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森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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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康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2296
颗粒名称: 第四章 森林保护
分类号: S76
页数: 2
摘要: 解放前,私有山主和地方官绅,为确保自己的利益,对偷砍滥伐林木严加管理。民国30年(1941年),县政府令各乡镇组织护林委员会,保成立禁山会,制订乡规民约,雇请专人巡山护林,但多数护林机构有名无实。
关键词: 森林保护 保护生物学

内容

解放前,私有山主和地方官绅,为确保自己的利益,对偷砍滥伐林木严加管理。民国30年(1941年),县政府令各乡镇组织护林委员会,保成立禁山会,制订乡规民约,雇请专人巡山护林,但多数护林机构有名无实。
   解放后,山权公有,林权为国家、集体、个人三级所有。人民政府为加强对森林的保护,县成立护林防火委员会,国营林场设护林小组、执法队,集体山林由看山员巡山守护。1972年至1979年,先后在沙溪(今十八塘)、浮石、赤土、龙回4公社交通要道设立木竹检查站。1984年设南康县公安局大山脑林业派出所。1985年,国营林场有专业护林员56人,乡村林场专业护林员1995人。
   第二节 封山育林 民国时期,各乡村都习惯采用全封山或半封山育林,把要封的山立起禁山牌,写上民约,鸣锣告众,并雇请专人看守山林。
   解放后,人民政府对封山育林工作制订森林管理办法,发布封山育林布告。各乡村根据山林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地采用全封、半封、轮流封的办法。对人工幼林、飞播幼林、天然更新幼林和水土流失山地,规定全封5年以上,严禁砍柴、割草或放牧;残次林和成林地实行半封,只准割草,不准砍树、挖蔸、打树枝;实行轮封的山林做到封而不死,开而不乱,有计划地安排砍伐。1984年,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封山育林的布告”规定:破坏森林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乱砍滥伐1株树罚款5—20元,损坏幼树1株罚款1—5元(小孩损坏家长负责),砍树枝1枝罚款0.3—0.5元。破坏公路树木者,加倍罚款。擅自进入林区收购木材、烧炭者给予没收。无放行证运输木材、柴炭的,除没收产品外,对承运司机罚款30元以上。凡是上市交易木材、松杂片柴的,一律没收,并征收育林费3—5元。对侵占林权,抢砍滥伐林木,殴打护林人员以及纵火烧山者,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严惩。对工作失职的领导或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为加强对封山育林的领导,县成立“能源委员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能源管理办公室”,自然村选派护林员,组织护林队伍。1983年,有公社林场专职护林员141人,兼职护林员320人。十八塘乡马头村店孜前村民小组,共有37户,山林总面积980亩,从1968年开始实行全封山和造林,同时实行改灶改锅,节约烧柴,一直坚持十几年如一日,从70年代中期开始,农户全部烧柴自给有余,农民建新房和结婚制家具,组里可批供70%的杉木。1952—1985年,全县累计轮流封山育林669.35万亩。
   第三节 防病灭虫 县内森林常见的虫害,马尾松有松毛虫、星天牛、松梢螟;杉树有杉梢小卷蛾、粗鞘双条杉天牛、杉白蚁;毛竹有竹蝗、竹象虫;油茶有蛀茶虫、蚧壳虫、红翅天牛;油桐有桐刺蛾;泡桐有金龟子;柑桔有蚧壳虫、潜叶蛾、红蜘蛛、天牛等。常见病害有松苗立枯病,油茶炭疽病、烟煤病,毛竹枯梢病等。
   松毛虫为县内森林主要虫害,危害最为严重,多发生于中部低丘陵地带的马尾松林区,每年均有出现,危害程度不同,暴发程度各异,暴发期一般在每年3至5月间。1973年4、5月间,太和(今太窝)、潭口、朱坊、镜坝、平田等乡松毛虫侵害面积达30余万亩。在防治方法上,一是采取人工捕杀(捕捉幼虫、除卵块、摘虫茧),二是用药剂毒杀。1973年和1980年松毛虫危害猖獗时,赣州地区林垦局派飞机喷药杀虫,效果良好,但对人畜和野生动物有一定药害。
   第四节 防火 山林火灾,主要是烧山垦荒、烧田墈、烧火土和烧木炭失火所致。解放以来,山林火灾时有发生。1956年10月,赤土区莲塘乡第四农业社发生山林火灾,连烧4天3夜,烧毁山林7000余亩。1953—1985年,全县共发生山林火灾253起,被烧山林8.20万亩,其中1963年51起,烧毁山林19000亩。
   为了加强护林防火工作,县成立护林防火委员会,赣州地区行署组织南康、崇义、上犹、赣州市、赣县、信丰、大余等县市和犹江林场,组成第一联防区,县内各国营林场与毗邻公社也建立了护林联防组织,并协商制订联防公约。各国营林场和集体林场在重点地段还建有防火设施。至1985年底,全县共开设防火线70公里,建了望台3座,看山棚110多间,架设防火专用电话线路26.5公里。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山林火灾逐渐减少,1980—1985年,仅发生山林火灾2起,灾害面积1420亩。
   第五节 森林法规 解放后,县人民政府为加强对森林的保护,颁发了封山育林、护林防火、禁止乱砍滥伐和关于采摘油茶籽等布告累计45万余份。1982年,中共南康县委和县人民政府,从县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法院、公社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对全县乱砍滥伐林木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打击乱砍滥伐的歪风。1984年,县人民政府在全县广泛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五章 木竹经营 第一节 采伐 民国35年(1946年),全县林木采伐量653291千立方米,其中军工用材43291千立方米,交通用材170000千立方米,薪炭用材290000千立方米,其他用材150000千立方米。
   解放后,1961年,县人民委员会《关于严禁滥伐森林,做好防火护林暂行办法》中规定:不论集体与个人的林木,采伐量均不得超过林木的当年生长量;采伐林木,不得破坏水土保持,应选留健壮母树,保护幼树,严禁砍伐胸径3市寸以下的用材林(杉、松、按);采伐毛竹,每亩一般应选留健壮母竹50—60株,并严禁立春至芒种期间进行采伐;必须做到采伐和更新并举,做到随采伐随更新,伐的少,种的多,活的多,坚决反对只砍伐不更新的做法。并规定交通沿线、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的森林;防风林、护堤林、护田林、疗养林、名胜古迹林、水土保持林、居民点绿化带的林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南康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南康縣志首列序言、凡例、概述、大事记;末排编后记、编纂机构、人员及审定单位;中间正文采用卷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共分34卷,161章,522节,多系横排门类,纵贯古今。根据1990年6月在庐山召开的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政治部类突破横排竖写的体例,采用历史分期的方法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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