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物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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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康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223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物价管理
分类号: F726.2
页数: 3
摘要: 价格政策管理 1950年,县人民政府对市场上的粮食、食油、食糖、煤油、食盐、肥皂、火柴、土糖、纱布等商品价格做了调整与整顿。同时,颁发“南康县城区粮食交易所稻谷交易规则”规定了市场购销价格,从而稳定了市场,平抑了物价。
关键词: 物价管理 物价监督

内容

价格政策管理 1950年,县人民政府对市场上的粮食、食油、食糖、煤油、食盐、肥皂、火柴、土糖、纱布等商品价格做了调整与整顿。同时,颁发“南康县城区粮食交易所稻谷交易规则”规定了市场购销价格,从而稳定了市场,平抑了物价。
  1953年4月,县人民政府对粮食、豆油、豆饼价格进行调整,对棉纱、针织品降低销售价格,对搪瓷面盆、口杯、痰盂、肥皂、香烟、钢笔、袜子、橡胶制品、矿灯(矿烛)9种商品的零售牌价进行了调整。唐江镇食糖调整后牌价,收购价(无税散装),1号每百市斤25.20元,2号每百市斤23.60元,3号每百市斤21.90元;销售价,1号每百市斤39.20元,2号每百市斤36.80元,3号每百市斤34.30元。
  1956年,完成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实行工资改革,为避免因提高工资而使物价上涨,县人民委员会决定,除残损变质及季节性特别强的副食品和新订价格外,其余商品价格县内一律冻结。
  1958年,由于“大跃进”、“浮夸风”、瞎指挥,导致国民经济比例失调,市场物资奇缺,物价急剧上涨。为稳定物价,保证人民基本生活资料不受影响,11月,县人民委员会确定南康县境分三类商品价格管理,第一类商品有粮食、油脂油料、棉花、棉布、花纤布、食糖、煤炭、汽油、煤油、柴油、钢材、木材等物资,由国家统一订价管理。第二类商品有生猪、鲜蛋、毛竹、茶叶、自行车、缝纫机、某些药品和中药材等物资,由中央,省、地区共同定价管理。第三类商品,除一、二类商品以外的商品、由省、地、县三级共同订价管理。同时,对县境内的日用工业品如五金、交电、化工颜料、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文化用品等商品,实行地区差价,县城(含唐江镇)以赣州市为进货点计价基地,其地区差价率以赣州市为起点进行计算,确定县城商品零售价格水平比赣州市约高1——2分钱,如棉布每市尺约高0.5——1分钱,少数小商品与赣州市同价。
  1961年,贯彻执行中央“稳定物价,稳定市场”的政策,全县冻结十八类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即粮食、食油、棉花、棉布、棉絮、针织品、肉类、食糖、糕点、食盐、火柴、煤炭等实行凭票定量供应;房租、水电、交通、邮电、医药、学费等由国家控制,维持原价。对高级糕点、糖果、高级菜肴、名酒、自行车、钟表、针织品、茶叶、砂糖、进口卷烟等商品,实行高价政策,其价格水平一般高于牌价2——4倍,敝开供应。
  1962年,在全县范围内对部份工业品如自行车、手表、缝纫机、尼龙布、汗衫背心等商品提价25——30%。
  1964年,由于市场平稳,物资增多,取消部分消费品高价出售,恢复平价供应。
  1967年,县人民委员会为了加强集市贸易价格的领导与管理,规定国家统(派)购物资一律不准私自卖买和交换,同时,对市场物价实行冻结。
  1971年,县革命委员会对某些不合理的商品价格进行调整,提高糖料、油料、棉花、茶叶、黑木耳、毛竹、木炭、干果、干菜、木材等农副产品收购价格;降低石油产品,化肥,农药等支农物资和药品、收音机、铱金笔等商品的销售价格。
  1979年,对粮、棉、油、猪、牛、禽蛋、水产品、甘蔗、黄麻、苎麻等18种主要农副产品大副度提高收购价格。同时,对猪、牛肉、家禽、鲜蛋、蔬菜、水产品等主要副食品也相应的调高销售价格。由于副食品零售价格调高,为了不降低职工的生活水平,由县财政给每个职工每月发给副食品补贴5元。
  1981年,对全县市场的涤棉布和中长纤维织物商品调低零售价格。对卷烟和部分酒类则提高销售价格。
  1983年,调整全县纺织品价格,棉布提高价格,化纤布降价。年底,取消棉布凭票供应,销售价格不动。棉絮实行敝开供应,适当提高等级与质量价格。
  1984年,对全县工业品中的小商品,放开价格、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
