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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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康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2506
颗粒名称: 第三章 销售
分类号: F304
页数: 8
摘要: 1953年11月,县人民政府对城镇人民和农村缺粮户实行粮油计划供应。按户核定人数,按月人平35市斤大米标准,以户发证,控制供应,是年统销贸易粮725.31万斤。但倒流城镇不参加生产劳动期间不予补助。补助用油各种补助用油分①节日补助。1955年,中秋、国庆,每人1两。1965年起,国庆、春节,每人每节2两。1985年,定量人口,春节除原规定补助标准外,每人增补1斤。②从事有毒有害,高空高温作业保健补助。④残废军人补助。⑥医院病员补助。⑦离休干部保健补助。1980年起,抗日战争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补助2斤;解放战争参加工作的,每
关键词: 农产品价格 粮价放开

内容

1953年11月,县人民政府对城镇人民和农村缺粮户实行粮油计划供应(简称统销)。
  一、城镇粮食统销居民口粮 1954年1月,县人民政府对蓉江、唐江两镇人民试行粮食计划供应。按户核定人数,按月人平35市斤大米标准,以户发证,控制供应,是年统销贸易粮725.31万斤。1955年1月,对全县城镇人口全部实行粮食计划供应。按年龄大小、劳动强弱、以人定量,分等核定,全县分7类24个等级标准:特重体力劳动者,一等55斤,二等52斤,三等49斤,四等46斤,人平50斤;重体力劳动者,一等44斤,二等42斤,三等39斤,四等36斤,人平40斤;轻体力劳动者,一等34斤,二等31斤,三等28斤,四等26斤,人平32斤;机关团体职工,一等29斤,二等27斤,三等25斤,人平28斤;大中学生,一等33斤,二等30斤,三等26斤,人平32斤;居民,一等26斤,二等24斤,三等22斤,人平25斤;十周岁以下儿童,6—9岁19斤,3—6岁13斤,3岁以下7斤。定量标准经几次调整,1985年人平定量标准分7类4个等级:特重体力劳动者50斤,重体力劳动者38.9斤,轻体力劳动者32.4斤,脑力劳动者28.8斤,大中学生33斤,10岁以上居民25.9斤,儿童7—9周岁22斤,3—6周岁13斤,3周岁以下7斤。实行以人定量,归户计算发证,超销不补、节约归己,凭证定点定量按月供应的办法。1955年,统销贸易粮795.92万斤,1956年,统销贸易粮984.42万斤,1965年,统销贸易粮996.44万斤,1978年,统销贸易粮1228.04万斤,1983年,统销贸易粮1853.44万斤,1985年,统销贸易粮2308万斤。
  行业用粮工商行业用粮主要有染织、饮料酒、纺织、制革、制纸盒、纸袋、医药等,由生产单位根据生产计划和耗粮定额,按季编造计划,由当地粮管所根据县下达的工业用粮指标内安排,发给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或凭供粮支拨单供应;饮食糕点业用粮,1959年以前,市场免票供应熟食和糕点,1960年起,市场供应熟食和糕点,均按实际耗粮数供应按规定标准收取粮票,国家对饮食行业实行垫粮铺底,凭粮票向粮管所购回粮食;副食酿造业用粮:副食主要是豆制品,如豆腐、粉丝等用的原料,实行按月(季)核定用粮(大豆或蚕碗豆)计划,均衡地供应副食加工生产单位原料;酿造主要是酱制品,其用粮由当地粮管所在县下达的用粮指标内安排。1983年,工商行业用粮,除国家计划供应外,允许在市场上自行采购议价粮食,实行平议兼营。1984年4月,国家停止了工商行业用粮的平价安排,实行议价和市场调节。1965年至1985年供应行业用贸易粮8168.88万斤,其中,工业用粮1165.37万斤,饮食业用粮1531.55万斤,糕点业用粮4060.44万斤,副食酿造业用粮1411.52万斤。
