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四 林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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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康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2283
颗粒名称: 卷十四 林业
分类号: F307.2
页数: 9
摘要: 民国元年(1912年),县公署设实业课。2年改为第三科。17年,县政府设建设局,兼管林业。20年改局为科。24年,复改第三科。38年改为第四科。
关键词: 林业经济 林场

内容

民国元年(1912年),县公署设实业课。2年改为第三科。17年,县政府设建设局,兼管林业。20年改局为科。24年,复改第三科。38年改为第四科。
   解放后,县人民政府于1949年8月设建设科,兼管林业。1952年设农林科。1954年从农林科分出为林业科。1955年,与农业科、水利科合并为农林水利局,与县委农村工作部合署办公。1957年改称农林局。1958年改称农林垦殖局。1962年,农林垦殖局分为林垦局、森工局。1964年与水土保持办公室合署办公。1967年,撤销局成立农林水领导小组。1968年,林业归农业技术服务站。1970年分出林业局。1972年改称林垦局。1980年复称林业局迄今。1985年,局内设林政、营林、人事秘书3股。下属机构有:大山脑、章坑寨、云峰山、太和4个国营营林林场,县林业技术推广站,县森林苗圃,县木材公司,县林工商企业联合公司。
   第二节 队伍 1959年,有干部248人(其中行政管理干部49人,技术干部17人,下放干部182人),工人162人(固定工人100人,临时工人62人)。1963年,局有行政干部4人,技术干部9人,国营垦殖场有干部39人,其他事业干部9人,工人230人。1965年,局有行政干部4人,基层单位和国营林场有干部25人,技术员13人,工人12人。1984年,有行政管理干部41人,技术人员19人(技术员13人,助理工程师16人),工人379人。1985年,县林业局有干部18人,其中技术干部8人(技术员3人,助理工程师5人)。下属机构有干部47人,其中助理工程师9人。技术员5人,工人424人。
   第二章 山林 第一节 面积蓄积 一、面积 民国35年(1946年),全县有森林地35.62万亩,宜林地8.94万亩。
   据1982年二类森林资源清查统计,全县林业用地174.86万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63.15%。林地87.89万亩,占林业用地的50.26%;疏林地2.35万亩,占1.34%;灌木林地1.63万亩,占0.93%;未成林造林地3.40万亩,占1.95%;无林地(包括荒山荒地、采伐火烧迹地)79.59万亩,占45.52%。在有林地中,用材林14.30万亩,占有林面积的16.27%;经济林25.39万亩,占28.89%;薪炭林11.40万亩,占12.97%;竹林0.64万亩,占0.72%;防护林36.16万亩,占41.15%。
   二、蓄积 民国35年,全县林木蓄积量1118097千立方米,其中军工用材190000千立方米,交通用材300000千立方米,薪炭用材78097千立方米,其他用材550000千立方米。
