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四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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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康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2809
颗粒名称: 卷三十四 附录
分类号: G25
页数: 28
摘要: 由进士刘昭文纂修,赖资锦、阳曜、吴学夔、奚元吉、郭日贡纂辑,南安府推官冼沂、南康县知县曾迪鉴定。县档案馆存有影印本。于《禹贡》、《周礼》诸书,尝致意焉。今南康仍前晋也。至于详加考核,则余综其成,汇其旧;而求润色于郡伯游使君焉。今余奉召入觐,行将改调,未呈刊布,然幸纂述已定,草创已成。上之军国之典制,下之闾阎之纤细,莫不毕具。是固南康之幸,而徴诸君子之力不及,此余心慰矣。可无一言以纪之,因不揣荒陋,勉辍数语,以志余耿耿不齿之意云。
关键词: 书籍结构 附录

内容

一、历修县志编修简介第一次修志始于明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三十四年五月成书。由进士刘昭文纂修,赖资锦、阳曜、吴学夔、奚元吉、郭日贡纂辑,南安府推官冼沂、南康县知县曾迪鉴定。共13卷。县档案馆存有影印本。
  第二次修志清康熙十三年(1674年),由南康县知县陈晖纂修,王家珙、郭民〓、郭建勋、郭良工、蔡国藻、蔡鲸纂辑。南安府知府李世昌鉴定。共12卷,县内无存书,北京图书馆存有8—12卷。
  第三次修志清康熙四十九年(1710年),由南康县知县申毓来掌修,县教谕程卫、县训导梅慰杜协修;宋玉朗纂修;纂辑有:林必仪、黄玮、李应秀、阳学易、谢希安、王廷〓、李文芳、卢之骥、周冕、王崇斡、赖士炜、王时中、郭良梓、王日泽、蔡丁谦、吴肇之、郭新铭、李之芹、蔡志霖、林作梁、卢大川、王梦简、袁为标、王永选、朱文凤、黄成勋、赖万庠、李上晋。共16卷,县档案馆存有影印复制本。
  第四次修志清乾隆十八年(1753年),由南康县知县邓兰、葛淳掌修,张达、俞苏、吴斤桂分修;陈之兰纂修,蔡韶清,王永选、蔡峻、王崇晖、李逢清、李日讲、卢琴、赖蟠、李逢芹、赖元登、李逢邰、李文莲、蔡恒继、王济时、王聘、朱文渊、赖建柏、卢大楫、蔡新柏、谢恩荐、郭宏谟、卢大浚、幸国谟、明起蛟、李日份、林枝秀、王沂、李同松、刘向纯、朱时峻、赖梦阁、蔡簦、赖万锦、王宣贵、王世裱、李日谕、刘忠升、商永宦、叶翘、赖云台、蔡新楷、朱锡衍、朱高兰、曹显帮、赖恒羌、何嘉深、许廷标、朱绍熹采访兼纂辑。共19卷,县志办存有手抄复制本。
  第五次修志清道光三年(1823年),由南康知县刘绳武、王雅南掌修;协修彭志熙、周学波。鉴修卢镇茂、李日伟、谢学任。纂修赖相栋。共24卷。县档案馆存有复制本。
  第六次修志清同治十一年(1872年),由南康知县沈恩华掌修;协修曾秀翘,文化成、熊联珠、杨懋昭。纂修卢鼎峋;襄纂张伟奇;分修赖封、刘云锦、陈安炳、萧詠春、刘致中、卢鼎智、张增立。共14卷。县档案馆、图书馆均有存书。
  第七次修志中华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纂修邬荣治、郭选英;鉴定与掌修,南康县长邱自芸。第一编11卷,第二编13卷,合计24卷,县档案馆、图书馆均有存书。
  二、历修县志序、跋选明嘉靖卅四年(1555)《南康县志》序邑志既成编,双峰山人昭文复申言之。言曰:兹志也,聊以备一邑未成之书己乎?夫奚足为志也,杞宋无征,夏殷难言。兹南埜为邑,自西汉始,乃汉事寥寥;虽唐之中叶,罔所记述,是以君子深憾焉!先是郡推竹潭冼公,视篆兹邑,欲稽往典而无从也。因叹邑无专志,匪以垂训。诹日,将币,以成事嘱余。余不敏,固谢不莸,乃夙夜殚心,平好恶,公取舍,旁搜载籍,而又兼听乎故老野叟,经生学子之谈。其所根据,大率惟新旧郡乘所志之邑事,而各以其类节之:为图三,为卷十有三,为目四十。于是沿革之由,天文地理之故,民风、食货、建置、典礼、政教之详,以及夫职官选举、名贤孝节之行、咸彬彬汇见。述故事而整齐之,或一二讹者正之,遗者续之,其间增定损益者无几,如:学政、社学、社仓、兵防、里社乡厉之制,余尝窃取其义反复,一篇之中,三致意焉!宦绩有书贤不能忘也;人物无所增焉,公论俟久而定也;书孝行者录一节也,续贞节三人焉,循众以招隐也;诗文特志,不欲以文淆事也;终之寺观焉;外邪崇正,则杂说在所略矣。嗟夫,兹惟艰哉!炫文词者,失之浮;任质素者失之野;尚同者博爱而不精;怀刻者轻视而不广。是故广而弗刻,精而弗同,文而弗浮,质而弗野。不怵势利,不比亲暱,不安近习,不扰凡言,夫然后足以述往诏来,或庶几乎志也。余奚有一?于是窃愿学而未能焉。余故曰:平好恶、公取舍,聊以备一邑未成之书己乎!或者曰:里社乡厉诸篇制也,牌法乡约于志例何居?曰:邑有志犹国有史,所谓记事之书也。然事岂有先于人心风俗者乎?我圣祖宪天立极,稽古图治,体井里之遗意,而有里社乡厉之制,所以联属人心、移易风俗、垂之万世无敝者,迨文具徒存。民涣而风颓,诸政之敝也,亦必由之。阳明王公节制斯土,又体里社之遗意,而为之牌法乡约焉。其法约,其治广。君子宜于斯及生于斯者,能举而措之,宣之以德意,酌之以时宜,行之以诚信,修之以和睦。由是而里社复焉,乡厉、社学、社仓、兵防诸政行焉。即闾里之人蔼然一家、一体之爱,而无有乎悖逆、侵凌、淫荡、忍昧之非,以征公论,以成德艺,以兴礼乐,以均赋役,以防奸宄。事固有举其一而诸善从,是故君子惟本之当务,不然,亦奚取于志?兹举也,冼公实介厥始,方属稿而见曰:曾公令尹兹邑,募工锓梓,式成厥终。曾公壮年茂学,雅志贞守,为政知大体而孚上下。及梓人告成,适大中丞周潭汪公,奉命临虔右,文饬武慨,然有慕于阳明先生之政,而以民风为首,务兵宪。让溪游公,省风作士,秉政协谋。郡守严潭王公,承德美而布之,惟教养是图,所谓正人心而厚风俗,固赖当路君子,得我心之同然也。然则兹志之所属望焉者,岂但讬诸空言而巳哉?!时,同事纂修庠士赖资锦,阳曜,吴学夔、奚元吉;而缮写成书,则郭日贡,因饼书之。
  明嘉靖卅四年乙卯五月既望,进士刑部陕西清吏司员外郎邑人刘昭文汝简撰。
  清乾隆十八年(1753)《南康县志》序或曰:“邑之有志,犹家之有谱。谱有大宗、小宗;志有统志、省志、郡志、县志。统志者,大宗也;省志郡志者,别子与继别子之宗;县志者,则继弥之宗也。”或曰:“志史之流也,其事掌于小史、外史。”二说互参,皆见“志”、“乘”之匪轻。余少读书牖下。于《禹贡》、《周礼》诸书,尝致意焉。盖久矣,知“志”“乘”之有自来也。岁甲子(1744),奉简命,出宰南康。南康据豫章上游,汉为南埜,吴为南安,晋曰南康。今南康仍前晋也。余至其地,访其故事,杳不可稽。而前贤往哲之风流轶事,间有存于灵岩古洞间。急取县志阅之,悉皆民间缮本,字多鱼承;其阙不可考者,固已多矣!即欲取而新之。而一官初服,所费不赀,何能卒办?为踌躇者久之。会屠维大荒落开府征志之檄适至,而郡伯游使君殷殷属意,爱集邑之师儒耆宿,语之曰:南康秀峰壁立,九日称灵,蓉江、蕉水之胜,实产贤哲田师孟、阳孝本之高风,王时习、蔡彬、张翼、刘双峰辈之才品文章。他如来仪之忠,和甫之孝,邦镇正诚,用中之宦绩,其蔚蔚彪炳千古者,又未易更仆数也。“志”“乘”可不急与?诸君子曰:诺!已而复商于诸君子曰:“凡事,耑则易任,分则易成。“志”载事冗,各分一则可乎?”诸君子曰:善!乃分厥所事。问:“畴司凡例,事考?”佥曰:“蔡君韶清”。“畴司天文?”佥曰:“蔡君恒继”。“畴司地舆?”佥曰:“李君逢芹;赖君元登;李君逢邰”。“畴司营建?”佥曰:“王君崇晖,李君日讲;赖君梦阁;蔡君新柏;王君聘”。“畴司赋役?”佥曰:“王君永选”。“畴司职官?”佥曰:“赖君蟠”。“畴司礼乐?”佥曰:“儒学张君达、俞君苏”。“畴司选举?”佥曰:“李君逢清”。“畴司祥异?”佥曰:“刘君向纯”。至于详加考核,则余综其成,汇其旧;而求润色于郡伯游使君焉。今余奉召入觐,行将改调,未呈刊布,然幸纂述已定,草创已成。分野、占侯、天道显然;疆域形胜、城垣庙社、建置沿革、地理跃然;官师、学校、选举、赋役、人物、风俗、食货、人事昭然。上之军国之典制,下之闾阎之纤细,莫不毕具。眎昔之残缺谬误,其相去为何如耶?是固南康之幸,而徴诸君子之力不及,此余心慰矣。可无一言以纪之,因不揣荒陋,勉辍数语,以志余耿耿不齿之意云。
  礼部进士·文林郎·知南康县事邓兰撰清乾隆十八年(1753)《南康县志》跋邑之有志,山川形胜,要冲阻险,其一定也。城郭、疆域、道途、沟渎,或数十百世而间易矣。至于人事之废兴,政治之权宜,制法之因革,民物之变迁,风俗之推移,则又随时而异焉。若夫地当四达之衢,邑小而冲,兵寇易祸,土著多杂尤难。如奥区天府,多数千年不坏之族,根蟠土结,依古为风,其为记载所为,轻重有宜,详略合体。义约而不支,事括而不漏者,如:疆域、道途、要害、阻险。其有古来兵燹、焚掠、劫掳之处,务宜明晰详尽、考据原委,遍历而不遗也。民风、士习、礼教、制度、土物、生产,则宜略古而详今。户口村落,必使某者而知为招徕新集之名,某者而辨为土著旧族。至如沿革废兴,人物选举以及轶事遗闻,名儒大贤之所流寓,则必搜罗稽考,核而有据。不然,宁缺无备,断不以妄臆而全其名目。宁严无滥,断不以附会而饰其光华。录实纪信,庶几展卷了然。阅版图而知地势,睹记载而知民情。百里之内,情形事变,举不出此。虽然,邑之所系莫要于志,而志之参核考订,感时抚事,记载不遗。尤恃乎邑有掌故之人,前亡后续,而后之任纂修之职者,乃得免荒鄙持漏之讥。苟掌故之人不常有;有之而子孙或不知爱惜其文,坐蠧蚀于荒尘敝箧之中,其间又无好古之人从而采集之;甚且毁于兵燹寇乱,并使断简残文,杳不可睹。即有考古之士,有心采备,又将何所据依乎?如南康人文,莫盛于宋中,如田大隐、阳玉岩诸君子,皆一代之名贤,岂无纪录刊辑成书,以备后人之采择?至欲求所谓大隐居士、玉岩等集,皆渺若风烟。
  是故康之为邑,始自汉高帝五年(202);而邑之有“志”,直至明嘉靖三十二年(1553),郡推冼公,始请邑进士刘双峰,搜罗已事,检校遗文,编辑成书。当是时,双峰以本邑人修本邑“志”,而且既成进士,闲居于家,为力既暇时,亦不迫分名,载事最号详明。然而观其自叙,采择所资,大率新旧郡乘为多,是可慨已!至我国家兴运以来,留心文治,檄取天下郡县志书。康熙十三年(1674)邑志一修于邑侯陈公。四十九年(1710),再修于邑侯申公。然而陈志仅得残编,每多遗漏。今所纂辑,一主“申志”。顾其时掌修之贤率,皆他邦外邑之人。邑中纵有老成先辈,遗书子孙,稍有不知呈阅当事,亦不复留心采访,惟期急速竣事,计月成书。如清初兵燹之扰,金王之乱,王美丁先生记载颇详。今考其文,“陈志”固多遗漏,“申志”也少搜罗,是有可验也。今逢我县纂修邑乘,是康邑百有余年间,“志”凡三修,时既不远,父老多存;又值太平景运之秋,渐仁濡泽,不遭乱离。凡夫一民一物,一情一事,皆在人耳目,确有可据,岂复有湮没沦替之患?今宝太守督率明励葛邑侯,严立凡例,精明采择邑之逸事遗文,片长寸善、皆收入简编,是亦周太史采风问俗,备录歌谣,以观德化之日乎!?民生其间,何厚幸也!生等庸材陋质,闇昧寡能,两大人不弃樗栋,俾生等再核编次,辑为完书。生等谓有先后志书可考。若夫舆评物论,邑尚有老成人。末学小子,何敢搀越于其间?顾生等之所欲言者,南康士尚声华,民敦礼节,然而地广民稀,自雍正九年(1731)新户入籍,招徕垦辟;逮今土著之民,渐居其少,外来耕种之民,日居其多。虽其民力雍容,深耕易耨,所附之民,固皆安居乐业;然而贫弱无依,去来不常者,亦所时有。惟恃上之人,抚摩矜恤,教诲勤劬,俾之仁让成风,优游德泽,日臻上治。则继此而增修美备,不愈足为“志”“乘”之光哉!维时为同事者,则侯选州同知商永宦,而较订则壮年茂学阳永棠、赖恒詠,因并书之。