  [=此处为表格(解放后几个年份工商行业用粮表20—1)=] 品种:贸易粮单位:万斤饲料用粮 1954年开始供应饲料粮,供应范围有主管农业部门批准的种畜,如县畜牧场的公、母猪及奶牛,鱼种场的鱼种饲养,商业食品部门在途运输和存栏待宰生猪(1984年停供),公安部门警犬和临时来县表演和展览用的动物等。城镇饲料用粮实行分类、定量、定点凭证供应和县粮食主管部门审批开支拨单供应两种形式。1954—1985年共供应饲料贸易粮1338.93万斤。
  [=此处为表格(1954—1985年饲料粮供应表20—2)=] 品种:贸易粮单位:万斤补助用粮 1962年9月起,对城镇人口定量外补助粮食执行了以下规定:①县以上单位召开会议,每人每天补助大米2两(10两制、下同);②干部下乡、出差和学习,每人每天按1斤大米吃用,凡口粮不足1斤的,按实际外出天数、人数,凭单位证明,向当地粮食部门申请差额补助;③砍运竹木和航运扒沙民工,每人每天补助大米半斤;④定量人口产妇,每人补助糯米3斤,小产减半;⑤人口死亡,立即停止定量供应,为照顾亲属料理丧事,另按死者定量,补助半个月的粮食;⑥民兵护仓和机关保卫值班人员,凡超过晚间12点钟的,每人每晚补助大米2两;⑦邮电系统的电话、电报、电讯信件分拣封发等夜班人员,每人每晚补助大米2两;⑧退休军官、退休老干部、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带病回乡或患严重慢性病的复员军人的口粮补足大米30斤;⑨农村来的中学生,在校用膳时,可按同校同等定量吃食,除带足农村定量,不足部分由学校编造计划,经粮食部门核定后,给予差额补助。1973年,对下乡知识青年口粮规定,下放第一年每人每月定量大米40斤,从第2年起改吃农业粮后,如生产队每月不足36斤大米的,经群众评议,生产队审查,公社批准,由所在地粮管所补足差额。但倒流城镇不参加生产劳动期间不予补助。1983年后,由于粮价调整、市场开放,定量外粮食补助逐年减少。1962年至1985年共补助贸易粮457.33万斤。
  二、城镇食油统销居民口油 1953年11月,县人民政府对唐江、蓉江两镇居民试行食油计划供应,按年人平口油5斤标准,定点定量按月凭证供应,是年统销口油7.44万斤。1955年,对全县城镇居民实行食油统销,按每人每月8两(16两制)供应。1963年,油脂减产,衡器改革(改为10两制),对蓉江、唐江两镇居民每月人平供油2两,其余地区居民每人每月供油1.5两。1964年,采取补助办法,月人平补足3两。1977年,执行江西省规定,县城以下(含县城)每人每月3两,地直单位(江西第一制糖厂、赣南卷烟厂、赣南轴承厂)每人每月4两,是年统销口油13.41万斤。1978年统销口油15.84万斤,1985年统销口油27.52万斤。
  行业用油 1953年以前,工业、副食酿造、糕点、饮食等行业用油,在市场自行采购。1954年起,食油实行统购统销,各种用油统一由国家供应。由用油单位编造月(季)度用油计划,报县粮食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当地粮管所供应。1985年,控制食油供应范围和标准,规定饮食业用油,县城不超过3%,墟镇不超过2%,糕点用油不超过6%,工业用油以1983年粮食部门供油实际为标准,超过1983年供应数的部份按议价供应。
