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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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康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2525
颗粒名称: 经营
分类号: F324
页数: 1
摘要: 民国时期,加工米厂多是自购稻谷加工大米出售,或与农民兑换收取加工费和赚其副产品。解放后,粮食由国家统管,1950年至1953年,加工米厂实行委托加工包缴制,加工厂以副产品及余米为加工固定收入(利润),按以质定率,百斤稻谷交一机米70市斤,二机米68市斤,三机米66市斤。1954年,改为委托加工工缴制,粮食商业委托粮油加工企业进行加工的商品,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加工费。是年标准,百斤稻谷加工一机米0.……
关键词: 农业企业管理 农业技术

内容

民国时期,加工米厂多是自购稻谷加工大米出售,或与农民兑换收取加工费和赚其副产品。解放后,粮食由国家统管,1950年至1953年,加工米厂实行委托加工包缴制,加工厂以副产品及余米为加工固定收入(利润),按以质定率,百斤稻谷交一机米70市斤,二机米68市斤,三机米66市斤。1954年,改为委托加工工缴制,粮食商业委托粮油加工企业进行加工的商品,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加工费。是年标准,百斤稻谷加工一机米0.292元,二机米0.334元。1955年,改为百斤稻谷加工一机米0.315元,二机米0.3307元,三机米0.3599元。1961年,改为百斤稻谷加工三机米(标一)0.6275元,二机米(标二)0.4725元。此标准沿用到1984年止。1985年,实行价拨加工,粮食商业拨付粮油加工厂的原粮(稻谷),按统购价,采取送货制,作内部调出;收回加工成品(大米)和副产品,按统销价,实行取货制,作内部调入。调出调八的粮油及随货包装物的价格,按国家规定作价,委托银行收款划拨结算,其原(料)成(品)差价为加工米厂经营收入。全县粮油加工企业利润,1953年2.50万元,1956年2.67万元,1965年14.15万元,1978年21.55万元,1985年16.73万元。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南康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南康縣志首列序言、凡例、概述、大事记;末排编后记、编纂机构、人员及审定单位;中间正文采用卷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共分34卷,161章,522节,多系横排门类,纵贯古今。根据1990年6月在庐山召开的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政治部类突破横排竖写的体例,采用历史分期的方法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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