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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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康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223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计划管理
分类号: F123.1
页数: 2
摘要: 1950——1983年,农业生产计划以年度计划为主,具体指标以粮、蔗、麻、油、生猪等项为主;家禽、林、副、渔等业次之,均为指令性计划。家禽、林、副、渔等业由于受其他因素影响,34年来发展缓慢。
关键词: 分级管理 计划经济体制

内容

1950——1983年,农业生产计划以年度计划为主,具体指标以粮、蔗、麻、油、生猪等项为主;家禽、林、副、渔等业次之,均为指令性计划。家禽、林、副、渔等业由于受其他因素影响,34年来发展缓慢。
  1984年,县人民政府将农产品产量指标项目,由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作为农业发展的方向。
  1985年,取消农产品派购任务,重点是调整农业内部结构,提高林、牧、副、渔等业及经济作物产值在农业总产值中的比重,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确定好主攻方向,搞好多种经营,使全县较好地完成年度生产计划。
  二、工业生产 1950——1983年,工业生产计划,除编制年度计划外,还与县经济委员会协同编制安排季度生产计划。工业生产计划根据不同的指标内容,实行月报、季报、半年报及年报等统计报表制度。
  1984年,按照“改革计划管理体制”的精神,遵守“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搞活”的原则,对工业生产计划,除确保完成省、地下达的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能源、主要原材料和主要消费品等工业品的产品产量属指令性计划外,其他工业产品产量实行指导性计划,企业在确保完成上交国家税利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计划的指导方向,根据原材料的可能和市场需要,自行安排生产和销售。
  三、基本建设投资 1954年以前,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各基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向县计划委员会申报基建投资计划表,由县计委审核转报省、地计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1962年,县人民委员会规定,凡需进行基本建设的单位,按照压缩基建规模,严格控制计划外项目的要求,均应编写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建设地址、投资金额、资金来源、需用原材料品名、数量、来源等,报送县计划委员会审批后,上报地区、省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后,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执行。
  1963年,县人民委员会重申加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凡基本建设项目,没有设计任务书的,只能做予备项目。没有设计文件的基建项目,不得列入计划内施工。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建项目(包括公社投资的),也必须纳入国家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报县计委审核批准后,才可施工。
  四、物资分配 1956年,经县计划委员会分配供应的物资有工业用纱、木材、化肥、石油等品种。
  1961年,原属各主管局负责供应的统配物资,从本年度起,一律归县计划委员会统一调拨与分配;由统配物资生产的产品,不论成品或半成品,及库存商品,一律由县计划委员会统一分配与调拨。
  1967年,烧碱、纯碱、硫酸、焦炭等物资,用户可直接向县物资部门办理供货,退出计划分配范围;规格钢材分配给县经委和农业部门的用材指标,由县手工业联社直接向赣州专区金属材料公司进货,废次钢材及边角废料由县手工业联社统筹安排调拨供应;木材供应仍由县计委统一分配指标,实行计划供应。
  1971年,生产维修所需的一类(木材、钢材、石油、煤炭、化肥等)和二类(焦炭、生铁、烧碱、纯碱、橡胶、平板玻璃、水泥等)物资,由县计划委员会统一计划分配指标,三类(除一、二类物资外,其它生产基建的原材料、燃料和机电产品)物资由县物资部门自行安排分配供应。
  1980年,木材、煤炭、水泥,汽车等物资由县计划委员会统一计划分配指标,物资部门按计划供应。其他物资由县物资部门自行安排计划供应,报县计委审核备案。
  1984年,钢材、石油产品的平价部份仍由县计划委员会统一分配,按计划供应,其他物资实行市场调节。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南康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南康縣志首列序言、凡例、概述、大事记;末排编后记、编纂机构、人员及审定单位;中间正文采用卷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共分34卷,161章,522节,多系横排门类,纵贯古今。根据1990年6月在庐山召开的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政治部类突破横排竖写的体例,采用历史分期的方法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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