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南康縣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2543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农业税 |
分类号: | F8 |
页数: | 2 |
摘要: | 清代农业税旧时称田赋。清以前按田地山塘面积计征赋额。清康熙四十五年,全县成熟田地山塘495425亩,征银21698两,秋粮13448.9石。雍正五年,丁口银摊入地粮(田赋)内,每男丁编银1钱8分8厘7毫5丝8忽8微8纤,每女口编银4厘4毫3丝2忽9微8纤,共征银26676.93两,遇闰加银252.03两。民国初期田赋沿清制征收。民国3年,田赋征收改银两为银元,每两征银2元2角,附加税3角,手续费7分。7年开始带征各种苛捐杂税。30年,田赋改收货币为稻谷,称“征实”。每元征实谷1斗5升,征购谷3斗5升。解放以来,农业税执行低税方针和稳定负担、依法减免的政策,农业税逐年减少,税率逐年降低。1985年实征农业税1329万斤,比1949年下降57.82%。 |
关键词: | 农业税 税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