  乾隆癸酉·七月既望后学邑人李逢邰·王聘恭同谨跋清道光三年(1823)《南康县志》序国之有史,罗一代之典章、礼乐、政教、治乱、兴衰,以为后世法戒者也。邑之有志亦然。自天文地舆以及人物政俗,罔不悉备。纪往即以鉴来,视都知野,视野知国,其义一也。康邑之志,始于明,至清康熙癸丑(1673)庚寅(1710),两加修辑,然简编缺失不可考。惟乾隆十八年癸酉(1753),邑宰葛公淳复率合邑重修,其书犹存,堪称完善,迄今七十载矣!道光二年壬午(1822),钦奉上谕,命儒臣修天下一统志。于奉抚宪檄,饬州县各修志,送省纂修通志。邑侯灌阳刘公,西阳王公,先后倡率,劝谕谆谆。都人士爱集同事,共襄盛举。往绩仍乎前,继起登于后,悉由前人旧章,未尝更革。阅半载,重镌告竣。
  夫天下之大,一邑之所积也。康邑,岭南一僻壤,然地腴物阜,则养可以裕俗朴风淳;则教可以兴唐以前无籍可征。自宋以来,学校聿修,人文日起,其间忠义之志,节烈之贤,盖有卓卓可纪者。分之,为一邑之志;合之,备一代之史,所关非浅鲜也。或谓:时有变迁,则文有损益,一仍旧志可乎?然古今文体不同,阐道之文,论断各出;纪事之文,则不可以臆度。班孟坚之《汉书》,前半则本龙门《史记》。朱紫阳之《纲目》,全编则录涑(qi)水《通鉴》。国史为斯,况于邑乘;前哲尚尔,矧我后人。自揣学浅识隘,未必能希前辈,胡为擅作聪明,遽事更张为耶?且“志”“乘”不在文,在事核辞,真使人一览周知。其杰出者观,兵农典礼之皆备,名宦政绩之胥存,慨然有志于邦国。谨愿者观,乡贤之硕德懿行及政事文章,亦有勃然奋兴之意。而官斯邑者,览风土人情,酌因革损益之宜,保兴利除害之方,是皆“志”有裨于来兹者,岂徒区区饰词藻、夸文采之绚烂已哉!?书既成,爱述续修之由,于是乎书。
  乾隆乙卯进士,前任江苏沛县知县邑人赖相栋谨识。
  清道光三年(1823)《南康县志》序 “志”之名,肇于汉班固。魏晋而后,郡国各有志书。揆其意义,岂徒志山川之秀丽,人物之都美,与夫城池寺观、古迹之废兴沿革已哉?其必将举人心风俗之淳浇,士行学术之邪正、忠孝节义之有无,以及闾阎一切利弊之兴除与否,皆有以讲明而切究之,而后志书之修,可传于不朽。嘉庆乙卯(1989)春,余选授康邑,于引疾未赴;阅四秋,仍宰兹土。既抵省,谒程大中丞,谆谆嘱以教养为急务,必为佩服者久之。孟秋莅任,甫入境,见其士食旧德,农服先畴,时和年丰,为之色喜!迨下车后,又见差务络绎,狱讼繁兴,缉捕无方,催征乏术,始怅然惕然,而自愧才力之不逮也。于是中夜以思,扪心自问,曰:“人心风俗,何以治之?士行学术,何以率之?忠孝节义,何以劝之?兴利除弊、正本清源之法,何以因时因地而制之?于此,不讲勒名县志,百世下将以余为何如有司乎?”兹因大宪檄修邑乘,邑绅首事向余索序,顿能鄙衷,不禁言之琐琐也。
  考康邑,汉曰“南埜”,至晋始名“南康”,据江右上游,为岭北巨邑。有宋濂溪先生为南安司理,讲道于此。明道、伊川二夫子,侍父大中公,摄倅南安,从濂溪受学,故其时教化广被,人文之盛,民俗之醇,莫逾于宋。惜旧志,明以前无考。惟嘉靖乙卯,清自康熙癸丑、庚寅,迄乾隆十八年,相沿续辑,未经磨灭。其间民风、物产、水利、赋役、人品、节孝、武事、艺文诸目,井井有条,足以徴前邑宰之贤能,而益形余之拙于政治。爱于簿书暇日,搜罗旧籍,景仰前哲,并仰体大中丞教养之训。为撮其大旨,弁数语于简端。若夫星野、疆域、气候、灾祥、选举、职官、津梁、邱墓,蓉江、蕉水之胜,独秀、九日之奇,禽水禽山,浮石实石之异;同事诸君子,均称博雅,必能旁搜远绍,校正豕鱼,余虽谫陋不文,亦愿从诸君子之后而参以末议,克观厥成焉,则幸甚! 赐进士出身南康知县江山王雅南撰清同治十一年(1872)《南康县志》序宋富郑公曰:“凡车马充斥之途,其俗习近靡丽,而人性多开敏”。康,剧邑也。上下乎江广,襟带乎闽楚,郁然东南大都会。同治戊辰(1868),余视事兹土,披寻旧志,见夫山川险易,风俗盛衰,与夫宋元以来数百年,忠孝节义,政事文章,炳炳焉!闻其风者,百世下犹将兴起焉!岁辛未(1871),省垣下修志檄,乃与邑绅士,开局将事,阅一载而功成。余惟志者,识也。其不惟“备物产、记土俗”之谓,盖有前人所已为,而后人踵其美者;亦有前人未尝为,而后人会其难者。咸丰之初,康邑土匪蜂起,嗣复勾连发逆,迭肆攻扰。当是时,下游数十州县,半沦于贼。独康以孤立无援之区,屹然坚守而勿失,岂司土者独胜其任与?则缙绅士夫与夫匹夫匹妇,深明大义,涵濡于国家之深仁厚泽者,迄今大书特书,即一事而已,较旧志为有光矣!又安知后数十年重修斯志,而人文之蔚起,民俗之敦厚,不更为东南诸臣邑之冠冕哉!余驽钝无似,数载于兹,绝无一善足以及物,素餐有余愧矣!乃诸君子,以余将远行,属新志序,则余之抱疚于心者,又将何日补哉?是役也,邑中高才博学,延局襄事者,既备列简端,而综理、捐资、锓板,终始其事,则廖绅开昱、赖绅恒蕖之力为多。集笔墨之大成,删芜繁,录实事,而有体有要,告厥成功者,则江广孝廉卢仲椒先生之力也。例得特书。
  赐进士出身、在任侯选知府、知南康县事吴县沈恩华撰民国廿五年重修《南康县志》序予维:一邑山川疆域之形势,户口物产之状况,经济文化之盛衰,与夫贤豪之学术功业,忠孝节义之伟德特行,足以备出治之考镜,而资士民之观感者,具在乎“志”。志者,所以存史实,维直道,信今而传后也。是故,舆图记而形胜可睹也;物产详而民生可知也;兴废具而因革可循也;淑慝彰而监戒可昭也;文行武备录而人才可稽也。以言乎迩则微;以言乎远则弗遗。一邑之文献,略备于兹矣! 吾康,钜邑也,雄踞赣南通湘粤。文峰挹庾岭之秀;清流导章水之源,或为文人逸士;或为鲠介忠良;或以身许国,建业成仁;或致力桑梓,化民成俗。凡可以为士民之楷模者,盖济济然也。书元才谬,承公推为县志局副局长,自维绠短,何可汲深?但历览政制之变迁,建设之兴替,学校之沿革,人民习尚之演进,考古证今,有关治理者甚钜,宁能任其散佚湮没耶!因勖同人,敬谨将事,付诸剞劂,俾后之考证文献者,有所资而取法焉,是为序。
  副局长陈书元撰民国廿五年《南康县志》叙周官外史,掌四方之“志”。注谓:若晋之《乘》,楚之《梼机》,鲁之《春秋》。秦废封建为郡县,即周国。郡县志为外史之掌,无疑义矣。孔子作《春秋》,其事齐桓、晋文;其义讥刺褒贬,而乱臣贼子惧。后世郡县,以簿书会为政治,郡县无史官,盖荐绅难言之。南康于秦汉为“南埜”,立邑二千余年,宋代文物已著。地扼赣粤,昔海禁未开,华夷使节,中外懋迁,咸取道是。县志创于明嘉靖,重修者六志,为册十二:序、艺文五;职官、选举、人物、合愍四、地理、建置、食货、学校、武备,仅居其三。政治之隆污,人民文野、好尚、疾苦。间一、二及焉。乃者邦人士发起重修县志,谬以修纂见属,退而自维,其因循旧贯,补置罅漏乎?维新要政,民治精神,其谓之何?不揣梼昧,于民国纪元起,发起凡例,续为二编,分十三门,五十目。于政教、组织、礼俗、生活、实业、言之颇详;而艺文仅列书目,人物三传一表,善士烈女二十余人。贤宰领导同人攻错;李、陈局长荩筹硕画,期月蒇事。而琐务猬集,未暇综合润色。读刘子元五不可,章实斋之五难八忌,未尝不午夜徬徨,汗流浃背也。夫近世学术,日新岁异。吾国方志,迨清章氏探讨渐密。然律以科学原理;新史旨趣,尚多遗议。后之君子,其不以条流粗疏,而因革删订之,庶吾邑之文代嬗递,群众演进,得藉斯而发扬光大也夫! 邑人邬荣治敬叙三、历代诗人咏南康唐代送南康姚明府贾岛铜章美少年,小邑在南天。
  版籍多迁客,封疆接洞田。
  静江鸣野鼓,发缆带村烟。
  却笑陶元亮,何须忆醉眠。
  南康阻涉许浑晴滩水落涨虚沙,滩去秦吴万里赊。
  马上折残江北柳,舟中开尽岭南花。
  离歌不断如留客,归梦初惊似到家。
  山鸟一声人未起,半床明月在天涯。
  送沈下贤谪尉南康张祜秋风江上草,先是客心摧。
  万里故人去,一行新雁来。
  山高云绪断,浦迥月波颓。
  莫怪南康远,相思不可裁! 送沈亚之尉南康殷尧藩行迈南康路,客心离怨多。
  暮烟葵叶屋,秋月竹枝歌。
  孤鹤唳残梦,惊猿啸薛萝。
  对江翘首望,愁泪迭如波。
  南康道中罗隐弱冠负文翰,此中听鹿鸣。
  使君延上榻,时辈仰前程。
  丹桂竟多故,白云空有情。
  惟余路旁泪,沾洒向尘缨! 宋代奉使岭表,途次南康,吊孙氏之孤。于其家,睹文彧,手书于僧室,慷慨悲歌,留题此诗。
  徐〓 孙家虚座吊诸孤,张叟僧房见手书。
  二纪欢游今若此,满衣零泪欲何如! 腰间金印从如斗,镜里霜华已满梳。
  珍重远公应笑我,尘心唯此未能除。
  朱处士相与,有山水之愿,见送至南康,作此别之。
  徐〓 怜君送我至南康,更忆梅花庾岭芳。
  多少仙山共游在,愿君百岁尚康强! 贤女埠汪革贤女标名几度秋,行人抚事至今愁。
  湘弦楚雨知何处,月冷风悲江自流。
  其二女子能留身后名,包羞忍耻漫公卿! 可怜呜咽滩头水,浑似曹娥江上声。
  舟次浮石苏轼渺渺疏林集晚鸦,孤村烟火梵王家。
  幽人自种千头桔,远客来寻百结花。
  浮石己干霜后水,蕉溪闲试雨前茶。
  不如一梦归南去,翠竹江村绕白沙。
  予初谪岭南,过田氏水阁,东南一峰,丰下锐上,里人谓之鸡笼山,予更名独秀峰,今复过之,戏留一绝苏轼倚天巉绝玉浮屠,肯与彭郎作小姑? 独秀江南知有意,要三二别四方壶。
  芙蓉盛开戏呈周道辅黄廷坚闻说君家好兄弟,穷乡相见眼俱青。
  偶同一饭论三益,颇为诸生醉六经。
  山驿已催乘传马,晓窗犹共读书萤。
  霜花留得红妆面,酌尽斋中竹叶瓶。
  赠玉岩翁阳孝本林颜人在通天第几岩,玉岩形胜最潭潭。
  三钟攘臂适吾乐,五斗折腰真尔惭! 浪漫著书酬素志,逍遥齐物载清谈。
  超然此道人知少,今日先生为指南! 其二万卷收书肯为贫,长年石室谢纷纭。
  冥鸿有志难寻迹,野鹿无心不出群。
  拔俗风标清似水,动人富贵薄如云。
  柄臣欲强东山起,只恐东山未放君! 寄阳行先王奇松萝石室中,清隐有名公。
  地尽无尘到,天高有穴通。
  藓铺春径绿,花照野圹红。
  遥忆深幽处,凭栏兴不穷! 送阳玉岩归乡蒲宗孟收书万卷日沈酣,鲍谢篇章老更耽。
  不染红尘来海上,欲随明月入江南。
  家无四壁堪投足,郡有千山可结庵。
  遥想赣溪风雨夜,与谁挥麈共清谈? 社日南康道中杨万里东风试暖却成寒,春恰平分又欲残。
  淡着烟云轻着雨,近遮草树远遮山。
  人行柳色花光里,天接江西岭北间。
  管领社公须竹叶,在家在外匹如闲。
  行经南康葛长庚镜中双鬓已非鸦,身在江湖心在家。
  道路飘零如柳絮,山川迤逦近梅花。
  客行有债频沽酒,老怕无眠戒饮茶。
  昨夜梦归沧海上,钓竿横插岸边沙。
  明代仙台观解缙仙台观里仙游处,丹井虹流五夜光。
  正是小春寒雨候,倚篷沽酒过南康。
  南山耸秀刘节江北山多秀,江南秀更奇。
  群峰侵汉拔,孤塔锁烟危。
  笔耸词锋锐,屏开锦帐垂。
  我惭韩吏部,一扫万言诗。
  城内甘露亭舒芬花县当年瑞气浮,弥天膏泽布南州。
  荣光塞处垂垂下,旭日升时故故留。
  边徼只今遗胜迹,蒸黎何处忆贤候? 芙蓉江水滔滔去,应是千家涕泪流! 吕仙丹井刘宽此井传闻吕弃丹,尽言饮可注朱颜。
