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一 财政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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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康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2535
颗粒名称: 卷二十一 财政税务
分类号: F810
页数: 14
摘要: 民国元年县公署设财政课,2年改为财政科,24—35年改为第二科,36年复称财政科,38年又称第二科。1949年8月南康解放,县人民政府设财粮科,10月分为财政科和粮食科。1958年7月与县税务局、保险公司合并,仍称财政局。1961年2月第2次与县税务局合并,称县财政税务局。1969年7月第3次与县税务局合并成立县财税管理处。1972年9月税务分开,仍称财政金融局。民国时期分设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31年,直接税与货物税机构分开,分别设南康查征所和南康办事处。同年,县政府经征处改称县税捐征收处,下设唐江、潭口、凤岗、横市4个分处。
关键词: 财政理论 财政建设

内容

民国元年(1912年)县公署设财政课,2年改为财政科,24—35年改为第二科,36年复称财政科,38年又称第二科。
  1949年8月南康解放,县人民政府设财粮科,10月分为财政科和粮食科。1956年6月财政科改为财政局。1958年7月与县税务局、保险公司合并,仍称财政局。1959年9月税务分开。1961年2月第2次与县税务局合并,称县财政税务局。10月税务分开,复称财政局。1969年7月第3次与县税务局合并成立县财税管理处。1970年12月又与县人民银行合并成立县财政金融局。1972年9月税务分开,仍称财政金融局。1976年元月银行分开,复称县财政局至今。
  第二节税务机构清以前县城设有税课司,在甘竹(今浮石乡)、湖头(今三江乡)、潭口设有税课局。
  民国时期分设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民国30年(1941年)设湘赣区赣南分区税务管理局南康办事处,5月改称江西区税务局赣县分局南康办公处。31年,直接税与货物税机构分开,分别设南康查征所和南康办事处。同年,县政府设经征处。32年,省货物税局与直接税局合并,设南康查征所和唐江查征所。34年,直、货两税机构分开,设货物税南康办公处和直接税南康查征所。38年,直、货两税机构合并改称国税局,设南康稽征所。同年,县政府经征处改称县税捐征收处,下设唐江、潭口、凤岗、横市4个分处。
  解放后于1949年8月建立南康县人民政府税务局,下设唐江、潭口、横市、凤岗4个税务所。1958年7月与县财政局合并,1959年9月分开,恢复县税务局。1961年2月又与县财政局合并,称南康县财政税务局。同年10月财政分开,又恢复县税务局。1969年7月与县财政局第3次合并,成立南康县财税管理处。1970年12月县财税处与县人民银行合并,成立县财政金融局。1972年9月恢复县税务局。1985年辖唐江税务分局1个、基层税务所16个,内设秘书、人监、税政、会统4个职能股。
  第二章财政第一节体制清末县财政实行统收统支、尽收尽解。
  民国 20年(1931年)县财政由省统收统支,地方收入全部交省金库,所需经费由省金库拨付。民国25年起,县财政除普通岁入、岁出预算外,还有非常岁入、岁出预算,增加各种附加和战时特别预备金、自卫特捐等。
  解放后 1949—1951年,实行统收统支制,一切收入统一上交中央,地方所需开支,由国家统一核拨。
  1952年,实行中央、大区、省(市)三级财政管理体制,县纳入省级财政内。
  1953年,开始建立县级财政,实行中央、省、县三级管理体制。
  1953年至1959年,实行按收入“分类分成划分收支”的管理办法。
  1960年至1979年,先后实行“按预算内收入总额分成、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一年一定”。
  1980年至1984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财政制度:工商税收81.50%上缴,18.50%留县;其他各项税收收入全部留县;县办工交企业收入40%列入预算内,60%划转预算外作县机动财力。
  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办法:财政收入总额77%上缴,23%留县;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维护和建设城市的专款;工商税超收部份55%上缴,45%留县;卷烟、酒税比上年增长部份40%上缴,60%留县;粮食实行“三七”比例价,农业税增收部份全部上缴;将原属中央收入的银行、保险的税收全部留县;将原县办工交企业利润留成60%部份,由预算外划入预算内。