   据1982年二类森林资源清查统计,全县活立木蓄积37.76万立方米,其中林分蓄积31.35万立方米,占总蓄积量的83.12%;疏林蓄积1.82万立方米,占4.78%;散生木蓄积1.02万立方米,占2.65%;四旁树木蓄积3.57万立方米,占9.45%。人平活立木蓄积0.64立方米。毛竹蓄积54.75万根,平均每亩85根,其中大山脑林场蓄积37.40万根,占全县毛竹总蓄积量的67.94%。在林分蓄积中,幼龄林18.58万立方米,占57.30%;中龄林12.54万立方米,占40%;成龄林0.23万立方米,占0.70%。按林种分,杉树蓄积6.08万立方米,占19.40%;马尾松蓄积21.72万立方米,占69.30%;阔叶树蓄积3.55万立方米,占11.30%。全县林木年生长量5.14万立方米,增长率为15.50%%,其中用材林生长量1.99万立方米,占总生长量的38.70%。1982年,全县森林覆盖率为32.36%,低于赣南和全省平均水平。
   第二节 林种分布 县内树种计有70多科300余种,主要乔木有杉树、马尾松、木荷、枫香、樟树、泡桐、榕树、喜树、风杨、栎类、梧桐、苦楝、乌桕、重阳木、冬青等;竹类有楠竹、黄竹、桂竹、泥竹、方竹、实心竹等;人工引进的树种有按树、国外湿地松、黑荆树、银华、木麻黄、油橄榄、八角树、蒲葵、黑杨等。下木主要有乌饭、檵木、山杜鹃、黄端木、胡枝子、桃金娘、箭竹、水竹、芒箕、芭茅、蕨类等。
   按林种分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竹林、防护林5个林种,其分布情况如下: 用材林 以杉树为主,集中分布在东北部和西南部高丘区的大山脑林场、章坑寨林场、云峰山林场,以及浮石、大坪、横市、隆木、赤土、三益、龙回等乡。
   经济林 以油茶为主,主要分布在北片的十八塘、麻双、横市、大坪、圩下、坪市、隆木等乡和国营太和林场,其他乡次之。
   薪炭林 以马尾松为主,主要分布于中部低丘陵地区的太窝、朱坊、潭口、潭东,龙岭、东山、西华、平田等乡。
   毛竹林 主要在国营大山脑林场和章坑寨林场,其他乡仅有小面积零星分布。杂竹林分布面广,数量不多,多为房前屋后和河畔栽种。
   防护林 分布于江河、公路两旁和四旁地区。
   第三节 山林权属 解放前,山林为私人、宗族、寺庙所有。解放后,土地改革时,没收地主、宗族、寺庙山林,分给无山或少山的农民。1956年农业合作化,山林全部折价入社。1958年人民公社化,除留一部分山林作为农民自留山外,余则全部收归集体所有。1963年,中共南康县委派出工作组进行林权落实的试点工作,同年在全县铺开,翌年结束。落实国有山林面积125310亩,集体山林面积184360亩,社员自留山面积1437728亩,并颁发山林所有权执照。此后,山林界限清楚,人心安定。1966—1976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制度尽废,无政府主义思潮泛滥,山林又遭破坏,无偿调用山林现象尤为严重。1981年3月,中共南康县委和县人民政府,从县直机关和公社抽调65名干部,组成林业“三定”(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组,到大坪公社开展林业“三定”试点工作,4月结束,之后在全县铺开。至年底,全县落实山林面积1305048亩,其中国有160356亩,公社所有40512亩,大队所有72638亩,生产队所有400313亩,社员自留山631229亩。至1983年底,全县共落实山林权属174万亩,占山林总面积的99%;共划定自留山144万亩,占山林总面积的82.2%,户平18亩,人平3.9亩。承包山林面积18.6万亩,占山林总面积的16%,共调处山林纠纷127起,涉及山林面积6581亩, 第三章 营林 第一节 采种 育苗 一、采种 县里未建苗圃前,素由农家自采。民国22年(1933年),县苗圃采摘收购松树、乌桕、油桐、女贞、樟树、棠梨、桉树等种子。
   解放初,人民政府除发动农民自采外,还拨出部分资金收购少量种子。随着造林事业的大力发展,用种量激增,除少量树种和数量县内能满足外,大部分树种和数量需从外地采购,始在本地区的崇义、上犹、大余、信丰、安远、龙南等县采购,60年代扩大到抚州地区的东乡、上饶地区的弋阳、余干和宜春地区的新余、宜春等县采购,70年代又扩大到广西、湖南、湖北、广东、福建等省、自治区采购。1974年,在章坑寨林场矮岭林队的长窝建立杉树母树林28.8亩,为营造杉木用材林提供优良种子。1951—1985年,全县累计采种149.06万斤(含收购),计有30多个树种,除乡土树种外,还引进湿地松、火炬松、黑荆树、木麻黄、油橄榄、葵树、黑杨、银华、雪松等优良树种。
