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南康縣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2542 |
颗粒名称: | 第三章 税务 |
分类号: | F810.42 |
页数: | 7 |
摘要: | 农业税清代农业税旧时称田赋。清以前按田地山塘面积计征赋额。清康熙四十五年,全县成熟田地山塘495425亩,征银21698两,秋粮13448.9石。雍正五年,丁口银摊入地粮(田赋)内,每男丁编银1钱8分8厘7毫5丝8忽8微8纤,每女口编银4厘4毫3丝2忽9微8纤,共征银26676.93两,遇闰加银252.03两。民国初期田赋沿清制征收。7年开始带征各种苛捐杂税。30年,田赋改收货币为稻谷,称“征实”。每元征实谷1斗5升,征购谷3斗5升。是年全县起征点减免稻谷600万斤,折款69.30万元。解放以来,农业税执行低税方针和稳定负担、依法减免的政策,农业税逐年减少,税率逐年降低。使用牌照税凡使用车船,不论自用或营业,须申请领取牌照纳税。 |
关键词: | 税收 工商税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