  1985年,全县放开生猪收购价格,对猪肉的销售价格,实行多渠道经营,为不影响城镇人口因猪肉调价而影响生活水平,县人民政府决定,每人每月发给肉价补贴1.20元。
  二、物价监督管理 1959年,实行全面审价,除省、地通知调整的价格外,全县商业、工业、手工业、饮食服务业、修补行业的一切价格宣布冻结提价,未经审价,一律保持原价。当年调高了21类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
  1978年,对县汽车队和县二轻局汽车的运输收费实行检查,县汽车队多收运费6577元,县二轻局汽车队多收运费2042.72元,全部退还原单位。
  1981年,对全县涤棉布、烟酒调价,农副产品收购,议价商品的范围限价幅度及副食品、饮食业质量、饮食毛利率及非商品收费,度量衡器等进行检查。
  1983年,对全县违反物价政策的企业实行自查,互查和重点抽查,共查出违反物价政策非法收入2363元,全部上缴县财政。
  1985年,县人民政府组织220人,对全县565个企业单位(次)进行物价检查,执行物价政策好的单位有39个(次),违反物价政策的单位有312个(次),查出违纪金额120074.26元,全部上缴县财政。
  三、农本调查管理 1957年,县人民委员会根据省、地指示精神,实行农业产品成本调查,为国家制定农副产品购销价格政策提供依据。是年,调查早稻:亩产403市斤,主副产品产值每亩28.41元,物质费用每亩5.07元,用工作价每亩15.53元,生产成本每百斤早谷4.35元,收购价每百斤6.00元。甘蔗:亩产5800市斤,主副产品产值每亩92.20元,物质费用每亩11.06元,用工作价每亩33.29元,生产成本每百斤甘蔗0.67元,收购价每百斤1.40元。花生:亩产201市斤,主副产品产值每亩36.04元,物质费用每亩6.64元,用工作价每亩21.12元,生产成本每百斤花生果13.44元,收购价每百斤17.45元。
  1965年,调查早稻:亩产596市斤,主副产品产值每亩57.89元,物质费用每亩32.58元,用工作价每亩32.07元,生产成本早谷每百斤9.2元,收购价每百斤8.30元。甘蔗:亩产10930.67市斤,主副产品产值每亩194.11元,物质费用每亩50.69元,用工作价每亩68.30元,生产成本每百斤甘蔗1.03元,收购价每百斤1.68元。花生:亩产205市斤,主副产品产值每亩43.60元,物质费用每亩19.73元,用工作价每亩26.88元,生产成本每百斤花生果21.49元,收购价每百斤20.10元。
  1978年,县革命委员会确定凤岗、镜坝乡为固定典型调查点。1979年调查早稻:亩产938市斤,主副产品产值每亩119.60元,物质费用每亩64.26元,用工作价每亩51.78元,生产成本每百斤早谷11.21元,收购价11.55元。甘蔗:亩产11171市斤,主副产品产值每亩279.20元,物质费用每亩163.39元,用工作价每亩111.40元,生产成本每百斤甘蔗2.36元,收购价每百斤2.40元。花生:亩产255市斤,主副产品产值每亩89.85元,物质费用每亩26.17元,用工作价每亩49.15元,生产成本每百斤花生果28.50元,收购价每百斤34.00元。
  1984年成立县农本调查队,专职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给国家制定物价政策提供科学依据。是年,调查早稻:亩产883市斤,主副产品产值每亩119.70元,物质费用每亩42.47元,用工作价每亩103.01元,生产成本每百斤早谷16.48元,早谷收购价每百斤15.59元。甘蔗:亩产9122市斤,主副产品产值每亩359.94元,物质费用每亩108.27元,用工作价每亩78.00元,生产成本每百斤甘蔗2.04元,甘蔗收购价每百斤3.50元。花生:亩产268市斤,主副产品产值每亩96.48元,物质费用每亩48.65元,用工作价每亩57.09元,生产成本每百斤花生果39.46元,花生果收购价每百斤34.00元。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南康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南康縣志首列序言、凡例、概述、大事记;末排编后记、编纂机构、人员及审定单位;中间正文采用卷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共分34卷,161章,522节,多系横排门类,纵贯古今。根据1990年6月在庐山召开的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政治部类突破横排竖写的体例,采用历史分期的方法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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