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计量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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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康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2244
颗粒名称: 第八节 计量管理
分类号: TB9
页数: 2
摘要: 民国26年(1937年)以前,县境内市场交易中使用的度量衡器具混乱繁杂,通用的有河担、老担、老尺、老秤、新尺、新秤等。
关键词: 计量学 管理学

内容

民国26年(1937年)以前,县境内市场交易中使用的度量衡器具混乱繁杂,通用的有河担、老担、老尺、老秤、新尺、新秤等。其折合率为:白市布1匹等于10.8市丈,兰土布1匹等于5.3市丈,老尺1尺等于新尺1.1市尺,老秤1斤等于新秤1.2市斤(16两制),稻谷1担等于116市斤,蔗糖1缽等于50市斤,花生1担等于50市斤,士林布1匹等于11.4市丈,白土布1匹等于5.8市丈,大米1担等于162.8市斤,芝麻1担等于127市斤,其他农产品1担等于100市斤(以上折合率均按新秤折合计算)。
  34年,县政府颁布新制度量衡器具实施办法,派员到各墟场检查监督,推广新度量衡器具11871件,其中,度器5290件,量器4295件,衡器2286件。查缴旧度量衡器具7543件,其中,度器2703件,量器3454件,衡器1386件。
  37年,推广新度量衡器具1748件,其中,度器470件,量器632件,衡器312件,标准制度器52件,衡器6件。查缴非法度量衡器具1219件,其中,度器350件,量器837件,衡器32件。民国36——38年期间,推广新度量衡器具时,查处非法使用度量衡器具的民商126家,罚款1678元(法币)。
  解放后,1959年6月,国务院公布“统一我国计量制度的命令”(衡器1市斤由16两制改为10两制)。
  1963年,对全县商业系统(包括供销商业)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合格率为15%。同时,会同市场管理委员会,收缴在市场流通应用的16两制老杆秤1346把。
  1973年,对全县计量器具的管理实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计量部门共同对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进行监督检查,是年,市场鉴定杆秤合格率60%;生产和修理杆秤、尺子、油、酒提等计量器具的单位、个人须经县计量部门批准,发给营业许可证,方可开展业务;工商贸易经营单位使用的台秤、地秤、秤盘秤,人体秤、天平、法码、压力表、游标尺、千分尺等计量器具,须经县计量部门检定后,方可使用。
  1982年,全县计量器具的管理实行制造、修理、销售计量器具的单位、个人,均须经县计量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展营业。严禁市场上无营业执照的流乡秤担从事计量器具的经营业务;制造、修理好的计量器具,须送县计量部门鉴定认为合格后,方可销售市场使用;全县各市场的经营单位,如商业、供销、粮食、食品等门市部,均设有公平秤、公平尺,便利群众自核,实行群众对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是年,对全县市场计量器具检定,合格率达75%以上。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南康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南康縣志首列序言、凡例、概述、大事记;末排编后记、编纂机构、人员及审定单位;中间正文采用卷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共分34卷,161章,522节,多系横排门类,纵贯古今。根据1990年6月在庐山召开的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政治部类突破横排竖写的体例,采用历史分期的方法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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