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南康縣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2561 |
颗粒名称: | 第五章 金银管理 |
分类号: | F830 |
页数: | 2 |
摘要: | 解放初期,开展货币斗争,取缔金银黑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携带金饰1两、银饰4两以上兑现钞者,需持有区以上人民政府证明,由县人民银行收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收购金银。1961年规定,私人金银只可储存,不准私相买卖,不准代替货币计价、流通。金银饰业只准接受来料加工,不准自行收购加工出售。1966年“文化大革命”破“四旧”,由县人民银行凭户口收兑金银。城镇贫民和农村贫下中农付给现金,其他人员采取专户储存。当年代管黄金49.90两、白银1490两、银元4010枚、银毫3397枚,以后按政策处理。1973—1979年收兑黄金6.51两、白银1372两、银元5212枚。[=此处为表格=] 单位:元注:1.表内是银元每枚,其他每克的价格。 |
关键词: | 金银管理 金融组织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