  第二节收入明、清时期财政收入依靠田赋、杂税,以田赋为主。
  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按田地山塘面积计征夏粮税,小麦折米81石5斗5升6合,秋粮米18028石9斗1升2合3勺。万历三十年(1602年),夏税米75石7斗4升9合8勺,官民米15201石9斗4升4合1抄1撮。嘉靖年间,以银钱计算,商税4146锭800文、门摊210锭440文、契税86锭320文、茶课40锭3贯420文、鱼课44锭1贯40文、酒课164锭2贯640文。闰年加钞189锭3贯366文。
  清代,田赋按丁口、田地计征,粮米折银缴纳,每石折银1.786两。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全县成熟田地山塘495425亩,征银21698两。雍正五年(1727年),丁口银摊入地粮内,丁地、税课共征银26676两9钱2分5厘,闰年加银252两3分。
  民国时期财政收入以田赋附加、地方税捐为主要来源,其占全县岁入预算的比重:23年度(1934年)为94.49%;25年、28年度分别为90.24%、70.41%。民国30年后,受战局影响,县财政收入减少,依靠上级补助,并增设“地方捐献与赠与收入”科目,以捐献为名,强行摊派各种苛捐杂税,以弥补财政收入之不足。30年、35年县财政补助收入分别占岁入预算的36.60%和42.05%%。地方捐献与赠予收入,34年为500000元(法币),35年比上年增加1倍。
  [=此处为表格(民国时期部份年份岁入预算表21-1)=] 金额单位:元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民国30—32年度岁入预算表21-2)=] 金额单位:元解放后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广开财源,积极组织财政收入,分为预算内和预算外两部分。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工商税、农业税、企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1950年财政收入314.00万元,自江西第一糖厂和赣南卷烟厂先后投产后,财政收入大幅度增长。1970年,财政收入突破1000万元,1972年起超过2000万元,1985年达5116.70万元。
  解放36年来,除1976、1984、1985年财政出现赤字外,其他年份收支平衡或略有节余。1950—1985年,全县财政收入总额54036.65万元,其中:工商税占86.95%,农业税占9.75%,企业利润占3.69%。上缴国家财政41082.44万元,占全县收入总额的68.38%。为国家积累了大量资金。
  1954年开始建立预算外财政收入,其主要来源是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和其他收入。1979年,县办工交企业利润留成60%部分,列入预算外收入。
  第三节支出清末各衙门、驿站、驿传经费支出:知县项下563.6两,其中:俸银45两,门子、皂隶、民壮、轿伞扇夫、库子、斗级共59名工食银518.6两。县典史项下67.52两,其中:俸银31.52两,门子、皂隶、马夫共6名工食银36两。县儒学项下教谕、训导、斋夫、门斗共7名工食银130.4两。潭口、相安巡检项下87.04两,其中:俸银63.04两,皂隶4名工食银24两。驿站项下递夫、马夫工食银和差马工料银430.4两,遇润加银3.965两。会试之年,会试举人每名水手银17两。驿传走递夫、马夫、铺司兵共129名工食银和差马草料银2244.8两。
  民国时期财政支出主要用于行政经费、文教费、保安费。支出项目有:自治费、公安费、财务费、教育费、建设费、救恤费、卫生费、杂支费等,另有战时特别预备金、壮丁常备队经费、人民自卫队经费、民众组训费、交通费、防空费、抗敌宣传费等非常支出项目。
  [=此处为表格(民国时期几个年份财政岁出预算(一) 表21-3)=] 单位:元 [=此处为表格(民国时期几个年份财政岁出预算(二) 表21-4)=] 单位:元解放后根据统筹兼顾、全面安排、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合理安排财政支出,分预算内和预算外两部份。
  预算内支出项目有经济建设、文教卫生、抚恤救济、行政经费及其他支出。1964年和1968年后,分别增加城镇人口下乡安置费和下放干部经费支出。
  1950—1985年,全县财政支出总额为17585.48万元(不含预算外),工业支出占4.39%,农业支出占16.21%,文教卫生支出占45.86%%,抚恤救济支出7.61%,城镇人口、干部下放经费支出占3.21%,行政经费支出占20.01%,其他支出占2.71%。
  1954—1985年,预算外财政支出总额1238.50万元,其中:工业支出317.50万元,占25.64%,农业支出32.89万元,占2.65%,文教卫生支出220.7万元,占17.82%,城市公用事业支出239.65万元,占19.35%,交通事业支出263.13万元,占21.24%,其他支出164.63万元,占13.30%。
