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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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康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254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农业税
分类号: F8
页数: 2
摘要: 清代农业税旧时称田赋。清以前按田地山塘面积计征赋额。清康熙四十五年,全县成熟田地山塘495425亩,征银21698两,秋粮13448.9石。雍正五年,丁口银摊入地粮(田赋)内,每男丁编银1钱8分8厘7毫5丝8忽8微8纤,每女口编银4厘4毫3丝2忽9微8纤,共征银26676.93两,遇闰加银252.03两。民国初期田赋沿清制征收。民国3年,田赋征收改银两为银元,每两征银2元2角,附加税3角,手续费7分。7年开始带征各种苛捐杂税。30年,田赋改收货币为稻谷,称“征实”。每元征实谷1斗5升,征购谷3斗5升。解放以来,农业税执行低税方针和稳定负担、依法减免的政策,农业税逐年减少,税率逐年降低。1985年实征农业税1329万斤,比1949年下降57.82%。
关键词: 农业税 税种

内容

清代农业税旧时称田赋。清以前按田地山塘面积计征赋额。清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全县成熟田地山塘495425亩,征银21698两,秋粮13448.9石。雍正五年(1727年),丁口银摊入地粮(田赋)内,每男丁编银1钱8分8厘7毫5丝8忽8微8纤,每女口编银4厘4毫3丝2忽9微8纤,共征银26676.93两,遇闰加银252.03两。
  民国初期田赋沿清制征收。民国3年(1914年),田赋征收改银两为银元,每两征银2元2角,附加税3角,手续费7分。7年开始带征各种苛捐杂税。
  30年,田赋改收货币为稻谷,称“征实”。每元征实谷1斗5升,征购谷3斗5升。征购谷每市石价65元(法币),4成付现金,6成发粮食实物库券,次年起分年抵缴征实田赋。
  32年,“征购”改“征借”,征借的粮食,不付款,也不发粮食实物库券,以入库之串票为凭,分5年抵缴征实田赋。
  33年,田赋征额每元征实谷2市斗,征借谷3市斗,带征(田赋附加)县公粮谷1斗6升,合计每元应征稻谷6斗6市升,征借谷不发库券款,自38年起分5年偿还。
  [=此处为表格(民国35—37年(1946—1948年)田赋征收表21-8)=] 解放后田赋改称农业税,俗称公粮。1949年按田亩肥瘠计征到户,全县秋征任务3200万斤,实际完成3151万斤,占任务数的99%。
  1950—1952年,开展查田定产,以户为单位,按人平粮食产量为等级,人平粮食稻谷150斤为起征点,按累进税制计征农业税。
  1953年11月,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农业税仍按累进制计征到户,统一列入统购计划之内,由农户向粮食部门缴交稻谷。农村组织高级合作社后,农业税由生产队集体交纳。
  1958年,国家颁布农业税条例,废除累进税制,改行比例税制,评定常年产量,依率计征。
  1960年,为减轻农民负担,贯彻“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合理负担,鼓励生产”的政策,对农业税调减税率,由原平均税率14.54%%调整为10.87%。1960年全县共征农业税稻谷2210万斤,比调减税率前的1959年减少443万斤,减轻16.76%。
  1979年,农业税实行起征点政策,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平口粮400斤、人平收入40元为起征点,是年全县起征点减免稻谷443.6万斤,折款51.24万元。1980年,继续执行起征点政策,起征点由人平收入40元提升为50元,龙回、三益、浮石革命老根据地农业税起征点的口粮标准由人平400斤提升为450斤。是年全县起征点减免稻谷600万斤,折款69.30万元。
  1985年,农业税征收现金,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超购价折款计征。
  解放以来,农业税执行低税方针和稳定负担、依法减免的政策,农业税逐年减少,税率逐年降低。1985年实征农业税1329万斤,比1949年下降57.82%。农业税占粮食总产的比例(即农业税率)由1952年的14.84%降为1985年的11.47%。1985年三益、浮石、东山、镜坝、赤土、横寨6个老区特困乡核减农业税稻谷208万斤。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南康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南康縣志首列序言、凡例、概述、大事记;末排编后记、编纂机构、人员及审定单位;中间正文采用卷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共分34卷,161章,522节,多系横排门类,纵贯古今。根据1990年6月在庐山召开的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政治部类突破横排竖写的体例,采用历史分期的方法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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