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 公安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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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康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2125
颗粒名称: 卷九 公安 司法
分类号: D631
页数: 19
摘要: 1949年8月16日成立南康县人民政府公安局,内设治安、侦察、审讯、总务4股和秘书室,干警26人。1951年增设供给股、劳改队、看守所。1953年改设政保、执行、监管、治安、秘书5股和政治协理员。1955年3月改称南康县公安局。
关键词: 公安 组织机构

内容

1949年8月16日成立南康县人民政府公安局,内设治安、侦察、审讯、总务4股和秘书室,干警26人。1951年增设供给股、劳改队、看守所。1953年改设政保、执行、监管、治安、秘书5股和政治协理员。1955年3月改称南康县公安局。1963年3月增设预审股,干警33人。“文化大革命”期间,工作先后由县临时领导小组保卫办公室、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负责,内设秘书、政保、治安3组。1971年增设审判组,干警49人。1972年7月恢复公安局,内设秘书、政保、治安、预审4股。1979年10月增设刑事侦察队。1980年5月股改科建制,即:秘书科、政保科、治安科、预审科,增设经济文化保卫科和拘役所。1981年8月增设政工科。下属派出机构有: 唐江公安分局 1949年8月设唐江公安所,1954年5月改称唐江公安分局。“文革”期间称保卫组和派出所。1973年4月恢复唐江公安分局。
  潭口公安派出所 1950年3月设,后几经撤建,1973年11月恢复。
  横市公安派出所 1950年3月设,后几经撤建,1982年12月恢复。
  唐江水上公安派出所 1953年9月设,1957年春撤销。
  中田公安派出所 1958年9月设,1959年1月撤销。
  罗边公安派出所 1958年9月设,1965年5月撤销。
  蓉江公安派出所 1964年1月设,“文革”期间称保卫组和派出所。1973年4月恢复蓉江公安派出所。
  龙回公安派出所、凤岗公安派出所于1982年12月设。
  朱坊、龙华、赤土、十八塘、坪市公安派出所、大山脑林业公安派出所均于1985年三四月间设。未设派出所的乡设公安特派员。
  二、人民武装警察中队 1949年8月下旬组建南康县公安队,队长、指导员各1人,排长2人,队员31人,执行警卫、巡逻、逮捕、押解、看守等任务。1955年8月根据国务院命令,将公安队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简称民警队),属公安机关建制。1964年民警队改称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南康县中队。1966年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南康县中队(归人民武装部领导)。1975年划归县公安局领导。1976年3月改称南康县公安局人民武装警察中队。1983年1月改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赣州地区支队南康县中队,属上级武装警察部队和县公安局双重领导。
  三、基层治安保卫组织根据《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52年全县建立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委员会88个,成员536人,治安保卫小组601个,成员2154人。1953年,区乡镇设治保会274个,成员1680人,村治保小组1725个,成员5117人。1958年公社、大队有治保会348个,成员3880人,村治保小组250个,成员3155人。1984年撤社建乡,调整、充实治保组织,1985年全县有治保会359个,成员1625人,治保小组3155个,成员9290人。
  第二节治安一、剿匪解放初期,县公安局、公安队配合驻军集中剿灭盘踞在浮石区大山脑的土匪赖绍棠、张南洋部,在赤土新地一带的土匪郭华文、刘传钱部,在康遂边界的土匪萧金山部。又配合驻军、各区公安员和区中队组织武装工作组,开展剿匪,贯彻“群众路线和专门机关相结合”、“军事上清剿,政治上瓦解”的方针,实行追剿、围剿、断匪粮、挖匪根、灭匪迹等办法。自1950—1954年先后侦破和歼灭股匪、地下军反革命组织30起,捕获其成员735人,其中司令、大队长、支队长、中队长、地下县长、科长等骨干184人,当场击毙15人,投诚8人,自杀1人;缴获长枪203支,短枪41支,重机枪7挺,轻机枪3挺,冲锋枪5支,手榴弹8枚,子弹4000余发,电台1部,收发报机3台,炸药1包,大刀21把,其他物资一批;委任状43张,工作计划、保证书、纲领、活动地图等25件。1955年10月配合兄弟县在大余游仙大坝击毙匪首张南洋。
  二、镇压反革命 1950年全县开始土地改革。为保卫人民政权和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1950年3月中共中央发出《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发动群众,贯彻“镇压与宽大相结合,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的政策,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集中打击土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中的首恶分子。从1950年11月—1953年5月,共抓获反革命分子1277人,按其罪情分别给予杀、关、管惩处。
  1955年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前夕,少数反革命分子进行各种破坏活动。全县逮捕反革命分子368人,缴获步枪9支,短枪3支,子弹602发,收发报机1部,反动证件115件。1957年开展整风运动,不法地、富和残余反革命分子乘机造谣破坏,反攻倒算,组织反革命团伙。全县逮捕反革命分子134人,缴获手枪1支、子弹73发,手榴弹7枚。1959年开展扫除残余反革命分子的斗争,清查出反革命分子122人,缴获子弹550余发,反动证件60多件。
  1956年5月一1959年4月开展内部肃反,挖出暗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反革命分子160人,缴获长枪4支,手枪3支,子弹92发,反动证件57件。