  补助用油各种补助用油分①节日补助。1953年,端午、中秋、国庆、春节,城镇人口每人1两(16两制)。1955年,中秋、国庆,每人1两。1965年起,国庆、春节,每人每节2两(10两制)。1982年,除原规定节日补助标准外,春节增补3两。1985年,定量人口,春节除原规定补助标准外,每人增补1斤。②从事有毒有害,高空高温作业保健补助。1963年起,每人每月补助5两。③高级脑力劳动者补助。1957年规定,在城镇居民定量基础上,每人每月增补12两(16两制),1961年,改为每人每月增供高于统销价格一倍的食油1斤。④残废军人补助。1976年,对二等乙级以上的残废军人,户口在城镇的,每人每月补足1斤;户口在农村的,全年分配食油不足12斤的,其差额部份由国家补助供应。⑤矽肺病人保健补助。1967年起,有医院证明的矽肺病人,每人每月补助5两。⑥医院病员补助。1956年起,对县以上医院住院病人,每人每月补助1斤。1963年,改为县办医院住院病人,按实住人数和天数计算,每人每月补助1斤。⑦离休干部保健补助。1980年起,抗日战争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补助2斤;解放战争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补助1斤。⑧其他补助,1953—1956年,对生育产妇,不论城乡,每人每次补助1斤;对婚丧喜庆,每户每次补助2斤,1957年,两种补助均取消。1965年至1985年共补助用油69万斤。
  [=此处为表格(表20—3 1965—1985年行业补助用油供应)=] 单位:万斤三、农村粮食统销 1954年7月,县人民政府对农村缺粮户实行统销。统销粮由县、区、乡逐级分配供粮指标,由乡政府民主评议到缺粮户,以户发购粮证明,分月安排,缺粮户在农历年关前可以持证明在全县各售粮点购粮,是年统销贸易粮3854.30万斤。1955年,农村实行粮食“三定”(定产、定购、定销)政策,对农村种粮缺粮队(户)或灾区农民的口粮不足部分和经济作物区农民的定量口粮,实行定销,两种定销均为平价供应。县人民政府确定按年人平缺粮时间超过20天,人平口粮450—490斤稻谷计算缺粮数,发农村缺粮供应证,分月定点供应到翌年7月15日,一年一定。是年定销贸易粮2019.69万斤。1957年,在粮食“三定”基础上,实行“以丰补歉”,对种粮队人口基本停止供应;对灾区人民口粮不足部分和经济作物区的定量口粮,坚持先吃自己粮,后吃国家粮,何时缺何时供,以户分月定量定点供应,是年定销贸易粮2081.42万斤。
  甘蔗产区定销 1963年,甘蔗集中产区实行甘蔗大包干和“以蔗代粮”口粮定销,按10斤甘蔗折合1斤稻谷计算,是年定销贸易粮1700万斤。1964年,对甘蔗集中产区的生产队(占耕地面积30%以上)定为经济作物队,实行定品种、定面积、定产量、定征购、定销售,保基本口粮的“五定一保”政策,年人平口粮不足360—380斤稻谷的生产队实行定销,是年定销贸易粮1859.03万斤。1968年,改为定面积、定产量、定征购、定口粮的“四定”政策,是年定销贸易粮1057.76万斤。1977年,执行定面积、定粮蔗产量、定交售任务、定基本口粮,超产奖、减产赔的“四定一奖赔”政策,年人平口粮不足420—480斤稻谷的生产队定销,是年定销贸易粮2487.25万斤。1978年定销贸易粮2622.77万斤。1982年,改为“以蔗换粮、粮蔗挂勾”政策,每交售1吨甘蔗,国家供应稻谷320斤,是年以蔗换贸易粮4789.65万斤。1983年2598.40万斤。1984年8235.27万斤。1985年4596.63万斤。
  油茶产区定销 1981年,对油茶集中产区生产队实行定销。从1977年至1979年,三年中按农业人口平均计算,其中有一年达到人平向国家交售茶油6斤和6斤以上的生产队,粮食定产后不能自给的,给予定销。1980年起,实行“三定一奖赔”(定粮食产量、定茶油交售任务、定基本口粮,人平超售一两茶油,增加定销稻谷三两,少交茶油一两,扣减定销稻谷二两),五年不变。是年定销贸易粮20.72万斤。1982年17.74万斤,1983年13.29万斤,1984年76.96万斤。
  增(补)销 1957年,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农村统购统销暂行办法”确定的缺粮队(户)因灾减产,按原定销指标供应,生活确实还有困难的,给予适当增加统销指标。例如1978年,因灾减产,对产粮区口粮水平不足365市斤稻谷的生产队给予增加补销,全县增加补销指标稻谷615万斤。