  如何道上相逢者,三十年来两鬓斑? 南康晓行刘鸿星河影里别南康,竹色松声引兴长。
  尘滓尽随云幕卷,好风清荐竹兜凉。
  青袍白马君能送,野饭山肴客共尝。
  极目云山心更苦,悠悠何处是吾乡? 重至南康遇雨陈洪谟东风吹雨晓寒轻,又上南安路几程? 百里山峰时隐见,一年春色半阴晴。
  田家饶沃桑麻盛,驿舍肖条草树萦。
  风物满前吟不尽,更收民瘼入官评。
  南康道中徐楗半岭近南荒,旬宣野兴长。
  穿桥溪水溢,夹路稻花香。
  山霭消晴翠,松风扇晚凉。
  征科民业苦,时弊更堪伤! 苏步名坊刘宾玉署才名重,金莲宠泽新。
  罗湘怜逐客,炎海喜归人。
  访故寻南埜,登高望北宸。
  遗踪山斗在,千载仰芳尘! 寓南康分司吴大有红喷榴花映草庭,薇骖聊向此中停。
  云开月色侵窗白,雨霁山光泼眼青。
  官系一身怜落落,愁萦双鬓愧星星。
  极知啼乌多离恨,欹枕南风自在听。
  题万安寺宋僧遗身俞渊萧寺钟呜日已昏,独骑款葭到山门。
  长明灯照皆前树,乞食僧归野外村。
  尘榻尚留千岁骨,枯禅难返昔年魂。
  夜深谁共三生话,坐对空廊月一痕。
  东渡观〓 赖茂显县城东郭芙蓉渡,江水茫茫道路长。
  几度夕阳归去晚,济川舟楫稳如梁。
  南山诗曾迪前山耸奇翠,突兀凌穹苍; 凭高一振衣,万象皆在望。
  清代南埜驿安南使臣鼓报黄昏客泊船,咿咿轧轧橹声连。
  一双凫鸟沧浪外,几个人家杨柳边。
  红日落残钩挂月,白云卷尽镜磨天。
  安南万里朝天客,暂假邮亭一夕眠。
  再登独秀峰题壁王仁嗣初晴九月碧天澄,几度林泉闲憩曾。
  红叶满山秋色老,白烟如水晓寒凝。
  仄随径转刹方见,尖入云中峰欲腾。
  走险鹿麋真是健,驾巢鸠鹊最为能。
  芙蓉开晚因冬闰,柏树栽成作道明。
  叹我此来宁似昔,苍颜容貌已同僧。
  过南康县郎廷极小邑晴江绕,荒城古木多。
  已沾新雨露,无复旧兵戈。
  潭下群鱼集,花边一鸟歌。
  斯民真有幸,还得免催科! 宿贤女埠听溪声汪懋勋谁将幽思寄呜琴?海上仙人曲可寻; 五岭月明双鹤唳,十洲风起一龙吟。
  过樟桥袁翼樟桥三十丈,碛壅与沙屯。
  邮堠通江粤,沧桑历宋元。
  渡头残雨歇,山腹夕阳昏。
  渐入锅坑路,渔舟泊水村。
  过田大隐居士水阁楼故址张大芹满郭烟岚任卧游,当年此地有高楼。
  峰经学士留题重,溪愧先生空谷流。
  南渡有儿忧社稷,北山无径达林邱。
  我来不及歌招隐,惆怅残阳起暮愁。
  四、重要文件辑存 (一)县人民政府文告南康县人民政府布告查聚众赌博乃国民党反动统治的腐化风气,既浪费时日,又耗废(费)金钱。我人民政府坚决禁止。最近据报各乡村街市仍有少数不肖之徒,不明人民政府政策,摆设赌场,骗取他人财富,此种情况,不仅妨碍生产,而且扰乱治安。本府为保护人民利益起见,自应布告严厉禁止,如敢违犯,一经查出,定予严惩不贷。
  切切此布县长刘铁英 1949年9月南康县人民政府布告我人民政府为了恢复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必须稳定金融,统一币制。中国人民银行所发行的钞票,就是全国解放区唯一流通之法定本位货币。今后一切公私会计、交易、计价、纳税、汇兑、债务往来等,都要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对于黄金、银元、铜元,均不得计价流通,或私相买卖,只许人民保存,或到人民银行兑换人民币,兑价由银行确定公布。自布告之日起,如有拒用人民币或任意抬高物价扰乱金融者,决定严予惩办,希我军民共同遵照实行! 此布县长刘铁英 1949年9月南康县城防司令部布告城字第1号一、本司令部为确保人民安全,防范特务匪徒乘机破坏和捣乱,特规定自布告之日起,实行戒严。
  二、戒严时间为每日下午十时起,至次晨五时止(拉警笛为号)。
  三、在戒严时间内,任何人一律不得任意通行。
  四、军政机关人员如因公必须在夜间行动者,必须回答口令,佩带特别通行证,并须行走街路中间,接受岗哨之盘查(通行证由本司令部统发)。
  五、人民如有特殊事故,须在夜间外出者,必经本司令部批准发给外出临时许可证,否则一律禁止。
  六、在戒严时间,禁止鸣锣敲鼓、燃放火爆,并停止一切公私集会。
  七、戒严期限,由本司令部视实际情形伸缩之。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并呈报上级备查。
  此布司令员刘铁英政治委员杨焕章副司令员何佩张永禄政治主任王福忠参谋长李树芝公元一九四九年十月南康县人民委员会关于国家机关干部参加体力劳动的几项暂行规定本会各工作部门: 自中共中央、省委和中共南康县委关于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参加体力劳动的指示下达后,我县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对于参加体力劳动都已引起重视和正确的认识,并积极行动起来了,收到了一定的效果,获得了广大群众的好评。但从参加体力劳动的活动中看出,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在参加劳动的过程中缺乏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和盲目集中在一个农业社,使群众接应不下,以致造成人浮于事,浪费人力,物力等现象。
  为了进一步的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的指示,使我县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参加体力劳动,成为一种制度固定下来,特作如下规定: 一、全体国家干部参加体力劳动的对象是到农业社、商店、工厂等,去参加农业生产帮助群众工作;搞好机关及环境卫生;开展养猪、种菜及饲料、家禽之类的机关生产,以及其他机关劳动。
  二、全体国家干部,凡有劳动能力的,按照本机关本人的具体条件,积极地与一定生产单位建立经常联系制度,定期深入实地参加体力劳动,体验生活。如拔草、锄地、收割、播种、挑土、挑水等等,并注意劳动质量。各业务机关(包括企业在内)的负责人员可以参加本行业基层单位的劳动。在参加这些劳动的时候,应该遵守各生产单位的劳动纪律,不要妨碍劳动者的劳动,以免影响生产秩序和质量。
  三、除体弱和孕妇外,凡能参加体力劳动的干部,每年要有30——40天的时间参加体力劳动(注意适当照顾妇女干部)。时间大体安排在每周的星期六(整天),除雨天雪天外,应当经常进行,并作为一种制度坚持下去。下乡、厂的干部也应主动参加体力劳动,帮助农业社、厂等生产单位工作。在参加劳动时,应充分发挥与劳动人民同甘共苦的优良作风,树立劳动观念,以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以上各项,望切实执行,并随时注意总结经验,使之日臻完善。
  一九五七年八月廿六日南康县人民委员会关于建立麻风村的决议麻风是一种慢性传染病,对人民健康威胁很大,根据今年五月的全面普查的结果,我县有713名麻风病人,加强对麻风病的防治不仅是全县人民的迫切要求,也是麻风病人的殷切期望。根据全国农业发展纲要提出的“积极防治麻风”的决定和中央卫生部颁布的“全国麻风防治规划”的精神,以及贯彻“积极防治、控制传染”的方针。因此,我县对麻风病的防治应在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积极进行。
  建立麻风村,把麻风病人集中隔离治疗,一边生产一边治疗,这是防治麻风病的有效手段。因此,必需责成民政、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抽调力量,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遵照总路线的精神,在九月底以前把全县所有流型麻风病人收容入村。
  应当指出,建立麻风村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因此,必须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向群众和病人开展大力的宣传,特别是对麻风病人及其家属必须作细致的思想发动工作,坚持说服教育,不能强迫命令,防止任何意外事故的发生。
  麻风村的建立是我县人民的又一大喜事,它可宣告结束我县几千年来麻风病流行的历史,万分痛苦的麻风患者群众能得到系统治疗和逐步恢复健康,摆脱疾苦。因此,必须积极行动起来,为从速建立麻风村而努力。
  1958年8月28日南康县人民委员会关于严格纠正无偿占用土地的通知 (59)会综字第15号各乡(镇)人委、直属厂矿: 自1958年国务院公布修正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后,各地都作了认真贯彻执行。凡建设所需土地,一般都遵照规定办理征用手续和给予土地补偿,并节约用地,但公社化后,有的单位片面认为土地是集体所有了,公社范围大,土地多,就征用部份土地对公社生产影响不大,而不遵照征用土地办法办理手续,随意占用土地,也不给分文补偿。这与等价交换精神是不相容的,为此,根据整顿建设人民公社方针精神,对今后建设用地,特作如下规定: 一、不论机关、部队、人民团体、厂矿、企业、事业等单位,今后建设需占用地,必须严格遵照国务院一九五八年一月六日公布修正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的规定,事先办理批准征用手续,并就被征用土地(除国有、公有土地)给予一切土地补偿费。如地上有青苗、林木、房屋等,必须按物作价,由占用土地单位予以补偿,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者,一律不得动工兴建,至于公社建设用地补偿问题,可自行研究解决。
  二、从1958年公社化后,凡未经办理征用手续而已占用的土地,用地单位必须立即按照规定,补办征用手续和土地补偿费。基建工程已经下马的,还有多余的土地应速交回原生产队或基建单位自己种植,不得荒芜。
  三、征用土地(包括公社基建用)必须贯彻节约的原则,做到精打细算,以免浪费土地。并尽可能不征用或少征用良田,不拆或少拆房屋。
  四、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等单位,今后占用公社的土地(如种菜等)必须按照等价交换精神处理,给予合理补偿费,其公粮任务(指占用土地部分)由占用土地单位负担(一般采取折金的办法)。
  以上各点,希认真贯彻执行。
