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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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康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2236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综合管理
分类号: X922.21.27
页数: 11
摘要: 1950——1983年,农业生产计划以年度计划为主,具体指标以粮、蔗、麻、油、生猪等项为主;家禽、林、副、渔等业次之,均为指令性计划。家禽、林、副、渔等业由于受其他因素影响,34年来发展缓慢。
关键词: 综合管理 管理部门

内容

1950——1983年,农业生产计划以年度计划为主,具体指标以粮、蔗、麻、油、生猪等项为主;家禽、林、副、渔等业次之,均为指令性计划。家禽、林、副、渔等业由于受其他因素影响,34年来发展缓慢。
  1984年,县人民政府将农产品产量指标项目,由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作为农业发展的方向。
  1985年,取消农产品派购任务,重点是调整农业内部结构,提高林、牧、副、渔等业及经济作物产值在农业总产值中的比重,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确定好主攻方向,搞好多种经营,使全县较好地完成年度生产计划。
  二、工业生产 1950——1983年,工业生产计划,除编制年度计划外,还与县经济委员会协同编制安排季度生产计划。工业生产计划根据不同的指标内容,实行月报、季报、半年报及年报等统计报表制度。
  1984年,按照“改革计划管理体制”的精神,遵守“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搞活”的原则,对工业生产计划,除确保完成省、地下达的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能源、主要原材料和主要消费品等工业品的产品产量属指令性计划外,其他工业产品产量实行指导性计划,企业在确保完成上交国家税利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计划的指导方向,根据原材料的可能和市场需要,自行安排生产和销售。
  三、基本建设投资 1954年以前,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各基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向县计划委员会申报基建投资计划表,由县计委审核转报省、地计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1962年,县人民委员会规定,凡需进行基本建设的单位,按照压缩基建规模,严格控制计划外项目的要求,均应编写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建设地址、投资金额、资金来源、需用原材料品名、数量、来源等,报送县计划委员会审批后,上报地区、省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后,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执行。
  1963年,县人民委员会重申加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凡基本建设项目,没有设计任务书的,只能做予备项目。没有设计文件的基建项目,不得列入计划内施工。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建项目(包括公社投资的),也必须纳入国家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报县计委审核批准后,才可施工。
  四、物资分配 1956年,经县计划委员会分配供应的物资有工业用纱、木材、化肥、石油等品种。
  1961年,原属各主管局负责供应的统配物资,从本年度起,一律归县计划委员会统一调拨与分配;由统配物资生产的产品,不论成品或半成品,及库存商品,一律由县计划委员会统一分配与调拨。
  1967年,烧碱、纯碱、硫酸、焦炭等物资,用户可直接向县物资部门办理供货,退出计划分配范围;规格钢材分配给县经委和农业部门的用材指标,由县手工业联社直接向赣州专区金属材料公司进货,废次钢材及边角废料由县手工业联社统筹安排调拨供应;木材供应仍由县计委统一分配指标,实行计划供应。
