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收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南康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254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收入
分类号: F113.8
页数: 2
摘要: 明、清时期财政收入依靠田赋、杂税,以田赋为主。明洪武二十四年,按田地山塘面积计征夏粮税,小麦折米81石5斗5升6合,秋粮米18028石9斗1升2合3勺。万历三十年,夏税米75石7斗4升9合8勺,官民米15201石9斗4升4合1抄1撮。闰年加钞189锭3贯366文。民国时期财政收入以田赋附加、地方税捐为主要来源,其占全县岁入预算的比重:23年度为94.49%;25年、28年度分别为90.24%、70.41%。民国30年后,受战局影响,县财政收入减少,依靠上级补助,并增设“地方捐献与赠与收入”科目,以捐献为名,强行摊派各种苛捐杂税,以弥补财政收入之不足。地方捐献与赠予收入,34年为500000元(法币),35年比上年增加1倍。
关键词: 收入政策 国民收入

内容

明、清时期财政收入依靠田赋、杂税,以田赋为主。
  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按田地山塘面积计征夏粮税,小麦折米81石5斗5升6合,秋粮米18028石9斗1升2合3勺。万历三十年(1602年),夏税米75石7斗4升9合8勺,官民米15201石9斗4升4合1抄1撮。嘉靖年间,以银钱计算,商税4146锭800文、门摊210锭440文、契税86锭320文、茶课40锭3贯420文、鱼课44锭1贯40文、酒课164锭2贯640文。闰年加钞189锭3贯366文。
  清代,田赋按丁口、田地计征,粮米折银缴纳,每石折银1.786两。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全县成熟田地山塘495425亩,征银21698两。雍正五年(1727年),丁口银摊入地粮内,丁地、税课共征银26676两9钱2分5厘,闰年加银252两3分。
  民国时期财政收入以田赋附加、地方税捐为主要来源,其占全县岁入预算的比重:23年度(1934年)为94.49%;25年、28年度分别为90.24%、70.41%。民国30年后,受战局影响,县财政收入减少,依靠上级补助,并增设“地方捐献与赠与收入”科目,以捐献为名,强行摊派各种苛捐杂税,以弥补财政收入之不足。30年、35年县财政补助收入分别占岁入预算的36.60%和42.05%%。地方捐献与赠予收入,34年为500000元(法币),35年比上年增加1倍。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南康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南康縣志首列序言、凡例、概述、大事记;末排编后记、编纂机构、人员及审定单位;中间正文采用卷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共分34卷,161章,522节,多系横排门类,纵贯古今。根据1990年6月在庐山召开的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政治部类突破横排竖写的体例,采用历史分期的方法记述。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