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封建土地所有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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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康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225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封建土地所有制
分类号: F301.1
页数: 2
摘要: 解放前,土地私有,“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农民佃耕者多。民国25年(1936年),全县有农户52501户,其中佃农24474户,占总农户46.6%;自耕农12280户,占23.4%;半自耕农15747户,占30%。
关键词: 土地所有制 封建土地所有制

内容

解放前,土地私有,“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农民佃耕者多。民国25年(1936年),全县有农户52501户,其中佃农24474户,占总农户46.6%;自耕农12280户,占23.4%;半自耕农15747户,占30%。解放后,1951年,全县有地主2355户,耕地124517.47亩,户平52.87亩;富农(含半地主式富农)2212户,耕地44659.09亩,户平20.19亩;中农18441户,耕地148235.30亩,户平8.09亩;贫农41148户,耕地120061.14亩,户平2.91亩;雇农4466户,耕地3593.83亩,户平0.80亩。占总农户6.13%的地主、富农,占有总耕地的35.51%,占总农户86.27%的贫农、雇农、中农,只占总耕地的57.11%。
  在封建土地所有制下,地主、富农通过地租、雇工、高利贷等方式剥削农民。
  地租农民向地主、富农租种土地要交纳地租。民国28年(1939年),县内纳租种类有钱租,占15%;谷租,占50%;分租,占35%。钱租上等田每亩4元(法币。下同),中等田每亩3元,下等田每亩2元;谷租上等田每亩纳谷2市石(1市石合100斤),中等田每亩1.2市石,下等田每亩1市石;分租成数,一般为总收获量的50%。租田时,佃户通常于每年冬季,请人向地主说合,订立租约。其佃地使用期限,最短的1年,普通为不限年。纳租时间多在秋冬之际,有一次纳清,也有分期缴纳的。纳谷纳钱两制中,尚有押金,即在承种租田时预缴地主的一种保证金。如发生拖欠田租,地主可在押金内扣除,欠租价值与所种田地的押金价相等,地主即可将田收回改佃。
  雇工有年工(长年)、月工(包月)、日工(俗称零工)3种。民国26年,年工中的男工最高工资60元(法币。下同),最低30元;女工最高38元,最低10元;童工(俗称牛头子)最高30元,最低7元。月工中的男工最高月工资9元,最低2元;女工最高2.50元,最低1.80元;童工最高3元,最低0.80元。日工分农闲与农忙,农闲时男工最高日工资0.20元,最低0.15元;女工最高0.15元,最低0.10元;童工最高0.15元,最低0.10元。农忙时男工最高日工资0.50元,最低0.30元;女工最高0.30元,最低0.20元;童工最高0.20元,最低0.15元。
  高利贷农民因婚姻、丧葬、病患、灾难等所迫,借债者很多,并须付出很高的利息。民国26年,全县借钱户占总户数66%,借粮户占总户数60%,合会户占总户数35%。借钱月利率5%,最低1.5%,普通2.5%。借粮1石,秋收时应加利0.5石。合会月利率2%。民国35年以后,货币贬值,借钱者折合稻谷计算。无论借钱借粮,到期不还,则利上加利(俗称滚子利),无力偿还者,则被逼将房屋、土地甚至儿女拿去抵债。
  卖青苗每当农历四五月间青黄不接之际,农民将部分或全部农作物(多数是早稻)作价卖给地主、富农,称“卖青苗”。青苗价格一般要低于时价的1/2,少的也要低1/3。收获时,则将所卖数量如数交清。
  土地买卖农民为生计所迫,不得不出卖土地,承买土地者多为地主、富农或商人。民国26年,县内农地价格分为三等:水田,上等每亩90元(法币。下同),中等60元,下等30元;旱地,上等每亩32元,中等17元,下等10元。民国33年,政府规定地价,水田平均32元,最高64元,最低14元;旱地平均24元,最高40元,最低10元;园圃平均22元,最高40元,最低10元;荒地平均3元,最高4元,最低2元。由于土地买卖的结果,土地越来越集中到地主、富农手中,而越来越多的贫苦农民则失去了土地,成为佃农。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南康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南康縣志首列序言、凡例、概述、大事记;末排编后记、编纂机构、人员及审定单位;中间正文采用卷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共分34卷,161章,522节,多系横排门类,纵贯古今。根据1990年6月在庐山召开的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政治部类突破横排竖写的体例,采用历史分期的方法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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