  1971年,生产维修所需的一类(木材、钢材、石油、煤炭、化肥等)和二类(焦炭、生铁、烧碱、纯碱、橡胶、平板玻璃、水泥等)物资,由县计划委员会统一计划分配指标,三类(除一、二类物资外,其它生产基建的原材料、燃料和机电产品)物资由县物资部门自行安排分配供应。
  1980年,木材、煤炭、水泥,汽车等物资由县计划委员会统一计划分配指标,物资部门按计划供应。其他物资由县物资部门自行安排计划供应,报县计委审核备案。
  1984年,钢材、石油产品的平价部份仍由县计划委员会统一分配,按计划供应,其他物资实行市场调节。
  第二节物价管理一、价格政策管理 1950年,县人民政府对市场上的粮食、食油、食糖、煤油、食盐、肥皂、火柴、土糖、纱布等商品价格做了调整与整顿。同时,颁发“南康县城区粮食交易所稻谷交易规则”规定了市场购销价格,从而稳定了市场,平抑了物价。
  1953年4月,县人民政府对粮食、豆油、豆饼价格进行调整,对棉纱、针织品降低销售价格,对搪瓷面盆、口杯、痰盂、肥皂、香烟、钢笔、袜子、橡胶制品、矿灯(矿烛)9种商品的零售牌价进行了调整。唐江镇食糖调整后牌价,收购价(无税散装),1号每百市斤25.20元,2号每百市斤23.60元,3号每百市斤21.90元;销售价,1号每百市斤39.20元,2号每百市斤36.80元,3号每百市斤34.30元。
  1956年,完成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实行工资改革,为避免因提高工资而使物价上涨,县人民委员会决定,除残损变质及季节性特别强的副食品和新订价格外,其余商品价格县内一律冻结。
  1958年,由于“大跃进”、“浮夸风”、瞎指挥,导致国民经济比例失调,市场物资奇缺,物价急剧上涨。为稳定物价,保证人民基本生活资料不受影响,11月,县人民委员会确定南康县境分三类商品价格管理,第一类商品有粮食、油脂油料、棉花、棉布、花纤布、食糖、煤炭、汽油、煤油、柴油、钢材、木材等物资,由国家统一订价管理。第二类商品有生猪、鲜蛋、毛竹、茶叶、自行车、缝纫机、某些药品和中药材等物资,由中央,省、地区共同定价管理。第三类商品,除一、二类商品以外的商品、由省、地、县三级共同订价管理。同时,对县境内的日用工业品如五金、交电、化工颜料、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文化用品等商品,实行地区差价,县城(含唐江镇)以赣州市为进货点计价基地,其地区差价率以赣州市为起点进行计算,确定县城商品零售价格水平比赣州市约高1——2分钱,如棉布每市尺约高0.5——1分钱,少数小商品与赣州市同价。
  1961年,贯彻执行中央“稳定物价,稳定市场”的政策,全县冻结十八类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即粮食、食油、棉花、棉布、棉絮、针织品、肉类、食糖、糕点、食盐、火柴、煤炭等实行凭票定量供应;房租、水电、交通、邮电、医药、学费等由国家控制,维持原价。对高级糕点、糖果、高级菜肴、名酒、自行车、钟表、针织品、茶叶、砂糖、进口卷烟等商品,实行高价政策,其价格水平一般高于牌价2——4倍,敝开供应。
  1962年,在全县范围内对部份工业品如自行车、手表、缝纫机、尼龙布、汗衫背心等商品提价25——30%。
  1964年,由于市场平稳,物资增多,取消部分消费品高价出售,恢复平价供应。
  1967年,县人民委员会为了加强集市贸易价格的领导与管理,规定国家统(派)购物资一律不准私自卖买和交换,同时,对市场物价实行冻结。
  1971年,县革命委员会对某些不合理的商品价格进行调整,提高糖料、油料、棉花、茶叶、黑木耳、毛竹、木炭、干果、干菜、木材等农副产品收购价格;降低石油产品,化肥,农药等支农物资和药品、收音机、铱金笔等商品的销售价格。
  1979年,对粮、棉、油、猪、牛、禽蛋、水产品、甘蔗、黄麻、苎麻等18种主要农副产品大副度提高收购价格。同时,对猪、牛肉、家禽、鲜蛋、蔬菜、水产品等主要副食品也相应的调高销售价格。由于副食品零售价格调高,为了不降低职工的生活水平,由县财政给每个职工每月发给副食品补贴5元。
  1981年,对全县市场的涤棉布和中长纤维织物商品调低零售价格。对卷烟和部分酒类则提高销售价格。
  1983年,调整全县纺织品价格,棉布提高价格,化纤布降价。年底,取消棉布凭票供应,销售价格不动。棉絮实行敝开供应,适当提高等级与质量价格。
  1984年,对全县工业品中的小商品,放开价格、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
  1985年,全县放开生猪收购价格,对猪肉的销售价格,实行多渠道经营,为不影响城镇人口因猪肉调价而影响生活水平,县人民政府决定,每人每月发给肉价补贴1.20元。
