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 劳动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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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康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2089
颗粒名称: 卷八 劳动人事
分类号: F241
页数: 16
摘要: 951年12月设县人民政府人事科,1956年6月撤销,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管。
关键词: 用工制度 劳动人事

内容

951年12月设县人民政府人事科,1956年6月撤销,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管。
  1957年4月设县人民委员会人事局,1959年6月与监察局(1952年10月设县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1955年5月撤销,1957年4月设县人民委员会监察局)合并,改称人事监察局。1964年9月复称人事局。“文化大革命”期间,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政治部组织组管,1976年由县委组织部管。1980年1月恢复人事局。
  第二节劳动局(科) 1953年3月设县人民政府劳动科,1958年9月改称县人民委员会劳动局,1962年5月撤销,工作由县经济计划委员会管。1963年1月恢复县人委劳动局。“文化大革命”期间,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办公室内务组管。1972年划归县革委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计统组管,1974年1月恢复劳动局。
  第三节劳动人事局 1984年4月劳动局与人事局合并为南康县劳动人事局。内设秘书股、调配股、教育监察股、安全监察股、工资福利股、离休退休办公室等6个职能机构,1985年局干部25人,其中行政20人,事业5人。
  第二章劳动第一节劳动就业解放前,无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无业失业者均自谋职业。解放后,县人民政府设立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广辟就业门路,安置就业。
  招工补员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招工逐年增多。1954年招工64人,1958年起招工执行统一吸收、统一审批、统一培训、统一分配的制度,当年招工318人,1959年招工245人,1969年招工1770人。1970年大办工业大招工,当年招收新工人5133人,其中县企业招工1086人,省、地企业在县内招工4047人。
  1975年开始实行自然减员补充工作,按上级规定:凡干部职工退休、死亡,可招收其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至1980年共办理招工补员顶替2506人,其中县内企业730人,县外企业1776人。
  1981年至1983年,根据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精神,办理招工补员顶替3957人,其中县内企业1595人,县外企业2362人。
  1984—1985年招工补员766人。
  1984年改革招工制度,由原国家“统包统配”改为“合同制”,打破用工的“铁饭碗”和“终身制”。当年试招合同制工人32人。1985年招合同制工人367人。
  县办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招工补员顶替,参照国营企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1975—1985年招工补员顶替3115人,其中县内企业2638人,县外企业477人。
  从1949年至1985年,安置在国营、县办集体单位的复退军人3317人,全为国家固定职工。
  [=此处为表格(表8-1 几个年份全民所有制单位年末职工统计)=] 单位:人注:(1)“科学与文教卫生”于1976年后分“科学研究”、“文教卫生”。
  (2)1985年职工人数中含合同制职工367人。
  [=此处为表格(表8-2 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年末职工和个体劳动者人数)=] 单位:人 [=此处为表格=] 待业安置解放初,人民政府对国民党时期的公教人员采取全部包下来的政策,对其遗留下来的大批无业、失业人员采取就业、转业、训练等办法进行安置。1953年县人民政府决定:任何公私企业、厂矿均不得自行招雇或任意解雇工人,并对城镇失业人员进行登记。当年登记失业者336人,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发展逐步安置就业。
  1963年根据各单位生产需要,安排季节工、临时工2528人次。
  1964年对蓉江、唐江两镇需要就业的劳动力进行全面调查登记有1047人,占城镇居民数的6.5%,其中动员上山下乡402人,安排做临时工320人,参加集体单位工作21人,国营企、事业招收学徒工13人,升学9人,参军21人,仍有待业者261人。对半劳动力和不能完全摆脱家务的妇女劳动力,根据城镇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组织搬运队2个,计67人,农副业生产队1个,计134人,修建队2个,计67人,排筏组1个8人,畜牧场1个,计70人,绞绳组3个9人,蚊香厂5个49人。安排179人搞个体手工业和小商贩,基本上解决了就业问题。
