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清代、民国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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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康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218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清代、民国时期
分类号: Z225
页数: 1
摘要: 清代,实行雇用招收的办法募集兵员,称募兵制。由军队派员到地方招募,凡愿受招募者,自行到招募兵营报名后,即可入营服役。清代兵制分旧军制和新军制。旧军制有“八旗兵”、“绿营兵”、“勇营”、“练军”等。中日甲午战争(1894年)后,废旧军。光绪三十年(1904年)始改新军。光绪三十二年,江西募新军,南康青年学生应募10余人。
关键词: 清代 民国时期

内容

清代,实行雇用招收的办法募集兵员,称募兵制。由军队派员到地方招募,凡愿受招募者,自行到招募兵营报名后,即可入营服役。清代兵制分旧军制和新军制。旧军制有“八旗兵”、“绿营兵”、“勇营”、“练军”等。中日甲午战争(1894年)后,废旧军。光绪三十年(1904年)始改新军。光绪三十二年,江西募新军,南康青年学生应募10余人。
  民国初期,仍沿用清代募兵制。民国元年(1912年),南康募民团10名。民国22年(1933年),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南康从民国26年1月开始实行国民兵役制(即义务兵役制),由省府派员来县训练年满18岁的适龄壮丁。8月开始实行征兵,由驻赣团管区派员来县督办征兵事宜。征兵时先由保甲造具壮丁名册,按“双丁抽一,五丁抽二”的比例,采用抽签确定应征对象。征集时,虽有家庭调查、体格检查、抽签、征集等程序,但实际是以抽签为准,地方官绅适龄子弟往往免征,贫苦百姓子弟有的则被迫多次强征,如有不从,乡、保则派武装警丁抓捕,有的拦路抓丁,强行送役,义务征兵,实际成为“抓壮丁”。为逃避入伍服役,有的出高价请人顶替应征,叫“买壮丁”,有的则以“卖壮丁”为业。有些地方群众结伙“抗丁”。1948年7月,巾石乡第五保,有五六十名壮丁持刀棒、鸟铳齐集游行,并包围殴打国民党巾石乡公所副乡长。丹材乡第七保黎金万兄弟,邀集20余名壮丁,上山组织“英雄会”,手持刀矛,反抗政府抓壮丁。壮丁被迫服役后,逃离甚多,民国30年,全县从军队逃回壮丁231人。民国时期,全县每年征兵人数,少则四五百人,多则三四千人。1938—1949年,全县实征壮丁人数14555人。
  [=此处为表格(表10-2 民国时期几个年份征兵情况)=]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南康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南康縣志首列序言、凡例、概述、大事记;末排编后记、编纂机构、人员及审定单位;中间正文采用卷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共分34卷,161章,522节,多系横排门类,纵贯古今。根据1990年6月在庐山召开的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政治部类突破横排竖写的体例,采用历史分期的方法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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