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南康縣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2744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婚嫁 |
分类号: | K892.22 |
页数: | 3 |
摘要: | 解放前,男婚女嫁,双方没有自由,都是媒妁之言,父母包办,多数入洞房前未见过面。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男女相互交赠鞋样,示婚事已定;④纳征,又叫纳币,俗叫行聘、下茶。若同年,并请期。娶日,男家请倩郎运嫁妆、扛彩旗抬花轿到女家迎娶。头天晚上,女父母到祠堂或众厅行告祖仪,还设筵席于内堂,命女于首座,并请亲戚或族中处女四人左右列席作陪,母酙酒,父执杯,给女儿喝告别酒,女拜受,父母退。古礼中,在嫁之日,父母唤女于内堂,教女到婆家后如何待人处事,孝敬公婆、侍奉丈夫等。归亲后,要行拜天地、拜祖、拜父母、夫妇交拜礼,入洞房后行合卺礼。 |
关键词: | 婚姻 风俗习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