  1959年5月5日南康县人民政府布告关于坚决制止侵占耕地建房的布告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社员纷纷建造新房,这是可喜的兴旺景象。但是,不少地方对建房缺乏全面规划和严格管理,侵占耕地建房的现象相当严重。制止乱占滥用耕地是保护人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子孙后代的祸福。关系到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为此,根据国务院和省、地有关文件精神,特布告如下: 一、我县耕地严重不足,随着人口的自然增长,人多田少的矛盾将越来越尖锐。如果我们在用地上失去控制,将直接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和社员生活的改善,造成难于弥补的灾难性后果,贻害于子孙后代。因此,广大干部、社员要识大体、顾大局,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充分认识节约用地的战略意义,自觉珍惜每一寸土地。
  二、建房一定要坚持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充分利用山坡、荒地和老屋基地,不得随意占用耕地。凡社员不占耕地建房的,必须在生产队规化区指定地点,由个人提出申请,经生产队、大队、公社(镇)三级批准方可动工。因自然条件限制,确需占用少量耕地建房的,必须经生产队、大队、公社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要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一般每户应掌握在一百至一百五十平方米以内,人多地少的地方应就低不就高。凡是不符合审批要求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乱用。
  三、重申农村社队的土地都归集体所有,包产(包干)到组、到户的耕地以及分配给社员的自留地、饲料地,社员只有耕种权,没有所有权,不准在这些土地上擅自建房,葬坟、开矿或烧砖瓦,也不准出租、买卖和转让。
  四、对过去已经侵占耕地建房的,要进行全面清理。凡一九七七年至一九八一年四月底未经公社(镇)以上政府批准,以及一九八一年五月一日以来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侵占耕地(包括承包地、自留地、饲料地)建房的,要按有关政策规定严肃处理;目前正在兴建的,要立即停止,拆除建筑物,限期恢复农田。拒不执行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经济或法律制裁。今后如有违者,从重处罚。
  五、各级政府要把制止侵占耕地建房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广大干部和群众要遵纪守法,严禁徇私情,搞特权,并且和乱占滥用耕地的行为作斗争。
  以上布告,望全县人民遵照执行。
  一九八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南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通告为了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让文物更好地为我国科学研究和“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文物保护的历次指示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保护文物,人人有责。各公社(镇)、厂矿、学校、机关单位等,都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大力宣传党和政府保护文物的政策、法令,做好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各地现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窑址、古墓葬、古建筑(包括古楼亭、古桥梁、古寺庙、古塔、牌坊等)、石刻、碑碣、壁画、雕塑以及古诗画等,都应当加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用和破坏。
  三、凡属重点保护的革命旧址,遗址和革命纪念建筑所在地区、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都要妥善保护,认真管理、严禁拆除和毁坏。
  四、各地在进行基本建设中,发现的革命文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生物化石及反映地质水文、地下水脉、河道变迁,地貌变化、天文气象等情况的历史文物,要派专人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县文化馆(文物陈列室),以便及时处理。
  五、地下埋藏的一切文物统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挖掘。出土文物应一律送交县文化馆(文物陈列室)保管,其他单位如有出土文物,也应移交给县文化馆(文物陈列室)。流散在社会上的文物,统由县文化馆(文物陈列室)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参与文化商业的购销活动,违者必究。
  六、对保护文物有功和捐献重要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扬和奖励;对破坏、盗窃和贩卖文物、进行文物走私、投机倒把活动者,要依法惩处;对利用文物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者,要严肃处理。
  以上通告,希遵照执行。
  一九八二年八月三十日南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牛管理的通告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发展耕牛,适应农业生产的需要。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关于加强耕牛管理,通告如下: 一、全面开展耕牛登记,建立耕牛户口。从通告之日起到今年十一月底止,凡国营、集体和个人饲养的耕牛(包括奶牛、菜牛),都要到当地畜牧兽医站进行登记,编号、发证,建立耕牛户口。实行一牛一户,有牛有证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耕牛户口后,买卖耕牛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耕牛交易市场,经工商行政部门指定的交易人员办理手续,方可成交。由大队发给《卖牛证》,方可进入市场。出售后,持成交发票回大队注销《耕牛登记卡》底册。买方应有大队的买牛证明,成交后,持该牛的《耕牛登记证》和成交发票到所在公社(镇)畜牧兽医站办理耕牛过户手续。卖牛证,则由交易员交工商行政部门保存,以备查考。耕牛购进后,必须饲养六个月以上,方可进入市场交易,如因特殊情况,须获得公社证明,违者,一律以倒卖论处。
  三、因失去耕作能力予以宰杀的耕牛,应持《耕牛登记证》向本公社(镇)畜牧兽医部门申请,经检验符合宰杀条件的,取得《耕牛宰杀证》,并到原耕牛登记部门注销耕牛户口后,方可宰杀,出售牛肉时,应备有《耕牛宰杀证》,检验证明及牛角、牛皮,以便市管人员和公安部门检查。
  四、外省、外县来购买耕牛,须持县和县以上主管单位介绍信,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后,到指定的市场购买。买卖耕牛,一律凭《耕牛登记证》和工商行政部门的放行证通行,否则,予以扣留查处。
  五、严厉打击贩运、倒卖耕牛,以及盗窃耕牛的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惩处。
  以上通告,望切实遵照执行。
  一九八二年九月一日南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封山育林的布告康政发(1984)28号森林是国计民生的重要财富。我县林业基础薄弱,烧柴用材紧缺。为实现“五年解决烧柴,十年绿化南康”的宏伟目标,加强封山育林,特布告如下: 一、稳定山林权属。凡是已经按政策落实的山权、林权、并由县政府发给了证书的,都受到国家法律保护,长期稳定,至少五十年不变,允许继承,永续利用。山林归谁经营,其产品就由谁支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严格封山育林。各地必须因地制宜,分别采取全封、半封和轮封措施,搞好封山育林。封山育林区要求界址分明,措施得力。人工幼林、飞播幼林、天然更新幼林和水土流失山地,必须全封五年以上,严禁砍柴割草或放牧遭(糟)踏幼林;残次林和成林地,实行半封,只准割草,不准砍树、挖蔸,不准打树枝;实行轮封的山林,要做到封而不死,开而不乱,有计划地安排砍伐。
  三、限期绿化荒山荒地。国营和集体的荒山要在五年内绿化;自留山、责任山人平三亩以下的,要在两年内绿化,三亩以上的最迟在五年内绿化。河旁、渠旁、路旁、宅旁空地,实行跟田跟山跟房走,谁造、谁管、谁受益,并限期三年内绿化。到期没有绿化的,每人每年征收土地荒芜费3—5元。
  四、严格执行砍伐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树木都必须经过批准,年伐量在五立方米以下的,需经乡人民政府批准,超过五立方米的,报县林业行政部门批准,凭证砍伐。否则,按乱砍滥伐论处。
  五、加强木材,柴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擅自进入林区收购木材、柴炭。运输木材、柴炭必须持有林业行政部门的放行证。要坚决关闭木材自由市场,自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起,凡木材、松杂片柴都不得进入市场自由交易。
  六、节约烧柴。要限期推广省柴灶,限期关闭柴窑,推行以煤代柴,节约烧柴。自一九八一年六月一日起,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行各业和城镇居民,凡是继续烧柴的,每人每月增收育林费壹元;砖瓦窑全面实行用煤烧窑,逾期不改的,分别加以罚款,没收烧柴和产品,并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七、执行奖罚制度。封山育林工作要严格实行责任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破坏森林树木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乱砍滥伐一株树罚款5——20元,损坏幼树一株罚款1——5元(小孩损坏家长负责),砍树枝一株罚款0.3——0.5元。破坏公路树木者,加倍罚款。擅自进入林区收购木材、烧炭的,给予没收。无放行证运输木材、柴炭的,除没收产品外,对承运司机罚款三十元以上。凡是上市交易木材、松杂片柴的,一律没收,并征收育林费3——5元。对侵占林权、抡砍滥伐林木、殴打护林人员,以及纵火烧山者,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严惩。对工作失职的领导或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八、加强封山育林的领导。封山育林是有益于当代,造福于子孙后代的一件大好事。各级都要积极行动,大胆领导。县成立“能源委员会”,乡政府设立“能源管理办公室”,自然村选派“护林员”,组织护林队伍,实行强有力的三级管理体系,积极、稳妥、坚决、有力地把封山育林工作搞好。