   二、育苗 民国22年,县政府择定西门外西竺庵为圃址,建立县苗圃,利用庙产田之一部分为播种地。苗圃有主任1人,工人2名。苗地面积6.40亩,年经费900余元(银元,下同),23年增为1100元。育有油桐、乌桕、樟树、桉树、女贞、马尾松、苦楝等树种,育成苗木9万余株。25年,苗圃地增至101.14亩,已辟85.71亩,发出苗木9.18万株。29年,苗圃面积14.50亩,育苗28.37万株。30年,圃地又增到30余亩,播油桐等410床,发出各种苗木6.79万株。38年1至3月,县农业推广所育有各种苗木60.26万株。
   1950年,县人民政府在东山农林场设育苗地2.62亩,当年育苗15万株,由省农林厅拨育苗费九二米7500斤,并派农艺师吴世游前来验收,成活8.21万株。1953年1月,创建国营南康森林苗圃(圃址东山),土地总面积44.50亩,当年苗床用地31.49亩,育有马尾松、油桐、乌桕、苦楝、梓树等苗木。1954年,在大坪乡南良村和三益乡桃树弯试办国营流通苗圃,主育杉苗和松苗,利用集体土地(免征农业税),肥料、物料和劳动工资全由国家支付,并派林业技术员常驻,加强技术指导和管理。1957年,在大山脑综合垦殖场和莲花山综合垦殖场办有苗圃,共育苗176亩。1958年,建立社办苗圃18个。1961年,国营太和林场建立按树林场,主育按树苗。1963年9月,创办县潭口苗圃(圃址在坞埠岗),有山地500余亩,耕地300余亩。1964年,国营育苗630.81亩,社队育苗286.44亩。1965年,有潭口、凤岗、龙华、沙溪、赤土、东山6个国营苗圃,育有松、杉、按、油茶、油桐、荷、枫、相思、泡桐、板栗等林木苗647.33亩;集体育苗1108.46亩。1960年起,实行自采、自育、自造的方针。集体和个人育苗,国家采取资助政策:用于育苗的土地免征农业税,补助种子费(自采种的)或提供种子(缺种地区),优先供应化肥、农药。1981年后,由社队集体育苗改为承包户或联户承包育亩,政府与承包户或联户签订承包合同,规定苗木出圃数量和质量标准,由政府付给略高于农业产值的报酬,松、杉每亩140—200元,同时允许育苗户将部分苗木自由出售,收回部分育苗成本。1950—1985年,全县累计育苗1.61万亩,其中国营育苗6749亩。
   第二节 植树造林 一、人工造林 民国时期,山地多属私有,山主雇工植造用材林和经济林,县政府造林仅限于城郊一带,以经济林、风景林为多。25年(1936年),全县植树3.90万亩,计82.13万株,成活85%。29年,全县植树21万株,其中油桐15万株,马尾松5万株,其他1万株。30年,学校林场和乡镇林场共植树8.23万株。31年,新赣南林植树9800余株。
   解放初,人民政府采取普遍护林,重点造林的方针,组织群众向指定的荒山、四旁植树造林。1950年,全县零星植树3万株。1951年,播种造林1.32万穴,机关干部植树造林3.86万株,四旁植树21.6万株,全县共造林684亩。1952年,营造马尾松、油桐、桉树等1.09万亩,直播造林1.72万亩。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1953—1957年),人民政府发动群众积极开展造林,并于1957年从县直机关下放194名干部,分别创办大山脑综合垦殖场和莲花山综合垦殖场,五年累计造林18.99万亩,其中1955年造林4.95万亩。植树方法以一锄法为主。1958年,农村大办“公共食堂”,“大炼钢铁”,山林遭到严重破坏,荒山面积增多。60年代,在太和(今太窝)、东山、龙岭、潭口、龙回、大坪等公社大造水土保持林和薪炭林。