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采伐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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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康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230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采伐
分类号: S752
页数: 2
摘要: 民国35年(1946年),全县林木采伐量653291千立方米,其中军工用材43291千立方米,交通用材170000千立方米,薪炭用材290000千立方米,其他用材150000千立方米。
关键词: 采伐 伐木

内容

民国35年(1946年),全县林木采伐量653291千立方米,其中军工用材43291千立方米,交通用材170000千立方米,薪炭用材290000千立方米,其他用材150000千立方米。
  解放后,1961年,县人民委员会《关于严禁滥伐森林,做好防火护林暂行办法》中规定:不论集体与个人的林木,采伐量均不得超过林木的当年生长量;采伐林木,不得破坏水土保持,应选留健壮母树,保护幼树,严禁砍伐胸径3市寸以下的用材林(杉、松、按);采伐毛竹,每亩一般应选留健壮母竹50—60株,并严禁立春至芒种期间进行采伐;必须做到采伐和更新并举,做到随采伐随更新,伐的少,种的多,活的多,坚决反对只砍伐不更新的做法。并规定交通沿线、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的森林;防风林、护堤林、护田林、疗养林、名胜古迹林、水土保持林、居民点绿化带的林木;各种母树林和留作天然下种更新的母树;油茶、油桐、乌桕、茶叶、果树、山苍子等特种经济林和樟树等不准砍伐。县内采伐林木,一直遵循这些原则。1978年开始,各林场对用材林进行间伐,至1985年,全县共间伐杉条木8761立方米,毛竹230515根。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南康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南康縣志首列序言、凡例、概述、大事记;末排编后记、编纂机构、人员及审定单位;中间正文采用卷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共分34卷,161章,522节,多系横排门类,纵贯古今。根据1990年6月在庐山召开的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政治部类突破横排竖写的体例,采用历史分期的方法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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