  二、物价监督管理 1959年,实行全面审价,除省、地通知调整的价格外,全县商业、工业、手工业、饮食服务业、修补行业的一切价格宣布冻结提价,未经审价,一律保持原价。当年调高了21类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
  1978年,对县汽车队和县二轻局汽车的运输收费实行检查,县汽车队多收运费6577元,县二轻局汽车队多收运费2042.72元,全部退还原单位。
  1981年,对全县涤棉布、烟酒调价,农副产品收购,议价商品的范围限价幅度及副食品、饮食业质量、饮食毛利率及非商品收费,度量衡器等进行检查。
  1983年,对全县违反物价政策的企业实行自查,互查和重点抽查,共查出违反物价政策非法收入2363元,全部上缴县财政。
  1985年,县人民政府组织220人,对全县565个企业单位(次)进行物价检查,执行物价政策好的单位有39个(次),违反物价政策的单位有312个(次),查出违纪金额120074.26元,全部上缴县财政。
  三、农本调查管理 1957年,县人民委员会根据省、地指示精神,实行农业产品成本调查,为国家制定农副产品购销价格政策提供依据。是年,调查早稻:亩产403市斤,主副产品产值每亩28.41元,物质费用每亩5.07元,用工作价每亩15.53元,生产成本每百斤早谷4.35元,收购价每百斤6.00元。甘蔗:亩产5800市斤,主副产品产值每亩92.20元,物质费用每亩11.06元,用工作价每亩33.29元,生产成本每百斤甘蔗0.67元,收购价每百斤1.40元。花生:亩产201市斤,主副产品产值每亩36.04元,物质费用每亩6.64元,用工作价每亩21.12元,生产成本每百斤花生果13.44元,收购价每百斤17.45元。
  1965年,调查早稻:亩产596市斤,主副产品产值每亩57.89元,物质费用每亩32.58元,用工作价每亩32.07元,生产成本早谷每百斤9.2元,收购价每百斤8.30元。甘蔗:亩产10930.67市斤,主副产品产值每亩194.11元,物质费用每亩50.69元,用工作价每亩68.30元,生产成本每百斤甘蔗1.03元,收购价每百斤1.68元。花生:亩产205市斤,主副产品产值每亩43.60元,物质费用每亩19.73元,用工作价每亩26.88元,生产成本每百斤花生果21.49元,收购价每百斤20.10元。
  1978年,县革命委员会确定凤岗、镜坝乡为固定典型调查点。1979年调查早稻:亩产938市斤,主副产品产值每亩119.60元,物质费用每亩64.26元,用工作价每亩51.78元,生产成本每百斤早谷11.21元,收购价11.55元。甘蔗:亩产11171市斤,主副产品产值每亩279.20元,物质费用每亩163.39元,用工作价每亩111.40元,生产成本每百斤甘蔗2.36元,收购价每百斤2.40元。花生:亩产255市斤,主副产品产值每亩89.85元,物质费用每亩26.17元,用工作价每亩49.15元,生产成本每百斤花生果28.50元,收购价每百斤34.00元。
  1984年成立县农本调查队,专职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给国家制定物价政策提供科学依据。是年,调查早稻:亩产883市斤,主副产品产值每亩119.70元,物质费用每亩42.47元,用工作价每亩103.01元,生产成本每百斤早谷16.48元,早谷收购价每百斤15.59元。甘蔗:亩产9122市斤,主副产品产值每亩359.94元,物质费用每亩108.27元,用工作价每亩78.00元,生产成本每百斤甘蔗2.04元,甘蔗收购价每百斤3.50元。花生:亩产268市斤,主副产品产值每亩96.48元,物质费用每亩48.65元,用工作价每亩57.09元,生产成本每百斤花生果39.46元,花生果收购价每百斤34.00元。
  第三节工商管理一、市场贸易管理 1950年,县人民政府在蓉江(县城)、唐江、潭口等市场成立棉纱、土布、食糖、粮油、竹木、土特产品等交易所,规定议、牌价价格,可以同时经营,但是,取缔投机倒把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违法行为。
  1953年11月,全县实行粮油统购统销,粮油集市贸易逐步取消,粮油商品完全由国营商业经营。年底,对棉花、烟叶等农副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对猪肉、禽蛋等农副产品实行计划派购。县人民政府决定,集市贸易管理按照国家统购统销及派购政策,严禁私商经营国家统购统销物资,取缔厂商抬价、套购等不法行为,禁止黑市交易。
  1956年,全县开放集市贸易,县人民政府对市场贸易管理主要是开展农村集市自由贸易,活跃城乡经济,便利农业社的社员出售自己生产的或由合作社分得的各种农副产品。各乡、镇国营商店和供销社要有计划有目的有范围地组织小商贩收购各种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并组织各种日用工业品和手工业小百货下乡,供应农村。