  三、反动党团特登记为打击反革命残余势力,于1950年7月—1952年5月,对反动党团特进行清查登记。抽调25名政法干部组成8个工作组,先在唐江镇试点,尔后全面进行。经过宣传政策,查阅敌伪档案,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开展坦白自首和进行登记等几个阶段,迫使有问题的人坦白自首。全县登记反动党团特骨干分子738人,一般成员1353人,其中国民党骨干563人,一般党员676人,青年党骨干11人,一般党员184人,民社党骨干7人,一般党员8人,三青团骨干98人,一般团员379人,特务骨干59人、成员106人。
  四、取缔反动会道门县内的反动会道门有: 同善社于民国7年(1918年)由军界发起组织,在唐江镇“文昌宫”设坛,在凤岗、潭口、蓉江、横市、土桥、隆木、坪市等地设事务所,发展道徒799人。
  一贯道于1949年11月由坛主董洪来勾结赣洲“一贯道”点传师陈凤先、余仕佳传至横市乡土桥围设坛(化名天道),1950年由袁绍全传至唐江镇设坛(化名白杨道),先后发展道徒259人。
  乩坛又名“先天教”,于民国9年(1920年)在东坑乡茶园设坛,先后在蓉江、赤土、浮石、武功、蒙河、爱莲、坪市、隆木设坛,发展道徒428人。
  真空道于民国19年(1930年),由赣州章贡山、万安天福山、遂川登明山传至县内,分布在横市、上期、小安、禾田、坪市、隆木、东村、大坪、唐江、内潮、杏花、赤土、三塘、龙岭等地,发展道徒391人。
  大乘教于清光绪年间(1875—1905年)传来县内,先后在龙华石鼓山、唐江、内潮、潭口、凤岗等地设经堂,发展道徒45人。
  上述反动会道门,由国民党军政官吏、特务和地主豪绅操纵利用,以封建迷信迷惑群众,骗取钱物。解放后,继续讲经传道,发展道徒,利用迷信进行反革命宣传,造谣惑众,煽动群众阻挠国家法律法令的实施,以入道治病为名,大量诈取民财,残害人民等反动活动。
  县人民政府于1953年3月—4月取缔“一贯道”、“同善社”、“乱坛”、“真空道”,1958年2月取缔“大乘教”。依法逮捕道首16人,管制3人,登记各种中小道首55人,有848名道徒声明退道。
  五、打击现行反革命活动公安机关贯彻执行“群众路线与专门工作相结合”的侦察工作方针,侦破各类政治案件,打击现行反革命破坏活动。
  1960年12月到1961年6月,全县抽调76名政法干部,组织2个工作组(蓉江公社岭下大队,潭口公社马头大队)及各公社18个工作组,以点带面,点面结合,配合整风整社运动,执行“狠、准、稳、细”的方针,抓获现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66人。
  1962年7月,破获“赣南反共游击队”反革命组织,成员12人,逮捕案犯5人,缴获申请决心书,未复印的反动传单手稿及其他罪证一批。8月破获“中国湘粤赣区忠勇救国军军政委员会”反革命组织,成员41人,抓获主犯17人,缴获印章、通知书、动员令、申请书、成员登记表、联络公函、文件等罪证。
  “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安干警在极困难情况下积极开展侦察破案。1968年10月破获“中华反共军政委员会”反革命组织,抓获案犯3人。1969年1月破获“反共救国军白云山中队707支队”的预谋反革命组织,抓获主犯及其反革命骨干4人。
  六、打击刑事犯罪公安机关贯彻“依靠群众,抓住战机,积极侦察,及时破案”的方针,36年来共侦破处理各类刑事案件1875起,其中抢劫59起,盗窃1066起,诈骗53起,凶杀127起,纵火29起,强奸118起,投毒29起,其他394起。
  1951年侦破制造银洋模型和造银洋案7起,抓获罪犯27人;破获抢劫案40起,抓获罪犯73人,缴获长、短枪10支,手榴弹8枚,大刀21把,炸药1包,其他物品一批,到1953年12月,共捕获各类刑事犯1027人。
  1960—1962年,采取会战和专案侦察相结合的办法,侦破刑事案123起。1973年4月,组织78人分18个小组,以蓉江、唐江、潭口、凤岗为重点开展5月侦破战役,破获刑事案116起,缴获赃款赃物折款5734元。“文革”10年期间破获刑事案310起。
  1980年全县开展“打现行、挖团伙、抓流窜、追逃犯”的侦破战役3次,抓获各种刑事犯罪分子91人。
  1963—1982年,开展打击流窜犯罪活动的统一行动10次,收捕流窜犯170人,缴获赃款7000余元。
  1983年9月—1985年9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分2个战役、7仗进行,共收捕各类刑事犯罪分子788人,摧毁犯罪团伙37个,成员190人,破获大小案件738起,缴获凶器40件,作案工具134件,56式步枪1支,猎枪2支,子弹230发,雷管60只,炸药6公斤,其他物品等赃款赃物折款4.86万余元。
  七、查禁烟、赌、娼解放后,1949年9月县人民政府颁布《关于禁止赌博的布告》,明令取缔娼妓院、鸦片烟馆和严禁赌博。1950年7月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禁令,在全县开展大规模的禁毒运动,县成立禁毒办公室,以唐江、蓉江、潭口为重点,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查获吸、贩鸦片案20余起36人,缴获烟土10多市斤,吸烟工具30多件。1951年查获吸、贩鸦片烟案24起38人,查获赌案7起43人。1952年查获贩毒犯40人,贩运烟毒品23299.3两,暗开烟馆44户,吸毒者142人,依法逮捕贩毒犯9人,对一般吸毒者批评教育,责令戒绝。1954年查获暗娼10户、妓女66人;赌棍183人。打击首犯、惯犯,对赌徒进行训戒教育,对妓女组织她们从事劳动生产,妥善安置。
  1958年赌博活动抬头,县人民政府颁发《严禁赌博的通告》,查获赌博、卖淫案20起,依法惩办赌头赌棍。1983年、1985年县人民政府先后两次发布《关于禁止赌博活动的通告》,发动群众举报,查获赌案26起,打击赌犯77人,登记参赌者322人,收缴赌具、没收赌资,罚款,使赌博活动大为收敛。八、改造四类分子县公安局根据公安部关于管制反革命暂行办法,对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简称四类分子)进行管制。贯彻“劳动改造与政治思想教育相结合”、“政治上区别对待,经济上同工同酬和给出路”的政策,建立群众性的监督改造组织,促使四类分子改恶从善,弃旧图新,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1956年根据《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的有关规定,县公安局对全县9091名四类分子制定规划入社。入社后评为正式社员1631人,候补社员6843人,管制483人,监督劳动134人。1957年评为正式社员3729人,候补社员3606人,管制406人,监督劳动503人。1959年全县四类分子6393人,评为正式社员2583人,候补社员2582人,监督劳动1228人。
