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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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康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2404
颗粒名称: 汇兑
分类号: F618
页数: 1
摘要: 初创于民国时期。1949年有汇兑业务量6500张,同年停办汇兑业务。1951年3月,人民银行委托邮局承办个人汇款,每笔汇款最高限额为300元。年末,县邮电局共开发汇票8500张,汇费收入1300元。1954年,汇兑资金管理向人民银行立专户存取,按月核帐,按季上划余款。10月,邮政汇兑实行凭证兑付。1955年9月停办定额汇票,改普通汇票。1956年,开发汇票1.17万张,收入1417元。1958年元……
关键词: 邮政业务 邮政汇兑

内容

初创于民国时期。1949年有汇兑业务量6500张,同年停办汇兑业务。1951年3月,人民银行委托邮局承办个人汇款,每笔汇款最高限额为300元。年末,县邮电局共开发汇票8500张,汇费收入1300元。1954年,汇兑资金管理向人民银行立专户存取,按月核帐,按季上划余款。10月,邮政汇兑实行凭证兑付。1955年9月停办定额汇票,改普通汇票。1956年,开发汇票1.17万张,收入1417元。1958年元月起,电报汇款业务扩大到分支机构,年末,县邮电局开发汇票1.50万张,收入2409元。1961年起,电报汇款收回县局办理,分支机构负责汇款电报投递和兑付。1965年开发汇票1.74万张,汇费收入3467元。1980年10月,取消每笔汇款最高限额300元的规定,可办理高额汇票。1982年恢复汇款限额,限定县局每张汇票不超过5000元,分支机构不超过500元。1985年开发汇票3.85万张,汇费收入1.56万元。兑付汇票13.6万张,为全省兑付汇票较多的县局之一。
  汇费,1951年恢复汇兑业务时为300元(新人民币)以下一律0.20元。电报汇款汇费,省外3.40元,省内2.30元,1958年改按汇款的1%收取,每张汇款不低于0.10元。电报汇款除照此收费外,每笔不论字数多少一律收电报费0.50元,汇款人如在汇款电报内加写附言的,按实际附言字数加收电报费(不收译费),以20字为限。1978年7月起,汇兑通知单每张收费0.10元。1981年7月起,恢复电报回执业务,回执费每张加收0.20元。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南康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南康縣志首列序言、凡例、概述、大事记;末排编后记、编纂机构、人员及审定单位;中间正文采用卷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共分34卷,161章,522节,多系横排门类,纵贯古今。根据1990年6月在庐山召开的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政治部类突破横排竖写的体例,采用历史分期的方法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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