  以上规定希各知照此布一九八四年五月十日南康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土地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康政发(1984)3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单位: 珍惜和节约每寸土地是我国的国策,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大事。我县人多地少,做好土地利用管理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县人民的重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经济合理利用土地,制止城乡侵占耕地建房,保障农业生产的发展和适应城乡建设,提高人民的居住水平,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城镇和国家农、林、牧、渔场及工矿区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村(居)民对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鱼塘,只有按照规定用途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得擅自在自留山、自留地、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上建房、开矿和毁田打坯、烧砖瓦,并不得在承包地、自留地、饲养地葬坟。
  严禁卖买、出租和违法转让建房用地。
  第二条:严格个人建房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制度。城乡建房用地,以乡、镇规划和用地标准为基本依据。
  1.村民建房需要宅基地的,由村民个人向村民小组申请,经村民小组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和乡人民政府严格审核签署意见,送县土地管理办公室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批准机关发给宅基地使用证明,方可施工。
  2.由于卖买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参加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村(居)民迁居并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小组(居民委员会)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3.乡(镇)企事业单位申请建设用地,必须送交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和建设项目占地平面图,占用集体土地的,须送交双方签订的土地补偿协议书,有污染的建设项目,需经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并送交治理方案。
  4.对兴办砖瓦厂的用地申请,应严格审批。砖瓦厂应充分利用不宜种植的土丘、山坡等地取土,不得占用耕地,确需占用少量耕地取土的,必须有恢复种植或用于其他生产的切实措施。
  5.城镇和圩镇内非农业户建房需用耕地的,应提出申请,由管理城镇和圩镇的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牵涉集体土地的,应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协商好再报县审批。蓉江、唐江、潭口(包括西华、东山、平田、潭口乡镇边界的土地)的个人建房和国家、集体建设征用土地,必须在城建规划范围内选址,其用地位置需经城建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复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6.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程序: (1)申请选址。用地单位持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向拟征地所在的县土地管理机关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进行选址。在城镇规划范围内选址,还应当取得城镇规划管理部门同意。
  (2)协商征地数量和补偿、安置方案。
  建设地址选定后,由城镇管理部门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商定予计征用的土地面积和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初步协议。
  (3)核定用地面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经批准后,用地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和总平面布置图或建设用地图,向县城镇管理部门、县土地管理机关正式申报建设用地面积,按审批权限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核定后,在城镇管理部门和县土地管理机关主持下,由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协议。
  (4)划拨土地。征地申请经批准后,由县土地管理机关根据计划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土地,并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时移交土地。
  7.个人建房宅基地,从批准日起,一年内有效;国家征用土地,从批准日起,两年内有效。
  建房或建设用地超出批准数量的,批准后(超期的)占而不用的限期将土地退回集体或国家所有,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8.为了严格审批制度,便于存档、统计《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国家征用土地申请书》一律由县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刷、编号,各地自行设计、印刷的《申请表》、《申请书》即行作废。
  第三条: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农村(包括城镇郊区)建房不准占用耕地,并不得占用菜地、园地、精养鱼塘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建房,只在现有的宅基地空地内调剂解决,或利用荒山、荒坡建房。如因受到自然条件限制,必须占用耕地建房的,应严格办理审批手续。村(居)民建房和乡镇企业等用地的审批权限;占用耕地一亩以下(不含一亩),林地、荒地、荒坡三亩以下,其他土地五亩以下,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园地二至三亩,鱼塘、藕塘,林地五至七亩,其他土地十至十五亩,报地区行政公署批准,超过上述规定的,必须经省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国营农场、垦殖场、林场、牧场、渔场进行基本建设,需要用本场耕地、园地的,要经主管部门审核,按审批权限,分别报省、地、县人民政府批准。
  村(居)民宅基地的限额指标,仍按县人民政府现行规定每户严格控制在一百至一百五十平方米之间,人多地少的地方,应就低不就高,在荒山、荒坡建房的,宅基地可适当放宽,每户最多不超过二百平方米。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这个限额指标,结合当地人均占用耕地,每户实际人数、计划生育等实际情况安排个人建房占用宅基地面积。
  为了鼓励建房少占或不占耕地,今后凡在建设新村和改造旧村中腾出耕地的,其用于农业生产的新增面积,可免征五年至十年的农业税。对模范遵守国家法令,保护耕地作出贡献的,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条:国家(包括集体单位)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被征地单位和群众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征地单位必须按规定付给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1.土地补偿费的支付标准: (1)征用耕地、菜地、园地,支付年产值的四至五倍,年产值按被征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 (2)征用鱼塘、林地、牧场,支付其收益的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 (3)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青苗、房屋、水井、林木、水工建筑、管道、电缆等生产、生活设施,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协商给予合理补偿或另行修建。征用无收益的土地和无青苗的土地不予补偿。在协商征用土地方案时抡种的作物、林木、抡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4)征用老菜地(指在城镇郊区连续种植三年以上的商品性菜地)、精养鱼塘(指经过投资改造、有石块水泥护岸、有排灌设施、有商品任务、亩产在五百斤以上的鱼塘)每亩应向国家缴纳开发建设基金一万二千元。