  1950—1985年,财政收支相抵滚存结余1304.99万元,其中净结余532.00万元,平均每年净结余14.78万元。
  [=此处为表格(1950—1985年财政收入表21-5)=] 单位:万元注:“一五”、“二五”……时期,即国民经济建设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国民经济建设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 [=此处为表格页(1950—1985年财政支出表21-6)=] 单位:万元 [=此处为表格页(1950—1985年财政预算内收支决算对照表21-7)=] 单位:万元第三章税务第一节农业税清代农业税旧时称田赋。清以前按田地山塘面积计征赋额。清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全县成熟田地山塘495425亩,征银21698两,秋粮13448.9石。雍正五年(1727年),丁口银摊入地粮(田赋)内,每男丁编银1钱8分8厘7毫5丝8忽8微8纤,每女口编银4厘4毫3丝2忽9微8纤,共征银26676.93两,遇闰加银252.03两。
  民国初期田赋沿清制征收。民国3年(1914年),田赋征收改银两为银元,每两征银2元2角,附加税3角,手续费7分。7年开始带征各种苛捐杂税。
  30年,田赋改收货币为稻谷,称“征实”。每元征实谷1斗5升,征购谷3斗5升。征购谷每市石价65元(法币),4成付现金,6成发粮食实物库券,次年起分年抵缴征实田赋。
  32年,“征购”改“征借”,征借的粮食,不付款,也不发粮食实物库券,以入库之串票为凭,分5年抵缴征实田赋。
  33年,田赋征额每元征实谷2市斗,征借谷3市斗,带征(田赋附加)县公粮谷1斗6升,合计每元应征稻谷6斗6市升,征借谷不发库券款,自38年起分5年偿还。
  [=此处为表格(民国35—37年(1946—1948年)田赋征收表21-8)=] 解放后田赋改称农业税,俗称公粮。1949年按田亩肥瘠计征到户,全县秋征任务3200万斤,实际完成3151万斤,占任务数的99%。
  1950—1952年,开展查田定产,以户为单位,按人平粮食产量为等级,人平粮食稻谷150斤为起征点,按累进税制计征农业税。
  1953年11月,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农业税仍按累进制计征到户,统一列入统购计划之内,由农户向粮食部门缴交稻谷。农村组织高级合作社后,农业税由生产队集体交纳。
  1958年,国家颁布农业税条例,废除累进税制,改行比例税制,评定常年产量,依率计征。
  1960年,为减轻农民负担,贯彻“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合理负担,鼓励生产”的政策,对农业税调减税率,由原平均税率14.54%%调整为10.87%。1960年全县共征农业税稻谷2210万斤,比调减税率前的1959年减少443万斤,减轻16.76%。
  1979年,农业税实行起征点政策,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平口粮400斤、人平收入40元为起征点,是年全县起征点减免稻谷443.6万斤,折款51.24万元。1980年,继续执行起征点政策,起征点由人平收入40元提升为50元,龙回、三益、浮石革命老根据地农业税起征点的口粮标准由人平400斤提升为450斤。是年全县起征点减免稻谷600万斤,折款69.30万元。
  1985年,农业税征收现金,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超购价折款计征。
  解放以来,农业税执行低税方针和稳定负担、依法减免的政策,农业税逐年减少,税率逐年降低。1985年实征农业税1329万斤,比1949年下降57.82%。农业税占粮食总产的比例(即农业税率)由1952年的14.84%降为1985年的11.47%。1985年三益、浮石、东山、镜坝、赤土、横寨6个老区特困乡核减农业税稻谷208万斤。
  第二节工商税一、清代顺治年间(1644—1661年)创设当税、牙税、契税等。其余税种沿用明制。主要税种有: 当税即当铺营业税。清顺治五年,制定当铺税例,当铺每年课银5两。康熙三年(1664年),当铺征税按等级每年征银2.5两至5两。雍正六年(1728年),制发当帖纳帖捐,每年纳税由5两增至10两,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高达50两。
  牙税凡代客买卖货物抽取费用之商(行)号,领发行帖,谓之牙帖。每年换发一次,按牙行资本额或营业额征收。
  契税也称田房契税,买卖典押土地房屋向政府申报登记应纳的税。清顺治四年规定,买卖土地房屋,由买主依买卖价格每两纳税银3分。乾隆十四年(1749年)制定契税法,提高税率,买卖契为9%,典契为4.5%。宣统三年(1911年),买卖契为9%,典契为6%。凡纳税契据,加盖官印,称为红契,未盖官印为白契。