  1970年至1974年,调省、地和县外的季节工、临时工3205人,县内使用临时工、季节工912人。
  1979年安置待业人员356人,其中按政策留城、回城知识青年237人,社会青年50人,其他69人。
  1980年遵照“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各系统各单位大力协作,广开就业门路,发展集体经济141个,其中镇办企业30个,街道办企业75个,劳动服务公司办专业厂队15个,国营企事业单位办小集体经济21个,到1985年共安置待业人员6135人,基本做到当年的待业人员当年安置好。
  [=此处为表格(1980—1985年安置就业情况表8-3)=] 单位:人精减安置1952年根据政务院关于调整机构,紧缩编制的决定精神,精减行政人员40人。安置在企业、事业单位的27人,升学2人,清洗6人,未安排5人。
  1954年精简行政超编人员91人,转企业11人,调地区分配工作25人,县安排49人,回家生产3人,清洗3人。1957年至1958年整编减员458人,按退职发给生活补助费。1959年精减人民公社编制人员214人,安排县级机关52人,其余安置到生产大队以加强领导。1961年根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和“精简职工、减少城镇人口”的要求,精减职工2325人,其中回农业生产第一线979人,转集体单位1181人,参军9人,退职退休40人,清洗27人,其他89人。1962年县区社党政群机关精简332名干部,以加强农业第一线和财贸部门的力量。同时对精简国家职工1934人,作了妥善安置。
  根据毛泽东主席“广大干部下放劳动”的号召,从1968—1970年全县下放干部2103名(含省下放19名,地区下放207名),其中行政干部1132名,教师837名,医务人员62名,文艺工作者23名,国家职工49名,都带工资下放,有184人担任大队、生产队职务。劳动一年以后,根据工作需要陆续收回安排工作,至1972年全部收回安排。
  知青安置 1964年开始动员和组织城镇知识青年和待业青年上山下乡参加农村社会主义建设,到1966年共上山下乡知青950人。
  1968年毛泽东主席发出“知识青年到农村去”的号召,广大知识青年奔赴农村,走向山区,有的到社队办林场,有的到生产队插队劳动,有的投亲靠友直接回乡参加劳动等多种形式,是年上山下乡知青833人。
  1973—1978年有计划有组织地动员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计938人。
  1964—1978年全县共上山下乡知青2721人,建知青场队35个,各场队配1—2名老农带队,下乡知青较多的公社配有国家干部带队。知青在农村经过劳动锻炼,先后选送参军76人,推荐上大中专学校35人,全民、集体单位招工490人,提为国家、集体干部的3人,共604人。
  1974年起,按照政策规定陆续办理回城落户恢复吃商品粮的有521人。从1980年起除61人外,陆续将1535名知青全部收回城镇落户恢复吃商品粮,由各系统,各部门,街道分别情况,妥善安置,各得其所。
  第二节职工培训在职职工培训 1950年5月,县总工会在蓉江、唐江办职工业余夜校2所,学员500人,以识字扫盲为重点。1952—1953年县城职工夜校办速成识字班11个,学员1133人。1954年在蓉江、唐江、潭口办职工夜校3所,共42个班,学员1520人。1956年掀起向文化进军热潮,参加学习的职工居民6671人,其中扫盲学习5628人。1958—1960年各厂矿办职工业余学校23所,由单一的文化学习发展到政治、技术、文化三结合的红专学校,参加扫盲学习2625人,高小1607人,初中962人,高中97人,共5291人。1961~1965年职工业余学校办识字班13个,初小班17个,高小班15个,初中班4个,高中班1个,共1964人。1978年职工业余学校办初小、高小、初中各1个班,学员150人。1980年职工业余学校重点放在“双补文化、技术业务)上,学员562人。1981年开始有计划全员培训,参加学习的职工1152人。与此同时,县劳动人事局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培训。
  县商业职工学校,从1975—1984年办职工学习班14期,参加学习1384人。分财会、统计、物价、信息、采购、推销员,新职工培训、文化补习等。
  县供销职工学校,从1975—1985年办职工学习班11期,参加学习1436人,分会计、统计、物价、商业基础知识等。
  县粮食职工学校,从1979—1984年办职工学习班15期,参加学习362人。
  就业前职业培训解放前,从事手工业、工商业,有的自学技术,大多数是拜师学艺。这种民间的职业培训方式在个体手工业中至今仍在沿用。
  解放后,县人民政府对调整劳资关系和师徒关系作了规定,有些行业签订“师徒合同”,开展遵师爱徒活动。唐江镇由工会、劳动、妇联、青年等部门组成师徒合同检查委员会,经常检查督促师徒合同的执行,推广五金业吴日圣铁店模范师傅教育徒弟的经验。“文化大革命”期间,把师徒关系作为剥削与被剥削关系进行批判,致使各行各业不敢带徒弟。
  1978年以后,按照党的富民政策,鼓励各行各业私人带徒,使很多频于失传的传统工艺又恢复生机,特别是缝纫业在县城发展很快,1985年缝纫工已达2000余人。同时,劳动部门配合有关单位大力开办各种就业前的职业培训班。县劳动服务公司根据“先招生,后招工,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做好待业人员的培训。1981—1985年举办蚊香、缝纫、汽水、针织尼龙袜、烹调、电机修理、食品加工、会计、打字、泥工、木工等培训班36期,培训人员974人。县农机培训班从1980年至1985年办中型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小四轮、摩托等驾驶员和修理工培训班共22期,培训人员910人。县农业技术学校,从1984年至1985年开办作物、植保、土肥、育种、园艺、畜牧兽医、水产、农经等培训班41期,培训人员1425人。
