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南康縣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2558 |
颗粒名称: | 第四章 贷款 |
分类号: | F810 |
页数: | 4 |
摘要: | 民国时期,县内未设立银行机构之前,中国银行赣县分行在县内设贷区,发放农业贷款。26年,县合作金库发放蔗农种子、肥料和生活贷款914元(法币)。28年蔗糖合作贷款71.8万元。36年,中国农民银行唐江分理处发放农民生产、生活和水利贷款5864.9万元。解放初期,为解决农民农副业生产资金困难,摆脱高利贷剥削,县人民银行于1949年10月发放贷款2.04万元。1950年贷放稻谷48.63万斤,折合人民币5.22万元,购买耕牛115头、肥料52万斤、修建水利工程13座。1952—1953年发放农业贷款110万元,比1950—1951年发放的农业贷款增加了4倍。31年,月平均贷款余额50万元。 |
关键词: | 贷款转贷回收本金收入 债务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