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干部奖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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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康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2106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干部奖惩
分类号: F243.5
页数: 2
摘要: 民国时期对公务人员工作成绩突出者给予传令嘉奖;对公务人员的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革等。
关键词: 调遣 奖惩

内容

民国时期对公务人员工作成绩突出者给予传令嘉奖;对公务人员的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革等。
  解放后,由组织、人事、监察部门对干部进行考核奖惩。1960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建立奖惩制度。对廉洁奉公、尽职尽责、积极起模范作用,成绩卓著者授予劳动模范、干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的光荣称号。并按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奖金或升级、升职、通令嘉奖等奖励。1955年在各级干部中开展评模活动,全县评出甲等模范27名,乙等模范51名,丙等模范78名,优秀工作者89名。1959年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营企、事业、公私合营企业的职工中实行跃进奖。1960年全县评出干部标兵75名,其中3名授予奖金,3名记大功1次。1963年发奖金18624元,人均11.3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各项奖励制度被取消。1978年以后,全面恢复各种奖励制度。1980年全县发各种奖金43.81万元,1981年发奖金33.85万元。1984年受升级奖励的8人,记功1人,受地区公安处通令嘉奖的18人,受县委、县政府授予先进工作(生产)者称号的229人。
  根据“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以权谋私、贪污腐化、行贿受贿、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等违法乱纪者,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和认错态度、改正错误的行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自1952年至1985年,全县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干部808人,其中警告18人,记过50人,记大过98人,降薪157人,降职9人,撤职194人,开除留用察看65人,开除公职217人。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南康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南康縣志首列序言、凡例、概述、大事记;末排编后记、编纂机构、人员及审定单位;中间正文采用卷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共分34卷,161章,522节,多系横排门类,纵贯古今。根据1990年6月在庐山召开的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政治部类突破横排竖写的体例,采用历史分期的方法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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