  2.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标准: (1)征用耕地,要以被征地前农业人口与耕地面积(包括自留地)的比例计算,人均二亩以上(含二亩),每亩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二至三倍;人均一亩以上(含一亩)为年产值的三至四倍;人均一亩以下,五分以上为年产值的五至六倍;人均五分以下为年产值的七至八倍。
  (2)征用园地、鱼塘、林地、牧场等土地,每亩安置补助费为其有收益的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
  (3)征用宅基地,无收益的土地不给安置补助费。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个人所有的青苗、房屋、树木等补偿费付给个人外,其余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置多余劳动力的投资,不得分给个人,也不得挪作他用。挪用或占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责令退赔;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
  4.开发建设资金由县土地管理机关掌握,用于新菜地和精养鱼塘的建设,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
  第五条:征收土地管理费 1.征收土地管理费的范围: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下列用地,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土地管理机关缴纳土地管理费。
  (1)国家基本建设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征用、拨用的土地。
  (2)农村乡镇企业单位基本建设用地。
  (3)农村村民、城镇居民、职工需用耕地,园地、林地、鱼塘、荒山、荒坡建房用地。
  (4)商品性砂、石、土场用地。
  2.征收土地管理费标准: (1)国家基本建设、城镇企、事业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乡镇企事业基本建设用地)按批准的土地补偿费百分之三一次性征收。
  (2)村(居)民和职工建房,经批准的宅基地、无论是占用何种土地,住房和厨房每间(不超过八厘)征收土地管理费伍元;牛猪栏、厕所每间征收土地管理费二元;改造利用废弃地或旧村改造的免征土地管理费。
  (3)商品性砂、石、土场地,按开发面积,每年每亩征收土地管理费五十元,开采后平整土地,恢复利用面积从恢复之年免征土地管理费。
  土地管理费,由乡(镇)土地管理员代收,宅基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土地管理员将款如数上交县土地管理办公室。按批准的土地补偿费百分之三一次性征收的管理费,由征用单位直接缴纳县土地管理办公室。土地管理费应用于土地管理性开支,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做好乡(镇)建房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原国家建委、国家农委制订的《村镇规划原则》确定乡(镇)建设用地范围,订出乡(镇)建房用地规划,要逐乡逐镇规定出每年建房用地的总控制指标。今后乡(镇)建房,一律纳入计划安排,分批进行,要以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位,经过自报公议,反覆讨论,作出分期分批建房规划。按缺房情况安排建房顺序。凡未列入建房规划,又无特殊原因的,一律不得建房。要积极计划少占土地,布局合理的住宅方案,多盖楼房。
  对农村专业户,集镇非农业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用地和商业性建设用地等,要切实加强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人管理,严格把关。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滥占耕地建房的情况,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一九八一年五月一日以后,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而侵占耕地(包括承包地、自留地、饲料地)建房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未经批准非法侵占土地或虽符合审批要求,但超过批准面积的,要分别情况,限期拆除或处于罚款,或予以没收;目前正在兴建的,要立即停止,拆除建筑物恢复耕地。对于在土地问题上敲诈勒索、行贿受贿,非法倒卖者,更应以经济犯罪或破坏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罪依法论处,有关土地纠纷案件,公安、检察、司法部门必须受理。凡已建房时超过批准标准的围院,应责令退出超过部分,否则依法惩处。
  第八条: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要求,省、地、县人民政府设置土地管理机构。为切实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康政发(84)22号文件批准,成立南康县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县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是县政府土地利用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全县土地利用管理工作。
  各乡(镇)应根据省、县要求,要有一名付乡(镇)长分管,各乡(镇)应选定一名专职土地管理员,报县政府委任,以保障《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如与国家土地法规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一九八四年五月三十日南康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的通知康政发(1985)7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85)18号“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85)79号“关于颁发江西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为认真抓好殡葬改革方针的落实,“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不断开创我县殡葬改革工作的新局面,结合实际情况,特将必须做好的几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好两个文件的宣传贯彻殡葬改革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一项社会改革,它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是造福子孙后代的一件大事,是在丧葬问题上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国务院、省政府下达有关文件,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在今天建设现代化的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的新形势下,如果我们在殡葬方面不进行改革还充许搞封建迷信活动,让那些旧的殡葬习俗和不良风气自由泛滥,这就与我们先进的社会制度不相适应。因此,要求各乡、镇,各部门、单位的干部、职工对殡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优越性要有明确的认识,要采取不同形式把文件精神宣传到群众中去,做到家喻户晓,成人皆知,只有动员全社会力量,才能进行有效地改革。
  二、划定好推行火葬的地区根据文件精神,我县中南片交通比较便利的乡(镇)和村为推行火葬区,北片山区和中南片一些交通不便的村,暂不拟定为火葬区。
  三、建立行政干予措施贯彻推行殡葬改革的方针采取:坚持说服教育,群众在提高思想认识的基础上,自觉地进行殡葬改革,同时政府用行政手段干予相结合的办法,但主要是依靠思想教育。
  1.在推行火葬的地区,取缔棺木市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棺木和土葬用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2.在推行火葬的地区,凡是在医院就医死亡的就地火化,事故死亡、案件死亡、无名尸等经公安部门验尸后,一律火化。
  3.国家职工亡故不实行火葬的,所在单位不得为其丧事活动提供任何方便,不得发给其家属丧葬费、抚恤金、遗属补助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者不予补助、救济,单位不执行规定的,应追究其单位领导人责任;国家职工无理取闹,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4.在非推行火葬区制作、经营棺木和土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四、掌握政策规定 1.不宜推行火葬或尚不具备推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本着有利于生产建设的原则,规划土葬用地,以自然村为单位,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墓地。同时,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栽树一棵,树上挂牌,永志纪念的葬法。
