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土地利用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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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康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2242
颗粒名称: 第六节 土地利用管理
分类号: D922.3
页数: 1
摘要: 用地审批与费用管理 1983年以前,全县没有统一的土地管理机构,各种用地(个人集体建房与国家建设用地)形成多头管理,农村用地由县民政局兼管,城镇建房由建委兼管,出现乱占滥用耕地。
关键词: 土地利用 土地管理

内容

用地审批与费用管理 1983年以前,全县没有统一的土地管理机构,各种用地(个人集体建房与国家建设用地)形成多头管理,农村用地由县民政局兼管,城镇建房由建委兼管,出现乱占滥用耕地。
  1984年,县人民政府对个人与集体(包括国家单位用地)用地审批程序规定,个人建房由个人向村(居)民小组申请,经村(居)民小组讨论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送县土地利用办公室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填发宅基地使用证,方可施工。用地标准,国家建设征用耕地2亩以下(不含2亩),林地、荒地、荒坡地3亩以下,其它土地5亩以下,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2至3亩、鱼塘、藕塘、林地5至7亩,其它土地10至15亩,县人民政府审查,报赣州地区行署批准。村(居)民建房用地限额,每户100——150平方米之间,在荒山、荒坡建房,宅基地面积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征用土地管理费:征用山地、荒地每亩交纳土地补偿费2000——4000元;征用耕地(良田)每亩交纳土地补偿费5000——7000元;征用老菜地、精养鱼塘,每亩交纳开发建设基金12000元。国家基本建设,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批准的土地补偿费3%一次交清;村(居)民和职工建房,经批准的宅基地,不分土地种类,按住房(含厨房)征收土地管理费每间5元,牛、猪栏及厕所每间2元。
  二、建房审批管理 1984年,审批个人建房982户,房屋3291间。其中,住房3080间,厨房118间,牛、猪栏72间,厕所21间。建房用地面积225.86亩,平均每间占地45平方米。审批国家和集体征用土地单位共19个,批准建设用地61.22亩,其中,水田15.03亩,占总面积的24.6%,旱地20.57亩,占总面积的33.5%,开荒地2.76亩,占总面积的4.5%,山地11.08亩,占总面积的18.3%,水塘2.76亩,占总面积的4.5%,宅基地及余坪3.02亩,占总面积的4.8%,山林地6亩,占总面积的9.8%。
  1985年,全县审批个人建房5303户,房屋16790间,其中,住房14209间,厨房1500间,牛、猪栏723间,厕所358间,个人建房用地1062.34亩。审批国家和集体征用土地单位36个,批准建设用地71.21亩。全县全年审批建设(房)用地1133.55亩,其中,耕地371.97亩,占总面积的32.76%,荒地坡地153.07亩,占总面积的13.45%,宅基地及余坪405.70亩,占总面积的35.80%,山林地202.81亩,占总面积的17.90%。
  三、土地清理管理 1984年,清理查出未经批准和违纪批示的建房户有1897户,占地427.75亩,罚款5.16万元,补办手续1711户,折除5户,房屋14间,恢复良田24.16亩,全年共清理出个人占用耕地124、71亩,非耕地531、85亩;国家单位建设征用耕地17.78亩,非耕地39.37亩。
  1985年,清理出个人非法占用与多占用耕地317.78亩,非耕地744.55亩;国家单位建设征用多占耕地54.18亩,非耕地17.07亩。全年清理21个乡、260个村,总面积461亩,罚款共计金额6.07万元。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南康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南康縣志首列序言、凡例、概述、大事记;末排编后记、编纂机构、人员及审定单位;中间正文采用卷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共分34卷,161章,522节,多系横排门类,纵贯古今。根据1990年6月在庐山召开的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政治部类突破横排竖写的体例,采用历史分期的方法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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