  第三节劳动管理 1953年起由劳动部门担负在职职工的调配和临时工、季节工的安排及劳动力上调的任务。
  1959年根据省委、省人委《关于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制止农村劳动力流动问题的紧急指示》,调查蓉江、唐江、潭口3个公社有外流人口1371人。县人委决定:所有机关、厂矿、国营垦殖场等单位,一律不得录用外流人员,确因生产需要劳动力,应作出计划报县人委批准,由劳动部门统一调配。1964年按上级规定:在县内各企业、事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通讯员、勤杂员、炊事员、营业员、服务员均由劳动部门统一管理和调配,外省调进调出和本省各县调进调出,须上报省、地劳动部门批准。
  各企业注重启发职工的思想觉悟,在加强政治思想工作的同时,辅以生产(工作)制度和劳动纪律,主要有考勤、请假、岗位责任、产品质量检验、领发料、交接班、产品、半成品交接、设备保养、安全生产等制度,以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对遵守劳动纪律好的职工给予表扬,对不执行劳动纪律的职工,主要是批评教育,对严重违犯劳动纪律、违犯国家政策、法令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工作的处分。从1973—1985年职工受各种处分的185人,其中开除工作的40人。
  第四节劳动服务公司 1979年9月成立南康县劳动服务公司,在蓉江、唐江、潭口3镇建立劳动服务站,负责办理城镇待业人员的劳动就业工作,为社会调节劳动力,介绍就业,输送临时工,组织生产、服务,进行职业培训等项任务。
  1980—1985年,本着“投资少,容易办,安人多,见效快”的原则,先后举办建筑、建材、贸易批发、贸易服务、水泥制品、汽车维修、果酱、园艺等9个工、商、农企业和服务业,有职工508人。这些企业、服务业坚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按劳分配的原则,加强管理,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6年企业产值(经营)总额达851.94万元,实现利润42.27万元,上交国家税金30.27万元。 [=此处为表格(表8-4 1980—1985年南康县劳动服务公司企业经营情况)=] 第三章人事第一节人员编制民国元年(1912年),县公署设民事、财政、学务、实业4课,课设课长、课员各1人,另设佐治员8人。民国2年罢佐治员,设民事、财政、教育3科、科设科长、科员各1人。民国20年县政府改为党政委员会,下设公安、财政、建设、教育4科,后恢复县政府,仍设4科。民国24年县政府编制42人,其中县长1人,秘书1人,科长3人,科员4人,事务员2人,雇员5人,警佐1人,技士1人,督学2人,政警长1人,政警15人,杂役6人。民国25年设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军事、社会、地政7科,秘书、会计、合作、统计4室,田赋粮食管理处改设田粮科,编制职员93人,工役16人。民国36年7月县政府职员61人,工役16人。
  民国35年设6个区公所,区设区长1人,区员2人,书记、录事、区丁各2人。蓉江、唐江镇公所设镇长1人,副镇长1人(不支薪),干事、事务员、书记、所丁共11人。潭口等5个甲等乡,各设乡长1人,副乡长1人(不支薪),干事、书记、所丁共11人。东山等32个乙等乡,各设乡长1人,副乡长1人(不支薪),干事、书记、所丁共10人。
  1949年8月,中共南康县委设政委(书记)1人,下设部、委、秘书室为办事机构。县人民政府设县长1人,下设秘书、民政科、财政科、教育科、工商科为办事机构。辖6个区、36个乡,区设区长、文书、民政、教育、生产、工商、公安各1人,财粮助理3人,炊事1人,武装通讯1个班。
  1950年3月成立县编制委员会,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是年县区编制308人,其中县委40人,县政府55人,公安局32人,县法院12人,县医院19人,6个区各25人。乡干部不脱产,由国家补贴一定生活费。1952年区调为15人,其中区长1人,副区长1人,干事10人,勤杂3人。
  1956年县级行政编制364人,其中县委79人,青年团13人,妇联9人;县人委(含局、委、办)233人,法院18人,检察院10人,政协2人。1957年县级行政编制调整为337人,其中县委69人,青年团12人,妇联9人;县人委210人,法院17人,检察院18人,政协2人;区乡编制615人,其中8个区80人,60个乡535人。1958年人民公社化,实行政社合一,全县建立18个人民公社,定编543人。
  1959年对行政、企事业各系统各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作了全面调整,县委72人,人民团体36人,司法检察26人,县人委1129人(其中行政223人),县政协2人。党群系统16人,农林水系统42人,工业交通系统139人,文教卫生系统116人;各中、小学编制1833人,其中教员1598人,职员62人,工人173人;人民公社562人(下放干部157人)。
  1960年党政群定编994人,其中行政编制909人,事业编制85人,分配县级党政群机关353人,农村人民公社515人,城镇人民公社41人,工会8人,农林垦殖系统12人,商业系统30人,粮食系统35人。此外,人民银行(含办事处、营业所)定编159人,人民武装警察30人。