  1963年,积极发挥各乡、镇墟场集市贸易的补充作用,填补国营商业和供销商业的空白,发挥各种流通渠道作用,全县各贸易市场生意兴隆,经济活跃。1—4月份,唐江贸易市场商品流动总额达225万元,超过历史同期最高水平,其中,集中贸易成交额190.2万元,社员个体经济占92%,社队集体经济占8%;一、二类物资占35%,三类物资占65%;生产资料占25%,生活资料占75%。
  1968年,“文化大革命”期间,集市贸易受到限制,每逢夏收夏种季节,强令关闭农村集市贸易市场,造成农村市场萧条,人民生活和工农业生产受到严重影响。
  1978年,中央颁发了“发展农业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农村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是年,县革命委员会决定恢复全县农村墟场的历史传统墟期,使被窒息达10年之久的农村集市贸易得到恢复与发展。
  1979年,农村经济政策进一步落实,县革命委员会积极宣传开放集市贸易的政策,肃清“左”的思想,调整农村集市贸易,引导集市贸易的发展。市场上猪肉、鲜鱼、活禽、蛋类、蔬菜、瓜果等农产品日见增多,农贸市场经济繁荣,全年集市贸易成交额1589.46万元。
  1980年,全县23个农贸市场全部开放,流通渠道畅通,经济活跃,全年集市贸易成交额2048.50万元,比1979年增长28.88%,其中,肉类成交额673.20万元,比1979年增长67.2%。是年,添制肉案板85块,营业坐凳85张,实物存放服务部1所,公平秤27把。
  1985年,加强蓉江、唐江、龙回、横市、大坪、隆木等墟镇的农贸市场建设。蓉江、唐江、龙回、赤土、凤岗、沙溪等墟场的街道建成水泥路面。全县农村墟场新建钢筋水泥结构售货亭424个,建立市场服务站9个,增加市场服务人员10名,增设公平秤9处,肉案板206块,新建集市交易棚18间,总面积4492.28平方米。投资市场建设费4.32万元,全年集市贸易成交额达4234.42万元,比1980年2048.50万元,增加2185.92万元,增长106.71%。
  二、违法(章)案件管理 1951年,县人民政府颁布“取缔非法商业行为暂行办法”的通告,其中,规定制止经营中掺杂使假、少斤短尺、偷税漏税,行贿受贿等不法行为。
  1954年,在潭口、唐江等市场,查处贩卖粮票的10人,其他票证的6人,食油的11人,洋纱的5人,棉布的12人,均给予经济处罚。
  1963年,在全县各农贸市场开展全民性的打击投机倒把群众运动,共查处投机倒把分子305人,罚款0.27万元,补税2.19万元,法办5人,批评教育550人。
  1976年,查处违法案件874起,属于投机倒把案件292起,其中,大案10起,暴利千元以上4起,万元以上1起。罚没金额18.85万元,查获粮食1172斤,食油884斤,粮票260斤,布票1471尺,化肥18007斤,耕畜171头。违章案件582起。
  1978年,全县查处违法案件97起,其中,投机倒把案件29起,千元以上要案5起,罚没金额1.89万元。违章案件68起。
  1979年,全县查处违法案件83起,其中,投机倒把案61起,干元以上要案2起,罚没金额0.93万元。违章案件22起。唐江工商分局查处贩卖万斤以上粮票案3起,其中,最多的贩卖粮票14.96万斤,5000斤以上粮票3起,违法暴利千元以上案1起,没收粮票3347斤,人民币0.06万元,布票231市尺。
  1981年,全县查处投机倒把案44起,金额0.76万元,没收走私录音机2台,手表95块,银元3个,白银7两6钱,粮票1749斤,布票5742尺,假银元123个,表链35条,有色金属0.128吨,木材18.4立方米,化肥6吨,耕牛65头,粮食1907斤。
  1982年,全县查处违法案件32起,其中,投机倒把案24起。违章案8起,罚没金额10.56万元。
  1983年,全县查处违法案件23起,其中,投机倒把案21起。违章案件2起。罚没金额2.58万元。
  1984年,全县查处违章案件13起,罚没金额0.91万元。
  1985年,全县查处违法案件34起,其中,投机倒把案1起。违章案件33起,罚没金额3.59万元。
  三、企业登记管理民国30年(1941年),全县登记营业执照的有蔗糖合作社76个,蔗糖区联社4个,蔗糖县联社1个。股金总额8617.3万元(法币、下同),土布生产合作社12个,股金总额157.37万元。
  民国36年,全县申请登记领贴(营业执照)经营的商业户1069户,其中,唐江镇699户。
  解放后,1951年,县人民政府成立“企业登记临时委员会”,进行工商企业登记发证工作。
