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土地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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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康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2251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土地所有制
分类号: F301.1
页数: 4
摘要: 解放前,土地私有,“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农民佃耕者多。民国25年(1936年),全县有农户52501户,其中佃农24474户,占总农户46.6%;自耕农12280户,占23.4%;半自耕农15747户,占30%。
关键词: 土地制度 土地所有权

内容

解放前,土地私有,“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农民佃耕者多。民国25年(1936年),全县有农户52501户,其中佃农24474户,占总农户46.6%;自耕农12280户,占23.4%;半自耕农15747户,占30%。解放后,1951年,全县有地主2355户,耕地124517.47亩,户平52.87亩;富农(含半地主式富农)2212户,耕地44659.09亩,户平20.19亩;中农18441户,耕地148235.30亩,户平8.09亩;贫农41148户,耕地120061.14亩,户平2.91亩;雇农4466户,耕地3593.83亩,户平0.80亩。占总农户6.13%的地主、富农,占有总耕地的35.51%,占总农户86.27%的贫农、雇农、中农,只占总耕地的57.11%。
  在封建土地所有制下,地主、富农通过地租、雇工、高利贷等方式剥削农民。
  地租农民向地主、富农租种土地要交纳地租。民国28年(1939年),县内纳租种类有钱租,占15%;谷租,占50%;分租,占35%。钱租上等田每亩4元(法币。下同),中等田每亩3元,下等田每亩2元;谷租上等田每亩纳谷2市石(1市石合100斤),中等田每亩1.2市石,下等田每亩1市石;分租成数,一般为总收获量的50%。租田时,佃户通常于每年冬季,请人向地主说合,订立租约。其佃地使用期限,最短的1年,普通为不限年。纳租时间多在秋冬之际,有一次纳清,也有分期缴纳的。纳谷纳钱两制中,尚有押金,即在承种租田时预缴地主的一种保证金。如发生拖欠田租,地主可在押金内扣除,欠租价值与所种田地的押金价相等,地主即可将田收回改佃。
  雇工有年工(长年)、月工(包月)、日工(俗称零工)3种。民国26年,年工中的男工最高工资60元(法币。下同),最低30元;女工最高38元,最低10元;童工(俗称牛头子)最高30元,最低7元。月工中的男工最高月工资9元,最低2元;女工最高2.50元,最低1.80元;童工最高3元,最低0.80元。日工分农闲与农忙,农闲时男工最高日工资0.20元,最低0.15元;女工最高0.15元,最低0.10元;童工最高0.15元,最低0.10元。农忙时男工最高日工资0.50元,最低0.30元;女工最高0.30元,最低0.20元;童工最高0.20元,最低0.15元。
  高利贷农民因婚姻、丧葬、病患、灾难等所迫,借债者很多,并须付出很高的利息。民国26年,全县借钱户占总户数66%,借粮户占总户数60%,合会户占总户数35%。借钱月利率5%,最低1.5%,普通2.5%。借粮1石,秋收时应加利0.5石。合会月利率2%。民国35年以后,货币贬值,借钱者折合稻谷计算。无论借钱借粮,到期不还,则利上加利(俗称滚子利),无力偿还者,则被逼将房屋、土地甚至儿女拿去抵债。
  卖青苗每当农历四五月间青黄不接之际,农民将部分或全部农作物(多数是早稻)作价卖给地主、富农,称“卖青苗”。青苗价格一般要低于时价的1/2,少的也要低1/3。收获时,则将所卖数量如数交清。
  土地买卖农民为生计所迫,不得不出卖土地,承买土地者多为地主、富农或商人。民国26年,县内农地价格分为三等:水田,上等每亩90元(法币。下同),中等60元,下等30元;旱地,上等每亩32元,中等17元,下等10元。民国33年,政府规定地价,水田平均32元,最高64元,最低14元;旱地平均24元,最高40元,最低10元;园圃平均22元,最高40元,最低10元;荒地平均3元,最高4元,最低2元。由于土地买卖的结果,土地越来越集中到地主、富农手中,而越来越多的贫苦农民则失去了土地,成为佃农。
  第二节农民土地所有制解放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江西省实施细则》的精神,于1950年8月至1953年3月,全县进行了土地改革和土改复查工作。将没收(官僚、地主阶级)、征收(祠堂庙宇、富农出租多余部分)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地主按家庭人口分给同等一份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使几千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转变为农民土地所有制。
  [=此处为表格(表12-1 1951年土改前夕各阶层土地占有情况)=] [=此处为表格=] 说明:其他栏包括小土地经营者、旧官僚、船民、鳏寡孤独、商业资本家、手工业资本家、职员、小手工业者、小土地占有等。
  土改以后,广大贫、雇农和部分中农分得了土地,生产情绪高涨。但由于刚刚获得翻身,生产资料不足,经济基础薄弱,加之受个体经济的限制,在生产中发生了许多困难,不少农村又出现了雇工、放债、买卖土地等新的阶级分化现象。为了引导农民发展生产,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人民政府遵循“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和“自愿互利”的原则,从原有交伴习惯基础上,于1952年春分别在三益乡、佑朝乡(今镜坝)建立夏勋彰互助组和邬石珠互助组。
  互助组分季节性和常年性两种。互助组贯彻“自愿结合,等价交换,民主管理”三大原则,实行以工换工,以牛换工,土地所有权及其收获物,归各自所有。至1952年底,全县互助组发展到1600个,其中常年性互助组57个,参加农户379户,劳动力(含半劳动力)1001人;季节性互助组1543个,参加农户7926户,劳动力20813人。已经组织起来的户数,占全县总农户的11.4%,劳动力占10.6%。随后逐年发展和变化,至1955年秋,全县有季节性互助组1417个,参加农户11333户,占总农户的15.23%;常年性互助组2081个,参加农户27057户,占总农户的36.35%。大多数互助组发挥了集体生产优势,增加了产量和收入,但也有一些互助组因经验不足,或干部对互助组缺乏经常教育,夏收后放任自流,曾出现“春组织,夏松劲,秋垮台”的现象。
