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南康縣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2540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收入 |
分类号: | F113.8 |
页数: | 2 |
摘要: | 明、清时期财政收入依靠田赋、杂税,以田赋为主。明洪武二十四年,按田地山塘面积计征夏粮税,小麦折米81石5斗5升6合,秋粮米18028石9斗1升2合3勺。万历三十年,夏税米75石7斗4升9合8勺,官民米15201石9斗4升4合1抄1撮。闰年加钞189锭3贯366文。民国时期财政收入以田赋附加、地方税捐为主要来源,其占全县岁入预算的比重:23年度为94.49%;25年、28年度分别为90.24%、70.41%。民国30年后,受战局影响,县财政收入减少,依靠上级补助,并增设“地方捐献与赠与收入”科目,以捐献为名,强行摊派各种苛捐杂税,以弥补财政收入之不足。地方捐献与赠予收入,34年为500000元(法币),35年比上年增加1倍。 |
关键词: | 收入政策 国民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