1965年春,县长刘宝昇亲自带领县直机关干部到东山公社东山大队植造水土保持林,对群众影响颇大。植树方法改一锄法为打穴法,树的株行距有一定的规格,改变了过去的“满天星”。1965年,东坑公社(今潭东乡)桥兰大队库下生产队干部社员,一个多月完成造林932亩,人均造林6.2亩,四旁植树5240株,成活92%。1966年,库下生产队出席了华东农业先进代表会议和省、县农业先进代表会议,受到表彰。1960—1969年,全县共造林52.13万亩,年均造林5.21万亩,其中1966年造林13.18万亩。70年代,中共南康县委和县革命委员会,为解决县内用材需要,把发展林业的重点转移到发展杉木和毛竹用材林上,先后创办章坑寨林场和云峰山林场,各公社也相继创办社、队林场。1970年,县人民武装部动员民兵7700余人,机关干部和下放干部500余人,参加林业大会战,在章坑寨林场、云峰山林场和大山脑林场共营造杉木林4万余亩。国家对集体造林符合标准,验收合格者,由林业部门给予经费补助,杉木亩补7元(含连续3年抚育费),油茶亩补4元。1970—1979年,全县共造林55.64万亩,年均造林5.56万亩,其中1978年造林11.63万亩。造林方法采用环山带状整地、全垦深挖整地和大穴整地法。1979年后,建立林业生产责任制,划定自留山和责任山,涌现出一批林业生产专业户。龙回乡仓下村林元焕、林万增等户联营,承包荒山2000余亩,至1985年,共营造杉林800余亩,经济林1100余亩。
   二、飞机播种造林 飞播造林始于1965年,先后在凤岗、潭口、沙溪(十八塘)、赤土、隆木、坪市、横市、麻双、平田、龙华、内潮、潭东、龙岭等乡和云峰山林场,进行飞播造林7次。1984年,由国家林业部在龙华乡建立飞播造林实验区,全长11.5公里,宽0.7公里,总面积1.2万亩,飞播马尾松种子3600斤。经检查,播区有苗面积占总播区面积的98.6%,植被完好率达99%,平均密度亩平667株。1985年,飞播造林12架次,飞播马尾松种子22570斤,木荷种子1125斤,飞播面积7.20万亩。1965年至1985年,共飞播马尾松、木荷、按树等树种35.32万亩。
   1950—1985年,全县累计造林188.85万亩,实际保存面积90.93万亩,保存率48.15%。
   三、义务植树 民国30年,县城各机关团体学校在北门外旭山增植油桐、黑松、杉树等苗木3.90万余株。3月间,县政府令沿公路各乡镇征集民工分段植树,计成活3100株。37年,县政府定3月12日植树节前7天为植树周,通令各户至少植树10株,各级学校每人植树3株,县城各机关团体在植树节日每人植树3株。是年,全县总计义务植树3.97万株,树种以马尾松居多,喜树次之,扁柏、油桐、按树、梓树等较少,成活70%。
   解放后,人民政府在每年植树季节都组织机关团体干部和学校师生到指定地点义务植树,还号召人民群众利用房前屋后、路旁、水旁、田园边角进行植树和栽竹。1982年12月,成立县绿化委员会,进一步加强栽培技术的指导和林木的管理,植树质量得到提高,成活率达85%。1950—1985年,全县累计义务植树1610.44万株。
   第三节 抚育 垦修 一、抚育 幼林抚育通常要连续3年至5年,抚育时间一般在农闲季节进行,抚育方法各不相同,一般是第一年株穴培土,第二年扩大穴盘,除灭萌芽条,第三年株穴周围深垦松土,斩除杂草灌木。国营林场还结合松土增施肥料。1953—1985年,全县共抚育幼林115.14万亩,其中国营58.30万亩。
   二、垦修 油茶垦修一般在农历七八月间进行。解放后,人民政府对油茶垦修采取扶助和奖励办法。50年代,垦修一亩油茶补助人民币3—4元;60年代,垦修一亩油茶补助大米3—4斤;70年代采取提高收购油脂价格和收购1斤油脂补助大米1斤的办法;80年代则以无息贷款扶助农民垦修油茶。1953—1985年,全县共垦修油茶312.63万亩,其中1973年垦修37.72万亩。油茶籽总产77549担。
   毛竹垦修是松土除草,清除藤蔓灌木,并结合施肥。1953—1985年,全县累计垦修毛竹2.68万亩。