  1979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经评议,批准摘帽四类分子3725人,新定成份为社员14348人,对其子女的家庭成份一律定为社员。1983年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给四类分子一律摘掉帽子的通知,对全县四类分子全部摘掉帽,完成历史性的改造任务。
  第三节治安行政管理一、户口管理解放后,废除了旧的户口保甲制度。1949年11月在县城开始户口申报,规定申报制度。1950年县公安局设户籍室,负责户口登记。1951年全县进行户口登记,在城镇实行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变更更正等7项登记,制发户口簿和门牌编号;在农村实行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等4项登记。1953年7月在蓉江、唐江结合普选整顿户口,换发全国统一的户口簿,建立农村户口簿。为严密户口管理,方便群众,由公安派出所(分局)登记管理,未设派出所的乡,以乡(公社)政府为户口登记机关。
  二、特种行业管理解放后,县公安局对旅馆业、旧货业、印铸刻字业和修理业制订管理规定。1949年11月对县城32户旅店、客栈规定了留宿登记循环簿,报告和奖惩制度。1952年1月对特种行业进行了全面登记,全县共有特业334家(旅店34户,客栈70户,招待所1户,茶店82户,酒店54户,饭店64户,印铸刻字17户,绘瓷相1户,照相8户,戏院2户,运输1户)。同时进行整顿、健全管理制度,旅店业制定“旅客须知”,建立值班、报告制度;印铸刻字业规定雕刻印刷审批、留样备查制度。1984年改革特业管理,缩小管理范围,放宽审批手续,仅对旅店、印铸刻字、旧货业继续管理。1985年全县列管特业81户,271人(旅店业41户101人,印铸刻字业21户100人,旧货业19户70人)。
  通过对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发现和查获了一些罪犯,1984、1985两年特业人员提供线索,破获大小案件53起,抓获案犯33人,缴获赃款赃物折款8400余元。
  三、公共秩序管理县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在汽车站、影剧院、商场、运动场、集市贸易、展览会等公共场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根据需要派出干警执勤。1974年开始,在唐口、蓉江、潭口3镇建立治安执勤队巡逻放哨。1984年在县汽车站破获扒窃案72起,抓获扒窃犯52人。同时成立治安执勤办公室,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56条,破获大小案件81起,抓获案犯56人。
  四、枪支管理解放后,县公安局对枪支弹药实行严格管理。1949年9月7日县人民政府发布《收缴国民党军、旧政府官员及民间枪支弹药布告》,收缴长枪1612支,重机枪5挺,冲锋枪5支,子弹36368发,手榴弹460枚,小炮2门,炮弹20发。1951年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暂行办法》,对全县非军事系统的枪支佩带、配置范围和枪支的安全管理都作了具体规定,发给“持枪证”。1985年2月对非军事系统的枪支进行了枪弹痕迹审验,换发持枪证,对全县民用汽枪、鸟铳进行了登记,加强管理。
  五、车船管理车辆管理县公安局经常派员会同交通局、监理站在县境内进行公路检查,在全县各墟镇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参加交通安全管理,协助监理站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做好路检和车辆审验,根据交通规则参与交通事故、车辆违章的检查处理。
  [=此处为表格(1949—1985年车辆事故、伤亡、损失表9-1)=] 自行车管理 1978年税务局将全县8500余部自行车移交公安机关管理,县公安局对自行车每年进行一次审验,制定管理制度,对违反自行车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1985年8月结合打击刑事犯罪,开展清查审验自行车的统一行动,全县自行车41106部,审验37367部,审验率90.9%;审验轻骑摩托车132部。破获自行车被盗案8起,缴获自行车28部。
  渡口管理县公安局配合交通局、航运站对全县渡口进行安全检查,丈量、检验渡船,核定载客量;检查渡工的驾驶技术、操作能力,发给渡运证和驾驶执照。在渡口两岸竖立《渡口守则》以确保渡运安全。
  六、危险物品管理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县公安局对爆炸、易燃、剧毒物品的制造、销售、购买、使用、储存、运输等方面建立了安全管理制度。1985年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出售实行严密的安全管理,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
  [=此处为表格(表9-2 南康县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此处为表格=] 第四节看守羁押解放后,1950年2月由县人民法院接管监狱,改称看守所。1951年春移交公安局管理,设所长1人,看守员2人,看守武装6人。1971年7月看守所就地重建,建筑面积600平方米。1984年11月看守所迁建东山乡平岭村马草塘,监房20套,建筑面积1160平方米。
  看守工作,根据公安部制订的《看守所工作制度》和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和完善收押、值班、教育、通讯、接见、提审、押解、释放、生活卫生、放风放茅等规章制度。看守所和武装民警中队每季度开1次联席会,交流情况,总结经验,严格依法办事,实行文明管理。1985年省公安厅授予连续12年无事故安全单位称号,颂发了奖旗、奖状和奖金。
  1951年7月县设劳改队,在唐江、横市、东山、潭口建劳改农场。1953年2月合并为东山、潭口两个劳改农场。1959年1月撤销。劳改工作贯彻“劳动改造同政治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为促使人犯思想转化,订有《人民日报》和法律等有关书籍供人犯阅读,定期给人犯收听广播和放映电视,进行形势、法律、前途教育,开展文体活动,宣传贯彻“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在生产上根据各人犯特长,安排专业生产劳动,既改造罪犯,又为社会增加财富。
