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征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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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康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250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征收
分类号: F713.2
页数: 2
摘要: 民国29年,市场粮价猛涨,军需扩大,除原有田赋税外,再按田赋数额摊征部分购粮。按田亩计算,每亩摊购粮谷30市斤,购粮谷价格按每担12.50元(法币)结算,付给现金。全年购粮谷派额县仓3200担,乡仓6400担,共计9600担。31年,县赋额1元,折征购谷3斗5升,征实(田赋税)谷1斗5升,共计5斗。同时,赋额每元带征县公粮1斗6升,合计每赋元征购稻谷6斗6升。35年,全县征借稻谷27413石,县政府决定征借的粮食从民国40年起,分5年摊完。是年共借稻谷792.42万斤,柴469.56万斤,草208.92万斤。1985年,农业税征粮改为折征代金,起征点基数不变,折收代金按早谷“倒三七”比例收购价结算,由县财政部门按代购税款的3‰%付给粮食部门劳务费。
关键词: 征购 商品收购

内容

民国29年(1940年),市场粮价猛涨,军需扩大,除原有田赋税外,再按田赋数额摊征部分购粮。按田亩计算,每亩摊购粮谷30市斤,购粮谷价格按每担12.50元(法币)结算,付给现金。全年购粮谷派额县仓3200担,乡仓6400担,共计9600担。
  31年,县赋额1元,折征购谷3斗5升,征实(田赋税)谷1斗5升,共计5斗。征购谷四成付现款,六成发粮食入库卷,粮食入库卷自征购入库第2年算起,分年抵缴征实的田赋税。33年8月,县政府田粮处核定赋额每元摊征实(田赋税)谷2市斗,征借谷3市斗,不发粮食入库卷,也不付给现金,以粮食入库串票为凭,从次年起分5年偿还抵缴征实。同时,赋额每元带征县公粮1斗6升,合计每赋元征购稻谷6斗6升。
  35年,全县征借稻谷27413石,县政府决定征借的粮食从民国40年起,分5年摊完。37年,全县征借稻谷31640石,从民国41年起,分5年抵缴征实谷。
  解放后,1949年11月,人民政府废除旧的田赋制度,公粮(农业税)征收,由县人民政府下达任务,粮食部门负责征收入库和管理。为支援人民解放军南下,保证部队和政府工作人员的给养,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公粮未开征前,先行借粮,借粮数额分配到区、乡、村、允许纳粮户以金银、土产(棉布、麻、食油、红糖)、柴草等物资抵交借粮任务。是年共借稻谷792.42万斤,柴469.56万斤,草208.92万斤。借粮草支出:调给中原临时人民政府贸易粮89.58万斤,柴163.25万斤,草46.21万斤;调给江西省人民政府贸易粮103.67万斤,柴9.96万斤;调给人民解放军第48军贸易粮132.94万斤,柴129.01万斤,草23.06万斤。本年度秋征入库时,抵还借粮谷684万斤,占借粮总数的86.36%,余下借粮谷107万斤,于1950年征收时,全部抵缴清楚。
  1952年10月,县人民政府决定,公粮的征收管理与使用划归县财政部门经办,对于征收入库的公粮,仍由粮食部门保管,由粮食部门按国家牌价付给县财政部门价款,公粮实物遂变成商品粮,由粮食部门保管与处理销售。
  1985年,农业税征粮改为折征代金,起征点基数不变,折收代金按早谷“倒三七”比例收购价(30%原统购价、70%原超购价)结算,由县财政部门按代购税款的3‰%付给粮食部门劳务费。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南康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南康縣志首列序言、凡例、概述、大事记;末排编后记、编纂机构、人员及审定单位;中间正文采用卷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共分34卷,161章,522节,多系横排门类,纵贯古今。根据1990年6月在庐山召开的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政治部类突破横排竖写的体例,采用历史分期的方法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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