土地或虽符合审批要求,但超过批准面积的,要分别情况,限期拆除或处于罚款,或予以没收;目前正在兴建的,要立即停止,拆除建筑物恢复耕地。对于在土地问题上敲诈勒索、行贿受贿,非法倒卖者,更应以经济犯罪或破坏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罪依法论处,有关土地纠纷案件,公安、检察、司法部门必须受理。凡已建房时超过批准标准的围院,应责令退出超过部分,否则依法惩处。
  第八条: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要求,省、地、县人民政府设置土地管理机构。为切实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康政发(84)22号文件批准,成立南康县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县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是县政府土地利用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全县土地利用管理工作。
  各乡(镇)应根据省、县要求,要有一名付乡(镇)长分管,各乡(镇)应选定一名专职土地管理员,报县政府委任,以保障《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如与国家土地法规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一九八四年五月三十日南康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的通知康政发(1985)7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85)18号“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85)79号“关于颁发江西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为认真抓好殡葬改革方针的落实,“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不断开创我县殡葬改革工作的新局面,结合实际情况,特将必须做好的几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好两个文件的宣传贯彻殡葬改革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一项社会改革,它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是造福子孙后代的一件大事,是在丧葬问题上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国务院、省政府下达有关文件,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在今天建设现代化的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的新形势下,如果我们在殡葬方面不进行改革还充许搞封建迷信活动,让那些旧的殡葬习俗和不良风气自由泛滥,这就与我们先进的社会制度不相适应。因此,要求各乡、镇,各部门、单位的干部、职工对殡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优越性要有明确的认识,要采取不同形式把文件精神宣传到群众中去,做到家喻户晓,成人皆知,只有动员全社会力量,才能进行有效地改革。
  二、划定好推行火葬的地区根据文件精神,我县中南片交通比较便利的乡(镇)和村为推行火葬区,北片山区和中南片一些交通不便的村,暂不拟定为火葬区。
  三、建立行政干予措施贯彻推行殡葬改革的方针采取:坚持说服教育,群众在提高思想认识的基础上,自觉地进行殡葬改革,同时政府用行政手段干予相结合的办法,但主要是依靠思想教育。
  1.在推行火葬的地区,取缔棺木市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棺木和土葬用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2.在推行火葬的地区,凡是在医院就医死亡的就地火化,事故死亡、案件死亡、无名尸等经公安部门验尸后,一律火化。
  3.国家职工亡故不实行火葬的,所在单位不得为其丧事活动提供任何方便,不得发给其家属丧葬费、抚恤金、遗属补助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者不予补助、救济,单位不执行规定的,应追究其单位领导人责任;国家职工无理取闹,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4.在非推行火葬区制作、经营棺木和土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四、掌握政策规定 1.不宜推行火葬或尚不具备推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本着有利于生产建设的原则,规划土葬用地,以自然村为单位,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墓地。同时,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栽树一棵,树上挂牌,永志纪念的葬法。
  2.严禁生产、出售和使用丧葬迷信品,以及“做道场”、“看风水”等迷信活动。
  3.禁止占用耕地(包括个人自留山)葬坟,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
  4.禁止在名胜古迹、文化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的堤坝、铁路用地,公路两侧葬坟。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限期迁移或摧毁,逾期不办的,由所在地政府协同上述部门、单位作无主坟处理。
  五、加强领导殡葬改革是整个社会改革的一部分,要求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五讲四美三热爱”,建设文明村、建设文明单位的活动中去,制订厂规厂法,店规店法,居民公约,乡规民约,并作为评比“文明单位”条件之一。民政部门是主管殡葬改革的职能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当好参谋,要做好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的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搞好殡葬服务,具体指导,管理好火葬场的经营管理工作,完成经营承包责任制,要从有利于殡葬改革和方便群众出发,扩大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努力抓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杜绝刁难丧主和敲诈勒索等不正之风。
  以上通知自一九八六年元月起按照执行。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日南康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赌博活动的通告康政发(85)060号赌博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一个顽症,不仅污染社会风气,妨害家庭和睦,而且是导致刑事犯罪的因素,对社会治安和两个文明建设危害极大。为争取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特发布禁赌通告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止赌博活动的宣传教育。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运用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进行法制宣传和禁赌教育,充分利用典型事例向广大人民群众讲清赌博的严重危害,宣传严禁赌博活动的重要意义,一定要造成禁赌的社会舆论,做到家喻户晓。
  二、凡参加了赌博活动的人员,必须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日以前到公安派出所、乡特派员或本单位的保卫组织进行登记,主动交代赌博活动的情况,并检举其他赌博人员,对逾期不登记和隐瞒重要情况的要加重处理。
  三、对参加赌博人员,要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处理。对于大多数偶尔参加赌博,情节轻微的,应以教育为主,在其登记交代清楚赌博活动并揭发其他赌博人员,作出今后不再重犯的保证后,不再追究;对于赌头赌棍和惯博分子,要从严处理:(一)对屡教不改、恶习较深的惯赌分子,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二)对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者,或者以赌博为生活主要经济来源者,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对赌博犯罪中的教唆犯,还应依照《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三)对犯有赌博罪,又犯有其他罪的,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在处理赌博人员时,对其非法所得必须全部没收,赌债一律废除。党政干部参加赌博的要从严给予纪律处分。
  四、严禁制造、销售花牌、牌九、麻将、骰子等赌具,如有违反,除没收其生产工具和赌具(包括半成品)外,还要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各级政府要把禁赌工作列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抓好经常性的禁赌工作,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发现苗头,坚决制止。结合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和共建文明村、文明单位活动,对广大群众进行理想、道德教育。同时,要丰富城乡尤其是农村文化生活,积极组织和引导青少年开展正当的文化娱乐活动,自觉抵制赌博活动。
  六、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八五年十月五日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南康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南康縣志首列序言、凡例、概述、大事记;末排编后记、编纂机构、人员及审定单位;中间正文采用卷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共分34卷,161章,522节,多系横排门类,纵贯古今。根据1990年6月在庐山召开的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政治部类突破横排竖写的体例,采用历史分期的方法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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