  第五节消防解放后,在县城组织治安义务消防队(队址东街48号门牌),辖4个分队,队员100余人,备有手摇警报器、水机、水枪、火钩、水桶、楼梯、太平桶等灭火设备。1955年县设消防指挥部(后改为消防委员会)。1956年各墟镇建立义务消防队44个,辖234个分队,队员21625人。1958年县、区和街道设安全委员会,公社和机关单位设安全分会,选出安全委员会主任730人,委员31632人,生产队划分安全责任区。1969年5月建南康县公安局消防中队,定员15人,消防民警实行义务兵役制。1983年1月消防中队列编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赣州地区支队南康县消防中队,受上级武警部队和县公安局双重领导。1985年县消防中队干警32人,备有北京牌消防指挥车1辆,解放牌水罐消防车2辆,有7~8.5匹马力灭火机动泵3台及水枪、水带等灭火配套设备。
  为贯彻执行《消防监督条例》和《消防守则》,1958年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做好消防工作的指示》,制订《城市、农村防火细则》,发动群众订立爱国安全公约,护林防火公约等乡规民约。1979年在朱坊公社荷田大队进行防火“一搬、三改”(搬易燃物品、改灶、改烟囱、改用有罩灯)试点,随即在全县推广。同年县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工作的通知》,1980年县城建自来水厂,在重要路段置立式消防栓,配备水带、水机、机动灭火水泵、泡沫灭火器等。1981年,唐江、龙华、凤岗、横市等粮管所组建企业消防队,配有机动灭火水泵、灭火机,其他粮管所设兼职消防员。
  消防工作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补”和“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安全防火宣传教育,在每年的“五一”、“国庆”、“元旦”、“春节”前组织力量进行以防火为中心内容的“四防”安全大检查。1962年查出火险隐患245处,及时消除。1984年4次配合粮食、商业、物资等部门,联合检查257个单位,查出不安全因素和火险隐患74处,及时处理隐患。
  [=此处为表格(表9-3 你南康县重大火灾)=] [=此处为表格页=] 第二章人民检察第一节机构解放后,1952年1月设南康县人民检察署,公安局长兼检察长,干部2人,主要办理自侦案件。1954年检察署与公安局分开,独立行使检察权,内设一般监督侦查、审判监督和秘书,有干警9人。1955年1月检察署改称南康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批捕、起诉、自行侦查、监所劳改检察和秘书。“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工作先后由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和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负责。1978年10月恢复南康县人民检察院,干警6人。1980年院设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和办公室,有干警21人。1982年增设监所检察科。1985年审查批捕、起诉两科合并为刑事检察科,全院干警35人。
  第二节刑事检察 1952年检察机关只办理自侦案件。1954年试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1955年始依照法律规定,全面担负起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的审批工作、起诉工作及监所检察工作,并对审判活动依法实行监督。
  1955—1966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人犯1381人,批准逮捕1003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1003人,决定起诉1003人。出庭支持公诉1003次。
  1979—1983年7月,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人犯244人,经审查批准逮捕人犯204人;受理公安机关提请起诉222件,217人,经审查起诉205件,201人,报赣州检察分院起诉8件8人。出庭支持公诉205次。
  1983年8月至1985年,在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中,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人犯70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人犯605人;受理公安机关提请起诉464件,639人,经审查起诉447件,617人,报检察分院起诉4件、6人。出庭支持公诉447次,发表公诉词398篇。
  1979—1985年提起抗诉2件,依法改判1件。
  第三节法纪检察 1952年至1985年共受理法纪案件306件,立案侦查,提起公诉被告157人,作了有罪判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违纪案149件,建议有关单位分别作党纪、政纪处理。
  1980年法纪科3次组织人员深入全县25个公社(镇)进行法纪教育、宣传法律、法令,查处一起严重违法犯罪案件,依法提起公诉,作有罪判决。
  第四节经济检察 1952年至1985年共受理经济案件372件,立案侦查222件,依法提起公诉被告184人。
  1979年经济检察科,配合公安、法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打击经济犯罪办公室等有关单位全面开展经济检察工作,至1985年受理经济案件103件,立案侦查35件,依法提起公诉16件,免诉8件。对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党纪、政纪或行政处理,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1.1万元。
  1985年查获6起贪污、贿赂、偷漏税经济大案,涉及46人,其中副局级以上干部17人,干部受贿38人,触犯刑律应追究刑事责任的14人,全案总金额达37.14万元。