  1963年国家行政编制677人,其中县级268人,8个区51人,49个公社341人,3个镇17人(潭口镇未定编)。1965年县级机关合并3个局(委),撤销区,调整为25个公社。全县增加行政编制111人,计788人,事业编制21人,其中县委70人,人民团体26人(事业6人),县人委189人(事业15人),司法检察21人,政协3人,人民公社467人,3个镇33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8年成立县革命委员会,人员增减频繁,编制失控。
  1981年1月恢复县编制委员会,编制工作走上正轨。县级党政群机关编制,1981年810人,1982年823人,1983年728人,1984年702人。
  [=此处为表格(表8-5 1966年党政群机构人员编制)=] 单位:人 [=此处为表格(表8-6 1966年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 单位:人 [=此处为表格(表8-7 1985年党政群机关编制人员)=] 单位:人注:乡镇级机关未下达编制数。
  第二节干部任用清朝,知县从科举、捐纳、举荐人员中任用,其他公职人员由知县雇用。
  民国初期沿用旧制,县公署科长由县知事委任,报省公署核准。
  民国15年(1926年)县知事改称县长,属荐任官,由主管官推荐给中央政府任命,科员属委任官,由县长直接任命。民国25年,县长由省政府任命,县政府公务员除会计、会计佐理员由省政府任命外,其余由县长推荐上级批准委任,雇员由县政府雇用;区长由县政府选定报上级批准委任;正副乡(镇)长由县政府选定直接任命,乡(镇)干事由乡(镇)长推荐给县政府委任。
  解放后,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按照德才兼备,用人唯贤的原则选拔吸收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和县政府人事局(科)负责管理。
  解放初,干部来源主要是南下干部和“八一”革命大学的学员、知识青年、经过土地改革运动锻炼的农民积极分子以及工人、店员、社会青年中的优秀分子。1949年8月至12月分4次招收干部380余名,随后在“土改”积极分子和工人中选录一批干部。1954、1955两年在知识青年和社会积极分子中吸收干部129名(卫生员7名),对资本主义改造归口11名,工人提干4名。1958年以后,干部主要来自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知识青年。至1966年接受大、中专毕业生392人,在知识青年中录用147人。1965年将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临时干部89人,银行、供销等单位临时干部12人,退伍军人6人转为国家正式干部。
  1975—1980年,办理复员军人转为干部的148人,“三结合”干部转为国家干部的48人,招收青年、妇女干事48人。1975年至1985年接受军队转业干部412人。
  1981—1985年,对1979年以前“以工代干”转为干部288人,民办教师转为国家教师108人,经过文化考试,从工人中择优录用干部292人,从社会科技和农村经营管理人员中录用干部37人(医生7人),从城镇知识青年中录用干部70人。
  1984年改革乡(镇)干部管理体制,试行招聘合同制和选举制,至1985年招聘财政、青年、妇女、公安干事69人。1985年底全县有国家干部5397人。
  解放初,行政干部任免由主管单位提出意见与组织部门讨论,报地区行署批准。1954年凡县内行政、事业、国营企业系统提任股长以上干部,经当地党政审查、由原单位报县政府批准。1963年起,凡属区党委管理的干部由县委讨论报区党委批准,其他干部由县委或县委干部管理小组审查后,分别由县委、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委下达任免通知。
  “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任免比较混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干部任免逐步正轨。县委、县人大常委、县政府、县政协、县纪检委的领导干部,须分别通过县党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委批准;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通过乡(镇)党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县委和地区党委批准。县委、县政府根据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1957至1959年提任区科级干部87名,股级干部152名,其他220名。1981、1983、1985三年,根据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提任局级干部291名,股级干部438名。
  管理干部的范围和方法,各个时期不尽相同。1954年除省、专区管理的干部外,其他干部由县委、县政府管理。1958年干部在县委、县人委统一管理下,分别由工交、农业、文卫、粮食、商业、银行按系统管理。1963年改分管为在县委统一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监察局分工管理的统管办法。凡属区党委、县委管理的干部,统由县委组织部管理,凡不属组织部管理的其他干部由县人事监察局管理。
  1981年,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干部管理作出规定: 县委各部、委、办、党校正副职及工、青、妇、县直机关党委正职,县政协正副秘书长,乡(镇)党委正副职,由县委呈报地委批准后公布;县委各部、委、办秘书,县纪委纪检员,工、青、妇副职,由县委常委决定后公布。
