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南康縣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2559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农业贷款 |
分类号: | F830.58 |
页数: | 1 |
摘要: | 民国时期,县内未设立银行机构之前,中国银行赣县分行在县内设贷区,发放农业贷款。26年,县合作金库发放蔗农种子、肥料和生活贷款914元(法币)。28年蔗糖合作贷款71.8万元。36年,中国农民银行唐江分理处发放农民生产、生活和水利贷款5864.9万元。解放初期,为解决农民农副业生产资金困难,摆脱高利贷剥削,县人民银行于1949年10月发放贷款2.04万元。1950年贷放稻谷48.63万斤,折合人民币5.22万元,购买耕牛115头、肥料52万斤、修建水利工程13座。为了对农民进行经济补偿,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1954年冬,豁免个体农民贷款146418万元,利息1607万元。另外,还豁免代理财政委托放款15万元。 |
关键词: | 农业贷款 农村信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