  1952年,全县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有国营工商企业43家,资金2210.75万元(新人民币,下同),从业人员197人。私营个体工商企业3951户,资金18352.99万元,从业人员6646人。
  1962年,根据国家“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国民经济方针,县人民政府组织县供销社、手联社、税务、银行、公安、商业、粮食等部门,组成工商企业登记领导小组,对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商店和私营个体工商户进行清理整顿和全面登记。是年登记发证的有国营工商企业104户,集体工商企业522户,私营个体工商企业765户。
  1965年,工商企业登记发证工作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专职实施,是年,有集体工商企业329户申请登记发证。
  1979年,贯彻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城乡工商企业发展很快,为保障合法经营,取缔违法活动。县革命委员会组织工商、公安、商业、粮食、二轻、社队企业等单位,组成“南康县工商企业登记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工商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登记发证等工作,是年登记发证的有国营工商企业35户,集体工商企业1117户。
  1980年,根据国家经委、农委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业企业普查登记”的通知精神,对全县的工业企业进行普查登记发证,是年登记发证的有国营工商企业11户,集体工商企业106户,私营个体工商企业536户,从业人员645人。
  1985年,在社会主义经济进一步稳定发展,市场日益繁荣的景况下,全县私营个体工商业发展很快,全年私营个体工商业登记发证的有5443户,从业人员8250人,比1952年增加1492户,增长37.76%,比1962年增加4678户,增长611.5%,比1980年增加4907户,增长915.48%。
  四、商标注册管理 1950年,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和“商标注册实施细则”的精神,制定“南康县人民政府商标注册证更换办法”,对县内商标进行了一次清理。
  1956年,撤消负责商标注册工作的管理部门,使全县商标注册工作处于停顿状态。1979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唐江镇召开县第一次商标注册工作会议,进行了商标清理工作,全县共清理出19个未经注册的商标,经申报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商标”17个,未核准2个。
  1981年,申报注册商标8个,核准4个,未批准4个。
  1982年,申报注册商标4个,核准3个,未批准1个。
  1983年,申报注册商标2个,核准1个,未批准1个。
  1984年,申报注册商标4个,核准1个,未批准3个。
  1979——1985年,经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有:赣南卷烟厂的“长冈”、“八境台”、“八镜台”过滤嘴、“赣州桥”、“香叶”(1980年核准过滤嘴)、“碧竹”、“可口香”、“蓉江”、“天竺”、“赣州”、“黑虎”过滤嘴、“睡莲”、“梅岭”、“蓉江”(1984年重新注册)。江西第一制糖厂的“四马塔”、“联盟”糖果,“雪花”牌白砂糖,“四马塔”咖啡茶,“双箭”医药酒精。赣南轴承厂的“赣南”牌轴承。县酒厂的“南康”牌大曲酒。县食品加工厂的“南康”牌辣椒酱。县橡胶厂的“连环”牌传动带、三角带。唐江纺织厂的“莲花”牌被单布、帐布。蓉江棉织厂的“芙蓉”牌帐布、豆腐布、罗布巾。横市乡竹帽厂的“飞马”牌竹凉帽。唐江食品厂的“唐江”牌糕点、饼干、冻米糖。
  1979——1985年,在清理商标时,撤消了赣南卷烟厂未经注册的“东风”牌卷烟。对唐江、赤土等地利用于都烟丝,窃取赣南卷烟厂的“蓉江”、“赣州桥”、“上犹江”商标盒皮制做冒牌卷烟,进行罚款处理,禁止生产,保护了商标专用权和商标信誉。
  五、经济合同管理 1953年1月,县合作总社(乙方)与崇义县工商联合会(甲方)签订购土印花布一批,到期崇义县工商联无款提货,未履行合同,判处崇义县工商联按合同规定付给30%罚金给南康县合作总社,赔偿乙方损失。是年,信丰县工商联与唐江国营商店签订土布合同,到期提货,信丰县工商联欠款48.44万元未给,按合同规定,判处信丰县工商联按5%罚金付给唐江国营商店,赔偿损失。