  第五节监所检察 1955年始,行使监所检察权,每年会同公安局1至2次组织人员对看守所、拘役所、潭口劳改农场进行检察。1982年设立监所检察科,每月驻所检察20天以上,建立《监所检查日记》、《在押人犯登记表》、《纠正违法情况登记表》、《管制、缓刑、保外就医、假释执行情况考察表》、《谈话记录本》、《判刑人犯登记表》、《刑满人员登记表》等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对人犯实行革命人道主人,严禁打骂、虐待、体罚和侮辱人犯的人格。在检察中发现在押人犯向外通信和死刑犯企图越狱逃跑的迹象,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对牢头、狱霸进行打击。对申诉案件进行查处。对改造较好者建议提前释放或减刑。1978—1985提前释放1人,减刑9人。对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五种罪犯进行定期考察。
  第六节信访处理处理来信来访工作是检察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是自办案件主要来源之一。1952年成立检察院(署)至1985年,共处理群众来信1414件,来访373人次,从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343起。
  第三章人民法院第一节机构苏区时期,1930年3月在龙回成立南康县革命委员会,同时设立司法审判机关一裁判部。
  解放后,1950年2月设立南康县人民法院,由县长兼院长,干警16人,分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总务股、文牍股和看守所(1951年移交公安局)。1952年10月由上级任命法院院长。1955年起法院院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时设立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66年内设秘书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有干警12人。“文化大革命”期间,法院工作先后由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县革委保卫部负责。1972年12月恢复县人民法院,内设刑、民两审判庭及秘书室,干警18人。1978年11月恢复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80年7月秘书室改为办公室。1981年1月增设经济审判庭。1985年有院长、副院长、刑事、民事、经济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助审员、书记员、法警、法医等干警49人。
  县人民法院先后组建唐江、横市、潭口、凤岗、赤土、龙回等6个基层人民法庭为派出机构,共有干警16人。
  解放初期,曾设特别法庭或专门法庭,后随特定历史任务完成而撤销。
  土改人民法庭 1950年11月组建县人民法庭(亦称土改人民法庭),审判委员会委员9人,审判长由县长兼任,副审判长由中共县委书记兼任。专职审理镇压反革命和土地改革运动中各种违法犯罪的现行案件。县法庭下设唐江、潭口、龙回、赤土、太窝、龙华、凤岗、沙溪、横市9个区分庭,1952年土改复查增设浮石、朱坊、坪市、麻双4个分庭。各分庭审判委员会委员7至9人,由区长或区委书记任审判长或副审判长。
  婚姻人民法庭 1953年1月设,专职审理贯彻《婚姻法》运动中的有关案件。
  普选人民法庭 1953年6月,全县14个区镇建立普选人民法庭,审理普选中的有关案件。
  第二节审判制度解放后,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及其司法制度,确立人民的司法制度和程序。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实行两审终审制。县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民事和经济案件,实行就地巡回审判、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合议、辩护、回避、公诉与自诉,上诉和抗诉及再审等制度。1950年实行人民陪审制,初由人民群众临时推选人民陪审员,1954年始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出人民陪审员70名,1955年增选至181名,在县人民法院和唐江、横市、潭口人民法庭实行定期轮值。“文化大革命”期间停止活动。1980年9月恢复人民陪审员陪审制,至1985年选出人民陪审员91名,参加各类案件的陪审工作。
  第三节案件审判苏区时期,1930年3—12月,县革命委员会(苏维埃政府)裁判部配合有关部门,在打土豪分田地和镇压反革命斗争中,审判恶霸、土豪劣绅、反革命等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对罪大恶极的林元章、曹人杰、林培珂在龙回墟召开群众大会公审处决。12月反围剿战斗中,红军攻打县城活捉国民党县长张治东,在龙回墟开群众大会公审处决。
  解放后,县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依照诉讼程序,审理各类案件,依法惩办犯罪分子,妥善处理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
  一、刑事审判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和《中南军政委员会惩治不法地主条例》,贯彻“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坚持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依法严惩反革命分子和不法地主分子。1950—1953年审结刑事案3501件,其中反革命案占52.19%,普通刑事案占47.81%%,对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于平民愤者,处以极刑。1950年4月18日在县体育场召开万人大会,公审、处决血债累累、民愤极大的反革命官僚地主李赞瑚。在此期间,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开展“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反行贿、反偷漏税、反盗窃国家资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运动,人民法院配合公安、检察部门,审结各类刑事案74件,惩办一批贪污、盗窃分子和其他经济罪犯。