  县政府各局、委、办,县人大常委各科、办正职,经县委常委讨论,报地委批准,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县人大常委各科、办副职、秘书,经县委常委讨论同意,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正副乡(镇)长,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委常委决定,由县政府公布;南康中学、唐江中学、县共大、南康师范的校长,经县委常委讨论、报地委批准,由县政府公布;县政府各局、委、办副职及相当这级干部的任免,经县委常委决定,由县政府公布;各局、委、办下属单位的正副职及相当这级干部的任免,由主管单位分别送有关部、委、办审查,报县委组织部讨论决定,由县人事局公布;县属二级单位的股、站、组的领导干部及小学校长的任免,由主管部门审批公布,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此处为表格(表8-8几个年份干部结构情况单位:人)=] [=此处为表格=] 注:1962年教师1560人,公社干部367人没有统计在内。1954—1964年文化程度高中含中专。
  第三节干部培训为提高干部的政治理论和文化业务素质,除坚持在职学习外,举办各种训练班,输送到上级各类学校培训。
  1949年8月至12月县举办训练班4期共380余人,主要培训本地干部。
  1952—1953年,送地区党校学习105人,送省党校学习58人,送中央政法干部学校、中南政治干校、中南财政学院学习各1人。县办训练班培训区干部48人,乡干部231人(妇女23人)。
  1955年送省党校、省行政学院学习180人,送地区党校学习78人;县培训乡村干部2477人(其中乡干部补学文化90人)。同年冬在县城创办“南康县级机关干部业余文化补习学校”1所,办有高小、初中3个班,学员169人(区级干部9人,一般干部144人,职工16人)。
  1958—1959年送省党校及其他专业学校学习201人,县党训班训练干部285人。
  1961年11月正式成立县委党校,至1963年6月办学习班15期,培训干部3364人(含农村大、小队干部)。
  1963年11月至1966年7月办学习班10期,培训干部1497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培训工作受到干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县委党校,培训干部工作走上正轨。
  1977—1979年办学习班16期,培训干部4282人。
  1982—1983年,办干部训练班11期,学员1806人,主要学习中共十二大文件和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同时举办会计学习班、统计学习班各5期,图书档案资料学习班2期,学员共396人。
  1984年办1期进修班36人,1个电大班45人,3期党政干部轮训班。
  1985年办1期党政干部中专班89人(县内干部52人,县外干部37人),办卫生人员学习班1期,学员144人。
  第四节干部奖惩民国时期对公务人员工作成绩突出者给予传令嘉奖;对公务人员的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革等。
  解放后,由组织、人事、监察部门对干部进行考核奖惩。1960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建立奖惩制度。对廉洁奉公、尽职尽责、积极起模范作用,成绩卓著者授予劳动模范、干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的光荣称号。并按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奖金或升级、升职、通令嘉奖等奖励。1955年在各级干部中开展评模活动,全县评出甲等模范27名,乙等模范51名,丙等模范78名,优秀工作者89名。1959年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营企、事业、公私合营企业的职工中实行跃进奖。1960年全县评出干部标兵75名,其中3名授予奖金,3名记大功1次。1963年发奖金18624元,人均11.3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各项奖励制度被取消。1978年以后,全面恢复各种奖励制度。1980年全县发各种奖金43.81万元,1981年发奖金33.85万元。1984年受升级奖励的8人,记功1人,受地区公安处通令嘉奖的18人,受县委、县政府授予先进工作(生产)者称号的229人。
  根据“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以权谋私、贪污腐化、行贿受贿、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等违法乱纪者,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和认错态度、改正错误的行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自1952年至1985年,全县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干部808人,其中警告18人,记过50人,记大过98人,降薪157人,降职9人,撤职194人,开除留用察看65人,开除公职217人。
  第四章工资福利第一节历次工资调整、改革民国时期物价不断上涨,公务人员的工资加成频繁,生活仍较贫困。