  第三节土地公有制一、集体所有制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 1953年冬,中共南康县委遵照中央“积极领导,稳步前进”,“只许办好,不许办坏”的方针,在邬石珠等几个基础较好的常年性互助组试办起5个初级社,参加农户64户。1954年,全县掀起农业合作化高潮,初级社发展到920个,入社农户22534户,占总农户的30.71%。1955年春,曾一度提出反对“盲目冒进”,收缩停办了一批新建立不久的初级社。7月,批判“坚决收缩”,掀起办社高潮。至年底,全县初级社发展到1804个,入社农户达70949户,占总农户的95.32%。初级社属半社会主义性质,耕地按查田定产核定常年产量入股,所有权仍属个人,实行比例分红(一般是土地40%,劳动力60%),耕牛和大型农具折价入社,按田均摊,实行找补。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 1955年冬,中共南康县委在镜坝、虎桥(今横寨)、荷田(今朱坊乡荷田村)、崇文等乡试办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至1956年春,全县建立起高级社218个,入社农户68253户,占总农户的93%,基本完成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高级社土地归集体农民所有,取消土地分红,实行以社为核算单位,贯彻按劳计酬,多劳多得的原则。
  人民公社(简称公社) 1958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精神,中共南康县委按照中共江西省委、赣州地委的规划,兴办第一个农村人民公社——红旗人民公社(原蓉江区),紧接着全县办人民公社18个,入社农户76895户,占总农户的100%,实现公社化。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农、工、商、学、兵五位一体。初期,以公社为核算单位,“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以生产队为单位,办“公共食堂”,粮食供给制。生产上出现强迫命令、瞎指挥和浮夸风,劳力、资金使用发生“一平二调”的错误做法,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58年,粮食总产由1957年的2.11亿斤下降到1.80亿斤。
  1960年,贯彻中共中央第二次郑州会议精神,实行以大队为核算单位,取消粮食供给制和公共食堂,纠正无偿调用生产和生活资料的“共产风”错误,并进行算帐退赔。1961年,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即六十条),实行“三级(公社、大队、生产队)所有,队(生产队)为基础”,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调整了社队规模,全县调整为54个公社,520个大队,5575个生产队。1965年,全县调整为24个公社,367个大队,5612个生产队。1968年冬,扩社并队,全县并为16个公社,187个大队,2018个生产队。1972年调整为22个公社,268个大队,3465个生产队。尔后,社队规模较为稳定。
  1984年,恢复乡、村建制,取消人民公社。
  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8年冬,农村开始经济体制改革,执行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1981年,全县农业生产责任制有:大包干到户、包产到户、包干到组、包产到组、专业承包(联产计酬)、统一经营(联产到劳动力)、小段包工(定额计酬)、统一分工、评工记分等形式。1982年,全县农村全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革除“大锅饭”和管理过分集中,经营方式过于单一弊病,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1983年,粮食总产达3.72亿斤,创历史最高水平。
  专业户、新经济联合体随着承包责任制的不断完善,专业户、新经济联合体先后应运而生。至1985年,全县有专业户171户,其中种植业7户,林业1户,畜牧业27户,渔业5户,工业37户,建筑业1户,运输业36户,商业34户,饮食服务业22户,其他1户。新经济联合体50个,其中工业38个,运输业3个,商业3个,饮食业1个,畜牧业2个,渔业1个,服务业1个,其他1个。有固定资产原值33.6万元,上缴利税2万元,纯收入18.4万元。
  二、全民所有制解放前,县办农场、苗圃的土地属全民所有。解放后建立的国营农场、农业科学研究所、林业科学研究所、畜牧科学研究所、鱼种场、苗圃、大山脑林场、云峰山林场、太和林场、章坑寨林场等国营企事业单位所耕种的土地,为全民所有,其收获物归国家所有。1985年,全县有全民所有制耕地2794亩,其中水田1811亩。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行,国营农业场(所)也实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的生产责任制。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南康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南康縣志首列序言、凡例、概述、大事记;末排编后记、编纂机构、人员及审定单位;中间正文采用卷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共分34卷,161章,522节,多系横排门类,纵贯古今。根据1990年6月在庐山召开的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政治部类突破横排竖写的体例,采用历史分期的方法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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