  退库返销 1957年,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农村统购统销暂行办法”中规定对余粮队在卖了前熟粮食,后熟(二季)粮食因灾减产,造成缺粮,口粮达不到最低标准的,分别给予减免、退库、返销处理。原则是先退议购,后退超购,再退征购,还不够的实行返销。1955年返销贸易粮2020万斤,1957年返销贸易粮2081万斤,1959年返销贸易粮3353万斤,1960年返销贸易粮2053万斤(其中赣州地区粮食局核回购过头贸易粮1750万斤),1961年返销贸易粮1508万斤,1962年返销贸易粮2002万斤,1965年返销贸易粮1364万斤,1955—1985年共返销贸易粮24085.04万斤。
  奖售粮供应 1961年开始对农副产品收购实行粮食奖售供应,奖售供应粮食的品种有茶叶、土纸、红花草种籽、红瓜子、出口板鸭及中药材等。1963年增加收购生猪奖售,按收购一头毛重110—119斤生猪,奖售稻谷20斤;毛重120—139斤生猪,奖售稻谷30斤;毛重140斤以上生猪,奖售稻谷40斤。1964年增加棕片、烤烟、松脂、生漆等收购品种。1980年增加小牛(1980年7月7日后出生)饲养1个月后,奖售稻谷100斤;交售一头肉(菜)牛(含病残牛),凭收购部门证明,按毛重每斤奖售稻谷半斤。1983年,取消收购菜牛(含残牛)、烤烟、土纸等的粮食奖售;生猪收购奖售粮实行“封顶”办法,即每头毛重120至200斤的生猪,按“斤毛半斤谷”标准奖售粮食,超过200斤以上的部分不予奖售粮食。1985年4月1日起,取消农副产品收购奖售粮食的规定。1961年至1985年共奖售供应贸易粮13630.53万斤。
  种籽粮供应 1955年县人民委员会规定,种籽是关系到农业扩大再生产的大事,粮食部门应配合农业部门做好生产队所缺种籽的供应工作。是年开始供应种籽粮。50年代供应早稻种籽1079万斤,晚稻种籽66万斤,小麦种籽6万斤,玉米种籽1.5万斤,蚕碗豆种籽13万斤,花生种籽8万斤。60年代供应早稻种籽1124万斤,晚稻种籽77万斤,小麦种籽35万斤,蚕碗豆种籽270万斤,花生种籽4.38万斤。70年代供应早稻种籽271万斤,蚕碗豆种籽25万斤。1977年后停止种籽粮供应。
  民工口粮补助供应 1962年,县人民委员会规定,对农业人口参加国家举办的水利、公路建筑和其他基本建设的民工(不含社、队举办的基本建设工程),要按生产队的留粮标准,带足本人的定量口粮,与施工单位规定的口粮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工程所在地的粮食部门给予补足。1985年4月1日起,对民工补助用粮,实行购销同价。60年代补助贸易粮117万斤,70年代补助贸易粮158万斤,80年代补助贸易粮7万斤。
  四、粮油票证粮、油票(卷) 解放后,县境内流通使用过的粮、油票(卷)有①全国通用粮票,1954年版,1955年10月使用,票额分1市两、2市两、5市两、1市斤、5市斤、10市斤6种(16两制),1966年1月废止;1965年版,1966年1月使用,票额分2市两、5市两、1市斤、3市斤、5市斤5种(10两制、下同);1966年版,1967年1月使用,票额分5市两、1市斤、3市斤、5市斤4种;1978年版,1979年1月使用,票额分2市两、5市两、1市斤、3市斤、5市斤5种。②军用供应粮票,1966年版,1967年7月使用,票额分50市斤、100市斤、500市斤、1000市斤4种,品种分粗粮、面粉、大米、马料4项;1982年版,1983年7月使用,票额分50市斤、100市斤、500市斤、1000市斤4种,品种分粗粮、面粉、大米3项。③军用价购粮票,1966年版,1967年7月使用,票额分50市斤、100市斤、500市斤、1000市斤4种;1982年版,1983年7月使用,票额分50市斤、100市斤、500市斤、1000市斤4种。