  民国24年(1935年)公务员月薪:县长240元(银元、法币并用),秘书、科长各80元,一等科员55元,二等科员50元,三等科员45元,事务员35元,雇员24元,警佐60元,技士55元,督学55元,政警长16元,政警14元,杂役10元。民国34年第十一次县扩大行政会议决议:薪金加成规定县级加600成,基本数7000元(法币,下同),乡镇级加400成,基本数5000元。保学教师薪金以稻谷计算,校长月支1石8斗,教员月支1石6斗,但学谷系折价征收,谷价高涨,照折价发给,教师所得实不及谷价的十分之四五。民国36年提高县级职员薪金,月支基本数40万元。加成数2000倍,工役生活补助费25万元,兵警除主食米外,月给生活补助费20万元;乡镇职员月支基本数30万元,加成数1400百倍,工役生活补助费20万元。薪金百倍千倍增加还远不及物价上涨数。
  解放后,干部职工的工资逐年增加,加上物价较稳定,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50年代初,全县工资形式有供给制、包干制和工资分(工薪分)制。供给制就是个人的衣、食、住、行、学习等生活必须用品、子女生活、保育费用和一些零用津贴等全由国家供给,个人生活费分大、中、小3类灶别,各类灶别规定每人每日实物定量标准。包干制是把供给制所应发的实物和货币发给个人包干自行处理,节约归已,超支不补。工资分(工薪分)即由国家规定每个工资分所含的粮、布、油、盐、煤等实物的数量,按国营牌价计算工分值,以工资等级规定工资工分数量,每月以省公布的工资分值,计算货币发给职工。1954年全县行政干部实行供给制、包干制的465人,工资分(工薪分)的211人。在企业单位也有部分供给制、包干制人员。1956年进行全面性的工资改革,供给制、包干制、工资分全部改为工资制。根据国务院统一规定的各行各业各类人员的工资标准,按现任职务或工种进行套级或重新定级,升级面达43.85%。国家根据全国各地物价不同,规定十一类地区工资标准,当时南康定为二类工资区。
  1963年进行较大幅度的工资调整,全县有4215名职工获得程度不同的增加工资,占职工总数的94%,全县增加月工资总额16934元,人平月增加工资4元;职工升级的2083人,人平月增工资5.39元。这次南康定为三类工资区。
  1964年全县集体所有制职工有829人升级,占职工数的36.6%,人平月增工资5.02元;无定级职工631人,人平月增工资1.31元。
  1972年调整干部职工低等级工资,升级职工3418人,占职工总数的44.37%。
  1977年按照“政治表现,劳动态度,贡献大小,技术高低”4个条件进行工资调整,有4985人增加工资,占职工数的62.54%,人平月增工资5.02元。
  1979年进行小范围工资调整,对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155人升级,调整面2%。这次南康定为四类工资区。
  1980年按“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3条标准,考评升级的职工3265人,全县月增工资总额18265.79元,人平月增工资5.61元。1982年为文教、卫生、体育系统的职工升级2646人,占职工数的22.45%。
  1983年有103个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调资升级2083人,全县月增工资总额13756元,人平月增工资6.59元。
  1984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调资升级的2530人,全县月增工资总额16284.65元,人平月增工资6.44元。大中专毕业生和工程技术人员37人再升一级,人平月增工资8.64元。同时对商业、饮食、服务业人员按修订后的工资标准,“补齐级差”的职工2288人,月增工资总额2817.87元。集体所有制企业升级的职工1951人,人平月增工资6.06元,集体所有制从事商业、饮食、服务业人员“补齐级差”的职工1265人,月增工资总额1944.42元。
  1985年遵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在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改为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金等结构工资制;在企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工资制。这次工资制度的改革,是为了逐步消除原工资制度中的平均主义和某些不合理因素,建立起能够较好的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便于管理和调节的新的工资制度。这次参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职工6493人,改革前月总工资额390879.78元,改革后月总工资额521310.35元,月增总工资130490.57元,人平月增工资20.09元;参加国营企业单位工资改革的职工5015人,改革前月总工资额257455.94元,通过调、改、套、升后,月增总工资94659.1元,人平月增工资18.88元;参加县办集体企业单位工资改革的职工2639人,通过调、改、套、升后,月增总工资55025元,人平月增工资20.85元,这次工资改革南康定为五类工资区。