  茶税清雍正年间(1723—1735年),每百斤茶纳税银1.2两至1.4两。
  土药税清光绪年间(1875—1908年),对鸦片产地课征土药税,每百斤征银43两。
  厘金税始于清咸丰初年。开始只对米、油、炭、布、杂项等征税,税率1%,即1厘。以后任意征收,税率由1%增到5%。
  常关税即通过关卡的货物税。分为衣物税、食物税、用物税、杂物税4项,税率5%。
  二、民国时期开征的工商税有12种: 烟酒税民国3年(1914年)实行贩卖烟酒特许税。16年,取消烟酒厘金税,由产地按20%的税率一次征收烟酒税。24年开征烟酒营业税,烟叶每百斤征4.15元(银元,下同),土烧酒每百斤征1.60元,水酒每百斤征0.50元。
  烟酒牌照税民国2年开征,按烟酒种类分等按年征收,甲等16元(银元,下同),乙等8元,丙等4元,丁等2元。24年,烟酒牌照税合并营业税征收,烟类甲等每季12元,乙等8元,丙等4元,丁等2元,戊等0.5元。酒类甲等每季8元,乙等4元,丙等2元,丁等0.5元。
  营业税民国24年开征营业税,税率为:京果海味南货业按营业额0.6%,洋货绸缎布匹及粮食杂货业0.4%,饭馆业0.2%。30年改按营业额3%,或以资本额4%征收。所征营业税70%解省,30%留县。
  营业牌照税民国33年,凡经营娱乐业、奢侈化妆装饰品业、迷信品业、玩具业、婚姻仪仗爆竹业、参茸燕桂银耳业、烟酒售卖业、饮食茶馆旅馆业、南味糖食菜品业、拍卖业、牙行业、典当业、理发浴室业等,均按营业资本额分等征收营业牌照税。
  矿税民国8年开征,钨砂每百斤征收4元,锡砂每百斤征收6元,锡饼每斤征收10元。
  屠宰税民国4年修订税率,课税牲畜限于猪牛羊,猪每头征3角,牛每头征1元,羊每头征2角。8年,政府禁止宰杀耕牛,课税只限猪、羊,猪每头征4角,羊每头征3角。32年,屠宰税改从价6%的税率计征,33年改为5%,38年为10%。
  印花税民国16年起,凡国民财产、物品权力转移的证据、照证、单折和应纳税货物,计分4类75种,均应贴印花。其税率:1元以上未满10元贴印花1分,10元以上未满100元贴印花2分,100元以上未满500元贴印花4分,500元以上未满1000元贴印花1角,1000元以上未满5000元贴印花2角,5000元以上未满1万元贴印花5角,1万元以上未满5万元贴印花1元,5万元以上贴印花1元5角。
  所得税民国35年开征,在年度利润500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按5—50‰税率计征,自50万元起,每增加10万元,税率递增5‰%。
  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民国35年,按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法,公司、商号、行栈、工厂或个人,资本额在2000元以上,其利得额超过资本额20%,除征所得税外,需加征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其税率:按利得额超过资本额20—200%以上,分别按其超过额计征10—60%。
  筵席税民国36年规定,凡菜肴每席价格达2万元得征筵席税,其税率:筵席价格在2万元以上不满5倍,税率不超过10%,5倍以上不超过20%。
  特产税民国37年12月开征,按税率3%(土布、土色布按5%)从价计征,由卖者出售产品时缴纳。
  使用牌照税凡使用车船,不论自用或营业,须申请领取牌照纳税。民国37年规定应纳税额:乘人小汽车每辆每年征税60万元,乘人大汽车每辆每年征税80万元,载货汽车每辆每年征税80万元,机器足踏车每辆每年征税40万元,人力驾驶车辆每辆每年征税5万元,人力驾驶船每只每年征税30万元。
  三、解放后 1.税制 1949年解放初期,废除国民党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在新税法未颁发前,沿用旧税法征收间接税(货物税)、直接税(包括工商营业税、临时商业税、摊贩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等)和地方税(包括屠宰税、筵席税、娱乐税、使用牌照税等)。
  1950年1月,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的税制,除农业税和关税外,全县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1年4月,从货物税中划出棉纱税目,开征棉纱统销税,10月开征土布货物税。
  1953年1月,工商税收制度第一次改革,开征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
  1957年,农业生产合作社自产的农、林、渔、牧产品,自用或在本社分配调剂的不纳税;对外销售的缴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对农业生产合作社附设的生产单位比照工商企业处理,对农村设立的店铺经营商业,征收营业税。
