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民国时期民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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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康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2085
颗粒名称: 第七章 民国时期民政工作
分类号: D693
页数: 1
摘要: 民国元年(1912)2月,县公署内设民事课,管理民政事务。民国2年改称民事科。民国35年,县政府设第一科,管理民政事项。民国36年,第一科复称民政科,38年又称第一科,管理民政、教育、户政。
关键词: 民国 民政工作

内容

民国元年(1912)2月,县公署内设民事课,管理民政事务。民国2年改称民事科。民国35年,县政府设第一科,管理民政事项。民国36年,第一科复称民政科,38年又称第一科,管理民政、教育、户政。
  民国30—33年(1941—1944),县政府对全县抗日伤亡官兵246人,发给抚恤金30560元(法币)。
  民国35年5月,全国救济总署南康查放站,将麦粉100包,发给蓉江镇等6个乡镇的老、残民。同月,将第一批救济物资,旧衣服6683件,旧皮鞋741双,牛肉罐头120瓶,乳粉455斤,发给全县各乡镇和县直各机关单位职工及学校师生。10月,发放第二批救济物资。民国36年,江西省救济分署第八工作队,在唐江镇设“营养站”一所,由唐江警察分局、镇公所、镇商会、镇民代表联合调查全镇赤贫,确数登记。12岁以下赤贫儿童及孕妇、乳母先行登记。“营养站”规定每天上午7时至11时,下午2时至5时,发放米粥、豆浆等救济物资。
  民国33年,新南康广慈博爱院,收容老、残民各100名,每人每月供大米2斗3升,油盐柴菜费60元(法币)。35年,在广慈博爱院基础上设救济院,收容老、残民120名。后设有安老所、残疾人教养所,收容老、残民各60名。民国37年,在所老、残民120人,同年11月,县政府拨给老、残民口粮费金元卷120元。

知识出处

南康縣志

《南康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南康縣志首列序言、凡例、概述、大事记;末排编后记、编纂机构、人员及审定单位;中间正文采用卷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共分34卷,161章,522节,多系横排门类,纵贯古今。根据1990年6月在庐山召开的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政治部类突破横排竖写的体例,采用历史分期的方法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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