  [=此处为表格(表8-9 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 [=此处为表格=] [=此处为表格(表8-10 1976—1985年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二节工资基金管理 50年代工资基金没有实行统一管理,由各单位自行掌握。1960年为监督劳动计划,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县人民委员会制订了《关于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工资均由劳动部门和银行统一管理。各单位根据上级下达的劳动计划,制定本单位的分月、分季工资基金使用计划,送当地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同时建立干部职工调动后的工资关系转移制度,凡干部职工调动,一律由减人单位填写“工资支付关系转移申请”,报开户银行填发“工资支付关系转移通知”,作为增加工资支付的凭据。
  1969年建立《劳动工资管理手册》,凡增减人员工资的单位,每月应在发放工资前持《劳动工资手册》和增人工资证明材料及干部职工调出减少的人数、工资数,到当地开户银行办理工资基金计划调整手续。1984年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取消《劳动工资管理手册》,一度出现混乱现象,后及时纠正,恢复原有的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工资基金管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节干部职工福利一、休假制度工龄假1985年起,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工龄假,凡工龄在10—19年的,一年休假15天,20—29年的休假20天,30—39年的休假25天,40年以上的休假30天。
  探亲假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公休假日不能团聚的,每年给假12天,后改为30天;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公休假日不能团聚的,未婚职工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已婚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婚丧假均为3天,1983年起,对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15天。
  正常产假56天 1983年起,对实行晚育者,加假34天。小产给假30天。
  病假待遇企业职工病休6个月以内的,按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工资的60%到100%的病假工资,连续病休6个月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的40%到60%的疾病救济费。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病休在6个月以内的,头2个月工资照发,第3个月起,工作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90%,满10年的工资照发,连续病休6个月以上的,按工作年限长短,发给本人工资的70%到80%的病假工资,低于30元的按30元发给。
  二、福利费补助按国家规定在工资总额中提取2%福利金,由主管部门掌握使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掌握使用,1981年改为部门掌握使用。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困难小的少补,不困难的不补”的原则,1952年对机关团体工作人员之家属生活困难,患病医药费困难,死亡埋葬费困难及其他特殊困难的实际情况补助710人次,补助金额7367.1万元(旧币)。1959年补助939人次,补助个人金额16168.97元,集体福利补助24987.91元。1980年补助701人次,个人补助金额14340.07元,集体福利补助2546.96元。1985年全县发劳保福利金486.95万元。
  三、公费医疗 (见医药卫生卷)。
  四、抚恤和遗属补助按国家规定,凡机关团体列编人员,因公牺牲或病故,国家给予抚恤。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发给补助费。1980年重新规定:凡由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及子、女、弟、妹未满16岁,或已满16岁仍在普通中学读书或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者,生活确有困难的给予定期补助。1981至1985年补助遗属310户,696人。
  企业职工死亡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办理,发给丧葬费、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救济费。
  五、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各厂、矿、所、店订有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从1980年起每年五月定为“安全月”。县劳动部门配合有关单位每年五月和冬季进行2次安全大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消除。对特种作业工种发给使用证,特种工种工人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未经专门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从事特种作业的操作。