  2.严禁生产、出售和使用丧葬迷信品,以及“做道场”、“看风水”等迷信活动。
  3.禁止占用耕地(包括个人自留山)葬坟,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
  4.禁止在名胜古迹、文化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的堤坝、铁路用地,公路两侧葬坟。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限期迁移或摧毁,逾期不办的,由所在地政府协同上述部门、单位作无主坟处理。
  五、加强领导殡葬改革是整个社会改革的一部分,要求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五讲四美三热爱”,建设文明村、建设文明单位的活动中去,制订厂规厂法,店规店法,居民公约,乡规民约,并作为评比“文明单位”条件之一。民政部门是主管殡葬改革的职能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当好参谋,要做好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的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搞好殡葬服务,具体指导,管理好火葬场的经营管理工作,完成经营承包责任制,要从有利于殡葬改革和方便群众出发,扩大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努力抓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杜绝刁难丧主和敲诈勒索等不正之风。
  以上通知自一九八六年元月起按照执行。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日南康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赌博活动的通告康政发(85)060号赌博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一个顽症,不仅污染社会风气,妨害家庭和睦,而且是导致刑事犯罪的因素,对社会治安和两个文明建设危害极大。为争取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特发布禁赌通告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止赌博活动的宣传教育。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运用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进行法制宣传和禁赌教育,充分利用典型事例向广大人民群众讲清赌博的严重危害,宣传严禁赌博活动的重要意义,一定要造成禁赌的社会舆论,做到家喻户晓。
  二、凡参加了赌博活动的人员,必须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日以前到公安派出所、乡特派员或本单位的保卫组织进行登记,主动交代赌博活动的情况,并检举其他赌博人员,对逾期不登记和隐瞒重要情况的要加重处理。
  三、对参加赌博人员,要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处理。对于大多数偶尔参加赌博,情节轻微的,应以教育为主,在其登记交代清楚赌博活动并揭发其他赌博人员,作出今后不再重犯的保证后,不再追究;对于赌头赌棍和惯博分子,要从严处理:(一)对屡教不改、恶习较深的惯赌分子,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二)对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者,或者以赌博为生活主要经济来源者,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对赌博犯罪中的教唆犯,还应依照《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三)对犯有赌博罪,又犯有其他罪的,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在处理赌博人员时,对其非法所得必须全部没收,赌债一律废除。党政干部参加赌博的要从严给予纪律处分。
  四、严禁制造、销售花牌、牌九、麻将、骰子等赌具,如有违反,除没收其生产工具和赌具(包括半成品)外,还要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各级政府要把禁赌工作列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抓好经常性的禁赌工作,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发现苗头,坚决制止。结合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和共建文明村、文明单位活动,对广大群众进行理想、道德教育。同时,要丰富城乡尤其是农村文化生活,积极组织和引导青少年开展正当的文化娱乐活动,自觉抵制赌博活动。
  六、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八五年十月五日 (二)修志文件中共南康县委办公室关于调整县委党史资料征集领导小组和成立南康县编史修志领导小组的通知康党办字(84)15号各乡、镇党委、县属一级单位党组织: 由于机构改革人事变动和便于开展我县编史修志工作,经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县委党史资料征集领导小组和成立南康县编史修志领导小组,其成员如下: 组长:罗天儒副组长:刘仁祺、文开金、胡开琪成员:黄祖忠、曾庆生、李书琏、李雅荣、黄玉梅、叶为铨、张超、宋修顺、陈学隆、梁士垓、黄万慧、卢同街、朱由国。县委党史资料征集领导小组和南康县编史修志领导小组二块牌子、一套人马,下设党史资料征集办公室和编史修志办公室,党史资料征集办公室主任刘仁祺(兼),副主任黄万慧,编史修志办公室主任刘仁祺(兼),副主任卢同街(兼)、朱由国。编史修志办公室编制五人。由地名办全体工作人员转入归口县委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人民礼堂二楼。
  特此通知中共南康县委办公室(盖章)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六日中共南康县委员会关于成立南康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的通知康党字(1985)30号各乡、镇党委、县属一级单位党组织: 经县委研究决定,成立南康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由郑启华同志任主任委员,罗天儒、刘维燧同志任副主任委员;文开金、邓登芳、张丰林、张丰洲、林端山、卢同街、朱由国、黄万慧同志任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文开金同志兼任主任,朱由国同志任副主任。
  特此通知中共南康县委员会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三日南康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动员全县人民积极参加编修新《南康县志》的决定 (一九八五年十月五日南康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康常字(1985)30号 “县志”是科学地记载全县自然、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人物以及典章制度、风土人情等方面情况的地方性百科全书。它具有“资治、教育、存史”的重要作用。编纂好新县志对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县自晋太康元年(公元280年)名南康县至今已一千七百多年。是“人杰地灵”“物阜民丰”之邦,自明嘉靖三十四年(公元1555年)第一修至民国二十五年(公元1936年)历修“南康县志”七次,记载了南康古代历史。从民国二十六年至今县志已失修近五十年。在这五十年里,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是新中国诞生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项事业发展迅速,取得了伟大的胜利。但没有系统地、全面地用志的形式记载下来。所以,编修新县志,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造福后代的千秋大业,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责任。
  新编县志,内容广泛,它涉及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各个领域。诸如工业、农业、商业、交通、邮电、财政、金融、文化、教育、卫生、民族、宗教、侨务等各行各业,各条战线。既要展示现状,又要追溯历史,凡与本县有关的一切古今文字,实物和口碑资料,都要广征博采,搜罗无遗。要坚持实事求是,真实反映历史,让新县志突出社会主义时代的特点,只有动员全县人民,组织各方力量,才能完成此项新兴的浩大的文化建设事业。
  盛世修志,势在必行。全县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热情支持,广泛宣传修志工作,把修志工作当作一项事业来抓。要建立修志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按时保质完成专业志(史)、镇志、乡大事记和集市简史的编写任务,为新修县志提供系统真实的资料。全县各界人士和广大人民群众都要充分认识编修新县志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同心同德,积极行动,献计献策,关心支持,帮助修志工作,搜集资料,共同完成新修《南康县志》这项服务当代,惠及子孙的伟大事业。