   第四节 林业基地 民国30年(1941年),县政府择定康唐公路两旁,南通车站对面山地为场址,成立县有赣南林场,将北门外零星树木和土地面积约372亩加以整理,增植各种树木。同时成立区署、区中心学校林场10处,乡镇林场30处,总面积1018.50亩。31年,全县建造“新赣南林”40处,面积2100亩。
   解放后,于1957年创办大山脑综合垦殖场和莲花山综合垦殖场(1970年改林场)。1961年成立南康林场(1970年改名太和林场)。1964年10月,建立第一个社办林场——三益公社李坑林场。1970年,创办章坑寨林场和云峰山林场。1973年,隆木、坪市、横市、大坪、麻双、沙溪、龙华、朱坊、长塘(今横寨乡)9公社被列为省办用材林基地。1974年又增加赤土、浮石、三益、龙回4公社为省办用材林基地。1973—1977年,省办用材林基地共完成造林9.09万亩,1985年达24万亩。县办用材林基地造林9.03万亩。1978年,全县有社队林场128个(其中社办林场19个),场员2020人(其中社办林场861人),经营山地35.11万亩(其中社办林场16.62万亩)。至1978年,造林保存面积14.25万亩。
   1985年,有国营林场4个,拥有山地14.03万亩,其中大山脑林场3.80万亩,太和林场3.38万亩,章坑寨林场2.15万亩,云峰山林场4.70万亩,共造有杉林6.76万亩,松林1000亩,竹林4400亩,茶叶147亩。
   [=此处为表格(表14-1 1950—1985年营林生产)=]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一节 护林机构 解放前,私有山主和地方官绅,为确保自己的利益,对偷砍滥伐林木严加管理。民国30年(1941年),县政府令各乡镇组织护林委员会,保成立禁山会,制订乡规民约,雇请专人巡山护林,但多数护林机构有名无实。
   解放后,山权公有,林权为国家、集体、个人三级所有。人民政府为加强对森林的保护,县成立护林防火委员会,国营林场设护林小组、执法队,集体山林由看山员巡山守护。1972年至1979年,先后在沙溪(今十八塘)、浮石、赤土、龙回4公社交通要道设立木竹检查站。1984年设南康县公安局大山脑林业派出所。1985年,国营林场有专业护林员56人,乡村林场专业护林员1995人。
   第二节 封山育林 民国时期,各乡村都习惯采用全封山或半封山育林,把要封的山立起禁山牌,写上民约,鸣锣告众,并雇请专人看守山林。
   解放后,人民政府对封山育林工作制订森林管理办法,发布封山育林布告。各乡村根据山林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地采用全封、半封、轮流封的办法。对人工幼林、飞播幼林、天然更新幼林和水土流失山地,规定全封5年以上,严禁砍柴、割草或放牧;残次林和成林地实行半封,只准割草,不准砍树、挖蔸、打树枝;实行轮封的山林做到封而不死,开而不乱,有计划地安排砍伐。1984年,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封山育林的布告”规定:破坏森林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乱砍滥伐1株树罚款5—20元,损坏幼树1株罚款1—5元(小孩损坏家长负责),砍树枝1枝罚款0.3—0.5元。破坏公路树木者,加倍罚款。擅自进入林区收购木材、烧炭者给予没收。无放行证运输木材、柴炭的,除没收产品外,对承运司机罚款30元以上。凡是上市交易木材、松杂片柴的,一律没收,并征收育林费3—5元。对侵占林权,抢砍滥伐林木,殴打护林人员以及纵火烧山者,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严惩。