  1965年,县人民委员会关于“人民公社商业工作实施办法”中规定“公社出售产品应推行合同制,购销商品都应签订合同,以加强购销的计划性”。
  1980年,县革命委员会颁发“关于在全县试行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文件。
  1981年,全县鉴证农商合同184份,金额80.26万元。
  1982年,全县签订经济合同2564份,总金额25.66万元,其中,通过鉴证2份,金额6.14万元。
  1983年,全县签订经济合同389份,总金额2345.30万元,其中,鉴证21份,金额74.84万元。
  1984年,全县签订经济合同3982份,总金额69.46万元,其中,鉴证1674份,金额17.74万元;纠纷5份,总金额51.72万元。
  1985年,全县签订经济合同47021份,金额58.11万元,其中,鉴证79份,金额6.30万元;违法20份,金额1.26万元;纠纷10份,金额0.54万元。
  第四节统计管理一、专业统计报表管理解放后,县专业统计报表,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发展和加予完善的。统计项目由少到多,统计内容由简到繁。1985年,专业统计报表有农业、工业、商业、物价、劳动、工资、固定资产投资、物资供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财政金融、文教卫生、计划生育、民政和综合平衡等。统计程序:各种专业统计报表,由基层单位填报,主管部门审查,县统计局审查汇总。并编印全县各个五年计划时期国民经济统计资料,分送县委、县政府领导及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使用。
  二、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调查分为全面调查(普查)和重点调查(抽样调查)及典型调查三大部分。
  人口普查 1953年、1964年、1982年分别进行过人口普查。人口普查,每次都以本年7月1日零时为调查时点。以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的内容最丰富,调查项目齐全。普查结果,1982年7月1日,南康县人口总数为629644人,其中,男性311244人,女性318400人。与1964年7月1日的总人口412401人相比,18年间增加217243人,增长52.68%%,平均每年增加12069人,年均递增23.8%。
  工业普查 1985年工业普查,是内容最多,规模最大的一次全面调查,主要是摸清各地的工业家底。通过普查,全县有工业企业114家,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25家。按1980年不变价计算的工业总产值总计为10228.70万元,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总产值为9343万元。按当年现行价格计算的工业净产值为5584.9万元,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为5242.8万元。
  城镇房屋普查 1985年进行第一次城镇房屋普查。在蓉江镇(县城)、唐江镇、潭口镇进行,查清城镇房屋的数量,质量和产权归属。
  第五节审计管理一、对内审计机构管理 1985年12月,全县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有县经济委员会、县税务局、县卫生局、县教育局、县粮食局、县水电局、县财政局、县文化局、县乡镇企业局、县农牧鱼业局、县电力公司等11个单位,占全县应建立内审机构单位数的55%,配备审计人员15人,占应配备数的50%。
  二、专项调查审计 1984年5月,对全县购置小汽车的开支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审计,查出违犯财经纪律金额18.97万元。1985年10月,县人民政府决定,将购置小汽车时发生的违纪款项,应在规定期限内上缴,未缴清违纪款项之前,小汽车一律封存不得使用。
  三、财经法纪审计 1984年5月——1985年底,审计查出全县违犯财经法纪的有5起,违纪总金额7.47万元,应上交县财政5.31万元,其中,县电力公司三个基建项目的新建车间、宿舍、水泥马路多付基建造价2.65万元,应由县劳动服务公司建筑队退回县电力公司金额1.86万元,上交县财政0.78万元。大坪乡农工商联合公司贩卖粮食,套取国家粮食超购加价款0.80万元,应上交县财政金额0.50万元。县林业局应交未交罚款没收金额0.38万元;县交通运输站应交未交罚款没收金额1.07万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交未交罚款没收金额2.56万元,三个单位均应予补交。