  劳保用品根据国家规定的各工种劳保用品标准,各单位按规定标准和需要发给布制工作服、胶制工作服及雨衣、各种胶鞋、毛巾、工作手套、安全帽、工作围裙、袖套、蚊帐等,1963、1964两年全县发各种劳保用品9650件。自此以后,劳保用品均按国家规定发给。
  保健食品对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空、高温作业的人员实行保健食品制度。保健食品分长年性和季节性2种,供应标准分甲、乙、丙3等,甲等每人每月肉类3斤,食油1斤,食糖1斤;乙等肉类2斤,食油半斤,食糖1斤;丙等肉类1斤,食油半斤,食糖半斤。1980年享受甲等的318人,乙等的426人,丙等的241人,只发实物,不发现金。每年高温季节,各机关单位、企业按照规定发给职工降温费,有的发清凉饮食等实物,有的发现金。
  第五章离休退休退职第一节离休 1981年按照国务院1978年104号文件和1980年253号文件精神对4名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办理离休手续。1982年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办理老干部离休61人(其中退休改为离休60人)。至1985年共办理老干部离休187人(其中退休改为离休165人)。
  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由原单位每月发给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的100%。3名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1个半月的工资;5名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的老干部,每年增发1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费。离休干部由城市迁往农村安家落户的一般干部,原单位发给修建住房补助费3千元,行政18级或县级离休干部,原单位发给修建住房补助费4千元。1984年3月起减半发给。
  第二节退休(职) 按照国务院1955年制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和1958年《关于工人职员退休退职的处理规定》,实行干部职工退休退职制度。从1980年起改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执行。退休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县级医院证明和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县级医院证明,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不具备以上退休条件,由县以上医院证明,经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职。
  1958年开始办理干部退休2人,退职31人。1962年开始办理工人退休10人,退职291人。1975年实行自然减员的补充工作,退休退职人数迅速增加,至1985年全县办理干部退休2039人(其中1979—1981年退休1655人),退职329人;办理工人退休868人,退职371人。自动离职41人。
  1975年始,干部职工办理退休退职和离休的同时,可招收其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1983年9月以后取消干部子女顶替制度。干部职工退休后,按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由原单位每月发给本人退休前标准工资的60%到80%,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退职每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的40%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自1983年8月起,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各增加5元。
  干部退休后,本人及随迁家属易地安置的,原单位发给150元安家补助费,由县城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
  为加强离休、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组织人事部门指定专人负责。1985年5月县劳动人事局成立南康县离、退休办公室,同年12月,县委成立南康县老干部管理局,各乡(镇)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南康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南康縣志首列序言、凡例、概述、大事记;末排编后记、编纂机构、人员及审定单位;中间正文采用卷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共分34卷,161章,522节,多系横排门类,纵贯古今。根据1990年6月在庐山召开的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政治部类突破横排竖写的体例,采用历史分期的方法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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