对工作失职的领导或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为加强对封山育林的领导,县成立“能源委员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能源管理办公室”,自然村选派护林员,组织护林队伍。1983年,有公社林场专职护林员141人,兼职护林员320人。十八塘乡马头村店孜前村民小组,共有37户,山林总面积980亩,从1968年开始实行全封山和造林,同时实行改灶改锅,节约烧柴,一直坚持十几年如一日,从70年代中期开始,农户全部烧柴自给有余,农民建新房和结婚制家具,组里可批供70%的杉木。1952—1985年,全县累计轮流封山育林669.35万亩。
   第三节 防病灭虫 县内森林常见的虫害,马尾松有松毛虫、星天牛、松梢螟;杉树有杉梢小卷蛾、粗鞘双条杉天牛、杉白蚁;毛竹有竹蝗、竹象虫;油茶有蛀茶虫、蚧壳虫、红翅天牛;油桐有桐刺蛾;泡桐有金龟子;柑桔有蚧壳虫、潜叶蛾、红蜘蛛、天牛等。常见病害有松苗立枯病,油茶炭疽病、烟煤病,毛竹枯梢病等。
   松毛虫为县内森林主要虫害,危害最为严重,多发生于中部低丘陵地带的马尾松林区,每年均有出现,危害程度不同,暴发程度各异,暴发期一般在每年3至5月间。1973年4、5月间,太和(今太窝)、潭口、朱坊、镜坝、平田等乡松毛虫侵害面积达30余万亩。在防治方法上,一是采取人工捕杀(捕捉幼虫、除卵块、摘虫茧),二是用药剂毒杀。1973年和1980年松毛虫危害猖獗时,赣州地区林垦局派飞机喷药杀虫,效果良好,但对人畜和野生动物有一定药害。
   第四节 防火 山林火灾,主要是烧山垦荒、烧田墈、烧火土和烧木炭失火所致。解放以来,山林火灾时有发生。1956年10月,赤土区莲塘乡第四农业社发生山林火灾,连烧4天3夜,烧毁山林7000余亩。1953—1985年,全县共发生山林火灾253起,被烧山林8.20万亩,其中1963年51起,烧毁山林19000亩。
   为了加强护林防火工作,县成立护林防火委员会,赣州地区行署组织南康、崇义、上犹、赣州市、赣县、信丰、大余等县市和犹江林场,组成第一联防区,县内各国营林场与毗邻公社也建立了护林联防组织,并协商制订联防公约。各国营林场和集体林场在重点地段还建有防火设施。至1985年底,全县共开设防火线70公里,建了望台3座,看山棚110多间,架设防火专用电话线路26.5公里。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山林火灾逐渐减少,1980—1985年,仅发生山林火灾2起,灾害面积1420亩。
   第五节 森林法规 解放后,县人民政府为加强对森林的保护,颁发了封山育林、护林防火、禁止乱砍滥伐和关于采摘油茶籽等布告累计45万余份。1982年,中共南康县委和县人民政府,从县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法院、公社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对全县乱砍滥伐林木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打击乱砍滥伐的歪风。1984年,县人民政府在全县广泛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五章 木竹经营 第一节 采伐 民国35年(1946年),全县林木采伐量653291千立方米,其中军工用材43291千立方米,交通用材170000千立方米,薪炭用材290000千立方米,其他用材150000千立方米。
