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民国时期警司政司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南康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2176
颗粒名称: 第五章 民国时期警司政司法
分类号: D693
页数: 2
摘要: 南康警察始建于清宣统三年(1911年)10月改巡警为警察。辛亥革命后设警察公署,有署长、巡官、巡长、警士共46人。民国2年(1913年)改警察署为警佐室。16年4月改称公安局,设司法、行政、总务3科和督察室。
关键词: 民国 司法

内容

南康警察始建于清宣统三年(1911年)10月改巡警为警察。辛亥革命后设警察公署,有署长、巡官、巡长、警士共46人。民国2年(1913年)改警察署为警佐室。16年4月改称公安局,设司法、行政、总务3科和督察室。20年10月改设南康县党政委员会公安办事处。21年1月复称公安局,同年10月改称南康县政府警察巡官办事处。32年改称警察局,设行政、司法、总务3科和督察室、侦缉组。38年6月设军警联合稽查处,辖秘书、侦缉、警务、总务4组。侦缉组设情报、行动股;警务组设户籍、交通股、检查站、纠察队;总务组设文书、经济股。同时改警察局为警察大队,官员11人,警士伕役8人,辖2个中队,第一中队,官员7人,警士91人,伕12人,第二中队,官员5人,警士109人。
  二、分支机构唐江警察分局民国10年(1921年)设,有巡官、巡长、书记、事务、警士、伕役共69人。24年1月设唐江公安分局,有员警伕役78人。9月改称唐江警察巡官办事处。30年改设唐江警察所。32年改为唐江区警察所。36年1月复称唐江警察分局,官员4人,警士36人,伕役6人。
  唐江水上警察所民国12年(1923年)设,有巡官警士11人,27年撤销。
  横市警察分局民国14年(1925年)设,23年撤。
  区乡警察所(分局) 民国32年(1943年)3同年推行乡村警察,潭口等7乡设甲种警察所,蓉江等32乡设乙种警察所。全县共设39个乡警察所,官员39人,警士390人。36年横市、潭口区警察所改为警察分局,浮石、积胜改设分驻所。
  第二节地方法院民国元年(1912年)设审检所,置司法委员2人。2年复由县知事兼理司法,设承审员。16年设司法委员会。17年成立南康地方法院,分审判、检察2部分,有院长、推事、书记官、检察官、录事等34人,律师3人。20年撤地方法院,复由县长兼理司法,设承审。26年成立南康司法处,承审员改为审判官,独立行使审判权。29年复设地方法院,有院长、推事、检察官、战区检察官、书记官、录事等18人,设刑事简易庭,民事简易庭。35年地方法院有院长、推事、首席检察官、检察官、检察员、书记官长、书记官、会计、统计、录事、法警等48人。
  民国17年(1928年)地方法院管监狱3所,监管人员9人,其中女看守2人。
  24年改清末四级三审制为三级三审制,确立管辖、回辟、辩护、公诉、自诉、上诉、抗告、再审等审判程序和制度。但执行上设置许多障碍限制人民的诉讼权利。
  29年地方法院审结刑事案273件,被告488人,审理民事案624件。30年2—7月审理刑事案453件,终结263件;审理民事案559件,终结305件。35年审理刑事案74件,终结39件,民事案102件,终结62件。
  第三节消防清末民初,县城和唐江镇设更夫,夜打五更,提醒市民防火、防盗。民国23年(1934年)县警察巡官办事处设消防队,唐江设消防分队,有水机3部,水枪22支,射水龙头2支,水带3副,储水柜2只,按水棍2根,火钩20根,斧头4把,楼梯3副,铁叉2把等灭火工具。28年县防护团设消防股。34年县设冬防委员会,官员13名,县长兼任主任,规定每年12月至次年2月为冬防期,各区、乡(镇)设冬防队,守望哨,兼司公安、消防、情报。
  19年和38年,商会在县城和唐江镇设有40余人的义务消防队,由各商会抽调壮丁参加,备有水机、水枪、火钩、铁叉、楼梯等灭火工具。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南康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南康縣志首列序言、凡例、概述、大事记;末排编后记、编纂机构、人员及审定单位;中间正文采用卷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共分34卷,161章,522节,多系横排门类,纵贯古今。根据1990年6月在庐山召开的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政治部类突破横排竖写的体例,采用历史分期的方法记述。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