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积谷储备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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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康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251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积谷储备粮
分类号: TS210.4
页数: 2
摘要: 仓康谷数清乾隆年间,设有城乡义(社)仓48所,后合并为13所,分设县城、贤女埠、唐江钟屋村、湖头墟、十八塘、潭口街、横石井、明屋村、谭邦村、张屋村、王屋村、唐江卢屋村、石塘严屋村。积谷13005石5升4合3勺。民国23年,全县有积谷仓廒25所,积谷5429担。25年,有义仓14所26廒,分设佑朝太和里、凤岗公局、坪市钟屋村、坪市谭邦村、隆木瑞溪、隆木明屋村、巾石黄沙、大坪山塘、大坪奖吾、辛一桐模、辛一麻溪、辛一睦溪、辛一松江坝、麻双鹅坊。国家代储 1965年,国家粮食部门开始代生产队储粮业务。代储范围,凡农村基本核算单位的集体储备粮或必需周转的粮食,均可委托代储。
关键词: 粮食作物 禾谷类作物

内容

仓康谷数清乾隆年间,设有城乡义(社)仓48所,后合并为13所,分设县城、贤女埠、唐江钟屋村、湖头墟、十八塘、潭口街、横石井、明屋村、谭邦村、张屋村、王屋村、唐江卢屋村、石塘严屋村。积谷13005石5升4合3勺。民国23年(1934年),全县有积谷仓廒25所,积谷5429担。25年,有义仓14所26廒,分设佑朝太和里、凤岗公局、坪市钟屋村、坪市谭邦村、隆木瑞溪、隆木明屋村、巾石黄沙、大坪山塘、大坪奖吾、辛一桐模、辛一麻溪、辛一睦溪、辛一松江坝、麻双鹅坊。积谷2460石。
  筹集办法清代积谷筹集办法有4种,一是地方公款收买,秋买春卖,从中取利。二是春借贷,秋归还,收取利息谷。三是富户自愿捐纳。四是强制摊募或随赋摊募。民国25年4月,南康县政府规定筹集积谷办法,甲、地方公款购入;①原有积谷及关于积谷之款产;②公团存款;③移拨地方不急之经费;④县行政部份之罚款;⑤公产变卖之款项;⑥其他公款公产未经指明用途者。乙、派收:①田亩②人口,③殷实富户。
  二、储备粮社队自储解放后,人民政府本着储粮备荒防灾为人民,要求社(公社)、队(生产队)在完成征购任务,安排好社员口粮、种子、饲料及其他用粮后,多余的粮食储存起来,年年储一点,逐年增多的实行粮食储备。从1956年起,按生产队提取储备粮。1962年改按生产大队提留,生产大队完成粮食征购和留足“三留粮”外,多余的粮食全部作为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的三级储备粮,提留分配比例,生产队30%,生产大队50%,公社20%。储备粮由社队设仓自储。
  国家代储 1965年,国家粮食部门开始代生产队储粮业务。代储范围,凡农村基本核算单位的集体储备粮或必需周转的粮食,均可委托代储。代储形式,一是按国家统购牌价,储粮进出均通过钱粮直接兑现;二是只定储粮等级、数量,不作价,不付款,储满到期,按原定等级数量挑粮。代储费用,存粮单位(大队或生产队)取回粮食时,一次按代储粮食的统购价收取储粮总金额的1.5%保管手续费。是年,代储稻谷317万斤。1965—1980年,国家代生产队(大队)代储稻谷5489万斤。1981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粮食部门代生产队(大队)代储的粮食,经清理后全部退还存粮单位。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南康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南康縣志首列序言、凡例、概述、大事记;末排编后记、编纂机构、人员及审定单位;中间正文采用卷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共分34卷,161章,522节,多系横排门类,纵贯古今。根据1990年6月在庐山召开的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政治部类突破横排竖写的体例,采用历史分期的方法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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