  四、财政财务审计 1984年5月——1985年底,对县木材公司、县电力公司、县粮食系统的11个核算单位、县商业系统所属的百货公司、五交化公司、副食品公司,县供销社所属的农资公司、土产公司以及县药材公司等单位进行财务审计。共查出财务违纪12起,违纪总金额234.00万元;有问题资金4起,总金额102.85万元。应上交县财政收入总金额51.99万元。
  第六节土地利用管理一、用地审批与费用管理 1983年以前,全县没有统一的土地管理机构,各种用地(个人集体建房与国家建设用地)形成多头管理,农村用地由县民政局兼管,城镇建房由建委兼管,出现乱占滥用耕地。
  1984年,县人民政府对个人与集体(包括国家单位用地)用地审批程序规定,个人建房由个人向村(居)民小组申请,经村(居)民小组讨论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送县土地利用办公室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填发宅基地使用证,方可施工。用地标准,国家建设征用耕地2亩以下(不含2亩),林地、荒地、荒坡地3亩以下,其它土地5亩以下,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2至3亩、鱼塘、藕塘、林地5至7亩,其它土地10至15亩,县人民政府审查,报赣州地区行署批准。村(居)民建房用地限额,每户100——150平方米之间,在荒山、荒坡建房,宅基地面积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征用土地管理费:征用山地、荒地每亩交纳土地补偿费2000——4000元;征用耕地(良田)每亩交纳土地补偿费5000——7000元;征用老菜地、精养鱼塘,每亩交纳开发建设基金12000元。国家基本建设,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批准的土地补偿费3%一次交清;村(居)民和职工建房,经批准的宅基地,不分土地种类,按住房(含厨房)征收土地管理费每间5元,牛、猪栏及厕所每间2元。
  二、建房审批管理 1984年,审批个人建房982户,房屋3291间。其中,住房3080间,厨房118间,牛、猪栏72间,厕所21间。建房用地面积225.86亩,平均每间占地45平方米。审批国家和集体征用土地单位共19个,批准建设用地61.22亩,其中,水田15.03亩,占总面积的24.6%,旱地20.57亩,占总面积的33.5%,开荒地2.76亩,占总面积的4.5%,山地11.08亩,占总面积的18.3%,水塘2.76亩,占总面积的4.5%,宅基地及余坪3.02亩,占总面积的4.8%,山林地6亩,占总面积的9.8%。
  1985年,全县审批个人建房5303户,房屋16790间,其中,住房14209间,厨房1500间,牛、猪栏723间,厕所358间,个人建房用地1062.34亩。审批国家和集体征用土地单位36个,批准建设用地71.21亩。全县全年审批建设(房)用地1133.55亩,其中,耕地371.97亩,占总面积的32.76%,荒地坡地153.07亩,占总面积的13.45%,宅基地及余坪405.70亩,占总面积的35.80%,山林地202.81亩,占总面积的17.90%。
  三、土地清理管理 1984年,清理查出未经批准和违纪批示的建房户有1897户,占地427.75亩,罚款5.16万元,补办手续1711户,折除5户,房屋14间,恢复良田24.16亩,全年共清理出个人占用耕地124、71亩,非耕地531、85亩;国家单位建设征用耕地17.78亩,非耕地39.37亩。
  1985年,清理出个人非法占用与多占用耕地317.78亩,非耕地744.55亩;国家单位建设征用多占耕地54.18亩,非耕地17.07亩。全年清理21个乡、260个村,总面积461亩,罚款共计金额6.07万元。
  第七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 1984年9月,遵照中央关于“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和“互惠互利,甚至让利”的原则精神,为了搞活经济,振兴南康,有利于港、澳、台胞和外省(市)县的经济技术协作交流,制定了“南康县经济技术开发优惠条件”(征求意见稿),共四款十三条,对来县进行经济技术开发者,给予优惠。公布县经济技术意向性开发项目,有农业项目15个,工业项目21个,城镇和公共设施项目4个,其它项目3个。