  1954—1956年,配合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审结刑事案1216件,其中反革命案占10%,普通刑事案占90%。公开宣判13次,旁听群众1.9万多人次,张贴布告700多份。
  1957—1958年,在“整风”、“反右”斗争中,审结刑事案530件,其中反革命案占28.3%,普通刑事案占71.7%。
  1960—1962年,县人民法院结合整风整社,组成4个巡回审判组就地审判,审结刑事案479件,其中反革命案占9.16%,普通刑事案占90.84%。
  1964—1966年,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审结刑事案41件,其中反革命案14件,贪污盗窃案9件,投机倒把案3件,强奸案4件,凶杀案5件,其他6件,判处被告41人。
  1977—1978年,在整顿社会治安工作中,审结刑事案112件,其中反革命案占11.6%,普通刑事案占88.4%。
  1983年8月至1985年,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斗争中,审结刑事案390件,其中杀人、强奸、流氓、爆炸、抢劫、重大盗窃、拐卖妇女、儿童和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案191件,判处被告282人。对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民愤极大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1983年8月31日、9月30日先后两次在县体育场召开万人宣判大会,依法处决8名犯罪分子。
  二、民事审判县人民法院依照党在各个时期的民事政策及国家的民事法律、民事诉讼程序,贯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着重调解,就地解决”的办案方针,及时准确地审理各类民事案件。
  从1950年2月至1985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9770件,其中婚姻6806件,占69.66%%,其他房屋、财产继承、赡养、抚养、赔偿等案2964件,占30.34%%。审理中判决5384件,占55.1%,调解处理2902件,占29.7%,其他1484件占15.2%。
  [=此处为表格(表9-4民事案件调解统计)=] 单位:件 [=此处为表格(表9-5几类主要民事案审结情况)=] 单位:件三、经济审判县人民法院依据《经济合同法》和其他经济法规、条例,配合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审判与调解经济纠纷案件。1981—1985年审结经济纠纷案118件,解决诉讼标的88.67万元,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挽回经济损失。其中调解处理89件,占审结案数的75.4%,判决9件,占7.6%,其他20件,占17%。在审结经济纠纷案件中货款纠纷案36件,占30.5%,购销合同纠纷案32件,占27.1%,承包纠纷案5件,货物运输4件,借款纠纷3件,买卖纠纷案3件,加工承揽纠纷案1件,合资纠纷案1件,其他纠纷案33件。
  案例选介案例一:李赞瑚反革命案罪犯李赞瑚,男,60岁,江西省南康县人,家住武功乡第八村,成份地主,出身官吏。
  李赞瑚于1926年至1947年,先后曾任南康县警察局长、县长兼民团大队长、军事委员长行营军法官,江西省保安第11团中校团副等职。在其任职期间,积极进行反共反人民的罪恶活动,系杀人不眨眼的刽子手,先后屠杀革命干部和人民群众263名。其手段十分残忍,将南康县苏维埃政府主席兼县赤卫队长、工农红军28纵队队长朱伯璜及其家3口抓获,用乱刀砍毙,并将朱伯璜首级在县城南门悬挂示众。将赤卫队班长曹石皮抓获割去两耳,用刀刺死。将共产党员姚鼎笙之父及兄弟抓获后斩首挖心。李赞瑚还亲自下令烧毁民房1047间,抢去耕牛171头,生猪87头,衣服503件,被子182床,蚊帐19床,农具316件,稻谷135石9斗等,大肆搜刮民财。南康解放后,李赞瑚畏罪潜逃,藏匿李村深坑,继续坚持反动立场,与人民为敌,直至1949年10月被县公安机关擒获归案。
  罪犯李赞瑚系南康县罪大恶极的官僚地主恶霸,一贯欺压人民,无恶不作,血债累累,民愤极大,不杀不足于平民愤。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七条之规定,南康县人民法院于1950年4月18日在县体育场召开万人公审大会,判处罪犯李赞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二:刘仁华报复诬陷案被告刘仁华,男,24岁,江西南康县人,家住凤羽乡枫树村,原系南康县税务局干部。
  刘仁华于1951年1月调任内潮乡土改工作组组长。该乡地主陈应洲过去与刘是糖职学校同学,刘的未婚妻邓美芳当时与陈的侄子陈重璋热恋,书信来往密切,陈应洲曾对刘仁华挑拨讽刺过,邓对刘的态度随之冷落,刘对陈应洲便怀恨在心。该乡开展土改时,刘趁机报复,凭工作组长职权,将陈应洲关押残酷斗争。同时在对邓美芳之父邓昌禄(反革命分子,后已处决)吊打斗争时,贫农钟寿奎当场提出不要吊,刘极为不满,便暗中将生锈小刀放入钟的衣袋,随后命人对钟进行搜身检查,当即以谋害干部罪对钟进行吊打迫害。更恶劣的是捏造陈应洲任过伪乡长、巡官、特务室主任、三青团、青邦头子等,解放后任过剷共救国团暗杀股执行委员。自1947年至1950年陈、钟2人在荷树岽抢劫5次。将土匪洪高亮、李锡义在竹下杀死杀伤人民解放军2名的罪行,一并强加在陈、钟2人身上,导致陈、钟2人被错杀的严重后果。后经群众揭发,查清事实真相,报经赣州专署核准,南康县人民法庭以报复诬陷罪,于1952年4月28日依法判处被告刘仁华死刑,录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三:廖×× 廖×× 干涉婚姻自由案被告廖××,男,32岁,高小文化。被告廖××,男,62岁,初小文化。两被告均系南康人,同住蓉江区文峰公社水阁大队上屋生产队,业农。
  上屋生产队社员廖昌林解放前与蔡福秀结为夫妻,感情尚好,生有2个小孩(一个9岁,一个6岁),1962年6月间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一气之下离了婚。嗣后双方怀念前情,想念小孩,都有复婚愿望。廖××、廖××得悉后,认为廖、蔡复婚是败坏廖姓门风,多次召集家族会议进行阻挠,并作出三条决定:一、不准廖昌林与蔡福秀复婚;二、廖昌林与他人结婚,经济有困难大家可以帮助;三、廖昌林与蔡福秀复婚就要赶出宗祠。廖昌林都没有接受,坚持要与蔡福秀复婚。1963年2月1日晚,廖××纠集廖姓4人,砸烂廖昌林房门并进行威协。4月6日晚又纠集廖姓6人,将廖昌林进行捆打,扬言要把他关进牛栏,拖下水塘淹死,致使廖昌林身左边肋骨,右脚膝关节等处受伤,经大队干部制止,才免意外。