  1958年,工商税收制度第二次改革,试行工商统一税,把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对工农业产品实行二道环节纳税制。即工业产品在生产环节征一道税,商品零售环节征一道税;应税农产品在采购环节征一道税,零售环节再征一道税;取销批发环节的营业税。简化中间产品征税办法。
  1963年6月,开征集市交易税,应税产品为家畜(猪、羊)、肉类(鲜猪、羊、牛肉)、瓜果(西瓜、桔子、甘蔗)、土特产品(香菇、瓜子、莲子)和旧表、旧自行车。家畜、肉类于1964年6月停征集市交易税,其余品目于1966年全部停征。
  1973年1月,工商税收制度第三次改革,全面试行工商税,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合并后,对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工商税和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只对个人征收。对国营粮食部门所属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不再征税。
  1983年至1984年,工商税收制度第四次改革,实行国营企业利改税,使利税并存过渡到以税代利,把国家与企业的关系用税的形式固定下来。
  1983年4月,实行利改税第一步改革。全县33户大中型企业,上缴国家所得税,一律按固定比例55%上缴。以自然门店为单位,职工人数不超过20人,年利润额不超过3万元的国营小型商业企业,1983年全县22户上缴企业所得税185.65万元。
  1984年8月,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1985年对全县21户大中型企业、41户小型国营企业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180.83万元、国营企业调节税15.50万元。
  1984年10月,随着第二步利改税的实施,工商税制进行全面改革,将工商税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改革后的新工商税制,1985年全县开征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奖金税(包括国营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和集体企业奖金税)、建筑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11种。
  2.税种产品税主要产品及税率是:卷烟(甲—戊级)32—60%,粮白酒50%,配制酒30%,水酒38%,酒精10%,机制白糖22%,植物油8%,砖瓦10%,陶瓷5%,鞭炮30%,焚化品55%,烟叶38%,烟丝35%,水产品5%,生猪3%。
  增值税 1983年开征。是对部分产品如机器机械、农机器、轴承、西药成剂等产品新增加的价值额为课税依据。
  营业税 1984年10月,营业税列为单独税种。凡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公用事业、邮政电讯、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其他各种服务业,按3—10%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集体企业所得税对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的利润征收所得税。依据所得额,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纳税。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3年开始对国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其税率:大中型企业55%,小型企业按新8级超额累计税率计征,饮食服务业15%,商业批发企业、物资供销企业55%。
  国营企业调节税 1985年开始对国营大中型企业税后利润开征调节税,税率不固定,实行一户一个税率,由财政部门核定。
  奖金税国营企业从1984年、事业单位和集体企业从1985年开始对职工发放超限额奖金征收奖金税,税率分为3等:30%、100%、300%。
  建筑税 1983年10月1日开始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基本建设征收建筑税,按10%的税率计征。