  1984年10月,编写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经济技术协作和物资交流的信函寄发各省市,欢迎兄弟省市与南康县进行经济技术协作和物资交流,同时,寄发在外地工作的南康藉人员。
  1984年12月,帮助县林业局与江苏省丹阳县建筑队签订太和红砖轮窑厂建厂协议,这是县第一个对外协作项目。
  1985年1月,由县对外经济合作办公室牵头,县人民政府与赣南地质调查大队签订联合开办县稀土矿初步协议书。
  1985年4月,由县对外经济合作办公室联系,组织与参予赣州市砂石公司与蓉江建筑队砂石厂签订合同,帮助蓉江砂石厂设计制造机械化捞沙船。
  1985年12月,由县对外经济合作办公室牵头,协助西华乡、潭东乡与赣州地区外贸五金矿藏公司各自贷款10万元的合同,以补偿贸易形式偿还贷款到帐后西华乡开始筹建寨足下稀土矿,潭东乡筹建龙井稀土矿。
  第八节计量管理民国26年(1937年)以前,县境内市场交易中使用的度量衡器具混乱繁杂,通用的有河担、老担、老尺、老秤、新尺、新秤等。其折合率为:白市布1匹等于10.8市丈,兰土布1匹等于5.3市丈,老尺1尺等于新尺1.1市尺,老秤1斤等于新秤1.2市斤(16两制),稻谷1担等于116市斤,蔗糖1缽等于50市斤,花生1担等于50市斤,士林布1匹等于11.4市丈,白土布1匹等于5.8市丈,大米1担等于162.8市斤,芝麻1担等于127市斤,其他农产品1担等于100市斤(以上折合率均按新秤折合计算)。
  34年,县政府颁布新制度量衡器具实施办法,派员到各墟场检查监督,推广新度量衡器具11871件,其中,度器5290件,量器4295件,衡器2286件。查缴旧度量衡器具7543件,其中,度器2703件,量器3454件,衡器1386件。
  37年,推广新度量衡器具1748件,其中,度器470件,量器632件,衡器312件,标准制度器52件,衡器6件。查缴非法度量衡器具1219件,其中,度器350件,量器837件,衡器32件。民国36——38年期间,推广新度量衡器具时,查处非法使用度量衡器具的民商126家,罚款1678元(法币)。
  解放后,1959年6月,国务院公布“统一我国计量制度的命令”(衡器1市斤由16两制改为10两制)。
  1963年,对全县商业系统(包括供销商业)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合格率为15%。同时,会同市场管理委员会,收缴在市场流通应用的16两制老杆秤1346把。
  1973年,对全县计量器具的管理实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计量部门共同对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进行监督检查,是年,市场鉴定杆秤合格率60%;生产和修理杆秤、尺子、油、酒提等计量器具的单位、个人须经县计量部门批准,发给营业许可证,方可开展业务;工商贸易经营单位使用的台秤、地秤、秤盘秤,人体秤、天平、法码、压力表、游标尺、千分尺等计量器具,须经县计量部门检定后,方可使用。
  1982年,全县计量器具的管理实行制造、修理、销售计量器具的单位、个人,均须经县计量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展营业。严禁市场上无营业执照的流乡秤担从事计量器具的经营业务;制造、修理好的计量器具,须送县计量部门鉴定认为合格后,方可销售市场使用;全县各市场的经营单位,如商业、供销、粮食、食品等门市部,均设有公平秤、公平尺,便利群众自核,实行群众对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是年,对全县市场计量器具检定,合格率达75%以上。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南康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南康縣志首列序言、凡例、概述、大事记;末排编后记、编纂机构、人员及审定单位;中间正文采用卷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共分34卷,161章,522节,多系横排门类,纵贯古今。根据1990年6月在庐山召开的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政治部类突破横排竖写的体例,采用历史分期的方法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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