  1963年4月11日,廖昌林、蔡福秀同领着孩子到县人民法院要求复婚,法院当即支持了他们的正当要求,并写信文峰公社可依法办理复婚登记。4月14日廖、蔡双方到公社正式办理了复婚登记,但因受到被告人的非法干涉,仍不能回家。4月17日法院派员会同区、社、队干部护送廖昌林、蔡福秀夫妻回家,被告廖××、廖××当即纠集群众十多人,手持刀、棍,强行驱赶廖昌林夫妻出村,扬言要把廖昌林杀掉,并说:“你们有国法,我们有家法”,严重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南康县人民法院于1963年5月19日,依法判处被告廖××有期徒刑3年,判处被告廖××有期徒刑2年。
  第四节案件复查县人民法院按照“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判处的各种政治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多次进行复查,及时纠正冤、假、错案。
  1956年组织力量,对1955—1956年判处的刑事案461件进行复查,纠正事实不清34件,劳改加刑不当3件,轻罪重判29件,错判4件。1961年7月,赣州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分院与县人民法院、检察院组成联合检查组,重点复查1958年至1960年审结的关于两类矛盾性质难于正确区分的类型案件,和1961年上半年审结的刑事案共238件,纠正错判6件,错管1件、轻罪重判3件,事实不清1件。
  1979—1980年7月,先后3次组织人员对“文革”期间审结的政治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416件进行复查,纠正冤假错案52件。按照政策规定和法律程序,改判无罪33件,免刑11件,减刑8件。其中33人发给生活补助费6650元,11人恢复工作。
  1981—1985年复查申诉案36件36人。纠正冤错案21件,其中改判无罪9件9人,免刑12件12人。
  第五节法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的规定,县人民法院于1979年配法医1名。1985年3月建立法医门诊室。法医在完成各种刑、民案件的伤检及物证检验,同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尸检,做出各种案件的法医鉴定书104份,其中协助公安、检察部门作出法医鉴定书30份,协助兄弟县市法院出现场和法医鉴定2次。
  第四章司法行政第一节机构 1980年12月设立南康县司法局,干部6人,内设人事秘书、法制宣教、调解管理3个股。1985年局干部职工13人。
  1982年各公社(镇)配专职司法员19人,兼职6人。
  第二节法制宣教县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注重用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条例教育人民,使之懂法、知法、守法,增强法制观念。50年代初,着重宣传土地改革法、宪法和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不法地主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法律。1951年9月,县人民法院、公安局、民教馆、文教科联合举办《南康县镇反实物图片展览》,在各区镇巡回展出,观众达17万余人次。1953年运用图片展览、黑板报、广播、幻灯、剧团等宣传工具,采取公开审判、大会宣判、张贴判决书等形式,大规模地宣传贯彻《婚姻法》,使童养媳和包办婚姻获得解脱。1957年印发《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张贴城乡。
  司法局成立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1983年春,县政法委、司法局配合宣传、人大法制科等部门,在龙回公社坪沙大队开展新宪法宣传试点工作,编写《宪法宣传提纲》600份,召开全县新宪法宣传工作会议,组织宣传车深入城乡开展宣传。
  1984年12月,结合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发行《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宣传画600套,《刑诉法》宣传画300套。选择有较大影响的37个案例,绘成图片展出,制作《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宣传提纲》讲话录音,县广播站开辟《严打专题》讲座,编印1500份宣传材料,配合地区司法部门在县城和唐江镇举办《打击刑事犯罪图片展览》,观众1.6万人次。
  1985年1月,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定》。县成立普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乡镇及县属单位成立81个普法领导小组,配备普法宣传员,制定五年(1985—1989年)普法规划和实施方案,培训法制宣传骨干85名,组织4000余人的普法宣传队伍。发行各种学习材料22334册,其中干部读本1900册,职工读本12914册,农民读本4640册,其他2880册;印发辅导材料600册,举办图片展览4次,观众达11万余人次。举行县乡镇领导法制报告会105场,其他法制报告会189场。同时建立法制宣传站、宣传厨窗、办黑板报,为干部职工、中小学生上法制课等各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活动。