  屠宰税凡宰杀猪、牛、羊牲畜,应缴纳屠宰税,其税率:1950年为10%,1953年改为13%,1957年3月1日起降为8%。1959年国营企业收购调拨的生猪,改由收购环节按10%税率征收。1965年10月1日起,屠宰环节的税率降为4%,全省统一按头定额3元征收。1973年,全面试行工商税,国营企业收购猪、牛的税率和屠宰环节的税率均为3%,征收的税款列工商税,不列屠宰税。1984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收购生猪税率仍为3%,税款列产品税;屠宰环节的税率仍为3%,税款列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屠宰的生猪,仍按头定额3元征收屠宰税。1985年起改按每头定额4元征收,特困乡减半。
  牲畜交易税解放后开征,向买方按5%征收耕牛交易税。1984年起,农民购买牲畜自用,凭乡政府证明,减半征收牲畜交易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开征。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其税率:省、地、市以上驻县单位按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额的7%;县属蓉江镇、唐江镇、潭口镇为5%;其他墟镇和农村为1%。
  3.税源税额县大宗税源,主要有烟、糖、酒税和营业税、所得税、屠宰税,砖瓦、粮食、生猪等税源次之。
  卷烟产品税 1970—1978年,每年征收税款1000万元左右,约占全县工商税收的60%。1980年后,每年征收税款2000多万元,占全县工商税收的70—75%。1985年卷烟税款达3455万元,占全县工商税收的74.1%,是县第一大税源。
  糖税县境历来盛产甘蔗,糖为重点税源之一。50年代初期,每年产原料糖100万斤左右,全县每年征收糖税30万元左右,约占全县工商税收的20%。1957年冬,江西第一糖厂建成,1968年产赤、白机制糖7308吨,征收糖税425.96万元,占全县工商税收的65.24%。1978年后,每年征收机制糖税款500万元左右,是县第二大税源。
  酒税 1951—1957年,全县每年征收酒税3—5万元,只占全县工商税收的2—3%。1958年后,酒税逐年增多,每年征收税款20—30万元,1983年达43万元,是县第三大税源。
  工商营业税是全县较大税源之一。解放初期,全县每年征收营业税款50—60万元。60年代每年征收70万元左右。70年代每年征收90—100万元。1985年全县营业税收入373万元,占全县工商税收的8%。
  工商所得税分布于全县各个墟镇,也是较大的税源之一。全县每年征收所得税30万元左右。由于基层供销社商业,两度并入国营企业,停征所得税,停征期间,每年税款只有10多万元。
  另外,税源较大的屠宰税、砖瓦、粮食、生猪等税源均分布于全县各墟镇,每年征收屠宰税10多万元。砖瓦税70年代前,每年征收3—5万元,70年代后,每年征收10—15万元。1963—1965年,粮食税每年收10多万元。生猪从1972年开征工商税,每年征收税款10多万元。
  解放以来,工商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上升。1950年工商税收入只占财政收入的18.79%。1952—1960年占40%以上。1962年起占70%以上。1970年起占80%以上。1978年起占90%以上。1985年占91.14%。
  第三节其他捐税民国时期,全县征收的苛捐杂税有数以百种以上。主要的有抗战自卫捐、自卫特捐、殷富捐、消防捐、卫生捐、流娼禁捐、局票捐、鸦片禁捐、戡乱经费、禁烟局补助费、生牛交易场巡查费、田赋附加(筑路费、斗佣金、保学谷、保安谷、地方税、保甲税、保安税、土地登记证图费、经征费、县乡员工薪津贴费、优待费等)、营业税附加(地方公益捐、自卫捐)、契税附加、菜牛附加等。民国19—26年(1930—1937年)田赋附税超过正税1倍至2倍。37年田赋附税占正税71%。
  解放后,废除一切苛捐杂税。农业税贯彻“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合理负担,鼓励生产”的轻税方针和稳定负担的政策。根据减免政策,对工商企业新产品试制、生产初期有困难和需要扶助的产品,分别给予减税免税照顾。
  [=此处为表格页(1950—1985年全县农业税征收情况表21-9)=] [=此处为表格页(1950—1985年工商税收入统计表21-10)=] 金额单位:万元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南康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南康縣志首列序言、凡例、概述、大事记;末排编后记、编纂机构、人员及审定单位;中间正文采用卷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共分34卷,161章,522节,多系横排门类,纵贯古今。根据1990年6月在庐山召开的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政治部类突破横排竖写的体例,采用历史分期的方法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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