④江西省地方粮票,1954年版,1955年1月使用,票额分1市两、2市两、5市两、1市斤、2市斤、5市斤6种(16两制),1972年底废止;1960年版,1961年1月使用,票额分1市两、3市两、5市两、1市斤、3市斤、5市斤6种(10两制、下同),1972年底废止;1961年版,1962年1月使用,票额分1市两、3市两、5市两、1市斤、3市斤、5市斤6种,1972年底废止;1962年版,1963年1月使用,票额分1市两、3市两、5市两、1市斤、3市斤、5市斤6种,1978年底废止;1965年版,1966年1月使用,票额分1市两、3市两、5市两、1市斤、3市斤、5市斤6种,1978年底废止;1966年版,1967年1月使用,票额分1市两、3市两、5市两、1市斤、3市斤、5市斤6种,1978年底废止;1968年版,1969年1月使用,,票额分1市两、3市两、5市两、1市斤、3市斤、5市斤6种,1978年底废止;1972年版,1973年1月使用,票额分1市两、2市两、4市两、1市斤、3市斤、5市斤6种(以上粮票均按1%带油);1978年版,1979年1月使用,票额分1市两、2市两、4市两、1市斤、3市斤、5市斤6种(1978年以后发行的粮票不带油);1982年版,1983年1月使用,票额分1市两、2市两、4市两、1市斤、3市斤、5市斤6种。⑤南康县粮、油票(卷),1956年10月发行县农村供应粮票,票额分1市斤、10市斤、50市斤、100市斤4种,1957年7月废止;1956年10月发行县周转粮票(谷票)。票额分1市斤、10市斤、50市斤、100市斤4种,1957年7月废止;1961年1月发行县地方餐卷,票额分1市两、2市两、3市两、5市两、1市斤5种,年底废止;1984年10月发行南康粮卷,票额分1市斤、3市斤、5市斤、10市斤、50市斤5种;1984年10月发行南康油卷、票额分1市两、3市两、1市斤3种,年底废止;1985年1月发行南康油卷,票额分1市两、3市两、1市斤3种,年底废止。
  供应、支拨证 1953年使用“粮食供应证”;1955年8月,使用“市镇居民粮油供应证”、“农村粮食定销供应证”、“市镇集体单位购粮证”、“工商行业粮油供应证”、“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市镇居民粮油供应转移证”、“县内与县外粮油支拨证”等。1965年对10人以上或口粮在500斤以上的均使用“粮食支拨证”。1984年4月,停止使用“江西省内农村流动人口支拨证”。1985年1月停止使用“省内城镇粮食支拨证”。
  第二节借、议销一、借销借销是国家对非定销生产队,因灾减产发生暂时生活困难,生产队之间互相调剂解决不了时,由粮食部门暂时给予借销一部分粮食,以解决生活困难。自1963年开始对农村粮食供应增加借销指标项目。借销对象:①抗灾不力、人为减产的队(户);②不积极参加集体生产,专搞投机贩卖的户;③无计划用粮,超消浪费户;④出卖了口粮的生产队(户)。借粮原则:①确实因自然灾害,经过努力,仍然减产很大,口粮较低,生活过不去的队;②人为灾害队里的积极劳动者;③“四属五保”户和人多劳少困难户;④农村粮食分配后的下放人员。借粮要求:①指标分配应合理,真正用在刀刃上:②区别忙闲,做到分月安排合理;③及时发证,全面落实,做到层层心中有底;④区、社掌握大队一级粮食安排,生产大队掌握各借粮户。借粮做法:粮食借出和收回,应通过买卖关系,按国家统购牌价结算,现钱现粮,不能赊欠,借销给缺粮队(户)的粮食,坚持春借秋还,不收利息,借谷还谷。收回的借粮,专项列帐,作为全县的“借销需用粮”,循环使上。1978年停止借销粮。
  二、议销粮油议销是国家将议价收购的粮油,再议价销售出去。1963年开始粮油议销。是年议销粮油(混合量)92万斤。1965年议销贸易粮366万斤,议销食油54万斤。1967年,受“文化大革命”影响,粮油议销当作资本主义经营被取消。1979年恢复粮油议销工作,1963年至1985年,共议销贸易粮6419万斤,食油762.95万斤;议(价)转平(价)贸易粮950万斤,议销外县贸易粮779万斤。