   解放后,1961年,县人民委员会《关于严禁滥伐森林,做好防火护林暂行办法》中规定:不论集体与个人的林木,采伐量均不得超过林木的当年生长量;采伐林木,不得破坏水土保持,应选留健壮母树,保护幼树,严禁砍伐胸径3市寸以下的用材林(杉、松、按);采伐毛竹,每亩一般应选留健壮母竹50—60株,并严禁立春至芒种期间进行采伐;必须做到采伐和更新并举,做到随采伐随更新,伐的少,种的多,活的多,坚决反对只砍伐不更新的做法。并规定交通沿线、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的森林;防风林、护堤林、护田林、疗养林、名胜古迹林、水土保持林、居民点绿化带的林木;各种母树林和留作天然下种更新的母树;油茶、油桐、乌桕、茶叶、果树、山苍子等特种经济林和樟树等不准砍伐。县内采伐林木,一直遵循这些原则。1978年开始,各林场对用材林进行间伐,至1985年,全县共间伐杉条木8761立方米,毛竹230515根。
   [=此处为表格(1978—1985年国营林场木竹采伐数量 表14-2)=] 第二节 购销 县内生产的木竹素来不能满足人们用材的需要,木竹来源主要靠崇义、上犹、大余3县。崇义、上犹木竹由上犹江放运到唐江销售,大余的木竹由章江放运到县城、镜坝销售。清代和民国时期,木竹均由私人设行经营。清雍正年间(1723—1735年),由上犹江输入的木材胜于章江由大余县输入的木材,原在镜坝经营木业商的温某即迁来唐江对面河滩边开设昌和木行,继之李某也在唐江洋燕岭下开设均和木行(后称新木行)。至民国元年(1912年),在唐江开设木行的有温姓的宝兴行,卢姓的恒泰行,何姓的和兴行,朱姓的和顺行,以及钟姓的鼎丰行、明盛行、同聚行7家。唐江因而成为大宗木竹集散地,除部分木竹供应县内应用外,大部分转销赣州、清江、南昌、湖口以及安徽、江苏、南京、常州等省、市、县。为保障经商秩序,木行河滩互订有行规滩约,无论个人或行栈营业者,一经与上江客(即崇义、上犹木商)议定价格,付少许定金,他人则不得插手。这种靠少许定金而垄断木材,转手倒卖的方法,称之谓“提笼”,可谓无本攒大钱。至于设行代客买卖者,则以成交额的九八、九七或九五收取行佣费。据宝兴行经纪人温某泄露,每年成交的木材约3万余两码子(测木方法采用龙泉码),以每两码子20元(银元)计算,成交额达60余万元,以九八扣取行佣,则可获万余元之利。
   解放后,木材和毛竹由各基层供销社自行采购,自行销售,也仍有少数私人经营木行,1954年,国家对木材、毛竹实行统购统销后,由县供销总社生产资料组统一经营,每年由赣南行政公署分配木材指标4000~5000立方米,毛竹10万根左右,由县按计划经销,但实际每年都要超过国家下达的计划数。1959年,木竹归县农林垦殖局经营,在唐江、蓉江设木竹供应组。1962年,由森工局专管木竹经营,改唐江、蓉江木竹供应组为木竹供应站,为方便群众购买木竹,另在镜坝鹅岭设立木竹供应组。1963年又设潭口木竹供应组。1968年,木竹划由县生产资料经理部经销。1971年至1985年,归县林业局经营。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木竹购销逐步放开市场,放开价格,实行多渠道经营。1982年,木材主要销售点的蓉江、唐江、潭口、朱坊,每墟平均上市量均在20立方米以上。行情价格,杉木一般上浮40%左右,每立方米平均约250元。
   1978年以后,县国营林场间伐的杉条木和毛竹,由各国营林场就地销售供应。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南康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南康縣志首列序言、凡例、概述、大事记;末排编后记、编纂机构、人员及审定单位;中间正文采用卷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共分34卷,161章,522节,多系横排门类,纵贯古今。根据1990年6月在庐山召开的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政治部类突破横排竖写的体例,采用历史分期的方法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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