  一九八五年十月六日南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康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的通知康政字(1986)年4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由于人事调动,经请求县委领导同意,县政府第四十三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南康县县志编纂委员会。调整后,由邓性安同志任主任委员,罗天儒、刘维燧同志任副主任委员,文开金、邓登芳、张丰林、张丰洲、王仁标、林端山、卢同街、朱由国、黄万慧、谢亮同志任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文开金同志兼任主任,朱由国、谢亮同志任副主任。
  特此通知一九八六年十月三日南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颁发居民证领导小组和县志编纂委员会的通知康政字(1987)10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由于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现将县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和县志编纂委员会调整如下: 一、县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略)。
  二、县志编纂委员会: 主任委员:黎金辉副主任委员:陈江林、刘维燧委员:文开金、高泽塘、张丰林、文开惠、朱贤平、林端山、董梅玉、朱由国、黄万慧、谢亮。
  下设办公室,文开金兼任主任,朱由国、谢亮任副主任。
  特此通知南康县人民政府(盖章) 一九八七年十月十日南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和总编人员的通知康府字(1989)7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鉴于人事变动,为利于开展县志编纂工作,经政府研究,现将县志编纂委员会及其总编人员调整如下: 主任委员:罗文林副主任委员:赵美询、刘维燧委员:奚全生、文开金、黄庆池、张丰林、文开惠、朱贤平、谢南宝、董梅玉、朱由国、黄万慧总编辑:文开金、朱由国下设办公室:文开金任主任,朱由国任副主任。
  南康县人民政府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此处为表格页(五、县属单位、乡镇编志、史)=] 注:四行一司,即中国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保险公司 [=此处为表格页=] [=此处为表格页=] 注:表中志史除原单位取回外,余存县志办。
  后记新修《南康县志》,历时七载,六易其稿,终于编纂成功。
  南康,自晋太康元年(公元280年)至今已有一千七百多年的历史。有志记载从明嘉靖三十四年(1555年)第一修县志始,历清康熙十三年(1674年)、四十九年、乾隆十八年(1753年),道光三年(1823年)、同治十一年(1872年)、中华民国25年(1936年),共七修县志。
  新修《南康县志》继承历修旧志的优良传统,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用新的观点、新的材料、新的方法和体例编修的一部社会主义新方志。
  新修县志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千秋大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工程。1984年5月在“盛世修志”的大好形势下,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编史修志机构,设立办公室,着手筹备修志。1985年开始组织修志人员学习,下半年开始搜集资料。近二年时间在县内发征集资料通告,拟发资料提纲,整理历修县志,编写出“旧志资料选编”,查阅解放前后档案,走访知情人。同时组织人员到北京、上海、南京、南昌、玉山、进贤、赣州、大余、崇义、信丰、上犹、赣县、于都、石城等地学习,查阅资料,收集资料550万字。加上县直属单位和乡镇编写部门专志和简史900万字,共收集1450万字的资料,为新编县志打下扎实的基础。1987年开始试写初稿,于1989年12月编写出近百万字的第三稿(讨论稿),送县各级领导、各部门审阅核实,讨论修改。并送省、地志办,请方志专家审阅修改,共收集到1928条修改意见。随后又经过一年的反复修改,于1990年12月完成第六稿,计34卷161章522节100多万字。最后,经县委、县人大常委、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县人武部、县保密办审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出版。
  新修县志始终得到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县委、县人民政府把修志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修志工作的领导。1984年5月县委决定成立“南康县编史修志领导小组”,下设党史办和编史修志办。1985年6月成立“南康县志编纂委员会”,曾四次调整,先后由县委副书记、县长郑启华,副县长邓性安、黎金辉、罗文林任编纂委员会主任,主持修志工作。并切实解决修志工作中“人、财、物”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县人大常委会还作出“关于动员全县人民积极参加编修新《南康县志》的决定”。原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刘维燧,离休后担任县志编纂委员会副主任,自始至终与大家一起参加编辑工作,还亲自执笔纂写政权、公安司法、劳动人事卷。赣南地质调查大队、县党史办、统计局、档案馆、图书馆等单位为我们提供了大量资料。县直机关单位和乡镇不仅为我们送来52部专志、简史和大事记(详见附录),还对县志初稿评审核实,召开座谈会、提出修改意见。
  新修县志在编纂过程中,得到省、地修志部门和方志专家的关怀、指导和县籍在外地工作的领导及各方面人士的关怀、支持。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副主任、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姚公骞、中国地方志协会理事、江西师范大学副教授许怀林,江西师范大学副教授黄长椿,赣南师范学院副教授郑材,省志编辑室主任朱祥清,地区志编纂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办公室主任庄诗椿和肖国信、赖新棋、张声濂等地志办同志为我们认真审阅志稿,提出宝贵修改意见。县藉革命老前辈罗贵波怀着深厚的爱乡之情为县志题词。许多在外地工作的县藉同志热情为我们提供资料。
  省志编辑室编辑何明栋多次亲临或写信给予指导,在福建工作的画家朱基元赠书送画,给予我们大力支持和鼓励。
  新修《南康县志》的编纂成功,也是全体修志人员集体辛勤劳动的硕果。除本志已列名的人员外,还有提供大量资料的部门、乡镇专志人员和资料员。他们以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不为名利、不畏寒署、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呕心沥血、尽心尽力为县志编纂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
  值此志成之时,仅向曾给我们关怀、鼓励、支持、帮助的领导、专家、学者、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谢! 新修《南康县志》虽“数经琢磨已成器”,但由于我们水平有限,经验不足,加上年月长久资料不全,错误之处难免,恳请方志专家、学者、修志同仁和读者鉴谅并补正,以便在续修县志时纠谬补阙,不胜盼望之至。
  南康县志办公室 1990年12月 《南康县志》编纂委员会主任委员罗文林副主任委员赵美询刘维燧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列): 文开金文开惠朱由国朱贤平张丰林奚全生黄万慧黄庆池谢南宝董梅玉顾问姚公骞刘勉玉许怀林办公室主任文开金副主任朱由国 《南康县志》编辑人员总编辑文开金朱由国编辑(按姓氏笔画排列): 刘民宏刘通堂刘维燧陈明德欧阳介梁健黄学盛黎冠云黎德议工作人员陈晓莲卢峰林编辑分工文开金总纂,概述、编后记。 朱由国总纂,风俗习惯、方言、谣谚、宗教卷。 刘民宏教育、科技、体育、医药卫生卷。 刘通堂文化卷。 刘维燧公安司法、劳动人事卷,政权卷第一、三章。 陈明德人物卷。 欧阳介大事记、建置沿革、人口民族、城乡建设卷,自然地理卷第一、三、四、五、六章,附录一、二、三。 梁健国民经济、商业、粮油卷,自然地理卷第二章,附录五,绘地图。 黄学盛政党、群团、民政、军事、水利卷,政权卷第二、四章。
  黎冠云农业、林业、养殖业、交通邮电、土特产品卷,人口民族卷第四章、附录四。
  黎德议工业、财政税务、金融保险卷。
  尹英希赖华龙等摄影审定单位江西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赣州地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中共南康县委员会南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南康县人民政府中共南康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南康县委员会南康县人民武装部中共南康县保密委员会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南康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南康縣志首列序言、凡例、概述、大事记;末排编后记、编纂机构、人员及审定单位;中间正文采用卷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共分34卷,161章,522节,多系横排门类,纵贯古今。根据1990年6月在庐山召开的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政治部类突破横排竖写的体例,采用历史分期的方法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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