  [=此处为表格(1952—1985年粮食购销表20—4)=] 品种:贸易粮单位:万斤第三节粮油市场民国时期,县主要的粮油市场有唐江、蓉江、潭口、横市、龙回5个墟镇。
  1951年,成立中国粮食公司江西省公司南康粮店(1952年改称南康县粮食公司),负责粮油市场管理和粮油集市贸易。国营粮店逐日挂牌标价指导市场粮油交易,按购价略高于市场,销价低于市场的原则开展粮油贸易业务。墟日上市粮食的落市粮除粮食公司购销站收购外,还委托供销合作社代购代销业务,按购价付给2.5%手续费,购销差控制在3%以内。全县有14个代购代销点,24个粮食购销站。
  1953年11月,取消粮油市场自由交易,私营粮店(米厂)陆续并入国营粮食部门,市场上的粮食经济成份成为单一的国营粮食经济。
  1956年,粮食部门收回供销社系统代销食油业务(1952年收回粮食代销业务),粮油购销业务嗣后由国营粮食部门统一经营。在全县18个墟镇设立固定的粮油市场贸易交易所,还在横市、坪市、十八塘、唐江、龙回、潭口、麻双、隆木等8个墟镇设立逢墟临时粮油交易站,活跃粮油市场。
  1957年10月,执行国家“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有关规定”,全县关闭了粮油市场。
  1962年,粮油市场开始逐步恢复。1964年,全县有蓉江、唐江、潭口、凤岗、横市、龙回等19个墟镇的粮油主管部门开设粮油集市贸易营业门点。1964—1966年三年中经营粮油1035.91万斤。
  1967年,粮油贸易市场关闭。
  1978年,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开放粮油市场,全县21个粮油管理所开展粮油集市贸易业务。
  1985年,粮食系统在全县20个墟镇设立27个粮油集市贸易点,全年经营贸易粮油(混合量)1996.8万斤。
  附:重点粮油市场简介唐江镇是赣州、南康、上犹、崇义、遂川、万安等县的粮油贸易集中点,也是赣南重要的粮油市场。民国37年(1948年),唐江镇有万丰、集和、民生、穗丰、唐江军粮5家大米加工厂;有和兴祥、同兴利、卢祥和、万兴、合和祥、赖益生、钟吉昌、肖洪圣、卢圣济、永昌隆、卢赞浓、陈德兴、大有、正太和、卢义祥15家米店,以及广升行、利昌隆行、顺和行、恒升行、志和行、卢升店、聚和行、中孚行、泰来行、聚来行、中发行、同聚行等12家油行。唐江市场出售的粮油,主要来自本县隆木、大坪、坪市、横市、麻双、圩下、十八塘等乡以及上犹、遂川、万安等县。旺季每墟上市米谷800—1000担,食油400—500担。淡季每墟上市米谷300—500担,食油50担之多。米谷由客商及小贩转运潭口、南康、赣州等地销售。食油由油行及外地客商运往赣州、南康、大余等地,大宗食油则远销广东始兴、南雄、兴宁、韶关等地。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南康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南康縣志首列序言、凡例、概述、大事记;末排编后记、编纂机构、人员及审定单位;中间正文采用卷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共分34卷,161章,522节,多系横排门类,纵贯古今。根据1990年6月在庐山召开的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政治部类突破横排竖写的体例,采用历史分期的方法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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