  第三节人民调解 1951—1952年结合土地改革,全县建立区乡调解委员会90个。1953年遵照第二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关于有领导有计划地建立和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决议》,全县建立区乡调解委员会121个,调解委员621人。1954年6月贯彻政务院颁布的《全国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通则》,全县建立调解组织192个,调解人员1764人。1955年7月起统称调处委员会。1959年改为治安调解委员会(简称治调会),全县有治调会19个,治调分会325个,治调小组2500个,治调人员6689人。8年共调处民间纠纷和轻微刑事案14976件。1960年调解活动停止。1962年10月遵照中共江西省委、省人民委员会指示,全县恢复调解委员会353个,调解人员2741人。“文革”初期,调解活动中断。1973年全县恢复调解委员会296个,调解委员1535人,调解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2752件,其中婚姻家庭617件,房屋宅基地539件,山林水利213件,斗殴伤害614件,其他769件。1978年10月召开全县调解工作会议,表彰先进集体30个,先进个人26名。1982年1月召开全县调解先进工作者代表会议,表彰先进调解干部39名。全县调委会发展到399个,调解小组475个,调解员3180人。1984年7月,全县30个乡镇成立调解领导小组,368个村委会,7个街道居委会建立调解委员会,省地驻县企事业单位、县属厂矿和商业、供销各公司建立调解组织,大多数村民小组有调解员,形成一个从城镇到乡村的调解工作网。
  [=此处为表格(表9-6 1981—1985年全县调解工作情况)=] 第四节律师业务 1956年11月成立南康县法律顾问处,有法律工作者3人,至1958年4月撤销。3年办理刑事辩护25件,民事代理7件,解答法律询问388件,其中书面解答10件,代写诉讼文书和办理非诉讼事件107件。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981年3月恢复南康县律师顾问处。1985年7月改称南康县律师事务所,有律师1人,实习律师3人。1985年有3名律师担任县卫生局、县妇联、县房产公司、县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常年法律顾问。
  [=此处为表格(表9-7 1980—1985年律师业务情况)=] 单位:件、次第五节公证业务 1951年11月10日起由人民法院兼办公证。1954年2月正式指定一庭兼办。1956年11月人民法院设立公证室,配公证员1人。办理各种公证380件,其中建筑合同212件,房屋转让25件,财产赠予46件,加工订货49件,其他48件,累计收费1172.21元。1958年4月撤销公证室,公证工作中断。
  1981年5月设南康县公证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之任务,开展业务活动。
  [=此处为表格(表9-8 1981—1985年公证业务情况)=] 说明:公证分两大类:①民事即民事权利与义务方面。②经济合同含个体专业户经济合同公证。
  第六节法律服务 1985年5月于坪市乡试建法律服务站,人员2人。至年底受理案件55件,联络公证2件,收费640元。
  第五章民国时期警司政司法第一节警察机构一、县警察局南康警察始建于清宣统三年(1911年)10月改巡警为警察。辛亥革命后设警察公署,有署长、巡官、巡长、警士共46人。民国2年(1913年)改警察署为警佐室。16年4月改称公安局,设司法、行政、总务3科和督察室。20年10月改设南康县党政委员会公安办事处。21年1月复称公安局,同年10月改称南康县政府警察巡官办事处。32年改称警察局,设行政、司法、总务3科和督察室、侦缉组。38年6月设军警联合稽查处,辖秘书、侦缉、警务、总务4组。侦缉组设情报、行动股;警务组设户籍、交通股、检查站、纠察队;总务组设文书、经济股。同时改警察局为警察大队,官员11人,警士伕役8人,辖2个中队,第一中队,官员7人,警士91人,伕12人,第二中队,官员5人,警士109人。
  二、分支机构唐江警察分局民国10年(1921年)设,有巡官、巡长、书记、事务、警士、伕役共69人。24年1月设唐江公安分局,有员警伕役78人。9月改称唐江警察巡官办事处。30年改设唐江警察所。32年改为唐江区警察所。36年1月复称唐江警察分局,官员4人,警士36人,伕役6人。
  唐江水上警察所民国12年(1923年)设,有巡官警士11人,27年撤销。
  横市警察分局民国14年(1925年)设,23年撤。
  区乡警察所(分局) 民国32年(1943年)3同年推行乡村警察,潭口等7乡设甲种警察所,蓉江等32乡设乙种警察所。全县共设39个乡警察所,官员39人,警士390人。36年横市、潭口区警察所改为警察分局,浮石、积胜改设分驻所。
  第二节地方法院民国元年(1912年)设审检所,置司法委员2人。2年复由县知事兼理司法,设承审员。16年设司法委员会。17年成立南康地方法院,分审判、检察2部分,有院长、推事、书记官、检察官、录事等34人,律师3人。20年撤地方法院,复由县长兼理司法,设承审。26年成立南康司法处,承审员改为审判官,独立行使审判权。29年复设地方法院,有院长、推事、检察官、战区检察官、书记官、录事等18人,设刑事简易庭,民事简易庭。35年地方法院有院长、推事、首席检察官、检察官、检察员、书记官长、书记官、会计、统计、录事、法警等48人。
  民国17年(1928年)地方法院管监狱3所,监管人员9人,其中女看守2人。
  24年改清末四级三审制为三级三审制,确立管辖、回辟、辩护、公诉、自诉、上诉、抗告、再审等审判程序和制度。但执行上设置许多障碍限制人民的诉讼权利。
  29年地方法院审结刑事案273件,被告488人,审理民事案624件。30年2—7月审理刑事案453件,终结263件;审理民事案559件,终结305件。35年审理刑事案74件,终结39件,民事案102件,终结62件。
  第三节消防清末民初,县城和唐江镇设更夫,夜打五更,提醒市民防火、防盗。民国23年(1934年)县警察巡官办事处设消防队,唐江设消防分队,有水机3部,水枪22支,射水龙头2支,水带3副,储水柜2只,按水棍2根,火钩20根,斧头4把,楼梯3副,铁叉2把等灭火工具。28年县防护团设消防股。34年县设冬防委员会,官员13名,县长兼任主任,规定每年12月至次年2月为冬防期,各区、乡(镇)设冬防队,守望哨,兼司公安、消防、情报。
  19年和38年,商会在县城和唐江镇设有40余人的义务消防队,由各商会抽调壮丁参加,备有水机、水枪、火钩、铁叉、楼梯等灭火工具。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南康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南康縣志首列序言、凡例、概述、大事记;末排编后记、编纂机构、人员及审定单位;中间正文采用卷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共分34卷,161章,522节,多系横排门类,纵贯古今。根据1990年6月在庐山召开的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政治部类突破横排竖写的体例,采用历史分期的方法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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